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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統一編號: GZ0320220059
  • 文  號: 穗交運規字〔2022〕4號
  • 實施日期: 2022年08月15日
  • 失效日期: 2027年08月14日
  • 發布機關: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
  • 文件狀態: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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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交運規字〔2022〕4號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市交管總站、維駕處,各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市危運協會,各危運企業:

  現將《廣州市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

2022年8月9日

   

  廣州市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廣州市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行業管理,規范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經營行為,保障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細則的組織實施,并按規定負責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的行政許可和管理。

  黃埔(廣州開發區)、花都、番禺、南沙、從化、增城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受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委托,以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名義實施本轄區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的行政許可。

  各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第三條 在廣州市范圍內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二章  經營資質

  第四條 申請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企業,應當有符合要求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專用車輛(以下簡稱“危運車輛”)及設備、停車場地、從業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以及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按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組織專家進行專家評審。

  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建相應的專家庫,制訂專家庫管理辦法,做好專家遴選、評審等管理工作。

  第五條 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企業,應當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在許可有效期內開展經營活動。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有效期到期前,應當按規定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換發。

  第六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在許可經營范圍內從事危險貨物運輸。危運車輛應當按照《道路運輸證》經營范圍核定的危險貨物類別、項別或品名運輸危險貨物。

  第七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營業執照載明的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等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第八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注冊住所和實際經營場所不一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條 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定期公布廣州市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行業發展指導意見,引導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根據市場需求及時調整運力結構,加強運力調控,嚴格安全準入,促進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供給與需求的平衡發展,保障行業健康、安全、穩定、有序。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可以參考廣州市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行業發展指導意見,科學、合理安排運力購置計劃,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


  第三章  經營規范

  第一節  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第十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對企業日常安全生產管理負有主體責任。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以下統稱“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為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通過書面形式明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安全生產直接責任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控管理人員等。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不得通過委托、授權等形式將安全生產職責和責任轉移給其他負責人。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應作出公開安全承諾,并張貼在企業辦公場所醒目位置。

  第十一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要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責任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訓到位、應急救援到位。

  第十二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人員具體職責與安全生產責任目標,企業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等應當逐級簽訂年度安全生產責任書,嚴格實施考核并做好記錄。

  第十三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或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領導小組會議),會議內容包括學習貫徹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上級文件精神,總結企業季度(年度)安全生產管理情況、研究決策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項和重大問題,部署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等。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領導小組會議)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組織召開,每季度不少于1次。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做好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領導小組)會議記錄,并收集整理有關會議材料建立專門臺帳。

  第二節  車輛管理

  第十四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的規定,建立車輛技術檔案制度,實行一車一檔,制訂危運車輛年度維護檢測計劃,定期進行維護、修理、技術等級評定,車輛技術等級必須評定為一級方可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

  第十五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周期和頻次對危運車輛進行技術等級評定,按規定完成危運車輛《道路運輸證》年度審驗。

  危運車輛逾期未進行技術等級評定、《道路運輸證》逾期未完成年度審驗的,不得從事危險貨物運輸活動。

  第十六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應當按照《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的有關要求按期辦理報廢。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車輛,應當辦理注銷營運手續,不得繼續營運。

  第三節  停車場及車輛停放管理

  第十七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停車場地(以下簡稱“專用停車場”)應當自有或租借期限為3年以上,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且位于廣州市行政區域內。

  鼓勵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專用停車場和企業注冊地、實際經營地設在同一區級行政區域內。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獨立設置專用停車場,不得與其他企業共用專用停車場;專用停車場不得為社會車輛提供停放服務,需臨時停放辦公車輛的,停放區域應當與危運車輛停放區域分開。

  第十八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專用停車場應當封閉,不得妨礙居民生活和威脅公共安全。具體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停車場地周邊50米范圍內不得有幼兒園、學校或其他重要公共建筑,與居民樓距離不得少于25米。

  (二)停車場地應當進行有效圍閉,場地若位于廠區、園區等封閉管理的場所之外,則應采取非透明方式進行圍閉,圍閉高度不得低于1.8米。鼓勵使用實體圍墻的方式進行圍閉。

  (三)停車場地面應當平整、硬實。鼓勵使用水泥、瀝青等方式對停車場地進行硬化,鼓勵劃設停車位、通道等標志標線。

  (四)停車場地應當配備消防栓(或消防水池)、手推式滅火器和手提式滅火器、消防沙、消防鏟等消防設施設備。

  (五)不得妨礙居民生活和威脅公共安全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采取以下措施加強專用停車場的安全管理:

  (一)設立門衛值班室,安排人員24小時進行值班,嚴格實行車輛出入登記制度。鼓勵安裝機動車牌照識別系統,通過系統加強對車輛進出的管理。

  (二)配備照明設備及視頻監控設備,對出入口、停車區域等實施24小時監控。

  (三)建立健全停車場管理制度,并懸掛或張貼在停車場內顯著位置。

  (四)加強警示宣傳,懸掛、張貼或噴涂安全警示標語。

  (五)不得妨礙居民生活和威脅公共安全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專用停車場內不得停放裝載有危險貨物的車輛及儲存、堆放違禁物品及危險化學品。

  第二十一條 危運車輛結束運輸任務后因業務等原因不在專用停車場停放的,可以參考《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第7部分:運輸條件及作業要求》(JT/T617.7-2018)“6.3車輛停放要求”選擇安全停車地點停放(以下簡稱“車輛停放點”)。車輛停放點選擇的優先順序從高到低依次為:

  1.未經允許不能進入的公司或工廠的安全場所;

  2.有停車管理人員看管的停車場,駕駛員應告知停車管理人員其去向和聯系方式;

  3.其他公共和私人停車場,但車輛和危險貨物不應對其他車輛和人員構成危害;

  4.一般不會有人經過或聚集的、與公路和民房隔離的開闊地帶。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將主要車輛停放點信息及變動情況告知行業主管部門,并采取以下措施加強對車輛停放點的安全管理:

  (一)配備停車管理人員或與車輛停放點管理方約定人員對車輛停放情況進行看管,防止無關人員隨意接觸。

  (二)定期對車輛停放點開展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解決或協調業主方予以解決。存在安全隱患無法解決的,應當更換車輛停放點。檢查情況應做好記錄。

  (三)車輛停放點應當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設備。

  第二十三條 裝載危險貨物的危運車輛應當及時開展運輸任務,到達運輸目的地后盡快完成卸貨作業。

  第四節  從業人員管理

  第二十四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包括具有從業資格的駕駛員、押運員、裝卸管理員。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規定,與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發放勞動報酬,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得采取勞務派遣的方式聘用駕駛員、押運員。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聘用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駕駛員、押運員,應當按要求為其辦理崗位登記。

  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裝卸作業的人員,應當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第二十五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配備足夠的駕駛員、押運員,保障正常運輸業務開展。

  第二十六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從業人員管理檔案,一人一檔。檔案應當包含以下內容:人員基本情況(含身份信息、從業資格證信息等)、勞動合同、安全生產責任書、入職和轉崗的培訓及考核記錄、責任事故記錄、獎懲記錄、信譽考核記錄、安全培訓記錄等。

  第二十七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制訂年度安全教育學習、培訓計劃,對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每名從業人員每月至少參加1次企業組織的安全學習培訓。

  第二十八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強預防事故、控制職業危害和應急處理的能力。未經安全生產培訓并考核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培訓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

  (一)國家有關安全生產、運輸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個人防護用品、防護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本企業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物化特性及防護知識。

  (三)企業的規章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度。

  (四)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定期進行應急救援演練。

  (五)其他應當培訓的內容。

  第二十九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駕駛員健康篩查,對危運駕駛員開展入職體檢、年度體檢,動態掌握駕駛員身體、心理健康狀況,對定期體檢結果顯示有既往基礎疾病的駕駛員加強跟蹤管理,有必要的及時調整崗位或減少出車頻率。

  第五節  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是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車輛動態監控管理制度,有效落實危運車輛動態監控管理。

  第三十一條 危運車輛應當安裝符合國家和廣東省有關技術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和智能視頻監控報警裝置,確保車輛運行數據實時、有效上傳至政府監管平臺。

  第三十二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以書面形式聘用或任命專職監控人員;專職監控人員應當掌握國家相關法規和政策,經運輸企業培訓、考試合格后上崗,并對車輛行駛過程實施有效的監控管理。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監控平臺每接入100輛車設1人的標準配備專職監控人員,且最低不少于2人。

  第三十三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通過政府監管平臺、社會化平臺或企業平臺加強危運車輛動態監管,按規定及時處理各類違規整改信息。

  第三十四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實施電子運單信息化管理,真實填報使用本企業危運車輛運輸危險貨物的運單信息,并加強對運輸業務全過程安全監管。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電子運單信息化管理應用培訓,企業生產經營管理人員、運輸業務調度人員、車輛技術管理人員、駕駛員、押運員等從業人員應當能熟練、規范操作。

  第六節  隱患排查治理

  第三十五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依法開展隱患排查,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進行登記和治理,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對于能夠立即整改的一般安全隱患,應當立即組織整改;對于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組織制訂安全隱患治理方案,依據方案及時進行整改;對于自身不能解決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依據有關規定進行整改。

  第三十六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檔案,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隱患排查治理日期;隱患排查的具體部位或場所;發現事故隱患的數量、類別和具體情況;事故隱患治理意見;參加隱患排查治理的人員及其簽字;事故隱患治理情況、復查情況、復查時間、復查人員及其簽字。

  第三十七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每季度、每年度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隱患形成的原因、特點及規律,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

  第三十八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隱患治理表彰、激勵機制,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

  第三十九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按照《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617)等有關標準、要求,在執行運輸、裝卸危險貨物過程中,嚴格對危險貨物包裝、危險貨物標志標簽、托運承運有關事項、車輛技術狀況和設備、運輸安全管理、從業人員、勞動防護、事故應急處理等方面進行隱患排查,對發現的隱患要及時做出正確處理,保障危險貨物運輸、裝卸安全。

  第四十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實行車輛運輸安全“三檢”制度。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駕駛員、押運員應當按照車輛“三檢”內容在危運車輛出車前、行車中、回場后認真進行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安全問題要及時做出正確處理,由駕駛員、押運員現場填寫車輛“三檢”表并簽名確認。

  第四十一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線路開展風險排查,對主要風險點制定防控措施,并將風險排查情況及防控措施告知駕駛員和押運員。

  第七節  安全資金保障

  第四十二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第九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編制年度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按要求將本年度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上一年度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提交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規范使用安全生產費用。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支出等情況應當做好記錄。

  第八節  事故應急預案及應急演練

  第四十四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依據有關法規規定制定應急預案。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急預案應當每3年評估一次,并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存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情形的,應當及時修訂。

  應急預案修訂情況應當做好記錄,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四十五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根據應急預案要求配備的應急物資和裝備,應當每月進行檢查和維護,并做好檢查維護記錄,負責檢查維護人員應當在檢查維護記錄上簽名確認。

  第四十六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制訂年度應急預案演練計劃,開展應急預案宣傳教育和應急知識培訓。應急演練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應急知識培訓應當納入年度安全學習培訓計劃。

  第四十七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完善應急演練工作臺帳。臺帳內容應當包括應急演練方案、參加人員簽到表、應急演練流程、現場圖片、應急演練評估報告等。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四十八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積極配合、接受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組織開展的監督檢查,并依照監督檢查提出的要求,加強和完善安全管理,對存在的安全隱患認真完成整改落實,按時提交整改完成情況報告。

  第四十九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存在較大或重大安全隱患的,主要負責人應當接受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部門安全生產約談。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針對約談要求事項制訂整改方案,在規定時間內切實消除安全隱患,完善安全管理,并按時提交整改完成情況報告。

  第五十條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守法經營,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范圍內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市及各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進行現場檢查。檢查過程中,發現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經營存在違法違章行為的,應當收集整理違法違章行為證據材料或線索,依照相關程序和管理權限予以查處或移交相關執法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廣州市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穗交運規字〔2020〕2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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