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交運規字〔2022〕7號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進一步引導樓巴規范發展的意見
為更好地滿足廣州市住宅小區居民交通需求,提升住宅小區管理服務水平,規范住宅小區交通服務,維護良好的運輸市場秩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鼓勵住宅小區居民采取集約化的交通出行方式。以住宅小區為起訖點的集體交通出行,可由住宅小區開發商、物業公司、住宅小區開發商或物業公司直接控股的負責樓巴運行的公司(以上統稱“樓巴運行組織者”)直接提供樓巴服務,也可選擇與具有相應營運資質的第三方合作提供包車客運、定制公交等交通出行服務。
二、樓巴是樓巴運行組織者使用自有中型及以上客車,為其服務管理的住宅小區居民提供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集約化、非經營性出行服務。
三、樓巴的起訖點應至少有一端在住宅小區,其線路開行、調整、停運、成本費用等應與住宅小區居民或其代表組織平等協商,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開的原則。樓巴運行組織者可無償提供樓巴服務,或與住宅小區居民商議、約定分攤部分或全部運行成本。
四、樓巴的運行組織,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不得影響道路交通安全與秩序。
(二)按照約定的時間、路線行駛及站點停靠,并由樓巴運行組織者在住宅小區顯要位置進行公告。樓巴服務信息發布范圍僅限于所服務管理的住宅小區,不得向住宅小區居民群體之外的社會公眾發布具有攬客傾向的樓巴廣告信息。樓巴不得招攬起點地、目的地不是住宅小區的其他社會公眾乘坐。
(三)樓巴站點設置應符合安全、便利原則,車輛停靠時不得影響道路交通通行和干擾公交車輛進出站點。
(四)樓巴運行組織者計劃終止自有樓巴運行的,除與住宅小區居民另有約定外,應當提前在住宅小區顯要位置進行公示,并充分征求住宅小區居民意見。住宅小區居民對公示內容存在異議的,樓巴運行組織者應與居民積極協商,經協商后仍存在糾紛的,可以請求住宅小區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協調處理。鼓勵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矛盾糾紛。
五、樓巴服務是樓巴運行組織者主動承諾或者與住宅小區居民協商提供的住宅增值服務,是雙方自愿的民事行為,不屬于道路旅客運輸和公共交通經營行為,相關權利、義務及安全事故等責任按照誠信、公平等原則由雙方依法、依約確定。
六、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或公共交通企業作為第三方企業接受樓巴運行組織者或住宅小區業委會、居民等委托,提供起訖點至少一端在住宅小區的包車客運或定制公交服務的,屬于營運服務范疇。相關企業應嚴格遵守有關行業管理法律、法規等,落實安全生產及經營服務主體責任。
七、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利用樓巴名義從事非法營運活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管理條例》等交通運輸法律法規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八、本意見自2022年1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