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城管規字〔2020〕2號
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關于印發廣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我局對《廣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0年5月11日
廣州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確保我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取工作的順利開展,本著簡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則,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與環境衛生清潔服務費(居民衛生清潔費,機關、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個體戶清潔費,垃圾代運費,垃圾容器占用費)一并收取。
第三條 居民房屋無人居住,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予繳交生活垃圾處理費:
(一)每年自用水不超過1立方米;
(二)每年自用電不超過1千瓦時的。
第四條 居民生活垃圾處理費每月每戶收取5元,以一個居住單元(房號、戶口簿、租賃合同、房產證)為一戶,兩個單元合并使用的視為一戶計算。
第五條 非我市戶籍人口且居住在城中村出租屋的暫住人員每人每月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1元。暫住人員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入住當月起收取。
第六條 持民政部門核發的有效最低生活保障證,低收入困難家庭證以及特困供養證的困難群眾,免收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人員對免收的居民戶,要查驗其證件并登記證件編號。
第七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個體工商戶按實際排放量計收,每桶(0.3立方米)6元,容器容積小于0.3立方米的,按比例折算。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個體工商戶按月交費,計費的依據為每天排放垃圾量(以“桶”為計算單位)的全月合計數。
第八條 從業人員不足6人,套內面積少于50平方米,非從事餐飲服務、食品加工銷售、生產加工經營的單位、個體工商戶,生活垃圾處理費不便按“桶”為單位計算時,按每月6元計算。
第九條 公共交通(汽車、輪船、火車、地鐵、飛機)的垃圾,應由公共交通經營單位在終點站、港口設置容器收集,按垃圾量(以“桶”為計算單位)計交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條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居民、暫住人員在與本戶、本人居屋相連的處所從事經營服務活動(俗稱“前店后居”),或機關、企事業單位大院內有居民、暫住人員居住的,產生的生活垃圾應與居民、暫住人員產生的生活垃圾分開收集,并按照本細則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的規定分類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一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由交費者所在地環境衛生專業服務單位收取,具體收費單位和區域由所屬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有物業管理服務的居民小區可以由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單位代收。
農村地區的生活垃圾處理費可按照村民自治和一事一議的原則由本村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單位應按稅務部門的相關規定向交費者提供正式發票。
第十三條 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取實行屬地管理,并實行專款專用。各區應建立生活垃圾處理費收取和使用管理制度,將生活垃圾處理費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處置。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將收取的生活垃圾處理費及時上繳各區財政,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審核監督。未及時足額上繳的單位,按滯留財政資金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