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民規字〔2021〕6號
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市長者長壽保健金發放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民政局、財政局:
《廣州市長者長壽保健金發放管理辦法》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財政局
2021年6月15日
廣州市長者長壽保健金發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廣州市長者長壽保健金的發放管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廣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長者長壽保健金(以下簡稱“長壽保健金”)的發放及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長壽保健金是對高齡老年人發放的政府津(補)貼,包括對本市戶籍7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按月發放的長壽保健金和對本市戶籍100周歲以上老年人每年按次發放的長壽保健金(慰問金)。
第四條 長壽保健金發放實行屬地化管理。按月發放的長壽保健金標準為:70至79周歲,每人每月30元;80至89周歲,每人每月100元;90至99周歲,每人每月200元;100周歲及以上,每人每月300元。
每年在敬老月期間向本市戶籍100周歲以上老年人發放長壽保健金(慰問金)每人1000元。
第五條 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涉及的資金來源按本市財政體制分擔;第四條第二款涉及的資金來源由100周歲以上老年人戶籍所在地的區本級財政承擔。
目前各區實際執行標準高于規定發放標準的,維持現有執行標準,高于發放標準部分的經費由各區財政承擔。
第六條 市民政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長壽保健金的發放管理工作,建立全市統一的長壽保健金管理系統;市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等部門負責依法提供老年人相關數據信息,協助民政部門開展老年人信息查詢核實比對等工作,為長壽保健金發放業務提供支持;市財政部門負責做好長壽保健金財政資金保障工作。
區民政部門是長壽保健金發放工作的責任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長壽保健金的發放管理,結合實際選擇長壽保健金發放渠道及操作方法,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和宣傳工作,保障長壽保健金及時、準確發放;區財政部門負責做好長壽保健金財政資金保障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街(鎮)〕負責做好本轄區內的長壽保健金發放及管理工作,做好長壽保健金業務咨詢受理、宣傳指引、日常管理等工作,并安排專人開展政策宣傳、入戶走訪、調查核實等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居)委〕協助街(鎮)開展老年人長壽保健金相關工作。
第七條 區民政部門和街(鎮)應當通過調劑、聘用等方式落實長壽保健金發放管理人員(薪酬參照社區專職工作人員標準執行),會同本級財政部門將長壽保健金人員培訓、宣傳、管理等工作經費列入年度預算。
第二章 發放與升級
第八條 長壽保健金原則上由政府部門通過數據交互共享獲取老年人信息,并經老年人確認后予以發放,無需老年人申請和提供證件材料。
第九條 市民政部門應當通過數據共享提前3個月獲取本市年滿70周歲老年人個人信息,并通過長壽保健金管理系統推送至老年人戶籍所在街(鎮)。
街(鎮)應當在收到信息3個月內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辦人,通過“穗好辦”App等政府自助終端確認個人信息及銀行賬戶。
老年人應當配合進行信息確認,并在確認信息后,從年滿70周歲起,按月享受長壽保健金。
街(鎮)應當主動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便利化服務。
第十條 因戶籍遷移、數據延遲等未能確認信息的老年人,可以通過“粵省事”小程序、“穗好辦”App、廣州市為老服務綜合平臺等通道或者直接向村(居)委提請辦理。
前款規定的老年人經信息確認,從其符合發放長壽保健金條件之日起(但不得超過本辦法實施之日)按月享受長壽保健金。確認信息當月前的長壽保健金一次性補發。
第十一條 老年人生前未按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辦理的,不予發放長壽保健金。
第十二條 新增享受或者正在享受長壽保健金的老年人,通過簽署發放扣款協議,原路退回因本人死亡、戶籍遷出多領的長壽保健金,無需再另行辦理退款手續。
街(鎮)應當通知并做好老年人簽署發放扣款協議的工作。
老年人簽署發放扣款協議可以通過“穗好辦”App等政府自助終端辦理,也可以通過村(居)委協助辦理。街(鎮)要指導村(居)委協助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務。
第十三條 老年人信息實行動態管理。區民政部門、街(鎮)每月通過長壽保健金管理系統進行數據比對,確定發放名單,并于25日前完成當月長壽保健金審批發放工作。
第十四條 老年人年齡、戶籍身份信息以公安機關戶籍登記作為數據獲取主要來源。
第十五條 老年人年滿80周歲、90周歲、100周歲當月,民政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自動調整發放標準,無需老年人提請辦理。
第三章 資料變更及終止
第十六條 老年人個人信息(姓名、銀行卡、聯系電話、緊急聯系人等)發生變更時,老年人或者其家屬、監護人應當在30日內主動或者通過村(居)委告知街(鎮)予以修改。
第十七條 老年人戶籍在市內遷移的,老年人或者其家屬、監護人應當主動配合戶籍遷出地街(鎮)辦理長壽保健金發放的遷移手續。
辦理遷移當月,遷出地發放長壽保健金;遷移次月起,遷入地發放。
第十八條 老年人因死亡、戶籍遷出本市的,老年人或者其家屬、監護人應當在30日內主動或者通過村(居)委告知街(鎮)。街(鎮)應當于老年人死亡或者戶籍遷出本市的次月終止發放長壽保健金。
第十九條 區民政部門、街(鎮)應當建立核查機制,可以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電話詢訪、數據比對等方式對發放信息進行核查,及時終止發放不符合條件的長壽保健金。確實無法及時獲取實際死亡(遷出)時間的,以民政部門獲取公安機關、衛生健康部門的共享數據時間為準。街(鎮)應當于獲取到共享數據后的次月終止發放。
第二十條 街(鎮)發現老年人多領取長壽保健金的,應當及時通知老年人或者其家屬、監護人退回,或者按照發放扣款協議執行原路退回,老年人或者其家屬、監護人應當主動配合。逾期3個月未退回的,街(鎮)應當責令退回。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長壽保健金發放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各級民政部門、街(鎮)及其工作人員要嚴格辦理流程,對老年人個人信息保密,主動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 各級民政部門和街(鎮)應當充分利用各種宣傳陣地加大對長壽保健金發放的日常宣傳力度。
第二十三條 各級民政、財政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長壽保健金的分配、撥付、發放、使用、監管等工作全過程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查實出現虛報、冒領、誤領、截用、挪用、騙取長壽保健金的,區民政部門應當立即開展調查,收集證據,責令退回誤領或者冒領金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駐穗部隊70周歲及以上由部隊管理服務的離退休干部和計劃移交、尚未移交地方安置的70周歲及以上部隊離退休干部長壽保健金發放標準參照本辦法執行,具體發放工作由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財政局關于規范廣州市長者長壽保健金發放管理工作的通知》(穗民規字〔2016〕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