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天府辦規〔2020〕1號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天河區區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各部門:
《天河區區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已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市場監管局反映。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4月15日
天河區區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政府質量獎勵制度,規范區長質量獎評審工作,樹立質量先進標桿,推動質量發展,建設質量強區,提高全區產品、服務、工程和環境質量水平,全面提升天河區的國際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國務院關于印發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的通知》,結合我區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天河區區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區長質量獎)是天河區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獎。授予在天河區登記注冊、依法納入天河區統計、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質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創新能力在國內同行業處于領先地位、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企業或組織。
第三條 區長質量獎的評定以“好中選優、樹立標桿”為宗旨,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在企業或組織自愿申報的基礎上,嚴格按照程序和標準開展。
第四條 區長質量獎原則上每三年評選一屆,每屆獲獎企業或組織不超過5個。評選范圍涵蓋“四大質量”所涉及的企業或組織,但名額不平均分配,獎項設置要與我區的產業發展總體目標和特色優勢產業相一致,獎項可以少額或空缺。對于獲得區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優先推薦申報區級以上質量獎或其他項目。
第五條 區長質量獎的評定不向企業或組織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設立天河區區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由分管副區長擔任評審委員會主任,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和區市場監管局局長擔任副主任,成員由區發展改革局、區教育局、區科工信局、區財政局、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住建園林局、區農業農村局、區商務金融局、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區衛生健康局、區應急管理局、區市場監管局、區統計局、天河中央商務區管委會、區生態環境分局、天河科技園管委會、天河區稅務局有關負責人組成。
第七條 評審委員會主要職責是組織、推動、指導區長質量獎評審活動,審定區長質量獎評審標準、實施細則和評審工作程序,研究決定區長質量獎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提出擬獎勵名單報區政府審定。
第八條 評審委員會下設評審辦公室(設在區市場監管局),作為評審委員會的具體辦事機構,負責組織、協調評審的日常管理工作。辦公室人員組成、工作制度、議事規則等,由評審委員會審定并公布。評審辦公室主任由區市場監管局局長兼任。評審辦公室的主要職責:
(一)擬(修)訂天河區區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等規章制度;
(二)受理企業或組織提交的申報材料;
(三)組織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及日常監督管理;
(四)向社會公開招選評審專家,建立專家庫,負責評審專家的培訓考核,組建獨立的評審專家組;
(五)向評審委員會報告區長質量獎的評審工作情況,提請評審委員會審議擬獲獎企業或組織候選名單。
(六)組織宣傳、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方法、技術以及應用成果。
第九條 材料評審、現場考評、綜合評價等評審工作由評審專家組按規定進行。
第十條 區發展改革局、區教育局、區科工信局、區住建園林局、區農業農村局、區商務金融局、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區衛生健康局、區市場監管局、區生態環境分局等部門,天河中央商務區管委會、天河科技園管委會、本區各行業協會分別負責本系統、本轄區、本行業企業的培育、推薦工作,積極宣傳發動企業申報。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 申報區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區注冊登記并正常運行5年以上,從事合法生產經營;
(二)符合國家、省、市的產業、環保、質量、醫療衛生、教育、安全生產等政策,列入國家強制監督管理范圍的應取得相應證照;
(三)具備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標準體系和測量管理體系,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并有效運行,質量管理成績顯著,自主創新能力、品牌戰略實施能力、市場競爭力等處于國內或同行業領先地位;
(四)具有杰出的經營業績或社會貢獻。其中,企業或盈利性組織的經營規模、年利稅額、總資產貢獻率等指標在近3年(取平均值)位居區內同行業前列;非盈利性組織,其社會貢獻位于行業前列,并獲得主管部門或區行業協會推薦;
(五)品牌優勢突出,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近3年內沒有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教育等事故,沒有因違反質量監督、知識產權、勞動保障、環保、安全生產、工程建設、衛生計生、教育管理、稅收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受到刑事或行政處罰,且申報時沒有欠繳稅款。
第十二條 已獲得中國質量獎、廣東省政府質量獎、廣州市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不再申報區長質量獎。
第四章 評定標準
第十三條 區長質量獎評審標準依據《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為基礎制定。具體評價工作結合天河區實際實施,評價標準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和實踐的發展適時進行修訂。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四條 每屆評審經省政府批準后按如下程序進行:
(一)公布評審相關事項。
評審辦公室公布本屆評審工作方案以及相關要求。
(二)申報。
企業或組織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申報表格,提交自評報告和相關證明材料,按規定日期報送評審辦公室。(申報啟動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
(三)材料初審。
評審辦公室會同區發展改革局、區教育局、區科工信局、區住建園林局、區商務金融局、區應急管理局、區市場監管局、區生態環境分局等部門進行資格審核,確定符合申報資格的企業或組織名單。(申報截止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材料評審。
評審專家組根據評定標準和其他評審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材料評審報告,并按得分高低排序,提出進入現場考評的候選企業建議名單(一般不超過10家)。材料評審得分占評審總分權重的30%。(材料初審完成后45個工作日內完成)
(五)現場考評。
評審專家組對候選企業或組織進行現場考評,形成現場考評報告。現場考評得分占評審總分權重的70%。(材料評審完成后45個工作日內完成)
(六)評審辦公室評估。
評審辦公室根據材料情況和現場考評情況,綜合考慮區域發展定位和戰略方向、行業代表性和評審總分排名,提出獲獎企業或組織建議名單,提交評審委員會審議。(現場考評完成后25個工作日內完成)
(七)審議公示。
評審委員會對評審辦公室提交的評審工作報告和建議獲獎企業或組織名單進行審議,確定獲獎初選企業或組織名單,向社會進行為期15天的公示。評審辦公室負責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間的投訴并向評審委員會提交書面核查報告。(公示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
(八)審定報批。
評審委員會根據公示情況,審議確定擬獲獎企業或組織名單報區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布。(公示結束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六章 獎勵及經費
第十五條 區政府對獲區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進行表彰和獎勵,對獲獎企業或組織頒發獎牌、證書,給予每家獲獎企業或組織一次性獎勵60萬元。
第十六條 對于獲得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廣東省政府質量獎、廣州市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3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七條 獎勵經費及工作運行經費列入區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十八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的獎勵金主要用于企業或組織質量管理的持續改進,其中對質量管理成績顯著的個人獎勵額度,不得高于總獎勵金的50%。
第七章 推廣與應用
第十九條 評審辦公室應當會同區發展改革局、區教育局、區科工信局、區住建園林局、區農業農村局、區商務金融局、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區衛生健康局、區市場監管局、天河中央商務區管委會、區生態環境分局、天河科技園管委會等部門,重點在現代服務業、先進制造業以及工程建設、醫療衛生、環保、教育、公共服務領域推動卓越績效模式的應用,促進產品、服務、工程和環境質量的提升。
第二十條 區發展改革局、區科工信局、區住建園林局、區農業農村局、區商務金融局、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區衛生健康局、區市場監管局、天河中央商務區管委會、區生態環境分局、天河科技園管委會等部門應當加大對質量改進和創新活動的扶持力度,積極宣傳、推廣獲獎企業或組織的先進經驗和成果。
第二十一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有義務按照評審辦公室的推廣計劃,宣傳、交流其質量管理的成功經驗,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發揮模范帶動作用,促進全區質量管理整體水平的提高。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對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區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由評審委員會提請區政府撤銷其區長質量獎獎項,收回證書、獎牌,追繳獎金,并向社會公告。該企業或組織終身不得參加區長質量獎的評審。
第二十三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審辦公室提請評審委員會報區政府撤銷其區長質量獎獎項,收回證書、獎牌,并予以曝光。該企業此后連續兩屆不得申報區長質量獎。
(一)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環境污染、衛生等事故的;
(二)產品被國家或省、市、區質量監督抽查判定為嚴重不合格、或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的;
(三)因產品、服務、工程、環保質量問題被國外通報或索賠,造成國家形象和信譽受到較大損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被人民法院或政府職能部門判定存在欺詐消費者行為,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
(五)發生重大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案件,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四條 獲得區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應當持續改進質量管理,不斷追求卓越。獲獎企業或組織應當自獲獎次年起五年內,于每年12月份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交年度卓越績效管理情況報告。
第二十五條 獲獎企業對外宣傳時必須注明獲獎年度,但不得在產品或其包裝上標注獲獎稱號。
第二十六條 承擔區長質量獎評審任務的機構和人員要嚴守工作紀律,依法保守企業的商業秘密,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審。
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響的機構或個人,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并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依法、依規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除本辦法規定的區長質量獎評審機構外,本區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進行區長質量獎的評審活動。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應依據本辦法制定材料評審、現場考評等相應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屆滿或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依據變化,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4月1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