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民規字〔2021〕4號
廣州市民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發展改革委、公安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衛生健康委、退役軍人事務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總工會、殘聯:
《廣州市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民政部門反映。
廣州市民政局
2021年5月25日
廣州市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管理,充分發揮公辦養老機構的兜底保障作用,推進基本養老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根據《廣東省養老服務條例》《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養老服務業綜合改革的實施意見》(穗府〔2015〕27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深化公辦養老機構改革的意見》(穗府函〔2016〕127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的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工作及其管理活動。
第三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老年人可以申請輪候入住公辦養老機構:
?。ㄒ唬┚哂斜臼袘艏夷隄M60周歲的。
?。ǘo傳染病或傳染病已治愈,或經傳染病??漆t院診斷無傳染性的。
?。ㄈo患嚴重精神障礙,且無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為及不存在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險的。
?。ㄋ模┮寻匆幎ń邮芾夏耆苏疹櫺枨笤u估(以下簡稱“照顧需求評估”),且評估結果在有效期內。
為本市作出重大貢獻并在本市居住的老年人可不受戶籍限制。
第四條 市民政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監督、評估本市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工作。
市老年人服務中心在市民政部門統籌下負責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事務性工作。
各區民政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管理本轄區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工作,督促本轄區新(擴)建公辦養老機構在投入運營后3年內發布全部輪候床位。
公辦養老機構負責定期向市老年人服務中心提供準確的評估輪候信息,配合做好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事務性工作。
第二章 評估輪候
第五條 申請人可以通過廣州市為老服務綜合平臺(以下簡稱“為老平臺”)申請輪候公辦養老機構、照顧需求評估、授權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等服務。
照顧需求評估的評估方式、收費標準等按照本市老年人照顧需求評估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市老年人服務中心應在收到輪候申請后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核實,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進入輪候隊列。
村(居)委會應為老年人申請輪候公辦養老機構協助提供便利化服務。
第七條 公辦養老機構輪候通道按照優先次序分為特殊保障通道、優先輪候通道和普通輪候通道。
(一)特殊保障通道面向有集中供養意愿且戶籍所在街鎮或相鄰街鎮的供養服務機構無法提供集中供養服務的特困人員。公辦養老機構應按照國家、省、市關于落實特困人員集中供養服務有關要求做到應收盡收,應養盡養。
(二)優先輪候通道面向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或者部分失能、高齡老年人,以及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老年人、老年的烈士遺屬、享受撫恤補助的老年優撫對象、榮立三等功以上的老年退役軍人、為本市作出重大貢獻并在本市居住的老年人,其他經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可以優先輪候入住公辦養老機構的老年人。
?。ㄈ┢胀ㄝ喓蛲ǖ烂嫦虺究畹冢ㄒ唬?、(二)項情形之外的老年人。孤寡老年人先于本通道內其他老年人輪候入住。
同一輪候通道按照申請人的照顧需求評估等級,由高至低逐級排序。照顧需求評估等級相同的,再按照申請人的申請時間(指在為老平臺上申請輪候的時間)先后順序排序。
第八條 申請優先輪候通道的經濟困難老年人在申請輪候時,應按照本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相關規定執行,授權民政部門、核對機構,核對其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在申請輪候前12個自然月的家庭收入、截止到核查之日的財產等經濟狀況。符合條件的,進入優先輪候通道,不符合條件的,進入普通輪候通道。
第九條 本市戶籍申請人可以從市級公辦養老機構和戶籍所在區的區級公辦養老機構中選擇兩個輪候志愿。
普通輪候通道的申請人還可以選擇兩個跨區輪候志愿(不含市級公辦養老機構)。由同意接受跨區輪候的公辦養老機構按照跨區輪候隊列先后順序安排入住。
為本市作出重大貢獻并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戶籍申請人可以從市級公辦養老機構和本市居住地所在區的區級公辦養老機構中選擇兩個輪候志愿。
第十條 夫妻一方或雙方照顧需求評估等級為5-6級的,可以該照顧需求評估等級申請夫妻共同輪候志愿。如夫妻雙方為不同戶籍區的,申請輪候市級公辦養老機構。符合條件的夫妻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進入輪候隊列,由公辦養老機構根據床位實際情況安排入住。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通過為老平臺及時更新個人信息,經核實符合變更輪候通道條件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調整輪候通道;不符合條件的,在原輪候通道繼續輪候。
第三章 安排入住
第十二條 公辦養老機構應在產生空余床位后的2個工作日內通過為老平臺發布床位信息,并按照輪候隊列先后順序通知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現場接受資格核實。
對于公辦養老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通過電話、短信均無法取得聯系的申請人,由市老年人服務中心通過市民政部門公眾網以公告形式告知其在3個工作日內主動聯系公辦養老機構接受資格核實。申請人未按期接受資格核實的,視同放棄本輪候志愿,由公辦養老機構作退出輪候處理。
第十三條 申請人接受資格核實,需向公辦養老機構出示或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邮苜Y格核實前兩個月內由本市具有體檢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格檢查報告和既往病史資料,檢查項目應包括胸片、心電圖、生化全套(包括肝功能、腎功能、血糖等檢驗項目)、傳染病篩查(包括肺結核、梅毒、病毒性肝炎等檢查項目)。既往患有傳染病的,還需出示傳染病??漆t院出具的傳染病已治愈或無傳染性的診斷結論。申請人應在公辦養老機構指引下接受健康檢查,排除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三)項情形。
?。ǘ┫硎軗嵝粞a助待遇的優撫對象需出示《優撫證》。
?。ㄈ┝沂窟z屬需出示《烈士證明書》《烈士光榮證》、與烈士間親屬關系證件(如戶口簿、出生證、結婚證)。
?。ㄋ模s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軍人需出示立功證書。
?。ㄎ澹┕鹿牙夏耆诵杼峁┯杀救顺鼍叩臅娓嬷兄Z。
(六)為本市作出重大貢獻的本市戶籍老年人需出示國家、省、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或區人民政府頒發的榮譽證書;非本市戶籍老年人需出示在本市獲得的國家、省、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或區人民政府頒發的榮譽證書。
民政部門牽頭通過書面告知承諾、職能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核查、網絡核驗等方式,逐步簡化申請人在資格核實所需出示或提供的材料。具體事宜另行通知。
第十四條 申請人對資格核實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場提出,由公辦養老機構協助向主管民政部門提出復核申請。民政部門在收到復核申請后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和公辦養老機構。民政部門作出的復核結果為最終結果。
第十五條 公辦養老機構應按照申請人完成資格核實時間先后順序,通知與空余床位類別一致的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入住手續。申請人未按期辦理入住手續的,視同放棄本輪候志愿,由公辦養老機構作退出輪候處理。
第十六條 申請人接到公辦養老機構的資格核實、辦理入住手續通知后,因緊急住院治療無法按期辦理且向公辦養老機構出示由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結論的,由公辦養老機構適當延長其資格核實、辦理入住手續期限。
申請人入住公辦養老機構后,其另一個輪候志愿隨即終止;除公辦養老機構醫療服務條件無法滿足需求外,不得再申請輪候本市公辦養老機構。
第十七條 申請人及其代理人對申請材料和申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辦養老機構作退出輪候處理,且一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輪候本市公辦養老機構:
?。ㄒ唬┪窗匆幎ń邮苜Y格核實或辦理入住手續的。
?。ǘ┨顖蟛粚嵭畔⒒蛱峁┨摷偕暾埐牧系?。
?。ㄈ_亂公辦養老機構正常輪候秩序的。
第四章 轉介定點機構
第十八條 各區民政部門應按照《政府采購法》等有關規定,在本市依法登記且經民政部門備案或持有有效期內《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證》的養老機構中選定至少1個定點養老機構,為本區戶籍特困人員、輪候3個月仍未能入住公辦養老機構的優先輪候通道申請人提供安置服務。申請人入住定點養老機構后,可以選擇保留原輪候志愿。
第十九條 區民政部門與本區定點養老機構以協議方式合理確定收費標準。政府采購價格高于本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公辦養老機構收費標準的,差額部分由區民政部門按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納入部門預算。
第二十條 區民政部門指導本區定點養老機構參照本辦法第三章規定開展資格核實和辦理入住手續。
第五章 監督保障
第二十一條 新建成公辦養老機構經主管民政部門同意并抄報市老年人服務中心后再發布床位信息。
第二十二條 公辦養老機構已運營輪候床位不滿500張的,設置10張應急床位;已運營輪候床位達500張以上的,設置20張應急床位。
經本市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或區人民政府同意,公辦養老機構可啟用應急床位為申請輪候本機構人員、因本市養老機構暫?;蛘呓K止服務且暫未得到妥善安置的服務對象提供臨時安置。臨時安置期限不超過6個月,確需延長安置期限的,延長期限不超過12個月。
第二十三條 公辦養老機構不得擅自接收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或未經為老平臺轉介的老年人入住。
市、區民政部門按照職責權限定期檢查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工作,公布公辦養老機構輪候信息,主動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和咨詢。
第二十四條 市、區民政部門和其他職能部門、市老年人服務中心、公辦養老機構應對申請人個人信息保密。
第二十五條 市、區民政部門和其他職能部門、市老年人服務中心、公辦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公辦養老機構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主要由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市、區級養老機構。
本辦法所稱嚴重精神障礙是指精神分裂癥、分裂情感性障礙、偏執性精神病、雙相(情感)障礙、癲癇所致精神障礙、精神發育遲緩伴發精神障礙等6類疾病。
本辦法所稱老年人照顧需求評估是指評估機構按照民政部門統一要求,依申請評估在本市居住且年滿60周歲老年人的能力情況、醫療照護情況、疾病情況等,確定其能力等級和照顧需求等級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經濟困難老年人是指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市低收入困難家庭認定標準但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5倍,且本人及其配偶名下無房產的老年人。家庭成員包括本人及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贍養義務的成年子女,但不包括連續三年以上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在監獄內服刑人員。
本辦法所稱孤寡老年人是指無配偶、無子女的老年人;高齡老年人是指年滿80周歲的老年人。
本辦法所稱作出重大貢獻老年人是指獲得國家、省、市勞動模范、“五一”勞動獎章,見義勇為好市民、榮譽市民,以及經國家、省、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或區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榮譽獲得者。
第二十七條 政策實施設定過渡期,過渡期內原輪候隊列的排序規則不變,自2021年12月1日起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調整原輪候隊列排序。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15日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民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管理辦法>的通知》(穗民規字〔2020〕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