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城管規字〔2021〕3號
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廣州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廣州市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公開出讓實施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文化廣電旅游局、市審計局、市國資委、市市場監管局、市體育局、市港務局、市林業園林局,廣州空港委: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州市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公開出讓實施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廣州市財政局
2021年2月24日
廣州市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公開出讓實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公開出讓行為,根據《廣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市政公共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開出讓,是指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其他公平競爭方式確定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受讓方。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建(構)筑物、公共設施、公共場地或者國有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以及事業單位所有的建(構)筑物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公開出讓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公開出讓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信原則,出讓的戶外廣告位置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的規劃和規范要求。
第五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公開出讓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建設、交通運輸、國資、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公開出讓相關工作。
第六條 利用國有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以及事業單位所有的建(構)筑物、公共設施、公共場地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由物業所有權人或者用益物權人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申請;利用市、區級建設(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的市政公共設施、公共建(構)筑物、公共場地設置戶外廣告的,由管養維護單位提出申請。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通過統一公開出讓確定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的受讓方。未經統一公開出讓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第七條 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公開出讓交易,應當在經市政府批準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的公開出讓期限,原則上應當與戶外廣告設置的規劃期限保持一致,最長不超過規劃規定的有效期限。
第九條 物業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或者管養維護單位出讓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的,應當經主管部門或有權批準單位同意,委托具有評估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使用權資產評估,并在設置規劃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外廣告位置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書面提出申請,無故逾期不再受理;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書面提出申請:
(一)在城市景觀重點區域和地段設置戶外廣告的;
(二)在公共汽車電車、船舶、城市軌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設置戶外廣告的;
(三)在候車亭、報刊亭、電話亭等公共設施設置戶外廣告的;
(四)跨區域設置戶外廣告的;
(五)其他應當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情形。
第十條 申請公開出讓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的,應當填寫公開出讓申請表,提交戶外廣告出讓位置所在建(構)筑物、設施、場所的權屬或者使用權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在收到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公開出讓書面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和出讓位置合法性等事項的審核,在一個月內組織確認并在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信息媒介公告出讓的位置、期限、底價、方式、規則、受讓資格條件、意向登記受理和截止日期、實施時間和地點等信息。公告期限不少于20個工作日。
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公開出讓的底價,應當綜合出讓方提交有效的資產評估報告,結合國家、省、市政策及市場環境等因素,經專業論證后予以確定。
第十二條 參加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公開出讓的投標和競買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受讓意向書;
(二)單位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個人的身份證明;
(三)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授權辦理的,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法律、法規、規章等另有規定或招標拍賣掛牌公告另有要求的,按照其規定和要求執行。
第十三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審核報名資格并組織符合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公開出讓的競標或競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將綜合得分最高或者出價最高的單位或者個人確定為候選受讓方。
公開出讓未能成交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組織再次公開出讓,再次出讓的底價應當適度降低,降低幅度不高于前次底價的10%;出讓三次未能成交的,從第三次出讓終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再組織公開出讓。
第十四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自候選受讓方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公示候選受讓方名單等信息,公示期限不少于5個工作日。
相關利害關系人對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候選受讓方公示期內提出。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暫停公開出讓活動。
公示期內無異議或者異議消除后,候選受讓方被確定為受讓方。
第十五條 受讓方確定后,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組織出讓方和受讓方在3個工作日內簽訂《成交確認書》。受讓方應當在《成交確認書》簽訂后30日內一次性繳清出讓收入中應繳財政款項,并與出讓方簽訂《廣州市戶外廣告位置使用合同》,報送城市管理主管部門;逾期未繳清出讓收入中應繳財政款項的,視為自動放棄受讓資格。
第十六條 通過統一公開出讓確定的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轉讓。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公開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出讓收入”)的征收管理如下:
(一)利用市、區級建設(市政)行政主管部門代管的市政公共設施、公共建(構)筑物、公共場地設置戶外廣告,以及市、區屬行政單位或者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利用本單位管理的建(構)筑物、設施、場地設置戶外廣告,其出讓收入按權屬分別全額上繳市、區財政,統籌用于市政公共資源建設、維護和管理等方面支出。
(二)利用市屬公益二類、公益三類事業單位,市屬國有全資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所有的建(構)筑物、公共設施、公共場地設置戶外廣告,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出讓的,出讓收入的30%上繳市財政,其余70%由出讓方收取;由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出讓的,出讓收入的30%按市、區2:1分成上繳財政,其余70%由出讓方收取。
(三)利用區屬公益二類、公益三類事業單位,區屬國有全資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所有的建(構)筑物、公共設施、公共場地設置戶外廣告,出讓收入的30%上繳區財政,其余70%由出讓方收取。
(四)利用其他事業單位、國有全資企業或國有控股企業所有的建(構)筑物、公共設施、公共場地設置戶外廣告,出讓收入的10%上繳公開出讓組織實施單位的同級財政,其余90%由出讓方收取。
第十八條 申請公開出讓和參與受讓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 受讓方提供虛假文件,采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騙取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或者私自轉讓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法認定《成交確認書》無效,撤銷受讓人的受讓資格。
受讓方因前款非法行為給出讓方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在我市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完成前,財政核撥、核補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分別按照本辦法中公益一類、公益二類和公益三類事業單位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經法定程序取得戶外廣告位置合法使用權的,可以在原約定使用期內維持原收入分配模式。
第二十三條 廣州空港經濟區區域內的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公開出讓事宜參照區一級做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鼓勵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之外的其他建(構)筑物、設施、場地所有權人或者用益物權人將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委托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統一公開出讓,有關程序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