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民規字〔2021〕2號
廣州市民政局廣州市財政局關于提高我市2021年最低生活保障及相關社會救助標準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決定提高我市2021年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供養以及孤兒養育、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流浪乞討受助人員基本飲食等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社會救助標準
(一)全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從每人每月10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20元。
(二)低收入困難家庭認定標準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5倍,從每人每月16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80元。
(三)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按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6倍且不低于所在區現行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確定,其中:
市本級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提高至每人每月1792元;
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花都區、從化區、增城區的城鄉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提高至每人每月1792元;
白云區、黃埔區、番禺區、南沙區的城鎮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提高至不低于每人每月1792元,其農村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每人每月分別為1806元、2413元、2512元、2121元。
(四)孤兒養育標準和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標準從每人每月25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637元。
(五)成年流浪乞討受助人員基本飲食標準從每人每月648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72元;未成年受助人員基本飲食標準從每人每月75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84元。
二、資金分擔方式
(一)從化區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新增資金由市、區財政按8:2比例分擔,其余區新增的低保資金由各區財政自行解決;新增的低收入居民分類救濟資金由市、區財政按原比例分擔解決。
(二)新增的消費性減免和補貼項目資金,按消費性減免和補貼政策有關規定解決。
(三)新增特困人員基本生活供養、孤兒養育、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和流浪乞討受助人員基本飲食等資金按原渠道解決。
三、標準執行時間
(一)本通知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特困供養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孤兒養育標準、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標準從2021年1月1日起執行,各區對本通知印發當月在冊的低保、特困人員、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按新舊標準的差額和實際批準月份數進行補發(不含分類救濟金)。
(二)低收入困難家庭認定標準、低收入居民分類救濟標準以及流浪乞討受助人員基本飲食標準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執行。
(三)低保低收入家庭財產限額標準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按新標準計算執行。
本通知有效期3年。《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財政局關于提高我市2020年最低生活保障及相關社會救助標準的通知》(穗民規字〔2020〕7號)同時廢止。
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財政局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