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林業園林規〔2020〕1號
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古樹名木遷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關部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廣州市古樹名木遷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向市林業園林局反映。
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
2020年3月6日
廣州市古樹名木遷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依據《廣州市綠化條例》,結合本市古樹名木管理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古樹名木的遷移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鄉建設在規劃編制和選址時,應當采取措施避讓古樹名木。確因重大公益性市政建設無法避讓古樹名木的,工程建設單位應在工程項目施工前向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遷移申請。
第四條 申請遷移古樹名木,應當提交以下申請資料:
(一)古樹名木遷移申請書;
(二)申請遷移的古樹名木的位置、現狀等情況;
(三)古樹名木所有權人或者保護和管理責任人的意見;
(四)重大公益性市政建設項目立項以及工程建設施工材料(紙質文件、電子證照或項目文件編碼等);
(五)移入地保護和管理責任人出具的養護責任承諾書;
(六)遷移及保護技術方案。包括以下內容:遷移方案、遷移保護措施、5年內養護管理措施、落實遷移古樹名木的費用以及5年以內的養護費用等情況。
第五條 申請遷移古樹名木,應當向古樹名木所在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屬于市管綠地、市屬公園(林場)古樹名木的,向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六條 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收到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申請人報送的資料后,應當組織對古樹名木的遷移及保護技術方案進行專家論證,并在專家論證后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同意遷移的,報市人民政府審批;不同意遷移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 古樹名木遷移和遷移后5年內的養護,應當委托具備樹木遷移及養護工程專業條件的綠化養護單位進行,費用由申請遷移古樹名木的建設單位承擔。
第八條 遷移古樹名木申請批準后,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移植工程進行監督和指導;
(二)對移植后的古樹名木生長情況進行監測,并將監測情況定期報告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
(三)監督遷移后古樹名木保護和管理責任人履行管理責任。
跨區遷移古樹名木的,由遷移后屬地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上述職責。
屬市管綠地、市屬公園(林場)古樹名木的,由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上述職責。
第九條 古樹名木遷移完成后,市、區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更新古樹名木檔案。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