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交運規字〔2021〕9號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
黃埔區、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從化區、增城區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促進合理行政,保護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等上位法的新頒修訂情況,結合本市實際,市交通運輸局修訂了《廣州市交通運輸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及其附件《廣州市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原《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穗交運規字〔2020〕15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
2021年11月2日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促進合理行政,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州市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廣州市各級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范和監督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綜合考慮違法情節、違法手段、社會危害后果等因素對擬適用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進行綜合裁量的權限。
第四條 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處罰法定、公開、公正原則,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注重對違法行為的糾正和對違法行為人的教育。
第五條 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過罰相當原則,綜合衡量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相關因素。
對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違法行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所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和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第六條 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門的內設執法監管機構負責對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廣州市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為本規定的附件,分為道路運政、城市公交和軌道交通、公路路政、城市道路路政、超限超載1、超限超載2、航道行政、交通建設工程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安全生產和其他十部分,是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標準。
第八條 根據管理對象、違法行為的表現、可取得證據的差異,按能夠量化的予以量化的思路,道路運政處罰主要考慮違法次數,公路路政處罰主要考慮對公路危害的程度,如超載重量、損害面積等,水路航道處罰主要考慮案發所在航道的等級,結合危害后果作出具體裁量結果。
前款所指的裁量結果原則上分為輕微、一般、較重、嚴重、特別嚴重,五個檔次分別適用輕微違法行為、一般違法行為、較重違法行為、嚴重違法行為、特別嚴重違法行為。若法律規定沒有裁量范圍或范圍很小和通過一定計算方式得出處罰數額的,裁量結果則采用統一檔次。
第九條 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當事人同時具有量化標準規定的輕微、一般、較重、嚴重和特別嚴重檔次中所列的違法情節,取重的違法情節在自由裁量幅度內進行裁量。
第十條 輕微檔次處罰取處罰標準的下限,符合不予處罰條件的,設定不予處罰情形;一般檔次處罰取處罰標準的中下限;較重檔次處罰取處罰標準的中間數;嚴重檔次處罰取處罰標準的中上限;特別嚴重檔次處罰取處罰標準的上限。
第十一條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第十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處罰的其他情形。
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門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十三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以下情形可視為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1.主動做好其他違法行為人說服工作,對案件查處提供重要幫助;
2.檢舉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與本人違法事實無關的他人違法行為且經查證屬實;
3.提供重要案件線索,對查處其他違法行為提供有效幫助。
第十四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情節嚴重,尚未構成犯罪的;
(二)經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及其執法人員責令停止、責令糾正違法行為后,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隱匿、銷毀違法行為證據的;
(四)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五)多次實施違法行為的;
(六)對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七)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門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第十五條 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的執法操作規范實施行政處罰。依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依法不予處罰、從輕、減輕、從重處罰的案件,需經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先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應當先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當事人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責令改正的期限根據案件實際確定,可立即改正的應當責令其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責令改正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三十日,涉及證件、備案等手續辦理的可適當延長,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涉及責令關閉、限制從業、停產停業的,應當綜合考量當事人具體從業活動、違法經營活動、存在隱患的經營項目或設施設備等因素,經單位重大案件討論會議決定責令關閉、限制從業、全部停產停業或者部分停產停業。
第十七條 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門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延長三十日。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門對當事人在一年內三次及以上實施同一違法行為、因違法行為導致發生較大及以上的安全事故或者人員死亡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罰款,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等相關規定加處罰款。
第十九條 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堅持公開原則,自由裁量標準應當予以公告,自由裁量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應當允許社會公眾查閱。
第二十條 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門在調查、檢查、收集證據和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不得少于兩人。
第二十一條 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門在調查、檢查、勘驗過程中應當收集能直接支持裁量結果(檔次)的證據。間接支持裁量結果的,證據與結果之間需形成有效的證據鏈,體現兩者的關聯性。
對所獲取的證據,應當作出書面記錄,并以此作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基礎。
第二十二條 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門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時應當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充分聽取并記錄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
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門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前,應當向當事人書面告知所認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第二十三條 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監督保障機制,定期對本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復查,發現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主動糾正。
上級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行政執法監督的有關規定,通過行政執法檢查、行政處罰案卷評查等方式,對下級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不當或者違法裁量行為的,應當責令改正。
第二十四條 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情況,是依法行政的重要指標,納入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范圍,考核結果作為績效評估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五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及《裁量標準》中“情節與危害后果”所稱的“1年內”無特別規定的情況下為自然年;“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但最高一檔處罰包括上限數;“查處次數”指廣州市交通運輸局綜合行政執法信息系統記錄的當事人在我市1年內同一違法行為的次數(市、區兩級執法部門分別計算),“次數”以立案數計,撤案的除外;“同一違法行為”指在裁量標準中對應的同一項“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 因法律、法規、規章已公布實施或者被修改、廢止,交通運輸和城市道路主管部門依職責對本規定具體裁量標準中未明確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定行使自由裁量權。
國家和省沒有明確規定的,根據具體違法行為的性質、事實、社會危害后果等具體情節,依據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適用規則進行裁量,經單位重大案件討論會議決定。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穗交運規字〔2020〕15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