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教規字〔2021〕3號
廣州市教育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區政府:
《廣州市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工作指導意見》業經市招生考試委員會審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教育局反映。
廣州市教育局
2021年4月26日
廣州市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工作指導意見
為落實國家和省對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工作的管理要求,進一步規范我市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工作,促進教育公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文件精神,并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堅持以區為主、實行屬地管理。各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學校開展招生工作,統籌做好公、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同步招生,促進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履行控輟保學責任,健全義務教育保障長效機制。市屬學校義務教育階段招生工作納入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
(二)各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嚴格按照“學校劃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學”的要求,推進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免試就近入學全覆蓋。公辦學校招生堅持免試就近入學原則;民辦學校招生堅持免試入學原則,在核準的招生計劃與招生范圍內,按照屬地區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安排進行招生。堅持小學一年級“零起點”教學;嚴禁學校以考試或任何變相考試形式進行招生。全面取消義務教育學校各類特長生招生。
(三)加強招生計劃管理。區教育行政部門在摸查測算的基礎上提出當年本行政區域內公、民辦學校招生計劃,報區政府審定并向市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后,正式下達并向社會公布。學校招生計劃下達后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由區政府批準并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未經批準的招生計劃無效,區教育行政部門不得為超出招生計劃部分的新生辦理學籍。
(四)各區應優先發展公辦義務教育學校,確保義務教育公益屬性,辦好辦強公辦義務教育,確保本行政區域內公辦學位滿足符合條件的戶籍適齡兒童少年、政策性照顧學生及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的入學需求;短期內確因公辦學位供給不足時,各區應向民辦學校購買或補貼學位,滿足相關學生的入學需求。
(五)各區教育行政部門應妥善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工作。因特殊情況,本行政區域內無法解決的,本區教育行政部門應主動與有關區教育行政部門協商解決;對于一些跨行政區域難以界定的個案,相關區教育行政部門可提出解決建議,報市教育行政部門裁決。對于已被民辦學校錄取但自愿放棄民辦學校學位的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各區教育行政部門要保障其公辦學位,按照相對就近原則為其統籌義務教育公辦學位。
(六)各區教育行政部門要主動與公安、來穗人員服務管理等部門密切溝通協作,加強對學齡人口變化趨勢的預測分析,建立和完善學位預警機制,合理引導家長預期。要大力推進陽光招生,主動、準確、全面做好政策解讀和宣傳釋疑,及時回應人民群眾關切。要進一步落實減證便民要求,簡化審核材料和程序,優化服務水平。
(七)各區教育行政部門要統籌做好公、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報名、資料審核、電腦派位(或對口直升等)、錄取、注冊等各項工作。當年招生工作結束后,學校應通過公示欄、學校網站等渠道公布招生結果;按隨機編班原則做好學生編班工作,并公布編班結果。學校需于當年9月15日前做好學籍信息收集、匯總、校驗、上報工作。學校要嚴格落實“一人一籍,人籍一致,籍隨人走”的學籍管理要求,嚴禁“人籍分離”“雙重學籍”等情況出現。
二、小學招生
(八)招生對象。小學、特殊教育學校小學階段的招生對象為6周歲以上兒童。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當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滿6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九)招生信息發布。各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合理制定本年度當地公辦、民辦小學招生工作細則,內容包括小學招生地段、招生計劃、招生條件、招生程序、咨詢電話等信息,報區政府審定,并向市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后,于當年4月30日前通過本區教育行政部門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多種渠道向社會公布。
(十)公辦小學招生地段。各區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地理狀況、交通狀況、人口分布、學校規模及布局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學原則合理劃分公辦小學招生地段。劃分公辦小學招生地段時,學生居住地與學校距離原則上在3公里以內。
所有的公辦小學均按當地區教育行政部門劃定的地段招生。公辦小學招生地段劃定后要保持相對穩定。確因本行政區域內公辦小學布局調整,改造、撤并、新增公辦小學,本行政區域內戶籍適齡兒童入學需求無法完全滿足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進行較大調整的,區教育行政部門應邀請相關單位和家長代表參與,進行審慎論證,并原則上提前一年通過本區教育行政部門網站、微信公眾號等渠道進行公示,報當地區政府審定、向市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報廣州市招生考試委員會,之后向社會公布;對公辦小學招生地段進行少量微調的,應做好征求意見、審慎論證和矛盾化解等工作,報當地區政府批準,并于當年4月5日前公告。以學校為單位,公辦小學非正常跨區域招生比例必須控制在5%以下,并逐年減少。
(十一)公辦小學入學程序。全市公辦小學招生實行網上報名。本市戶籍適齡兒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原則上于當年5月5日至10日(具體時間以當年度公布為準)登錄“廣州市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報名系統”填寫報名信息。適齡兒童的家庭不具備網上報名條件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可在報名時段內前往地段小學現場提出申請,地段小學必須設專人提供網上報名服務接受報名。登記生效后,經公辦小學審核、區教育行政部門確認,適齡兒童獲得錄取資格。從當年6月30日起可登錄網上報名系統查詢錄取結果。學校按照屬地區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安排組織新生注冊。
本市戶籍適齡兒童確因疾病、出國等特殊原因逾期未報名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可于當年8月下旬向相關區教育行政部門遞交補報名申請,補報名者由區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學位。
(十二)公辦小學學位安排。各區教育行政部門按“人戶一致”原則安排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入讀對口地段小學。“人戶一致”主要是指適齡兒童戶籍地址與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所能提供的實際居住有效文書資料(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購房協議、宅基地使用證、拆遷協議、經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地址一致。“人戶一致”具體條件由各區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具有本市戶籍的適齡兒童,其戶籍地址與實際居住地址不屬同一個區的,由各區教育行政部門在保證“人戶一致”學生學位的基礎上,以實際居住地為主,為其統籌安排學位。具體細則由各區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十三)民辦小學入學程序。民辦小學原則上面向屬地區招生,無寄宿條件的民辦小學不得跨區招生。民辦小學招生實行網上報名。適齡兒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報名時應充分了解民辦小學辦學條件、收費標準等情況。適齡兒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于當年5月中旬(具體時間以當年度公布為準)登錄“廣州市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報名系統”,按要求如實填寫學生相關情況,完成學生報名信息采集等工作。不具備網上報名條件的學生家庭,可向擬報名的民辦小學提出申請,由學校提供網上報名服務。報名人數大于招生計劃數的民辦小學,實行電腦派位隨機錄取。電腦派位工作由各區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具體方案詳見附件1。
三、初中招生
(十四)招生信息發布。各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合理制定本年度當地公辦、民辦初中招生工作細則,內容包括初中招生劃片范圍、招生計劃、招生條件、招生程序、咨詢電話等信息,經區政府審定同意,并向市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后,于當年4月30日前通過本區教育行政部門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多種渠道向社會公布。
(十五)公辦初中招生范圍。各區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適齡學生人數、地理狀況、交通狀況、學校規模及布局、招生方式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學原則合理劃分公辦初中招生范圍。劃分公辦初中招生范圍時,學生居住地與學校距離原則上在5公里以內。
公辦初中招生范圍劃定后應保持相對穩定,確因本行政區域內公辦初中布局調整,改造、撤并、新增公辦初中,本行政區域內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入學需求無法完全滿足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進行較大調整的,區教育行政部門應邀請相關單位和家長代表參與,進行審慎論證,并原則上提前一年通過本區教育行政部門網站、微信公眾號等渠道進行公示,報當地區政府審定、向市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報廣州市招生考試委員會,之后向社會公布;對公辦初中招生范圍進行少量微調的,應做好征求意見、審慎論證和矛盾化解等工作,報當地區政府批準,并于當年4月5日前公告。每所劃片入學的公辦初中95%以上的生源由就近入學方式確定。
(十六)公辦初中招生方式。各區教育行政部門按免試就近入學原則確定公辦初中的招生方式。公辦初中可采取多校劃片或單校劃片的方式進行招生,確保各片區之間教育資源大致均衡。多校劃片的學校采用電腦派位的方式進行招生,單校劃片的學校采用對口直升、劃分地段的方式進行招生。
區屬公辦外國語學校招生方式應與轄內其他區屬公辦中小學一致,即采取由屬地區確定的單校劃片或多校劃片的方式進行招生。市屬公辦外國語學校初中采取“學生自主報名,學校組織電腦派位”的方式進行招生,由學校制訂具體招生方案,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審定后執行。
嚴禁擇優性質的電腦派位、集團化辦學擇優直升、九年一貫擇優直升及其他擇優直升的做法。
(十七)公辦初中學位安排。具有本市戶籍且在公辦小學(含政府在民辦小學購買的學位)畢業的學生及政策性照顧學生,在畢業學校所屬區范圍內升學。因特殊情況需回戶籍所在區升學的學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各區規定時間內向戶籍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實際居住有效文書資料(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書、購房協議、宅基地使用證、拆遷協議、經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經戶籍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可在戶籍所在區升學。具有本市戶籍,在本市民辦小學畢業或在外市小學畢業的學生,要求到公辦初中就讀的,可回戶籍所在區升學。
具有本市戶籍的小學畢業生,其戶籍地址與實際居住地址不屬同一個區的,由各區教育行政部門在保證“人戶一致”學生學位的基礎上,以實際居住地為主,為其統籌安排學位。具體細則由各區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十八)民辦初中招生。民辦初中原則上面向屬地區招生,無寄宿條件的民辦初中不得跨區招生。民辦初中招生實行網上報名。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報名時應充分了解民辦初中辦學條件、收費標準等情況。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于當年5月下旬(具體時間以當年度公布為準)登錄“廣州市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報名系統”,按要求如實填寫學生相關情況,完成學生報名信息采集等工作。不具備網上報名條件的學生家庭,可向擬報名的民辦初中提出申請,由學校提供網上報名服務。報名人數大于招生計劃數的民辦初中,實行電腦派位隨機錄取。電腦派位工作由各區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具體方案詳見附件1。
四、照顧性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十九)政策性照顧學生的審核應嚴格執行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各區教育行政部門不得隨意擴大政策性照顧學生的范圍和條件。經居住地所在區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按規定核實并公示的政策性照顧學生,由該區教育行政部門按免試就近入學原則安排到公辦學校(含政府在民辦學校購買的學位)就讀。政策性照顧學生的具體對象及條件見附件2。
(二十)對于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證的港澳居民隨遷子女(或持證的適齡兒童少年),由各區根據本區規定條件納入保障性入學范疇,為其統籌安排義務教育階段起始年級學位,或納入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工作范疇,平等享受當地隨遷子女入學相關政策和基本教育公共服務。
(二十一)各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做好符合條件的承租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對于具有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含政策性照顧學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以其租賃房屋所在地作為唯一居住地,持當地住建部門認可的房屋租賃合同的,由實際租住地所在區統籌安排到義務教育學校就讀,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權益。來穗人員為其隨遷子女以積分入學方式申請義務教育階段起始年級學位的,由各區結合實際按來穗人員積分制管理等有關規定辦理,逐步實現對申請人合法租房情況賦予與購房者相同的分值、權重。具體實施細則由各區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二十二)具有本市戶籍的適齡兒童,因身體狀況等特殊情況需要延緩入學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并報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延緩入學期滿時,應即入學。
(二十三)各區教育行政部門應妥善安排殘疾兒童入學,以普通學校隨班就讀和特教班為主體、以特殊教育學校為骨干、以送教上門為補充,為不同類型和不同程度的殘疾兒童提供多種形式的學習機會;繼續做好留守兒童、困境兒童等群體入學工作。
(二十四)各區教育行政部門應與民政部門共同協商,做好福利機構供養的孤殘兒童入學工作。
(二十五)各區教育行政部門應按有關政策做好軍人子女教育優待和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工作。
(二十六)具有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戶籍的“三僑生”(歸僑青年、歸僑子女、華僑在國內的子女)可于當年5月5日至12日工作日期間向廣東華僑中學申請報讀初中,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廣東華僑中學確認錄取并為其建立學籍。
(二十七)各區應以居住證為主要依據、以積分制為主要辦法,積極穩妥做好來穗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確保落實“以流入地政府管理為主、以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 安排隨遷子女就學的目標。各區要結合本區學位實際情況,盡其所能安排符合條件的來穗人員隨遷子女到義務教育公辦學校就讀。有條件的區要在保障戶籍適齡兒童少年義務教育公辦學位的基礎上,逐步簡化優化來穗人員隨遷子女就學申請條件和程序,盡可能為隨遷子女就學提供便利化服務。
五、違規招生行為及其處理
(二十八)各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完善違紀舉報和申訴受理機制,加強監督檢查,及時處理群眾信訪或輿情線索,嚴肅查處招生違規行為,嚴肅治理校外培訓機構、教育咨詢公司、微信公眾號負責人等社會第三方組織參與招生、虛假宣傳等破壞教育生態行為。對出現廣州市義務教育學校招生負面清單(詳見附件3)中違規招生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規定嚴肅處理,責令限期改正,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相關人員責任。各區教育行政部門要落實廉潔招生要求,嚴禁任何學校收取或變相收取與入學掛鉤的“捐資助學款”,建立廉政風險防控機制,確保招生過程的各個環節公開透明。
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教育督導,對被督導單位違規招生行為依法責令改正,提出處理建議。對未落實國家、省和市規范招生要求,轄區內義務教育招生出現嚴重違規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區,予以約談、通報批評。
六、其他
(二十九)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三十)《廣州市教育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穗教規字〔2018〕3號)、《廣州市教育局關于進一步做好義務教育招生入學工作的通知》(穗教規字〔2020〕1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