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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統一編號: GZ0320220010
  • 文  號: 穗港規字〔2022〕1號
  • 實施日期: 2022年01月29日
  • 失效日期: 2025年01月29日
  • 發布機關: 廣州市港務局
  • 文件狀態:

廣州市港務局關于印發建設廣州國際航運樞紐扶持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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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港規字〔2022〕1號

廣州市港務局關于印發建設廣州國際航運樞紐扶持資金

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建設廣州國際航運樞紐扶持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港務局反映。


廣州市港務局

2022年1月29日


建設廣州國際航運樞紐扶持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建設廣州國際航運樞紐三年行動計劃(2021—2023年)》“安排建設廣州國際航運樞紐扶持資金。重點安排資金保障集裝箱班輪航線增加、集裝箱貨源組織、駁船航線開通、多式聯運、滾裝商品汽車江海聯運、內陸港建設、海外辦事處設立、郵輪發展、航運服務業、對外合作交流等項目實施”的精神,按照經批準的扶持獎勵資金計劃、獎金(含各項目)總額對上年度的新增外貿航線、外貿班輪箱量增長、進出口企業完成箱量、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完成箱量、集裝箱外貿駁船運輸、內河滾裝汽車運輸、內陸港建設和航運公司完成內貿集裝箱吞吐量等進行扶持獎勵,每年度獎勵額度為1.5億元,其中市財政出資1億元,廣州港引航站結余資金出資5000萬元。為規范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秉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州市港務局負責扶持獎勵資金的預算申請和制定資金使用辦法,執行預算安排,對項目資金進行跟蹤管理。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依據本辦法提出申請,廣州市港務局負責與相關部門、港口企業等單位溝通協調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報市政府審批。廣州市財政局負責資金安排,按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撥付資金,配合做好項目資金跟蹤管理。

  第三條  廣州市港務局履行預算績效管理主體責任,開展項目績效自評。廣州市財政局按職責組織預算績效管理。廣州市港務局根據績效評價結果提出改進方案,進一步加強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扶持獎勵范圍

  第四條  建設廣州國際航運樞紐扶持獎勵資金使用范圍為:

  (一)南沙港區新增外貿班輪航線獎勵。

  (二)南沙港區外貿班輪公司集裝箱吞吐量增量獎勵。

  (三)進出口企業完成重箱量獎勵。

  (四)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國際無船承運人)箱量獎勵。

  (五)南沙港區外貿集裝箱駁船運輸獎勵。

  (六)內河滾裝汽車運輸獎勵。

  (七)廣州港內陸港建設扶持。

  (八)廣州港內貿集裝箱吞吐量獎勵。

  扶持獎勵對象為航運企業、進出口企業、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國際無船承運人)、滾裝汽車駁船運輸企業、外貿駁船運輸經營人、設立內陸港的單位。

第三章 扶持獎勵條件、標準及申請材料

  第五條  南沙港區新增外貿班輪航線獎勵,額度1000萬元。

  (一)獎勵的條件

  1.截至統計時間結束時凈增加的未獎勵過的航線。

  2.到統計截止時間在南沙港區穩定運作滿一年。

  3.到統計截止時間時仍在南沙港區持續運作。

  (二)獎勵方法和標準

  按各班輪公司新增航線所完成集裝箱吞吐量占符合獎勵條件的新增航線總集裝箱吞吐量的比例分配該獎勵項目的獎金。歐美航線每條最高獎勵400萬元,其他航線每條最高獎勵200萬元。

  (三)獎勵的申請材料

  1.申請書。

  2.如委托代收獎勵金的,委托代理人同時提交委托授權書原件(雙方簽字蓋章)。

  3.申請人提交由港口經營人出具的新增外貿班輪航線統計資料(原件)。

  4.以上各材料加蓋公司公章,多頁的加蓋騎縫章。

  第六條  南沙港區外貿班輪公司集裝箱吞吐量增量獎勵,額度1000萬元。

  (一)獎勵條件

  統計年度內在南沙港區完成外貿集裝箱吞吐量實現正增長的班輪公司。

  (二)獎勵方法和標準

  1.按申請人符合獎勵條件的集裝箱吞吐量增量占符合獎勵條件的新增集裝箱吞吐量總量的比例分配獎金。

  2.對增量部分每家公司箱量增量獎勵金額不超過300萬元。

  (三)申請獎勵材料

  1.申請書。

  2.如委托代收獎勵金的,委托代理人同時提交委托授權書原件(雙方簽字蓋章)。

  3.申請人提交的由港口經營人出具的外貿班輪公司在南沙港區完成的集裝箱吞吐量增量數據(原件)。

  4.以上各材料加蓋公司公章,多頁的加蓋騎縫章。

  第七條  進出口企業完成重箱量獎勵,額度5500萬元,其中,用于出口企業的獎勵額度為5000萬元,用于進口企業的獎勵額度為500萬元。

  (一)獎勵的條件

  1.統計年度內在南沙港區出口重箱量超過800TEU(含)。

  2.統計年度內在南沙港區進口重箱量超過1000TEU(含)。

  (二)獎勵方法和標準

  1.按申請人符合條件的箱量占符合條件的箱量總量的比例分配獎勵資金(按進/出口分別計算)。

  2.出口重箱每家企業最高獎勵不超過700萬元。

  3.進口重箱每家企業最高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三)獎勵的申請材料

  1.申請書。

  2.如委托代收獎勵金的,委托代理人同時提交委托授權書原件(雙方簽字蓋章)。

  3.申請人提交由港口經營人出具的箱量統計數據(原件)。

  4.以上各項材料加蓋公司公章,多頁的加蓋騎縫章。

  第八條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國際無船承運人)箱量獎勵,額度1200萬元。

  (一)獎勵條件

  統計年度內,貨運代理企業通過南沙港區出口至歐洲、美洲、東南亞、日韓的重箱箱量超過(含)2000TEU。

  (二)獎勵方法和標準

  1.按申請人符合條件的箱量占符合條件的箱量總量的比例分配獎勵資金。

  2. 每家公司最高不超過60萬元。

  (三)申請獎勵材料

  1.申請書。

  2.如委托代收獎勵金的,委托代理人同時提交委托授權書原件(雙方簽字蓋章)。

  3.申請人提交由港口經營人出具的箱量統計數據(原件)。

  4.以上各項材料加蓋公司公章,多頁的加蓋騎縫章。

  第九條  南沙港區外貿集裝箱駁船運輸獎勵,額度500萬元。

  (一)獎勵的條件

  統計年度內在南沙港區從事外貿駁船支線運輸,且年度完成外貿集裝箱吞吐量排名前10的集裝箱駁船運輸實際經營人。

  (二)獎勵方法和標準

  1.年度排名1-3名的駁船運輸企業,每家給予100萬元獎勵。

  2.年度排名4-6名的駁船運輸企業,每家給予40萬元獎勵。

  3.年度排名7-10名的駁船運輸企業,每家給予20萬元獎勵。

  (三)申請獎勵材料

  1.申請書。

  2.如委托代收獎勵金的,委托代理人同時提交委托授權書原件(雙方簽字蓋章)。

  3.申請人提交的由港口經營人出具的駁船運輸公司在南沙港區完成的集裝箱吞吐量數據(原件)。

  4.以上各材料加蓋公司公章,多頁的加蓋騎縫章。

  第十條  內河滾裝汽車運輸獎勵,額度500萬元。

  (一)獎勵的條件

  統計年度內,利用自有或租賃滾裝船舶,運營南沙港區滾裝駁船航線的船舶運營公司。

  (二)獎勵方法和標準

  1.對珠江水系以滾裝駁船方式從廣州港南沙港區進出的商品汽車,每臺商品汽車最高獎勵不超過120元。

  2.統計年度內,若符合獎勵條件的滾裝運輸獎勵總額超過500萬元,按各申請人符合條件的運輸量占符合條件的滾裝運輸總量的比例分配獎金。

  (三)獎勵的申請材料

  1.申請書。

  2.如委托代收獎勵金的,委托代理人同時提交委托授權書原件(雙方簽字蓋章)。

  3.卸貨港港口經營人出具的符合獎勵條件的完成量統計材料(原件)。

  4.自有或租賃滾裝船舶材料。

  5.以上各項材料加蓋公司公章,多頁的加蓋騎縫章。

  第十一條  廣州港內陸港建設扶持資金,額度300萬元。

  (一)扶持的條件

  1.在國內成立的廣州港內陸港公司,真正實現引貨入港業務。

  2.統計年度內,廣州港內陸港公司通過海鐵聯運模式連接廣州港碼頭進出口的重箱量達到300TEU以上。

  (二)扶持標準

  每個內陸港公司最高獎勵100萬元/年,每年由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按比例分配資金。

  (三)申請材料

  1.申請書。

  2.申請人以內陸港公司為主體。

  3.申請人提交鐵路部門有關鐵水聯運量箱量數據統計資料(原件)。

  4.以上資料加蓋公司公章,多頁的加蓋騎縫章。

  第十  廣州港內貿集裝箱吞吐量獎勵,額度5000萬元,設存量貢獻獎、增量獎。

  (一)獎勵的條件

  1.存量貢獻獎,獎勵統計年度內在廣州港完成內貿集裝箱吞吐量超過5萬TEU(含5萬TEU)的集裝箱航運公司。

  2.增量獎,獎勵統計年度內航運公司在廣州港完成內貿集裝箱吞吐量比上一年度實現的增量。

  3.到統計截止時間時仍在廣州港持續運作。

  (二)獎勵方法和標準

  1.存量貢獻獎總獎勵金額為2500萬元,以符合獎勵條件的申請人上一年度完成的內貿集裝箱吞吐量為存量基數,按各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上一年度內貿集裝箱吞吐量占符合獎勵條件的集裝箱吞吐量存量總量的比例分配獎金,每TEU獎勵不超過20元。如果申請人在統計年度內集裝箱吞吐量比上一年度出現下降的,獎勵金額酌情調減,具體為:吞吐量下降幅度在18%(含18%)以內的,獎勵金額調減幅度與吞吐量下降幅度相同;吞吐量下降幅度超過18%的不予獎勵。

  2.存量獎調減的金額全部納入增量獎再次分配。

  3.增量獎金額為總獎勵額度減去存量獎額度。航運公司完成內貿集裝箱吞吐量增量不低于5000TEU(含5000TEU),按申請人符合獎勵條件的集裝箱吞吐量增量占符合獎勵條件的新增集裝箱吞吐量總量的比例分配獎金,每TEU獎勵不超過100元。

  (三)獎勵的申請材料

  1.申請書。

  2.如委托代收獎勵金的,委托代理人同時提交委托授權書原件(雙方簽字蓋章)。

  3.申請人提交由港口經營人出具的在廣州港完成的集裝箱吞吐量數據以及在該碼頭持續運作的材料(原件)。

  4.以上各項材料加蓋公司公章,多頁的加蓋騎縫章。

第四章 獎勵實施程序

  第十  申請人依據自己業務開展情況,自愿申請,達到獎勵標準而未在規定的時限內申請的,不予獎勵。

  第十  本辦法在廣州市港務局網站對社會公開,申請人按本辦法的申請獎勵材料要求準備材料提交廣州市港務局審核。

  第十  廣州市港務局對申請材料通過第三方驗證后擬定獎勵方案,并在廣州市港務局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如公示期滿無異議,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廣州市港務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負責扶持獎勵資金的發放工作。公示期內有異議的申請人將暫緩發放扶持資金,廣州市港務局在30日內進行復核,如異議屬實則取消扶持。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三年內不進行扶持獎勵,并按規定追回扶持獎勵資金,涉嫌違法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審核、驗證、編制扶持獎勵方案和發放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  統計時間為當年1月1日至當年12月31日,自2022年起連續實施三個年度,相關企業申請時限為年度結束后次年的1月1日至1月31日,超過申請時限的不予受理。

  第十  本辦法所指南沙港區限于龍穴島、沙仔島作業區。

  第二十條  國家對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有新政策要求時按新要求執行。

  第二十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如本辦法有效期屆滿,相關補貼資金撥付尚未結束的,應繼續完成資金撥付。《建設廣州國際航運中心集裝箱運輸扶持資金使用管理辦法(2018-2020年度)》(穗港局〔2019〕152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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