
穗農規字〔2016〕1號
廣州市農業局 廣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
廣州市農業項目與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財政局:
為規范市本級農業項目管理,落實屬地監管職責,強化市本級農業財政資金分配、使用過程的日常監督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市農業局會同市財政局對《廣州市農業項目與資金管理辦法》(穗農〔2013〕149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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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農業局
廣州市財政局
2016年9月9日
廣州市農業項目與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市本級農業項目管理,加強對市本級農業財政資金分配、使用過程的監督管理,保障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規則》、《廣州市本級部門預算管理辦法》和《廣州市本級部門預算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扶持農業與農村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資金,是指市農業局年度預算安排的,實行項目管理、具有專項用途的農業財政資金,簡稱農業資金。
本辦法所稱農業項目,是指農業資金支持的項目。
本辦法所稱管理,是指農業項目與資金的全過程管理,包括項目申報、評估、核實、預算安排、實施、驗收、監督和績效評價等一系列管理程序。
第三條 農業項目與資金管理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統籌規劃、科學安排、程序規范;績效導向、效率優先”的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市農業局負責制訂農業產業發展規劃、農業公共服務及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發布農業項目申報指南,公開申報農業資金;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工作;督促項目承擔單位按規定組織項目實施;對由市本級負責驗收的項目,牽頭組織驗收工作;指導并督促區級農業、畜牧獸醫、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簡稱農業部門)加強農業項目管理,確保財政資金使用績效;建立和完善農業項目管理信息系統和農業項目專家庫管理信息系統;按規定編制年度預算,并下達市本級農業項目投資計劃。
第五條 市財政局負責按財政管理有關規定,核實市農業局年度預算,并報市人大審議后予以批復下達;指導區級財政部門加強農業項目資金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對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參與“以獎代補”農業項目抽查工作。
第六條 區級農業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農業項目與資金申報和入庫工作;協調財政部門落實財政配套資金;督促項目承擔單位落實自籌資金;負責跟進市級財政安排的項目和專項資金支出進度,監督檢查項目實施與資金使用;組織轄區內農業項目的驗收和績效評價工作。
第七條 區級財政部門配合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項目申報工作;負責落實按規定需地方財政配套的資金;配合做好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和支出進度的監督工作。
第三章 項目庫管理
第八條 廣州市農業項目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項目庫),是對市農業項目進行規范化、程序化和動態化管理的數據庫系統。項目庫由市農業局負責建設,用于對農業項目申報、評估、核實、實施、驗收、績效評價等過程進行管理。
第九條 項目庫常年開放。項目申報單位可以在全年任何時間登錄項目庫申報項目及進行有關操作。經市或區農業部門核實,具備農業項目庫在線申報資格的組織、種養大戶和家庭農場,可以先通過項目庫申報項目,相關紙質申報材料可在規定的期限內補報。所有市農業財政資金支持的農業項目必須通過項目庫申報,未入庫項目原則上不得安排立項。
第十條 項目庫組成。項目庫由未核項目、已核項目和批復項目組成。
(一)未核項目:項目單位申報項目后,按本辦法規定提交至市農業局,市農業局尚未核實的項目。
(二)已核項目:市農業局通過材料核實、現場勘查,在專家評審意見的基礎上出具核實意見并提交的項目。包括核實結果為“同意”和“不同意”的項目。
(三)批復項目:市農業局綜合平衡后按程序報市財政局,市人大審查和批準預算,并經市財政批復的項目。
第十一條 項目庫實行滾動管理。項目單位可同時申報某預算年度項目或跨年度項目,如果項目符合要求當年無法安排的,可于下一年度或下一批次安排。農業項目申報后的有效期為3年,即3個預算年度內仍未立項的項目不再予以立項。
第四章 項目申報
第十二條 項目申報條件及要求。
(一)在廣州地區依法經核準登記的從事農業經濟活動的法人組織、非法人組織和個人(簡稱項目申報單位),包括企事業單位、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以及種養大戶和家庭農場等。 (二)有前期工作基礎。
(三)項目實施地點在廣州地區,或經認定的供穗農產品生產基地。
(四)近三年沒有發現農產品質量安全違法行為。
(五)項目申報內容符合我市現代農業發展方向,并具有較好的輻射帶動作用。
第十三條 項目申報時間。農業項目實行全年申報、集中受理。市農業局每季度受理一次。
第十四條 項目申報程序。項目申報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逐級上報,區級農業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項目申報組織工作。
(一)項目申報單位登錄廣州市農業項目管理信息系統,填報《廣州市農業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書》并提交區農業部門,同時,下載并打印申報書紙質件(項目申報單位蓋公章)送區農業部門。
(二)區農業部門對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充分調研,對項目申報主體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是否真實、完備進行核實;對需要修改的項目,由區農業部門經項目庫退回項目申報單位,并指導其修改;區農業部門將核實通過后的項目通過項目庫提交市農業局,申報書紙質件經區農業部門、財政部門加具意見并蓋章后報送市農業局。
(三)市農業局同步接收項目申報材料網上提交和紙質蓋章件報送。
第十五條 項目申報材料。
(一)《廣州市農業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書》(一式三份)。
(二)其他附件資料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等申報項目,須提供營業執照、合作社注冊登記證書;種養大戶、家庭農場等申報項目,須提供身份證件。
2.在租賃土地上實施的項目,須提供有關土地租賃合同。
3.農田(魚塘)建設項目需要提供施工示意圖,標明所需要建設的項目內容、數量和位置;需要提供項目所在鎮(街)、村同意建設的意見,并附有建設范圍內涉及的村社成員簽名同意書,同意建設方案村民的簽名人數與比例的大小作為批準立項的重要依據。
4.項目建設不得違反土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規定。項目建設內容與農用土地上固定建筑物有關聯的,須相應地提供建筑物租賃合同或土地使用權證書等。
5.項目可行性報告。申請財政資金100萬元(含)以上的一次性項目(農業政策性項目除外)以及專業技術復雜的一次性項目,要單獨附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6.項目實施前照片。
第五章 項目評估、核實
第十六條 專家評估。申請財政資金100萬元(含)以上的一次性項目(農業政策性項目除外)以及專業技術復雜的一次性項目,由市農業局組織專家實施專家評估,形成的專家評估意見作為項目立項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項目核實工作程序。
(一)市農業局核實。市農業局根據市本級部門預算的時間安排,按照中期財政規劃編制的工作要求,結合項目的輕重緩急、具體實施進展情況和當年財力編制年度預算。市農業局對項目進行核實,將同意立項的項目編入市農業局年度預算報市財政局,暫緩安排的項目可在下一年度立項安排。
(二)市財政局核實。市財政局對市農業局年度預算的績效目標、立項依據、實施計劃、支出需求、資金來源等進行核實,對不符合規范的項目退回市農業局修改補充完善。
第十八條 下達項目投資計劃。市農業局在接到市財政局批復的年度預算后,15個工作日內將項目投資計劃下達給區農業部門、項目實施單位。
第六章 項目實施
第十九條 項目預算批復后,項目承擔單位必須按規定程序抓緊實施,按規定向市農業局報送項目資金支出進度。建立項目執行進度督促約談制度和項目預算核實與項目資金上年支出進度掛鉤的運行機制,實際執行進度不能達到相應計劃進度的項目,由市農業局酌情約談該相應的區農業部門或項目承擔單位的負責人;支出進度較慢的續建項目下年將扣減預算金額或暫停安排項目計劃。
第二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必須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行,專款專用,形成固定資產的要登記固定資產賬。有關項目資金的使用支出,須憑合法有效的票據憑證入賬,嚴禁以白頭單入賬;有關項目資產資金核算、會計記賬等行為,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企業會計制度》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度要求。
第七章 項目驗收和績效評價
第二十一條 驗收范圍。除非特別說明,本章中的項目指需經專家驗收合格后,才予以撥付補助資金或結算款的農業項目。
第二十二條 驗收權限及驗收方式。項目驗收實行屬地管理原則,由項目所在地的區農業部門組織項目驗收,通過驗收的項目,須將其驗收材料一式兩份報市農業局存檔。
(一)農業項目組織驗收前,須聘請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工程造價或資產評估,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報告作為項目驗收的重要依據。所聘請的社會中介機構由市農業局和各區農業主管部門自行采購。區級項目在社會中介機構評估、驗收過程中產生的相關費用由區級財政保障。
(二)農業項目驗收方式采用專家組驗收。
第二十三條 驗收內容。項目驗收主要是對財政批復文件的項目資金使用環節、財政資金支出合理性等方面進行評審驗收。具體內容包括:
(一)項目建設地點、內容、標準、數量等是否按相關部門批準的投資環節、設計文件等要求建設成。
(二)實施內容發生變更的項目,是否按規定程序辦理報批手續,是否按市財政局批復的項目調整文件執行。
(三)財政資金是否按財政批復文件和財務管理有關規定支出;項目資金是否專賬核算、會計憑證是否完整、自籌資金是否足額到位等。
第二十四條 驗收程序。
(一)驗收申請。項目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先做好驗收準備并自我檢查是否達到要求。如果已經達到要求,填報《廣州市農業專項資金項目驗收申請表》,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向市農業局或項目所在區農業部門提出驗收申請。
(二)由于客觀條件發生變化,造成項目不能再繼續推進,可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項目實際進展情況向市農業局或項目所在區農業部門提出結題驗收申請。
(三)驗收條件審查。市、區農業部門在收到項目竣工驗收申請后,對項目是否符合驗收條件進行審查,包括應提供的資料是否齊全、資料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等。對通過資料審查的驗收申請項目,在資料審查通過后15個工作日內啟動驗收程序,對未通過資料審查的驗收申請項目,要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驗收材料。項目承擔單位提出驗收申請時,須向農業部門提供項目驗收申請表、項目申報書、市財政部門批復文件、會計憑證、項目資金支出結算表(加蓋項目承擔單位財務公章)、項目實施過程照片、項目實施情況總結、項目績效自評報告等資料。
第二十六條 驗收組織。農業部門根據驗收項目的性質和要求從市農業局項目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專家組負責驗收。條件成熟時應逐漸過渡到由中介機構組織專家組驗收。專家組成員人數為3人(含)以上單數,由專家組成員推薦其中一位專家擔任組長并主持現場驗收。專家組分別由熟悉農業生產、財務管理以及項目所涉及領域的專家組成。
第二十七條 驗收步驟。
(一)項目承擔單位介紹項目實施情況,并接受詢問。
(二)查驗項目驗收資料原件。
(三)實地查驗項目建設情況。根據項目批復文件、有關合同書以及中介機構提交的資產評估報告或工程造價評估報告,現場核對建設地點、建設內容。
(四)填寫《廣州市農業專項資金項目驗收表》。
(五)在充分研究討論基礎上形成驗收意見,專家組成員在驗收意見末尾簽名確認。驗收意見要逐一回應上述驗收內容和需提供資料情況,對項目完成情況作出全面評價。
(六)專家組向項目驗收組織單位報送驗收表和驗收意見。對驗收組評審后不符合驗收要求的項目,由驗收組織單位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整改,擇機再啟動專家評審驗收。
第二十八條 驗收材料整理、歸檔保管。通過驗收的項目,驗收材料裝訂成冊,按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市農業局、區農業部門分別存檔。其中,區農業部門負責驗收的農業項目,驗收資料須一式二份送市農業局(機要室、項目跟蹤管理處室各一份)存檔。農業項目驗收同時實行網上填報,由項目驗收組織單位(處室)通過“廣州市農業項目管理信息系統”,按照規定內容填報項目竣工驗收信息。
第二十九條 績效評價。農業項目在申報時必須設定績效目標,明確項目實施后應達到的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項目完成后,由項目承擔單位填寫項目績效評價表和績效自評報告,并錄入項目庫系統;積極配合農業部門和財政部門對項目資金進行績效評價;項目預算執行進度和績效情況作為下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參考指標。市農業局項目跟蹤管理處室負責指導、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如期如實進行績效評價。
第三十條 關于農業基本建設類項目的特別說明。
(一)農業基本建設類(須經財政投資評審)項目按照財政部《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實施。
(二)除第二十五條規定的驗收材料以外,農業基本建設類項目還需提供財政投資評審報告、招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施工或設備合同、設計圖、工程監理合同以及監理報告。
(三)參照本章驗收有關要求,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各區農業主管部門對已完成財政結算評審的項目驗收材料進行核實歸檔。對因客觀條件無法推進、申請結題驗收的項目,參照正常驗收程序,經結題驗收、財政結算評審等程序,按照實際工程量完成資金結算。驗收(或結題)材料一式兩份交市農業局存檔。
第八章 資金管理
第三十一條 廣州市農業項目資金嚴格按照年度預算、轉移支付、國庫集中支付、政府采購和財政投資評審等相關規定進行規范管理、專款專用,同時加快支出進度,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條 農業公共服務或農業公共服務基礎設施發展規劃的相關項目資金,根據事權與財權相匹配的原則,按照事權歸屬分別由市、區或者兩級財政共同承擔。
對按規定需設立專項資金予以保障,由市、區兩級財政共同承擔的項目,市本級財政及有關區財政按市政府規定的專項資金配套比例負擔相應資金。
對區行政、事業單位承擔,應由區財政予以保障的項目,市本級財政原則上不予安排。
第三十三條 有關項目預算一經下達,各部門和項目承擔單位不得自行調整。對符合政策法規規定的,由政策性或不可預見性因素導致的項目調整事項,應按規定程序報批。其中,區農業項目調整事項,應由區項目主管部門牽頭同級財政部門聯合向市農業局提出調整申請,經市農業局核實并提出意見后,連同項目調整依據,報市財政局。對超過受理時限提出的項目調整申請,或未被批準變更的項目實施內容,相關財政資金納入財政支農資金整合范圍。
第三十四條 農業項目資金預算一經批復,原則上應在本預算年度內執行完畢。因不可抗因素等原因導致無法在本預算年度內完成的,應在市農業局正式下達項目投資計劃之日起2年內執行完畢。
第三十五條 對結余或不可繼續實施的,由市本級財政安排的農業項目資金,實行財政資金整合制度,其中:市本級農業項目的資金整合申請,由市農業局負責在每年9月30日以前提交市財政局;轉移支付區的資金整合申請,由項目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同級財政部門在每年8月31日以前提交市農業局,同時提交整合前原項目批復文件,市農業局核實、匯總后在9月30日以前將項目整合安排計劃報送市財政局。
對結余或不可繼續實施項目資金的整合安排應按照“渠道不亂、用途不變”的原則,在符合中央、省及市級基金管理辦法和公共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各負其責、統籌安排;有關使用整合資金安排的農業項目,應嚴格按照本辦法關于項目庫管理的有關規定,根據項目安排的輕重緩急,在已審項目中選取。
對不可繼續實施的項目資金進行整合時,區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認真核實,并出具明確的整合意見;同級財政部門負責對可整合的項目資金進行確認。
當中央、省及市出臺財政資金整合相關規定,并與本辦法有不一致的,按中央、省及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項目的監督檢查。市、區農業、財政部門應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分別對農業項目進展情況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督促項目承擔單位按相關規定做好項目實施工作,及時了解掌握資金使用和項目進度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項目建設質量和進度。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啟動后,通過項目庫定期錄入支出進度,向市、區農業部門報送項目建設與資金支出進度。
第三十七條 項目財政審計監督。廣州市農業項目資金接受財政、審計和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項目單位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市農業局根據需要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專項檢查或審計。
第十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八條 項目申報材料必須真實、準確。項目申報單位法人代表對項目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經核實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項目申報單位,三年內不受理其申請項目資金。在項目申報、實施過程中以及資金撥付后,發現有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行為的項目承擔單位,按規定取消或收回財政資金,并取消該項目申報單位今后申報財政扶持的資格。
第三十九條 對不按照項目立項批復的要求,不合理使用項目資金,擅自改變項目建設內容和資金使用環節,經審查屬實的,收回財政資金,且三年內不受理該項目申報單位申請項目資金。除市重大農業建設工程項目和公益性農業項目外,對超過項目完成期限而不進行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整改后仍達不到驗收要求的項目承擔單位,三年內不再安排新的項目。
第四十條 對嚴重違反項目資金管理制度,挪用、擠占、截留、私分項目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追回違規資金并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黨紀政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市農業局已發布(或牽頭發布)的農業項目與資金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各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在本辦法頒布實施之前,已批復立項的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原《廣州市農業項目與資金管理辦法》(穗農〔2013〕149號)同時廢止。
附件:1.廣州市農業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書
2.廣州市農業專項資金項目可行性報告(編寫提綱)
3.廣州市農業專項資金項目專家論證意見
4.廣州市農業專項資金項目專家庫工作規則
5.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監理合同(示范文本)
6.施工監理工作報告(示范文本)
7.廣州市農業專項資金項目驗收申請表
8.廣州市農業專項資金項目驗收表
9.廣州市農業專項資金項目績效自評報告(編寫提綱)
10.廣州市農業專項資金項目績效評價表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