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城管規字〔2019〕1號
廣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廣州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投訴、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各區城管局:
為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積極投訴、舉報破壞廣州市水域環境衛生的違法行為,現制定《廣州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投訴、舉報獎勵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廣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2019年1月7日
廣州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投訴、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制定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我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鼓勵公眾參與維護水域市容環境衛生,舉報水域市容環境衛生違法行為,支持配合職能部門及時發現、整改和查處水域市容環境衛生問題,營造良好的水域環境,根據《廣州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市內各級市容環境衛生監管機構、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對社會公眾舉報屬于其監管職責范圍內的水域市容環境衛生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并依法作出處理后,予以相應物質獎勵的行為。
第三條(違法行為情形) 本辦法所稱水域市容環境衛生違法行為,按照《條例》進行認定,重點包括以下情形和行為:
(一)船舶進入廣州水域時開放、使用直排式廁所,或者在本市景觀水域內從事客運、旅游、觀光、娛樂等服務的船舶上設置直排式廁所的。
(二)涉水工程施工現場未采取相應圍蔽、圍堰等水域市容環境衛生保障措施的,或者工程完工后不及時清理施工現場造成水域嚴重污染的。
(三)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城市水域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撈、收集、運輸活動的。
(四)從事城市水域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撈、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清撈、收集的垃圾的。
(五)未經許可從事建筑廢棄物水上運輸的。
(六)建筑廢棄物水上運輸企業有如下行為的:使用開底船;向水體傾倒、偷排建筑廢棄物的;裝卸、運輸過程中揚塵或者撒漏建筑廢棄物的;破壞、拆除行駛及裝卸記錄儀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使其不能正常使用的。
(七)建筑廢棄物水運碼頭為開底船、未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或者未取得《廣州市建筑廢棄物處置證》的船舶提供建筑廢棄物裝載服務的。
(八)在市區主要水域管理范圍內違法經營餐飲業的。
(九)在水域管理范圍內亂搭建、亂堆放情節嚴重的。
(十)向水域傾倒或者排放糞便、淤泥、未進行沉淀處理的泥漿水的。
(十一)向水域大量拋棄動物尸體的。
(十二)在水域管理范圍內建造和使用直接將糞便排入水域的廁所的。
(十三)損壞或者擅自移動、占用水域環境衛生設備、設施的。
(十四)在河道、河涌、湖泊、水庫、水渠的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范圍內設置農貿市場或者家禽、家畜等養殖場的。
(十五)建設單位未按照設置計劃配置水域環境衛生設施,或者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關閉或者占用水域環境衛生設施的。
(十六)其他破壞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的違法行為。
第四條(舉報要求) 舉報人應當如實提供被投訴、舉報人或單位的詳細情況,包括地址、違法的基本事實(或基本衛生狀況描述)、違法時間及地點。必要時可向接受舉報的單位提供照片、錄像等資料。舉報人可以同時提供聯系方式及相關情況,以便回復處理結果和通知領取獎金。
第五條(舉報程序) 舉報應當通過電話、電子郵件、來信、來訪等方式進行。
舉報接聽電話為: 12345
舉報接收電子郵箱為:ssczfk@gz.gov.cn
第六條(舉報反饋) 接受舉報的單位在調查核實結束后10日內,除無法聯系舉報人外,應當采取電話或書面回復的形式向舉報人反饋核查結果。
第七條(獎勵對象與條件) 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人;但對匿名舉報案件查實后,可以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的,酌情給予獎勵。舉報獎勵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具體的舉報事實及證據。
(二)舉報內容事先未被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或者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掌握。
(三)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并已依法作出處理。
(四)同一環境違法行為有多人舉報的,按受理舉報的記錄,獎勵第一有效舉報人。
第八條(不予獎勵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舉報人提供的資料不詳,致使受理人員無法與舉報人取得聯系,或舉報人不協助、不配合,導致查處工作不能正常開展的。
(二)被舉報的違法行為在舉報前已被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立案的。
(三)針對同一違法事實的舉報行為已獲得環保、水務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獎勵的;
(四)不屬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或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職權處理范圍內的。
(五)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或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舉報的。
第九條(獎勵標準) 經查證核實的,由依法作出處理的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或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按照人民幣200元(含200元)——1000元(不含1000元)的范圍進行獎勵;舉報案情特別重大,經查證核實的,由依法作出處理的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或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按照人民幣1000元(含1000元)——5000元(含5000元)的范圍進行獎勵。
前款所稱的“案情特別重大”,是指根據《廣州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或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法作出罰款人民幣1萬元以上(含1萬元)的違法行為。
第十條(預算管理) 市、區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將所需獎勵資金列入年度預算安排,并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一條(獎勵審批) 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或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應在案件查結后一個月內,填寫《廣州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違法案件舉報獎勵審批表》,提出獎勵對象和獎勵金額,并注明有關事項,按照規定程序審批后,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
第十二條(獎金領?。?/span> 舉報人應當在接到領獎通知后三個月內,持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以現金、銀行卡等多種渠道領取獎金;逾期不領取的,視為放棄權利。
第十三條(獎金領取特殊情形) 舉報人無法現場領獎且無委托人的,應及時說明情況并提供身份證明、銀行賬號,由舉報獎勵部門將獎金匯至指定賬戶。
第十四條(如實舉報) 舉報必須實事求是,不得虛構、夸大、捏造事實,嚴禁借舉報名義對他人誣告、陷害,違者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監管要求) 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或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在調查核實情況時,不得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者復印件;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或泄露舉報人有關信息,違者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獎勵檔案) 建立健全獎勵檔案制度:包括舉報記錄、立案和查處情況、獎勵申請、獎勵通知、獎金領取記錄和資金發放憑證等。
第十七條(工作人員保密) 參與舉報獎勵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情況,違者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