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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統一編號: GZ0320210010
  • 文  號: 穗城管規字〔2021〕2號
  • 實施日期: 2021年01月25日
  • 失效日期: 2024年01月25日
  • 發布機關: 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文件狀態:

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城鎮燃氣行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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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城管規字〔20212

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城鎮燃氣行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南沙區城市管理局、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各城鎮燃氣經營企業,各有關單位:

  現將《廣州市城鎮燃氣行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1年1月21日


廣州市城鎮燃氣行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廣州市城鎮燃氣行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以下簡稱“風險管控”)機制,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較大安全事故和一般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廣東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辦法(試行)》《廣州市燃氣管理辦法》《廣州市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城鎮燃氣經營企業(以下簡稱“燃氣企業”)的風險管控,以及市、區城鎮燃氣行業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對燃氣企業的風險管控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安全風險特指與燃氣企業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因危害因素影響引發危險事件或有害暴露的可能性,與隨之可能引發人身傷害、健康損害、財產損失或環境危害后果嚴重性的組合。

  風險管控是指風險辨識、分析、評價、控制并持續改進的動態過程。

  風險辨識是動態發現、篩選并記錄各類安全風險的過程。風險辨識可參考《廣州市城鎮燃氣行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指南(試行)》提供的方法開展。

  風險分析是在風險辨識的基礎上,選擇適用的定性、定量或定性定量相結合等方法,對危險發生的可能性和后果嚴重性進行估計和預測,為風險評價提供支持。風險分析可參考《廣州市城鎮燃氣行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指南(試行)》提供的度量標準開展。

  風險評價是對比風險分析結果和風險準則,確定風險等級的過程。風險評價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專家評價法、安全檢查表法、風險矩陣法、指標體系法、場景模型評價法、概率評價法等。風險等級從高到低劃分為重大風險、較大風險、一般風險和低風險,分別用紅、橙、黃、藍四種顏色標示。風險評價可參考《廣州市城鎮燃氣行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指南(試行)》提供的風險矩陣法開展。

  本細則所稱的燃氣設備設施是指對安全風險等級劃分影響較大的燃氣儲配站、門站、氣化站、加氣站、灌裝站、調壓站、供應站,市政燃氣管網等,不含庭院燃氣設施、共用燃氣設施以及戶內燃氣設施等。

  第四條 風險管控工作堅持源頭防范、全員參與、分級管控、動態管理原則,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安全生產標準化和安全管理體系建設等工作有機結合著力構建政府領導有力、部門監管有效、燃氣企業責任落實、社會參與有序的工作格局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技術服務機構、科研院校等參與燃氣行業風險管控技術研究、培訓和專業服務等工作。

第二章 風險辨識、分析、評價與控制

  第六條 燃氣企業是風險管控的責任主體,應當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排查、辨識、分析、確認、控制、消除或降低安全風險,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一)建立風險排查機制,明確風險排查范圍,全面排查危險源;

  (二)明確風險辨識方法,對排查出的危險源進行識別;

  (三)組織專業技術力量進行風險分析,判斷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和危害后果嚴重程度;

  (四)明確風險分級標準,根據風險分析結果評價確認風險等級;

  (五)遵循消除、預防、減弱、隔離、警示等原則,采取行政、教育、處罰、保險等手段,科學設置風險控制措施,突出重大風險的有效控制;

  (六)常態化實施風險排查、辨識、分析、評價、控制,建立風險清單,根據風險消除、降低或新增情況及時更新風險清單。

  第七條 燃氣企業應當組織全體員工,全面辨識生產工藝、設備設施、作業環境、人員行為和管理體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風險。

  第八條 燃氣企業應當對辨識出的安全風險,綜合考慮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誘導性原因、致害物、傷害方式等進行分類梳理和分析。

  第九條 燃氣企業應當突出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高度關注暴露人群,聚焦重大危險源、勞動密集場所、高危作業工序和受影響的人群規模等因素評定安全風險等級。

  第十條 燃氣企業應當根據風險評價結果,針對風險特點,從組織、制度、技術、應急、操作、教育等方面對風險進行有效控制。

  對于較大、重大風險,應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強化危險源監測和預警,并及時制定措施,明確責任部門、人員,實施重點管控。對無法有效管控的重大風險,應當依法及時采取停產、停業等措施,撤離現場作業人員及影響范圍內的人員,劃定禁區,防止重大風險失控引發事故。

  較大、重大風險公告欄、崗位風險告知卡參照《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 2894)、《高毒物品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規范》(GBZ/T 203)等標準的有關內容制作。

  第十一條 燃氣企業應當每年制定風險辨識及風險評價計劃,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后執行。

  燃氣企業可自行組織或者委托有能力的技術服務機構進行風險評價。

  第十二條 燃氣企業應及時對新投產的燃氣設備設施進行風險評價,并于每季度對風險辨識結果進行審查并更新。

  第十三條 燃氣企業應當高度關注危害因素變化后的風險狀況,出現下列情形時,應當及時更新風險清單:

  (一)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發生變更,可能影響風險等級;

  (二)組織機構發生重大調整;

  (三)介質、作業條件、生產工藝流程或關鍵設備設施發生變化;

  (四)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建設;

  (五)維修檢修、試生產(運行);

  (六)本單位發生安全事故或相關行業領域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七)極端天氣、重大節假日、大型活動等;

  (八)風險辨識過程中發現的其他可能影響風險狀況的情況。

  第十四條 燃氣企業應當根據風險評價結果,針對風險特點,實施安全風險差異化管控,從日常管理與巡護、第三方損壞風險控制、自然與地質災害風險控制、腐蝕風險控制、應急支持、降壓運行等方面對風險進行分級有效控制。

  第十五條 燃氣企業應當合理控制重大風險管段的生產生活人員數量,采取有針對性的空間物理隔離等措施,并安排足夠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實施巡查管控。

  第十六條 燃氣企業應完善保存體現風險管控過程的記錄資料,并分類建檔管理,應包括風險分級管控制度、風險辨識與風險評價表,以及風險分級管控清單等內容。

  第十七條 燃氣企業應定期組織風險管控培訓,提高全員風險管控意識和能力。

第三章 風險清單上報與更新

  第十八條 燃氣企業應當在每個季度第一個月的5日(遇節假日順延)前向風險位置所在地的區主管部門報送上季度的風險清單。

  風險清單發生更新時,應在更新后的3日內上報。

  第十九條 區主管部門應當對企業報送的風險清單的內容進行審核、校正,匯總編制區級燃氣風險清單,每個季度第一個月的15日(遇節假日順延)前向市主管部門報送風險清單。

  風險清單發生更新時,應在收到企業報送風險清單后的3日內上報。

  第二十條 存在重大風險的,燃氣企業應當于每月20日前向區主管部門詳細報告包括管控措施及效果在內的風險管控情況,報告清單的內容及格式參照《廣州市城鎮燃氣行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指南(試行)》的要求。

  區主管部門應當于每月28日前匯總燃氣企業上報的重大風險清單,并向市主管部門上報。

  第二十一條 市主管部門在收到各區主管部門報送的風險清單后,應及時匯總市燃氣行業風險等級。

  必要時,市主管部門可責成燃氣企業所在地的區主管部門對燃氣企業風險辨識和評價的工作質量進行核查。

  第二十二條 市和區主管部門對重大節假日活動、自然災害、極端天氣等情形進行風險滾動排查后形成的風險清單,可結合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護要求及時通報屬地公安機關。

第四章 風險管控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區主管部門應加強轄區內較大、重大風險的監督檢查,可綜合運用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法規標準、行政許可、科技推廣、技術治理等手段,督促燃氣企業及時消除、降低和控制燃氣經營風險。

  第二十四條 市、區主管部門應當對風險實施差異化動態管理,加強風險管控情況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工作可委托有能力的技術機構輔助實施。

  第二十五條 市、區主管部門應將有較大、重大風險的燃氣企業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并納入本單位年度執法(檢查)計劃,其中,對于有重大風險的燃氣企業,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對于有較大風險的燃氣企業,每年至少檢查一次。對于有一般風險或低風險的燃氣企業,可以采用“雙隨機”等方式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市、區主管部門應及時通過主流媒體和新媒體等渠道發布風險預警信息,提出事故防控要求,督促燃氣企業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風險。

  第二十七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建立重大風險管控掛牌警示制度,每年的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向全社會公布燃氣經營領域重大風險及其管控情況,促進各燃氣企業有效管控、降低安全風險。掛牌警示期為12個月。

  重大風險管控掛牌警示期間,區主管部門應當每月至少一次、市主管部門應當每6個月至少一次對重大風險管控情況實施抽查。

  第二十八條 掛牌警示期滿后,重大風險等級降低的,由市主管部門摘牌,不再實施掛牌警示。風險等級未降低的,由市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繼續掛牌警示。

  第二十九條 市主管部門應按照省、市制定的安全風險點、危險源以及風險分析、評價工作指引,每3年進行一次全市燃氣企業的安全風險評價,并參照《廣州市城鎮燃氣行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指南(試行)》建議的格式編制風險評價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燃氣企業未按照第二章要求實施風險管控措施的,市、區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責令其限期整改,督促整改落實,列入重點執法檢查對象。拒不整改或未按時整改的,市、區主管部門應當約談風險管控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提醒、告誡、指導加強安全管理,落實管控措施;因風險管控工作不落實引發安全事故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一條 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在落實風險管控監督管理工作中違反《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并納入年度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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