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交運規字〔2022〕5號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管理規定的通知
市維駕處,各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市機動車維修行業協會,市危險貨物運輸行業協會,各機動車維修企業:
為規范我市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的管理,保障我市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業務安全有序實施,市交通運輸局組織修訂了《廣州市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管理規定》,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
2022年8月17日
廣州市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的管理,確保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質量和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的企業,應符合本規定。
第三條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是指對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感染性、放射性、劇毒等性質貨物的機動車維修,不包含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的維修。
第四條 廣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各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企業的管理。
第五條 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落實相應的專業知識培訓學習。
第六條 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工作的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維修技術人員等相關從業人員都必須經過相應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專業的上崗培訓,掌握維修車輛所裝載、接觸的危險貨物的性能和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污染、防腐蝕等維修知識、防護措施、應急處理辦法以及維修操作技能,落實相應的專業知識培訓學習。
第七條 必須具有維修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專用修理車間:
(一)專用修理車間使用面積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但不得少于200m2,車間工作高度不得低于6.5m;獨立設置,通風良好。
(二)專用修理車間結構、建筑材料、設置的設施應與維修車輛所裝載、接觸的危險貨物相適應,并設專用靜電接地體。
(三)專用修理車間應使用防爆照明裝置、電氣設施和氣動裝拆機具,禁止在專用修理車間內放置或使用可能產生火花、火源的設備設施。
(四)專用修理車間每個修理車位或地溝設施應配備專用的通風裝置,并符合有關規范要求。
第八條 必須具有與承修危險貨物運輸車型、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地,面積不少于200m2。
專用停車場地面平整堅實,區域界定標志明顯。
第九條 專用修理車間、專用停車場和其他場所之間,應按規定留有安全距離和消防通道,保持消防通道的通暢無阻。
第十條 專用修理車間、專用停車場周圍設置相應的警戒區,警戒區內配備相適應的消防器材、消防設施,配置、擺放符合要求,無火源、熱源,設置警示牌和報警裝置。
第十一條 應設置污水、污油收集隔離池等環保設施,有污水、污油回收系統或回收處理措施,并具備含礦物油廢物、廢鉛蓄電池等危險廢物分類貯存能力,滿足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第十二條 應設置專門用火區域,用火區域應與專用修理車間、專用停車場之間留有安全距離,設置警戒區域標志,配備相適應的消防器材。
第十三條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企業應配備可燃氣體防爆測試儀,并配置相應的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報警儀器、設備。
第十四條 從事裝運放射性物質車輛維修的企業還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有維修裝運放射性物質車輛的專用修理間,設置屏蔽防護裝置,其輻射劑量應符合《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18871)的要求,并設置相應的警示牌和報警裝置。
(二)有裝運放射性物質車輛專用消除污染設備;放射性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回收裝置;α、β射線表面污染測量儀。
(三)從事裝運放射性物質車輛維修的人員需具有相應的健康條件和專業及防護知識,并經安全和防護知識教育培訓且考核合格。
(四)應當為從事裝運放射性物質車輛維修的工作人員建立職工健康檔案。
(五)維修工人應配備與所修理放射性物質所相應的特殊防護裝備。
第十五條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企業應建立并實施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有嚴格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保護措施,建立、健全工藝管理、質量管理、設備管理、用火管理、用電管理、事故管理、安全培訓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等制度和安全技術檔案,并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
第十六條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企業必須具有與其維修車輛所裝載、接觸的危險貨物相適應的勞動保護制度、設施等,應當為與危險貨物車輛維修作業有關的工作人員配備相應的防護用品、用具。
第十七條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企業必須制定與承修車輛所運輸的危險貨物種類相對應的各工種、各類機電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并在相應的工位或設備處予以明示。
第十八條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入場維修時必須空載,由接車人員及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檢查,保證無泄漏、無燃燒、無爆炸、無污染危險。并在維修車輛的顯著位置掛牌,標注“危運車輛維修”及原裝載危險貨物名稱、種類。
第十九條 對從事運輸易燃、易爆貨物的機動車維修的企業,應建立嚴格的用火管理制度。需要用火的車輛必須在專門用火區域內作業,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作業。
第二十條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企業應制定完善的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具體包括防火災、爆炸、泄漏、中毒、污染等預案。并建立應急指揮體系,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第二十一條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企業應設置事故報告程序,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按照應急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立即向當地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交通、公安、生態環境、市場監管部門報告,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第二十二條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企業應當支持、配合政府主管部門開展涉及危險品運輸車輛事故的應急搶救工作,提供相應的救援器材、設備和必要的協助。
第二十三條 行業協會應從有利于規范管理和安全生產的角度出發,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標準和本規定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組織企業制定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具體操作規范、工藝流程、設備設施規格要求以及人員資質要求等制度。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