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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統一編號: NS0220210003
  • 文  號: 穗南府辦規〔2021〕2號
  • 實施日期: 2021年09月15日
  • 失效日期: 2026年09月14日
  • 發布機關: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件狀態: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市南沙區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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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府辦規〔2021〕2號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市南沙區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細則的通知

鎮(街),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州市南沙區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向區公安分局反映。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913日


廣州市南沙區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弘揚社會正氣,鼓勵見義勇為并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和《廣州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辦法》,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區行政區域內實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工作。

本區戶籍居民在本區行政區域外實施見義勇為行為,參照本細則予以獎勵和保障。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見義勇為,是指根據《廣州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辦法》規定,不負有法定職責、法定義務的人員,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或者實施救人、搶險、救災等行為。

保安員、輔警、治安聯防員、交通協管員等負有約定義務的人員,與違法犯罪分子英勇搏斗或者實施搶險、救災、救人行為,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

公民救助有贍養和撫養義務的直系親屬的行為、有監護職責的公民救助被監護人的行為,應當視為履行法定義務,不認定為見義勇為行為。

第四條 本細則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日常工作由同級公安機關負責,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教育、衛生健康、住房城鄉建設、審計、司法行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相關工作。

區級的工會、團委、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應當協助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障工作。

第五條 區人民政府成立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負責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

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由區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教育、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司法行政等部門人員和相關專業人員組成,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日常工作由公安機關負責。

第六條 符合本細則第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行為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可以向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申請確認見義勇為行為。有關單位和個人也可以舉薦見義勇為人員。

申請、舉薦確認見義勇為的,應當自行為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沒有申請人、舉薦人的,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可以依照職權予以確認。

第七條 向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申請確認見義勇為行為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為人的身份等有關基本情況;

(二)行為人受傷、殘疾或者死亡的,提交診療記錄、法醫鑒定結論、司法鑒定結論、殘疾證、死亡證等材料;

(三)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相關材料或者公安機關的詢(訊)問材料。

(四)有關單位、人員的見證材料。

確實無法提供的材料,由申請人書面告知承諾。

第八條 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受理見義勇為書面確認申請或者舉薦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組織調查、取證,于受理之日起30日內組織評定并作出書面決定;情況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區評定委員會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告知申請人或者舉薦人。對未確認為見義勇為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舉薦人并說明理由。

行為發生地派出所在收到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通知或單位、個人申請、舉薦確認見義勇為行為的相關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應當開展調查、取證,積極還原事件的真實經過,15日內將調查取證情況、材料報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組織評定。

第九條 區見義勇為申請確認的日常工作由區公安機關組織開展;遇有重大、疑難問題的,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召開全體成員會議,由全體成員進行投票表決,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當出現票數相同的,由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再次召開全體成員會議進行表決,作出決定。

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每季度向各成員單位書面通報或者定期召開會議通報見義勇為確認的工作情況。

第十條 對擬確認為見義勇為的人員,除《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應當將其事跡在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予以公示并征求公眾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不計入確認工作時間。

被確認為見義勇為的人員名單和事跡,除《廣東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在每年的財政預算中安排見義勇為專項經費,制定經費使用管理辦法,并視經費使用情況及時調整,專款專用。專項經費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區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二條 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實行精神獎勵、物質獎勵和社會保障相結合的原則。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對確認的見義勇為人員可以給予下列表彰或者獎勵:

(一)通報嘉獎;

(二)頒發獎金;

(三)授予見義勇為榮譽稱號。

第十三條 見義勇為人員除享受國家、省市有關撫恤補助規定的相應待遇外,經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確認,由區人民政府頒發一次性撫恤獎金:

(一)犧牲的,頒發30萬元撫恤獎金;見義勇為事跡特別突出、影響特別巨大的,酌情增加撫恤獎金。

(二)喪失勞動能力的,根據《關于印發〈廣東省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關于見義勇為的確認辦法〉(試行)的通知》(粵見義勇為〔2013〕7號)第八條規定的傷殘等級,頒發5萬元至30萬元撫恤獎金: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頒發20萬元至30萬元撫恤獎金;

2.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頒發10萬元至20萬元撫恤獎金;

3.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頒發5萬元至10萬元撫恤獎金。

(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等發布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構成重傷的,根據受傷程度輕重頒發5萬元至20萬元撫恤獎金;構成輕傷的,根據受傷程度輕重頒發5萬元以下撫恤獎金。

(四)對輕微傷及未達輕微傷標準,但是見義勇為行為事跡突出,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視情況頒發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撫恤獎金,情節特別突出的,酌情增加。

1.在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生命財產正在受不法侵害時,挺身而出積極保護或設法救援的;

2.協助公安、司法機關追捕逃脫犯或者犯罪嫌疑人,或在其他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制止犯罪中表現突出的;

3.在排除災害事故中,不顧個人安危挺身而出,保護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生命財產的;

4.在緊急時刻進行救死扶傷行為并且表現突出的。

第十四條 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對見義勇為人員進行確認后,對符合《廣州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向市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申請市級獎勵。

向市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申請獎勵的,應當提供符合本細則第七條規定的相關材料,由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加具評定意見,按照市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規定的程序進行申請。

第十五條 見義勇為人員的傷情、傷殘鑒定,應當由申請人或者舉薦人在提出書面申請前,或者由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通知后,經法醫、司法鑒定機構或者傷殘鑒定機構作出鑒定。

參加工傷保險的見義勇為人員,被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按照《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計委第21號令)的規定,進行傷殘鑒定。

第十六條 本區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因見義勇為負傷的人員,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和醫療機構,并采取協助救治、援助等措施。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及時救治,不得拒絕、推諉。

第十七條 本區行政區域內,因見義勇為而遭受人身損害的,在救治期間的醫療費、護理費等合理的治療費用,由區公安機關通知見義勇為專項經費管理部門先行墊付。造成殘疾的,一并墊付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造成死亡的,一并墊付喪葬費。

因見義勇為而遭受人身損害并有侵權人的,侵權人或者侵權人的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依照前款規定先行墊付相關費用的,應當向侵權人或者侵權人的監護人追償。

因見義勇為而遭受人身損害并有受益人的,有關費用可以由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監護人適當承擔。

第十八條 本區戶籍人員在本區行政區域外被確認為見義勇為的,享受本區行政區域內實施見義勇為行為人員同等的獎勵和保障;已經在見義勇為行為地領取相關撫恤獎金的,與本區撫恤獎金差額的部分,由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按照本細則第十三條的有關規定確認后予以補足。

第十九條 參加工傷保險的見義勇為人員,被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沒有參加工傷保險且未認定視同工傷的見義勇為人員因實施見義勇為行為而致殘的,應當按照《關于印發<廣東省民政廳關于傷殘撫恤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粵民優〔2012〕1號)有關規定評定傷殘等級,并享受相關待遇。

第二十條 因見義勇為誤工的人員,所在工作單位應當視同出勤,不得降低其福利待遇或者違法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 因見義勇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由所在單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因見義勇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已經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見義勇為人員不能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待遇,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者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就業;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從區級人民政府見義勇為專項經費中,逐月發給其不低于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月平均標準的基本生活費。對就業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應當優先納入就業援助,優先推薦就業。

第二十二條 符合城鄉低保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納入低保范圍,符合相關條件申請專項救助和臨時救助的,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優先救助。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將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見義勇為人員家庭優先納入住房保障,優先配租保障性住房或者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對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應當給予優先安排。

事跡突出的見義勇為人員或者其配偶、子女在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申請常住戶口的,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優先安排。

第二十四條 因見義勇為人員犧牲而致孤的家庭成員屬于我市社會福利機構供養范圍或者符合特困供養條件的,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優先安排。

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將我區因見義勇為人員犧牲或者殘疾等情況而致孤或者符合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條件的未成年子女納入孤兒或者符合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條件保障體系,按照相關標準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或者符合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

因見義勇為人員犧牲或者殘疾等情況而致孤或者符合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條件的家庭成員,各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其醫療保障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費用可以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解決。

見義勇為犧牲人員符合評定烈士條件的,按照《烈士褒揚條例》規定申報烈士,烈士遺屬享受相應撫恤優待。

第二十五條 對不宜公開的見義勇為人員的個人資料和相關事跡等情況,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及有關部門應當保密。

因見義勇為致使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受到威脅的,公安機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護;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進行打擊報復的,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和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因實施見義勇為行為而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區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在見義勇為專項經費中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助。

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民事權益糾紛請求法律援助的,申請人無須提交經濟困難申報材料,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提供援助。

第二十七條 本區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貪污、挪用、截留、私分見義勇為專項經費;

(二)不按規定發放見義勇為人員獎金、撫恤金或者落實待遇;

(三)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見義勇為榮譽或者獎勵的,由原確認機關撤銷其榮譽稱號,追回所獲獎金、撫恤金和其他補助費,取消相關待遇;當事人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本細則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本細則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將根據實施情況依法予以評估修訂。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處 2021年9月1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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