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民規字〔2023〕1號
廣州市民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地鐵車站命名規則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廣州地鐵集團有限公司: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廣州市地鐵車站命名規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廣州市民政局
2023年1月19日
廣州市地鐵車站命名規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地鐵車站命名工作,加強地鐵車站名稱管理,根據國家、省、市地名管理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地鐵車站的命名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市民政局根據市政府工作安排牽頭開展本市地鐵車站命名工作。
市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廣電旅游、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各區人民政府以及地鐵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地鐵車站命名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本轄區內的地鐵車站命名工作,協助解決有關各方的分歧和矛盾。
第四條 地鐵車站命名應當遵循“名地相符、指示明晰、用字規范、詞語簡潔”的原則,反映當地歷史、文化、地理和地方特色,優先使用具有歷史文化價值或紀念意義的老地名派生命名,遵守國家、省、市地名管理法規關于地名命名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 地鐵車站一般按照以下順序派生命名:
(一)站位所在的區片或村落、鎮(街道)名稱;
(二)與車站相連或相近的標志性公共場所、建筑物名稱;
(三)站位所在的道路名稱;
(四)無上述名稱或上述名稱不合適,以及征求意見的相關方未能對地鐵車站的擬命名名稱達成一致的,由地鐵交通經營單位根據征求意見情況選定命名方案,并按程序報批。
第六條 本規則所指區片,是指歷史上形成、名稱沿用至今,有相對明確點位但邊界模糊的一定區域。
本規則所指村落,是指歷史上形成、名稱沿用至今的村。
本規則所指鎮(街道),是指按照行政區劃管理規定設置的鎮(街道)。
本規則所指標志性公共場所、建筑物,是指交通樞紐、紀念地、旅游勝地等公共活動場所、建筑物。
本規則所指道路,一般是指與地鐵車站所在線路呈橫向交叉的主干道路。
第七條 兩條及以上地鐵線路的同一換乘車站應當使用同一名稱,并以最先命名的名稱為準。
第八條 地鐵車站命名應當遵守下列禁止性規定:
(一)不得使用樓盤(小區)、企業字號、商標名稱以及商業性建筑物、設施名稱;
(二)不得使用標點符號;
(三)不得與本市或與本市互聯互通的外地地鐵線網的地鐵車站重名,避免同音、近音、歧義;
(四)不得采用兩個及以上的區片名稱或其它名稱重疊命名;但為避免重名,采用單個區片或村落、鎮(街道)名稱與本條第(三)項沖突、又無其它合適名稱的情況除外;
(五)不得違反國家、省、市地名管理法規的其它禁止性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地鐵車站名稱的專名以兩個字或者三個字為宜,一般不應超過四個字。
第十條 經批準命名的地鐵車站名稱為標準名稱。相關部門和地鐵交通經營單位因工程立項、規劃、設計、建設等需要,在網絡、工地、文件、標志牌、標識等載體或平臺上對外公布、懸掛、張貼、宣傳等使用的地鐵車站的項目名稱、規劃名稱或工程名稱,應當特別說明或在顯著位置注明,避免誤導公眾。
第十一條 地鐵車站命名由市民政局、地鐵交通經營單位根據地名管理法規有關規定和職責分工進行前期調研論證和審核,包括初擬名稱,現場查驗,征求當地政府、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意見,專家論證等。
第十二條 地鐵車站命名后應保持穩定,一般不應更名。確需更名的,由市民政局、地鐵交通經營單位根據地名管理法規有關規定和職責分工充分論證,按規定開展風險評估。
地鐵車站更名應當遵循“有利于保護傳承地名文化、確保交通安全、方便群眾出行、厲行節約”等原則。
第十三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民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地鐵車站命名規則的通知》(穗民規字〔2019〕7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