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民宗規字〔2022〕1號
廣州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州市公安局
關于印發廣州市宗教教職人員政策性入戶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區民族宗教局、發展改革局、公安分局,市各宗教團體:
現將《廣州市宗教教職人員政策性入戶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廣州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反映。
廣州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州市公安局
2022年8月7日
廣州市宗教教職人員政策性入戶實施意見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宗教教職人員入戶的服務管理,根據《廣州市宗教事務管理條例》《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戶籍遷入管理規定的通知》(穗府規〔2020〕6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政策性入戶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20〕1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 本實施意見所稱的宗教教職人員,是指依法取得宗教教職人員資格、可以從事宗教教務活動的人員。
第三條 宗教教職人員入戶工作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與本市宗教事業健康發展相適應;
(二)總量控制、人才優先;
(三)公平、公正、公開。
第四條 市宗教事務部門負責統籌、指導全市宗教教職人員政策性入戶服務管理工作,協調入戶指標申請,對宗教教職人員申請入戶資格進行審查,對符合入戶條件的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宗教教職人員政策性入戶指標納入全市遷入人口計劃內管理。
公安部門負責辦理宗教教職人員的入戶手續。
第五條 宗教教職人員入戶人數實行總量控制,使用總量控制類入戶指標,納入全市年度遷入人口計劃內管理。
宗教團體應當于每年年底前向市宗教事務部門提交《宗教教職人員入戶計劃申報表》,市宗教事務部門匯總后函告市公安部門,由市公安部門向市發展改革部門統一申報次年入戶計劃。
第六條 宗教教職人員申請戶口遷入本市,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宗教教職人員經宗教團體認定并在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二)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從事教務活動;
(三)具有宗教院校或普通高校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者在本市從事教務活動滿5年;
(四)未有違反宗教事務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七條 符合第六條規定的宗教教職人員,由市宗教事務部門根據每年下達的總量控制類指標數,組織各宗教團體按以下程序集中統一辦理:
(一)申請人向市宗教團體提出入戶申請;
(二)宗教團體對申請人的入戶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出具意見;
(三)宗教團體將符合入戶條件的入戶申請材料報市宗教事務部門,市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內完成審查,同意后出具入戶介紹信,并函告市公安部門;
(四)申請人持申請資料到擬入戶地的區公安部門辦理入戶相關手續,公安部門按照市宗教事務部門函告的入戶人員名單和入戶介紹信,應當在27個工作日內簽發入戶卡,并為申請人辦理戶籍遷入后續相關手續。
第八條 符合集體戶口設立條件的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可以為本單位宗教教職人員設立單位集體戶口。
設立單位集體戶口的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按照《廣州市公安局關于印發廣州市集體戶口管理規定的通知》(穗公規字〔2020〕2號)規定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
第九條 申請人應書面承諾提供的申請材料真實有效。經查實有虛假承諾或經有關部門查實存在隱瞞、欺騙或提供虛假材料等情形的,其申請不予辦理,并通報各入戶審核部門,取消申請資格 5年,并錄入個人信用記錄;已通過入戶審核的,由市宗教事務部門、市公安部門分別注銷審核結果和入戶卡,并由市宗教事務部門告知宗教團體和申請人;已經入戶的,公安部門根據市宗教事務部門提供的認定材料予以注銷,退回原籍。
第十條 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