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交規字〔2017〕11號
廣州市交通委員會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關于進一步規范住宅小區樓巴管理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促進廣州市新型城市化交通發展建設,保障廣州市住宅小區樓巴運行安全、規范服務,現將樓巴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區開發商或物業公司、業主委員會及其授權的企業(以下簡稱“運行組織者”)使用中型以上客車(以下簡稱“樓巴”),為往返住宅小區乘客有償或無償提供、起訖點至少有一端在住宅小區的載客服務,應當遵循遵紀守法、誠實信用、優質服務的原則。
二、樓巴可由樓巴運行組織者自行購買,或者租用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的客運包車等具有相應資質的車輛。樓巴應使用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車輛類型、性能、技術等級和污染物排放等標準的車輛。
三、自行購置車輛及管理的樓巴運行組織者應當建立健全樓巴安全管理制度和檔案,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定期對樓巴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樓巴駕駛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安全防范、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做好樓巴的安全維護,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維修企業維修,建立安全維護檔案,保證樓巴處于良好技術狀態;對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樓巴,應當停運維修,消除安全隱患。樓巴駕駛員的從業標準應參照《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范》(交運發〔2012〕33號)等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嚴格管理。
四、由具有相應資質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提供樓巴服務的,應當與住宅小區開發商或物業公司、業委會簽訂樓巴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樓巴運行安全管理措施。
五、樓巴應按照固定的時間、路線行駛及站點停靠,并由樓巴運行組織者在所服務的住宅小區進行公告。樓巴在往返中途停靠站點分別按照“只下”“只上”模式運作。
六、樓巴應當在符合安全條件的停車場或者在不影響道路交通通行的路段設置停靠站點,站點設置應符合公共交通的方便換乘接駁原則。
七、樓巴開通后需停止運行的,樓巴運行組織者應當提前在住宅小區顯要位置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60天。
八、由具有相應資質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提供樓巴服務,違反有關交通運輸法律法規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九、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知。
廣州市交通委員會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7年12月6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