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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統一編號: ZC0320240006
  • 文  號: 增開投促規字〔2024〕1號
  • 實施日期: 2024年06月25日
  • 失效日期: 2029年06月25日
  • 發布機關: 增城經濟技術開發區投資促進局
  • 文件狀態:

增城經濟技術開發區投資促進局關于印發增城區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第二次修訂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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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開投促規字〔2024〕1號

增城經濟技術開發區投資促進局關于印發增城區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第二次修訂版)的通知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開發區各部門

  《增城區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第二次修訂版)》業經區政府常務會議(3屆95次)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開發區投資促進局反映。


增城經濟技術開發區投資促進局

2024年6月25日


增城區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引導基金管理辦法(第二次修訂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增城區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管理,吸引國內外優質企業在我區集聚,發揮資本對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的支撐作用,推動我區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引導基金,是指由增城區人民政府安排設立并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之一,其宗旨是發揮市場資源配置作用和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堅持新發展理念,按照高質量發展的要求,加快發展新經濟,培育壯大新動能。

  第三條 引導基金以參股子基金或直接股權投資的方式,投資新經濟、新動能產業項目。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參股子基金,是指引導基金與社會資本合作發起設立或增資各類投資基金進行投資運作。由引導基金參與投資的基金統稱為引導基金的子基金(以下簡稱“子基金”)。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直接股權投資,是指引導基金以直接股權投資方式,支持由增城區投資促進工作領導小組審議通過的、符合增城區產業政策的項目。直接股權投資金額比例最高不超過當期引導基金實繳金額的50%。

  第六條 引導基金于2018年設立,首期規模為4億元,存續期為10年,到期后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延期。引導基金資金來源主要包括:

  (一)區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

  (二)引導基金運作所產生的收益及退出回收的資金(按程序統籌使用部分除外);

  (三)個人、企業或社會機構無償捐贈的資金;

  (四)其他資金來源。

  第七條 區財政局安排首期出資,往后根據年度預算、項目投資進度或實際用款需要,安排后續出資。若引導基金的對外投資金額未達到當期基金規模的60%,則區財政局順延安排后續出資。

  第八條 引導基金實行決策與管理相分離的管理體制,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范風險”的原則運行。

  (一)政府引導。發揮政府在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建設中的調控職能,創新財政支持經濟發展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投向新經濟、新動能項目,推動實現政策導向和目標,但政府相關部門不參與基金的具體運作,不指定具體項目。

  (二)市場運作。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引導基金通過參股子基金的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投資方向。子基金的日常管理、項目投資、投后管理等工作由專業的基金管理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政府相關部門和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不干預子基金的具體管理和運作。

  (三)科學決策。建立科學的決策機制,遵循專業細致的決策原則,引導基金和子基金的管理、投資等決定以科學合理、程序優化為準繩。

  (四)防范風險。對引導基金參股子基金決策、基金管理機構治理、資金監管等方面進行規范,防范資金運作風險。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九條 成立增城區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引導基金管理小組(以下簡稱“引導基金管理小組”),行使引導基金決策管理職責。引導基金管理小組由區分管領導任組長,區財政局(區國資局)和開發區投資促進局的主要領導任副組長,開發區投資促進局、開發區科技創新局、區發展和改革局、區科工商信局、增城區產投集團和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等單位各一名分管領導任組員。

  引導基金管理小組作為引導基金的主管機構,經區政府授權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定引導基金發展戰略和規劃,并根據增城區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高質量發展政策導向,確定引導基金主要投資方向;

  (二)審定引導基金相關管理制度;

  (三)審定引導基金年度投資計劃;

  (四)審定子基金管理機構的遴選結果;

  (五)根據投資運作情況調整引導基金規模;

  (六)審定引導基金對子基金的市場化退出方案;

  (七)監督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執行引導基金管理小組決議;

  (八)審定引導基金直接股權投資項目方案和退出方案;

  (九)區政府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十條 引導基金管理小組下設引導基金管理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開發區投資促進局,負責日常事務,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組織召開引導基金管理小組工作會議;

  (二)組織召開引導基金評審委員會會議;

  (三)承辦引導基金管理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對引導基金年度運作情況開展績效評價。

  第十一條 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主要職責如下:

  (一)執行引導基金管理小組的決議;

  (二)負責子基金管理機構的遴選;向社會公開發布年度引導基金申報指南,受理子基金管理機構的申報,在對擬投資的子基金或合作方開展盡職調查和投資分析后,由評審會對引導基金設立或參股子基金的投資方案進行評審,并將評審后的子基金管理機構遴選結果上報引導基金管理小組審定;

  (三)負責對直接股權投資項目開展盡職調查和投資分析,并將投資分析后的直接股權投資項目上報引導基金管理小組審定;

  (四)管理引導基金以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的子基金承擔有限責任,代表引導基金對所投資子基金行使投資人權利;

  (五)向引導基金管理小組上報引導基金年度投資計劃;

  (六)對子基金及直接股權投資項目運作進行監督,并每半年定期向引導基金管理小組報送運作情況;子基金的使用出現違法違規和偏離政策導向等情況時,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可以按協議代表引導基金辦理退出子基金的相關手續;

  (七)負責完成引導基金對子基金非市場化方式的退出;

  (八)負責開展引導基金直接股權投資項目的投后管理及退出實施等專業化運作;

  (九)協調區產業部門,為子基金提供項目信息查詢和項目對接服務;

  (十)對子基金托管銀行履行托管協議情況進行考核;

  (十一)承辦引導基金管理小組、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參股子基金運作管理

  第十二條 引導基金采取母基金運作方式,包括通過參股投資方式,引導社會資本共同在增城區發起設立子基金;或者通過增資、受讓股權(或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等方式參股投資已經成立的新經濟、新動能產業投資基金。

  第十三條 子基金采取市場化機制運作,依據章程或合伙協議等相關協議的約定進行投資、管理和退出。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監督子基金的投資和運作,但不參與子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條 引導基金投資的主要要求如下:

  (一)注冊地。新設的子基金應在增城區內注冊;通過增資、受讓股權(或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等方式參股投資已經成立的新經濟、新動能產業投資基金,子基金需將注冊地遷至增城區內。

  (二)基金規模。引導基金投資單個子基金的最高出資額原則上不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且原則上不能成為第一大股東。若超出該限制,需提請區政府另行審定。

  (三)基金投向。引導基金投資于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新經濟和高新技術產業及戰略性新興產業等新動能項目,主要包括以下方向:

  1.戰略性新興產業。新能源汽車、低空經濟、人工智能、新型顯示、電子及信息通信、生物醫藥與健康醫療、新材料與高端裝備制造、新能源與節能環保、時尚創意。

  2.現代服務業。物流業、信息服務業、電子商務、商務服務業、會展業、科技服務業、文化產業、知識產權服務業、旅游業、體育產業、健康產業。

  3.廣州制造2025。智能裝備及機器人、新一代信息技術、新材料與精細化工、能源及環保裝備、軌道交通、高端船舶與海洋工程裝備、航空與衛星應用、都市消費工業。

  4.其他方向。大數據、數字創意、智能家居、量子科技、區塊鏈、太赫茲、天然氣水合物、納米科技、工業互聯網、鄉村振興、美麗鄉村、村級工業園改造等領域,以及國家、省、市明確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

  (四)項目投資期限。子基金需在自引導基金以參股投資方式形成子基金的股權(或合伙企業財產份額)后的3年內完成項目投資,且項目退出時間需早于子基金的到期期限。

  (五)存續期限。子基金的存續期限不少于3年,最長不得超過引導基金的到期期限。其中,子基金存續期內,投資于增城區內企業的資金總額不得低于引導基金參股出資的金額。

  (六)委托管理。子基金治理結構必須符合法律要求,委托專業管理機構負責子基金的日常投資和管理。

  (七)設立方式。子基金可以選擇公司制或合伙制形式設立,須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設立和運作。

  (八)出資時間。引導基金與其他投資人對子基金的出資應分期同步同比例到位。引導基金和其他投資人按照投資協議,將實繳資金分期同比例撥付至子基金賬戶。

  (九)平層結構。子基金各出資方應當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明確約定收益處理和虧損負擔方式。引導基金不得向其他投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不得承諾最低收益。

  (十)風險控制。子基金單個項目投資金額不得超過子基金資產總值的20%。

  (十一)信用激勵。申請引導基金參股子基金時,在受理、調查、評審等環節對信用良好的申請人和機構予以優先辦理及考慮,包括被列入A級納稅人等全國守信激勵名單的主體、在廣州市企業綜合信用評價中表現良好的主體。

  第十五條 關于子基金投資于增城區內注冊企業的認定標準如下:

  (一)投資主體認定。

  1.子基金;

  2.子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的其他股權投資基金,前提是在子基金投資期限內,已聯同子基金對同一企業完成投資。

  (二)增城區內企業認定。以下情形均可認定為投資增城區內企業:

  1.被投資企業的注冊地位于增城區內的;

  2.被投資企業在獲得投資后,在子基金投資期限內將注冊地遷入增城區,或者研發中心、生產基地、銷售公司等對增城區可產生稅收貢獻的子公司設立或遷入增城區的;

  3.為增城區引進落地被投資法人企業并有實質性經營活動的;

  4.投資的增城區外企業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增城區內企業的;

  5.投資的增城區外企業通過設立子公司形式將主要生產研發基地落戶增城區(子公司資產須不低于子基金對該企業的對應投資金額)的;

  6.子基金管理人在管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資(或以自有資金投資)增城區內企業或為增城區引進落地的企業;

  7.其他可認定為投資增城區內企業的。

  第十六條 子基金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以下業務:

  (一)投資于已上市企業股票,所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后,參股基金所持股份未轉讓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二)從事擔保、抵押、委托貸款、房地產(包括購買自用房地產)等業務;

  (三)投資于股票、期貨、企業債券、信托產品、非保本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四)投資于其他投資基金;

  (五)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贊助、捐贈等;

  (六)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七)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八)通過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的形式募集資金;

  (九)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十七條 子基金管理機構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設立,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且以貨幣形式實繳;

  (二)公司治理、內控機制和管理制度健全有效,具有豐富的投資管理經驗,歷史業績優秀,為投資基金配備專屬且穩定的管理團隊;

  (三)有健全的激勵約束機制、跟進投資機制、資產托管機制和風險隔離機制;

  (四)無負面信息,未被列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異常機構名單;

  (五)接受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涉及投資運作的質詢,并根據需要向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八條 引導基金應當與子基金的其他投資人在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中約定,子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將子基金相關重大事項向引導基金書面報告(具體報備工作向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提交)。子基金管理機構應在子基金完成項目投資事項后1個月內向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進行項目備案,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每半年將統計報表提交引導基金管理小組備案。

  第十九條 子基金管理機構應在每年7月和次年1月向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提交上半年和上年度子基金業務運作報告;在每年4月前提交上年度經審計的子基金財務報告和銀行托管報告。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視工作需要可委托專業機構對子基金進行審計。


第四章  引導基金申請和子基金管理機構遴選

  第二十條 申請引導基金參股子基金的程序:

  (一)公開征集。按照引導基金管理小組批準的引導基金年度資金安排計劃,由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向社會公開年度引導基金申報指南。申請人根據申報指南要求向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申報。

  (二)盡職調查。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對申請人資料、申報方案進行盡職調查和投資分析。

  (三)評審會評審。引導基金實行評審委員會制度評審,評審會根據盡職調查情況和投資分析情況,對子基金管理機構申報方案進行評審,申報方案需評審會全體評審人員七分之六(含)以上通過方能上報引導基金管理小組決策。評審委員會共七席,由開發區投資促進局、區財政局(區國資局)、區發展和改革局、區科工商信局、開發區科技創新局、區產投集團和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共同組成,每個單位委派一名相關負責人或指定一名外部專家參加評審。

  (四)引導基金管理小組決策。引導基金管理小組對經評審會評審的子基金管理機構遴選結果進行決策,子基金管理機構需經引導基金管理小組全體成員三分之二(含)以上通過方能最終入選。

  (五)社會公示。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對引導基金管理小組決策通過的子基金管理機構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日。

  第二十一條 新設立子基金申請引導基金出資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主要發起人(合伙人,下同)、子基金管理機構、托管銀行已基本確定,其他投資人(合伙人,下同)已初步落實,并保證資金按約定及時足額到位。

  (二)子基金所有投資人均以合法的資金認繳出資,除子基金管理機構外的單個機構投資人出資額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單個自然人投資人出資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子基金投資人數量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所有投資人均以貨幣形式出資,且全部出資須在3年內到位。

  (三)作為子基金管理人的子基金管理機構須對子基金實繳出資,具體出資比例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中約定。

  (四)作為子基金管理人的子基金管理機構已經具有一定數量的項目儲備并制定了第一階段的投資計劃。

  第二十二條 申請引導基金對現有新經濟、新動能產業投資基金進行增資或受讓股權(或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除需符合新設立子基金條件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投資基金已按有關法律法規設立,并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產品備案,且開始投資運作;

  (二)投資基金全體投資人首期出資已經到位,且不低于注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20%。

  第二十三條 已申請引導基金出資的子基金對外投資金額未達到子基金規模的60%,子基金管理機構不得繼續申請引導基金參股投資。


第五章  參股子基金投資退出和終止

  第二十四條 引導基金投資參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權(或合伙企業財產份額)在有受讓人的情況下可隨時退出,可通過到期清算、社會股東回購、股權(或合伙企業財產份額)轉讓(上市或非上市)等方式實現退出。

  第二十五條 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負責對子基金的退出時機進行考察,時機成熟時運作退出。

  第二十六條 引導基金退出前,子基金已實現盈利的,引導基金應按照出資份額比例獲取相應的分紅再退出。


第六章  直接股權投資項目的投資流程

  第二十七條 直接股權投資項目的投資決策流程:

  (一)項目來源。直接股權投資項目是由區投資促進工作領導小組審議,且符合增城區產業政策的項目。

  (二)初步篩選。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根據本辦法有關要求,對申報機構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符合性初審、盡職調查和投資分析,形成直接股權投資方案,并將符合條件的投資項目上報引導基金管理小組。

  (三)引導基金管理小組決策。引導基金管理小組對初步篩選通過的投資方案進行決策,直接股權投資方案需經引導基金管理小組全體成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能最終通過。

  第二十八條 直接股權投資項目的投資實施流程:

  (一)簽署協議。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負責落實引導基金與經審定的被投資企業簽訂投資協議等法律文件。

  (二)資金撥付。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負責落實引導基金對被投資企業的出資。

  (三)投后管理。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按照政府投資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本辦法規定,做好被投資企業的后續跟蹤管理及退出等工作。

  (四)退出實施。直接股權投資項目的退出,由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按照引導基金管理小組審定的直接股權投資的具體項目約定的退出方案實施退出。


第七章  激勵約束機制

  第二十九條 管理費支付:

  (一)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年度管理費,按其所管理的引導基金總規模核定,按年支付,每年從引導基金提取。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管理費根據績效評價結果確定,須由引導基金管理小組辦公室對引導基金年度運作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年度管理費與績效評價結果掛鉤,具體如下:

  1.績效評價結果得分低于60分,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年度管理費按引導基金總規模的0.5%核定;

  2.績效評價結果得分高于60分(含)且低于90分,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年度管理費按引導基金總規模的0.8%核定;

  3.績效評價結果得分高于90分(含),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年度管理費按引導基金總規模的1%核定。

  (二)引導基金管理小組應繼續研究完善績效評價管理機制,建立健全引導基金配套的績效評價管理辦法,對引導基金政策目標、政策效果進行綜合績效評價。

  (三)子基金管理機構按照子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協議約定提取管理費用。年度管理費用一般參照子基金實繳出資規模的1%-2%確定,管理費用由子基金支付。

  第三十條 引導基金以參股投資方式形成子基金的股權后退出,子基金其他投資人享有優先受讓引導基金占有份額的權利。引導基金退出時定價如下:

  (一)引導基金投入不超過3年的,轉讓價格參照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與股權轉讓時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的收益之和確定,計算公式:轉讓價格=引導基金出資金額+引導基金出資金額×同期定期存款利率×期限。

  (二)引導基金投入在3年以上不超過5年的,轉讓價格參照引導基金原始投資額加上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的收益之和確認,計算公式:轉讓價格=引導基金出資金額+引導基金出資金額×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期限。

  (三)引導基金投入超過5年的,按照市場化方式退出。

  第三十一條 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則,引導基金按市場化方式退出子基金項目或直接股權投資項目時,按引導基金投資項目增值收益(回收資金扣減引導基金對項目的出資及退出稅收、子基金管理機構正常獎勵部分(不含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等各項費用,本條下同)的20%獎勵給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

  第三十二條 引導基金按市場化方式退出子基金項目或直接股權投資項目時,根據子基金投資于增城區內注冊企業的資金總額與引導基金參股出資的資金額度的比例(以下簡稱“投資比例”),引導基金可將獎勵給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后的該參股子基金增值收益(以下簡稱“剩余利潤”),按一定比例獎勵給予子基金管理機構和子基金其他投資人,具體如下:

  (一)投資比例在100%—120%(含)的,將剩余利潤的20%獎勵給子基金管理機構和子基金屆時的其他投資人;

  (二)投資比例在120%—150%(含)的,將剩余利潤的30%獎勵給子基金管理機構和子基金屆時的其他投資人;

  (三)投資比例在150%—200%(含)的,將剩余利潤的50%獎勵給子基金管理機構和子基金屆時的其他投資人;

  (四)投資比例超過200%的,將所有剩余利潤獎勵給子基金管理機構和子基金屆時的其他投資人。

  第三十三條 子基金投資在增城區內注冊企業的比例不能低于引導基金出資的100%。若子基金在自引導基金以參股投資方式形成子基金股權后的3年內,投資于增城區內注冊企業的比例低于引導基金出資的100%的,引導基金無需其他投資人同意即可選擇退出,并且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退回全部出資金額;

  (二)要求子基金管理機構或(及)子基金其他投資人共計向引導基金支付以同期定期存款利率的2倍計算的違約金,違約金計算公式:違約金=引導基金出資金額×同期定期存款利率×2×期限;

  (三)有權依約取消該子基金管理機構申報增城區產業引導基金的資格;

  (四)有權向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申請對該子基金管理機構相關失信行為依法認定并予以懲戒。


第八章  風險控制

  第三十四條 引導基金應與其他投資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中約定,引導基金應對參股子基金所投資項目做合規性審查,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引導基金可無需其他投資人同意,有權選擇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確認后超過1年,子基金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的;

  (二)引導基金出資資金撥付子基金賬戶1年以上,子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子基金投資領域和階段不符合政策目標的;

  (四)子基金未按子基金章程約定投資的;

  (五)子基金管理機構發生實質性變化的。

  第三十五條 引導基金參股投資的,應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明確參股子基金的主要發起人不得先于引導基金退出子基金。

  第三十六條 引導基金應與其他投資人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中約定:

  (一)引導基金以出資額為限對子基金債務承擔責任,除參股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中約定外,引導基金不要求優于其他投資人的額外優惠條款;

  (二)子基金在發生清算(包括解散和破產)時,按照法律程序清償債權人的債權后,剩余財產按比例清償引導基金及子基金其他投資人;當子基金清算出現虧損時,首先由子基金管理機構以其對子基金的出資額承擔虧損,剩余由引導基金及子基金其他投資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三十七條 引導基金應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中明確約定,引導基金作為投資人,有權委派代表作為觀察員參加子基金的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享有查閱子基金檔案文件、監督子基金按照相關協議及本辦法規定的要求進行投資運作等權利,對違反本協議規定的產業投資領域或禁止從事業務,或者違反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協議)的事項,觀察員有權向子基金股東會(或合伙人會議)、董事會或投資決策委員會提出否決意見。

  第三十八條 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要加強對引導基金所參股子基金資金使用的監管,密切跟蹤其經營和財務狀況,防范財務風險。

  第三十九條 對引導基金運作中的各種違規行為和子基金主要發起人弄虛作假騙取引導基金或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揮霍浪費引導基金等行為,應當依法、依約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需委托具有相關經驗的商業銀行進行托管,具體負責引導基金資金撥付、清算和日常監控。托管銀行應定期報告引導基金資金情況。

  第四十一條 直接股權投資資金主要服務于增城區產業發展,根據股權投資風險的特點,若直接股權投資項目的出資出現損失,損失總額最高不得超過引導基金累計出資總規模的15%。


第九章  引導基金監督

  第四十二條 引導基金管理小組對引導基金運行情況進行監督,視工作需要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審計,定期對引導基金的政策目標、政策效果及投資運行情況進行績效評估。

  第四十三條 引導基金管理小組負責對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進行業績考核和評估檢查。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應于每年6月30日前,將以前年度引導基金運作及引導基金托管等情況書面報告引導基金管理小組。主要包括:

  (一)引導基金投資運作情況;

  (二)引導基金撥付、退出、收益、虧損情況;

  (三)經審計的子基金、直接股權投資項目的財務報告;

  (四)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的經營情況、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對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最近1年的審計報告。

  第四十四條 對監管中發現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存在或可能存在失職、不盡職等問題和隱患的,引導基金管理小組應當向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提出書面整改意見或質詢。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應當按要求進行整改或進行合理說明。不按要求整改完善或連續兩次不能合理說明的,引導基金管理小組有權更換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

  第四十五條 引導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應在每半年第一周內,將前半年引導基金及其子基金投資及運作等情況報送給區發展和改革局。發生重大事項或變更情況時需隨時報送。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未規定的有關內容,適用廣州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相關制度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原《增城區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引導基金管理辦法(修訂版)》(增科工信規字〔2021〕1號)同時廢止。本辦法修訂前已簽訂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的子基金,可選擇參照本辦法執行。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增城經濟技術開發區投資促進局綜合科

  2024年6月2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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