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交運規字〔2021〕12號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 廣州市公安局關于查處道路客運非法營運行為涉及私人小客車合乘認定問題的意見
為進一步規范市場營運秩序,依法查處非法營運行為,合理厘清非法營運行為與私人小客車合乘的界限,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有關精神,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由合乘出行提供者通過互聯網等方式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私人小客車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合乘平臺”)、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合乘平臺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提供私人小客車合乘信息服務的企業法人。
三、合乘出行提供者通過合乘平臺提供合乘服務,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合乘平臺實名注冊,并提供合乘出行車輛的號牌、外觀照片、車型、年檢記錄以及保險狀況等信息。
(二)使用具有本市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行駛證》且年檢合格的非營運性質的小客車,并在合乘平臺提前發布出行計劃及線路,出行計劃及線路應當包含具體時間和地點。
?。ㄈ┮蠓謹偛糠殖鲂谐杀镜模铣顺鲂刑峁┱呙刻焯峁┖铣顺鲂蟹绽塾嫴怀^三次;其中有跨城出行服務的,每天提供合乘出行服務累計不超過兩次;每個合乘計劃及線路只能在一個合乘平臺發布。免費互助合乘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次數不受限制。
四、合乘平臺應做好合乘出行管理,由合乘出行提供者提前發布出行計劃及線路,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合乘出行提供者、車輛與線上發布信息一致。同一合乘計劃及線路匹配的合乘出行需求不超過兩個,對于跨城出行線路,每個合乘計劃及線路只能匹配一個合乘出行需求。
合乘平臺應將合乘出行提供者實名注冊信息和提供合乘出行的車輛相關信息接入政府監管平臺,并實時傳輸合乘出行信息。車輛信息及合乘出行信息應包括車輛號牌、合乘行駛軌跡、合乘出行時間和出行次數等。
五、私人小客車合乘分攤的出行成本僅限于車輛燃料(用電)成本及通行費等直接費用。成本費用按合乘里程分攤計算,單位里程總分攤費用不得超過本市巡游出租汽車里程續租價的50%,不得設置起步價,不得按合乘時間計費。通行費等費用由合乘各方協商分攤,并在合乘平臺提前確認分攤比例。合乘平臺可在合乘者分攤的費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務費。
六、私人小客車合乘不屬于道路運輸經營行為,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為,相關權利、義務及安全事故等責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約自行承擔。
七、合乘各方應配合執法檢查,并主動提供合乘信息。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從事或變相從事非法營運活動。對違反上述規定的,由交通運輸部門對相關合乘平臺、合乘出行提供者以非法營運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八、合乘各方應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共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九、本意見自2021年12月3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 廣州市公安局
2021年12月31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