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交規字〔2018〕7號
廣州市交通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與車輛管理的通知
各巡游出租汽車企業:
為貫徹落實《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穗府〔2016〕20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廣州市巡游出租汽車行業管理,落實企業對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和車輛管理的主體責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企業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廣州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條例》《廣東省出租汽車經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依法做好本企業駕駛員和車輛管理工作。
二、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對新增或更新的巡游出租汽車,各企業應當配備2名取得巡游出租汽車客運資格證的駕駛員,并將人車對應關系錄入市運政信息管理系統。
三、嚴禁將巡游出租汽車交給不具有從業資格、未經注冊的駕駛員營運。對僅配備1名取得巡游出租汽車客運資格證的駕駛員的車輛,企業應當加強車輛監管,每天營運時間(使用稅控計價器時間)不得超過14個小時,并確保車輛不得超時營運,營運時間(使用稅控計價器時間)之外企業應當對車輛計價器實施鎖定處理。對未配備取得巡游出租汽車客運資格證駕駛員的車輛,各企業應當將該車輛臨時報停,待配備2名取得巡游出租汽車客運資格證的駕駛員后,再申請恢復營運。
四、各企業應當嚴格落實對駕駛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每月組織對駕駛員法律法規、反恐安保、治安防范、職業道德、安全生產和服務意識等方面的培訓教育不少于2次,在集中組織的培訓教育中未出勤的駕駛員,各企業應當在該月內完成補訓工作,做好考勤登記并如實記錄教育培訓情況。
五、各企業應當配合市各相關職能部門做好服務投訴的處理工作,嚴格按照市各相關職能部門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帶領駕駛員協助調查;服務投訴被認定為有責的,各企業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對駕駛員進行教育和整改。
六、各企業應當加強對本企業巡游出租汽車車容車貌、車質車況監管和出租車監控調度終端監管,按規定開展車輛維修、保養和檢測,建立車輛安全技術檔案,車輛每月回場檢次數不少于2次。
七、法律法規、規章對安全生產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廣州市交通委員會
2018年4月11日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