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金融規〔2020〕1號
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州市普惠貸款風險補償機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廣州市普惠貸款風險補償機制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0日
廣州市普惠貸款風險補償機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規劃(2016-2020年)》(國發〔2015〕74號),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堅決打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努力實現全年經濟社會發展目標任務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規〔2020〕2號)關于建立廣州市普惠貸款風險補償機制(以下簡稱風險補償機制)的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風險補償機制是指每年在廣州市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不超過2億元專項經費,用于引導合作銀行機構加大對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的支持,對合作銀行機構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上一年度不良貸款本金損失給予一定的補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是指單戶授信1000萬元及以下小微企業貸款,以及個體工商戶、小微企業主經營性貸款。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部門是指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地方金融監管局)。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受托管理機構是指受主管部門委托承擔風險補償機制日常管理服務職責的機構。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合作銀行機構是指自愿遵守本辦法規定,并經主管部門公開征集、擇優選定的銀行機構。
第七條 風險補償機制的資金預算和使用遵循“普惠高效、自主申報、精準補償、獨立審查、風險分擔、損失后補”的原則。
第二章 補償對象、條件與標準
第八條 風險補償對象為合作銀行機構。
第九條 適用于本辦法的借款人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為在廣州市轄區依法注冊登記的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小微企業主,且小微企業劃定標準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個體工商戶符合《個體工商戶條例》(國令第596號)規定,且所屬產業不屬于“限制”與“淘汰”類產業范疇,以及不屬于金融、類金融和房地產領域。“限制”與“淘汰”類產業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劃定。
(二)借款人獲得合作銀行機構發放貸款時,不屬于《廣州市科技型中小企業信貸風險損失補償資金池管理辦法》(穗科規字〔2019〕4號)所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第十條 申請資金補償的貸款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該筆貸款符合本辦法第三條關于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的規定。
(二)貸款合同中明確該筆貸款屬于無抵押、無質押(本辦法將知識產權質押、應收賬款質押視為無質押)、無第三方擔保的貸款,且該筆貸款授信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
(三)如同一年度有兩家或多家合作銀行機構向同一借款人(本辦法將小微企業與其企業主視為同一借款人)發放貸款,或一家合作銀行機構向同一借款人多次發放貸款,則按貸款發放時間先后排序累計,同一年度內針對同一借款人可納入本辦法的貸款總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
(四)該筆貸款必須用于經營活動,不得用于委托貸款、并購貸款、民間借貸和投資資本市場等。
(五)該筆貸款未享受過廣州市其他市級貸款風險補償政策。
第十一條 申請資金補償的不良貸款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自本辦法出臺之日起發放的,按照中國銀保監會規定劃分的不良貸款。
(二)合作銀行機構對該筆不良貸款依法采取訴訟(含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等)、仲裁等措施進行追索,且該法定裁判機構已出具生效法律文書或已立案超過30天,但無法收回或足額收回。
第十二條 申請資金補償的數額和標準。
(一)年度資金補償總額不超過2億元。
(二)補償標準和比例的計算方法:同一年度可申請補償的不良貸款本金損失總額未超過4億元時,對每筆不良貸款本金損失給予補償的比例為50%;同一年度可申請補償的不良貸款本金損失總額超過4億元時,對每筆不良貸款本金損失給予補償的比例為2億元與該總額之比(百分比精確到小數點后第2位數字)。
第三章 管理職責與分工
第十三條 主管部門職責如下:
(一)負責風險補償機制運行監督管理,牽頭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二)負責按程序申請風險補償機制年度財政資金預算和撥付補償資金。
(三)負責會同國家金融監管部門駐粵機構開展合作銀行機構遴選,并對合作銀行機構進行管理考核,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四)負責開展受托管理機構遴選,并對受托管理機構進行管理考核,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五)負責復審受托管理機構報送的合作銀行機構不良貸款申報補償資料(以下簡稱申報補償資料),審定不良貸款補償名單,并監督指導合作銀行機構及時盡責處置不良貸款,確保補償資金合法合規使用。
第十四條 受托管理機構職責如下:
(一)負責對合作銀行機構報送的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貸款數據進行匯總,建立臺賬。
(二)負責受理匯總申報補償資料,建立臺賬。
(三)負責對申報補償資料進行初審,建立臺賬。
(四)負責對已經通過主管部門審定的不良貸款進行匯總,建立臺賬,并根據臺賬督促合作銀行機構在補償資金發放前及時追索所申報的不良貸款。
(五)負責對已經獲得補償資金的不良貸款進行匯總,建立臺賬,并根據臺賬督促合作銀行機構充分履行追索和清收處置義務,及時返還收回的清收處置資金至市財政。
(六)負責對合作銀行機構不良貸款清收處置資金返還情況進行匯總,建立臺賬。
(七)根據主管部門要求,及時提供上述臺賬資料。
(八)協助主管部門對合作銀行機構資金申報環節涉及要素是否符合本辦法要求進行監督核查及督促整改。
(九)協助主管部門對合作銀行機構進行管理考核,配合廣州市相關部門的審計、監督等工作。
第十五條 合作銀行機構職責如下:
(一)嚴格執行中國銀保監會關于貸款風險分類的有關規定,保證貸款風險分類準確、信息完整。
(二)向受托管理機構報送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貸款數據,建立臺賬。
(三)向受托管理機構報送申報補償資料,對申報補償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負責,并建立臺賬。
(四)在補償資金發放前及時盡責追索所申報的不良貸款,在補償資金發放后充分履行追索和清收處置義務,及時返還收回的清收處置資金至市財政。
(五)配合主管部門對合作銀行機構的管理考核工作,配合廣州市相關部門的審計、監督等工作。
第十六條 受托管理機構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注冊地為廣州市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社會團體。
(二)配備具有風險補償資金相關經驗的工作人員,其中至少一名高級管理人員具有風險補償機制、風險分擔機制等相關管理經驗。
(三)有完善的風險補償資金管理制度。
(四)保持良好的財務狀況,無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合作銀行機構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廣州市設有總行或分行,并設有普惠金融事業部或者分部。
(二)運用再貸款、再貼現、金融債券、債務融資工具等政策支持小微企業取得一定成效。
(三)無被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金融許可證等行政處罰記錄,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第四章 基本工作規程
第十八條 合作銀行機構有關工作流程如下:
(一)報送貸款數據:及時將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貸款數據報送至受托管理機構,建立臺賬。
(二)提出補償申請:以分行或分行級以上(含)機構為單位,在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前7個工作日內,將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首次申報或在上一個申報時點前未申報的不良貸款集中向受托管理機構提出補償申請,并報送規定的申報補償資料,建立臺賬。
(三)撤銷補償申請:對于經主管部門審定的不良貸款,在補償資金劃撥之前被移出不良貸款類別時,以分行或分行級以上(含)機構為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向受托管理機構提出撤銷申請,建立臺賬。
(四)返還補償資金:對于已獲得資金補償的不良貸款,在充分履行追索義務和完成資產清收處置后,根據該筆不良貸款獲得補償的比例,將所得清收處置資金(清收處置工作中取得的已扣除訴訟、仲裁等法定裁判活動規定收費后的全部資金)按照相應比例在合作銀行機構收到此筆清收處置資金后的10個工作日內退回至市財政,并建立清收處置資金返還臺賬,在每年1月、4月、7月、10月提出補償申請時同步報送受托管理機構。返還資金最高不超過已獲得的補償資金。
第十九條 受托管理機構有關工作流程如下:
(一)匯總貸款數據:收到合作銀行機構報送的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貸款數據后,及時匯總,并于每月1日、16日分別報送主管部門。
(二)多家授信通報:發現兩家(含)以上合作銀行機構向同一貸款人發放貸款時,及時通知各合作銀行機構。
(三)初審申報補償資料:收到合作銀行機構的不良貸款申報補償資料后,在當年1月、4月、7月、10月的前20個工作日內對申報補償資料進行初審,將初審結果告知合作銀行機構,并將通過初審的申報補償資料報主管部門復審;根據主管部門審定并公告的不良貸款補償名單建立不良貸款臺賬。
(四)受理撤銷申請:收到合作銀行機構撤銷申請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通知合作銀行機構,同步更新不良貸款補償臺賬。
(五)報送年度初審結果:每年2月底前,匯總上年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不良貸款補償名單,經會計師事務所復核后報主管部門審定。
(六)督促處置不良貸款:督促合作銀行機構在補償資金發放前及時追索所申報的不良貸款,在獲得補償資金后繼續充分履行追索和清收處置義務,及時將收回的清收處置資金退回市財政。
(七)建立報送臺賬: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受托管理機構職責,及時建立各類臺賬,并根據主管部門要求及時提供有關臺賬資料。
第二十條 主管部門有關工作流程如下:
(一)掌握貸款數據:每月1日、16日分別更新掌握受托管理機構報送的貸款數據。
(二)公示季度不良貸款補償名單:收到受托管理機構報送的季度不良貸款申報補償資料后,于10個工作日內提出復審意見,通過復審后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結束后公告擬納入不良貸款補償的名單。
(三)審定年度不良貸款補償名單:每年3月底前對受托管理機構報送的年度初審結果進行審定。
(四)撥付補償資金:每年3月底前,按照廣州市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完成補償資金撥付。
(五)監督指導處置不良貸款:監督指導合作銀行機構在補償資金發放前及時追索所申報的不良貸款,并在獲得補償資金后繼續充分履行追索和清收處置義務,及時將收回的清收處置資金退回市財政。
(六)監督績效評價:按年度對合作銀行機構和受托管理機構進行財政資金使用績效評價。
第五章 績效管理費用與預算管理
第二十一條 委托管理費用由基本管理費和績效管理費組成,具體費用在受托管理機構管理考核辦法中確定。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合作銀行機構應建立相關臺賬制度,妥善保管申報補償資料以及原始票據單證以備查驗,對于未按有關規定準確對貸款風險分類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補償資金;存在提供虛假資料、冒領、截留、挪用、擠占補償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主管部門追回補償資金,取消合作銀行機構資格,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合作銀行機構存在就同一筆不良貸款重復申請其他市級貸款風險補償政策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補償資金,并取消合作銀行機構資格。
第二十四條 受托管理機構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串通作弊等行為的,由主管部門取消受托管理機構資格,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主管部門對受托管理機構執行風險補償機制的規范運作、項目管理、政策宣導、社會效益、滿意度等事項進行年度績效評價和考核,績效考評不合格的,取消受托管理機構資格,重新遴選受托管理機構。
第二十六條 主管部門對合作銀行執行風險補償機制的規范運作、項目管理、政策宣導、社會效益、滿意度等事項進行年度績效評價和考核,績效考評不合格的,取消合作銀行機構資格。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