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府規〔2021〕2號
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政府關于劃定增城區河湖管理范圍和水利工程
管理與保護范圍的公告
為進一步做好增城區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工作,保障行洪及工程安全,保護河湖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和《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廣州市水務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廣東省河湖管理范圍劃定技術指引》《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工作指引(試行)》《廣州市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等相關政策文件和工程設計、批復文件等依據,依法開展河湖管理范圍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工作。結合我區實際,現將我區河湖管理范圍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公告如下:
一、劃定范圍
全區215條河流、2個湖泊、97座水庫、77宗堤防、178座水閘、108座泵站、3個灌區(平面圖詳見附件)。
二、劃定標準
根據《廣東省河湖管理范圍劃定技術指引》(粵河長組〔2019〕1號)、《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工作指引(試行)》和《廣州市水務管理條例》《廣州市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有關要求,河湖管理范圍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標準如下:
(一)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圍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行洪區以及兩岸堤防和護堤地;有堤防的江心洲,堤防、護堤地及堤防迎水側以外屬于河道管理范圍。
增江堤防和捍衛重要城鎮或者五萬畝以上農田的堤防,其管理范圍為內、外坡堤腳每側外延三十米;捍衛一萬畝至五萬畝農田的堤防,其管理范圍為內、外坡堤腳每側外延二十米。
(二)無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圍
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和行洪區;無堤防的江心洲,歷史最高洪水位所淹沒范圍屬于河道管理范圍。
(三)湖泊管理范圍
湖泊管理范圍為湖泊設計洪水位以下的區域,包括湖泊水體、湖盆、湖洲、湖灘、湖心島嶼、湖水出入口,以及湖水出入的涵閘、泵站等工程設施及其管理范圍。
湖泊岸線帶已建設堤防的,應按第(一)點的有關規定基礎上劃定湖泊管理范圍。
(四)水庫管理與保護范圍
1.工程管理范圍。
工程區:擋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電站廠房的占地范圍及其周邊。其中,中型水庫五十米,主、副壩下游壩腳線外二百米;小型水庫二十米,主、副壩下游壩腳線外二十米。
庫區:水庫壩址上游壩頂高程線或土地征用線以下的土地和水域。
2.工程保護范圍。
工程區:中型水庫的工程區、生產區的主體建筑物二百米,其他附屬建筑物五十米;小型水庫主體建筑物管理范圍邊界外延五十米。
庫區:水庫壩址上游壩頂高程線或者土地征用線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嶺脊之間的土地。
(五)堤防管理與保護范圍
1.工程管理范圍:工程區包括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圍及其周邊。其中,增江堤防和捍衛重要城鎮或五萬畝以上農田的其他江海堤防,從內、外坡堤腳算起每側三十米;捍衛一萬畝至五萬畝農田的堤防,從內、外坡堤腳算起每側二十米。堤防工程背水側管理范圍線與河道、湖泊管理范圍線重疊的,劃定堤防工程管理范圍可與劃定有堤防河道及湖泊的管理范圍一并實施。
2.工程保護范圍:堤防工程區、生產區的主體建筑物二百米,其他附屬建筑物五十米。
(六)水閘管理與保護范圍
1.工程管理范圍:工程區包括水閘工程各組成部分(包括上游引水渠、閘室、下游消能防沖工程和兩岸聯接建筑物等)的覆蓋范圍以及水閘上、下游、兩側的寬度。其中,大型水閘上、下游寬度三百至一千米,兩側寬度五十至二百米;中型水閘上、下游五十米,兩側寬度五十米;小型水閘上、下游十米,兩側寬度十米。
2.工程保護范圍:水閘工程區的主體建筑物二百米,其他附屬建筑物五十米。
泵站等其他水利工程的管理與保護范圍,參照上述標準劃定。
(七)灌區(干渠)管理與保護范圍
1.工程管理范圍。
主要建筑物占地范圍及周邊:中型工程三十米。
渠道:左、右外邊坡腳線之間用地范圍。
2.工程保護范圍。
灌區(干渠)的工程區、生產區的主體建筑物二百米,其他附屬建筑物五十米;中型渠道十五米,小型渠道十米。
三、管理要求
(一)根據《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1.建設房屋等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
2.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3.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桿作物;
4.設置攔河漁具;
5.棄置、堆放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和其他阻礙行洪或者污染水體的物體;
6.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在堤防和護堤地,禁止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與防汛搶險無關的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
(二)根據《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1.興建影響水利工程安全與正常運行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
2.圍庫造地;
3.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礦、葬墳以及在輸水渠道或管道上決口、阻水、挖洞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動;
4.傾倒土、石、礦渣、垃圾等廢棄物;
5.在江河、水庫水域內炸魚、毒魚、電魚和排放污染物;
6.損毀、破壞水利工程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和設備;
7.在壩頂、堤頂、閘壩交通橋行駛履帶拖拉機、硬輪車及超重車輛,在沒有路面的壩頂、堤頂雨后行駛機動車輛;
8.在堤壩、渠道上墾植、鏟草、破壞或砍伐防護林;
9.其他有礙水利工程安全運行的行為。
在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不得從事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及污染水質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陡坡開荒、伐木、開礦、堆放或排放污染物等活動。
(三)河道管理范圍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內建設項目許可類型: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公共休閑、景觀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以及有關技術要求,不得影響河勢穩定、危害堤防安全。其工程建設方案應當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不得開工建設。涉河建設項目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土地,跨越河道空間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設單位應當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工程設施建設的位置和界限核準后,方可開工建設;進行施工時,應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位置和界限進行。涉河建設項目涉及航道和航道保護范圍的,應當事先征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意見。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各類建設項目,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其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在通航水域的,應當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需要占用土地的,在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該工程設施的位置和界限審查批準后,建設單位方可依法辦理開工手續;工程施工應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監督,竣工驗收應當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四、此公告內容屬于行業管理,不改變土地的權屬,也不作為土地權屬的證明材料。
五、本公告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公告。
附件:增城區河湖管理范圍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平面圖.rar
附件
廣州市增城區人民政府
2021年7月6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