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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統一編號: NS0220200012
  • 文  號: 穗南府辦規〔2020〕5號
  • 實施日期: 2020年07月08日
  • 失效日期: 2022年12月26日
  • 發布機關: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件狀態: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市南沙區臨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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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府辦規〔2020〕5號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市南沙區臨時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鎮(街),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市屬駐區各單位:

  《廣州市南沙區臨時救助實施辦法》已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區民政局反映。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7月8日


廣州市南沙區臨時救助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85號公告)、《廣州市臨時救助辦法》(穗府辦規〔2019〕13號)等政策規定,為進一步完善本區社會救助體系,規范本區臨時救助的申請、審批工作,解決困難群眾的突發性、臨時性生活困難問題,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救助,是指政府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由于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導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時期內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救助。

非本市戶籍且無法提供本市有效的《廣東省居住證》或《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臨時救助申請人,符合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或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條件的,由市、區救助管理機構或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按有關規定提供救助。

第三條 本區行政區域內臨時救助工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臨時救助工作遵循下列原則:

(一)以人民為中心,應救盡救;

(二)救急托底,高效精準;

(三)公平公正,政策透明;

(四)政府救助,社會幫扶。

第五條 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臨時救助審批、臨時救助金發放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臨時救助受理、調查核實、審核,受區民政部門委托審批和發放臨時救助金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依法協助做好臨時救助對象的主動發現、協助申請、調查核實等工作。

第六條 區教育、公安、財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醫療保障、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審計、工會、團委、婦聯、殘聯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實施本辦法。

第七條 區民政部門應合理安排和統籌使用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用于臨時救助,臨時救助投入原則上只增不減。

區民政部門應將臨時救助資金、臨時救助所需工作經費納入年度部門財政預算。

第二章 救助對象與申請

  第八條 臨時救助對象分為緊急型臨時救助對象和支出型臨時救助對象。

  第九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請緊急型臨時救助:

  (一)申請之日前1個月內因遭受火災、交通事故、人身傷害等意外事件或突發重大疾病,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

  (二)申請社會救助期間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

  (三)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

  符合第一款規定情形且暫時無法取得家庭支持的個人可單獨提出申請。

  第十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區戶籍家庭可以申請支出型臨時救助:

  (一)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統計部門公布的本市城市常住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財產總額不超過本市低保低收入困難家庭財產限額標準,且經扣除教育、醫療的生活必需支出后,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收入困難家庭認定標準的。

  1.教育必需支出:在境內學校就讀,經教育部門救助后,仍需負擔的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或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學本科及以下)的學歷教育學費、住宿費。

  2.醫療必需支出:在定點醫療機構診治疾病,經政府醫療救助后仍需負擔的醫療費用(家庭中同時有2名或以上患者的,費用合并計算)。

  (二)特困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診治疾病期間需住院護理,經政府醫療救助后仍需負擔護工費的。

  前款所稱的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工資性收入、經營凈(純)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等各類收入,即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個人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及經營成本后的收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孤兒基本生活保障金,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金,老年人高齡津貼,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補貼,義務兵優待金,優撫對象的優待金、生活補貼,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金,見義勇為獎勵金等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十一條 認為符合條件的家庭或個人原則上應向戶籍地(非本區戶籍人員向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或通過網絡申請;本人申請存在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代為申請。

  第十二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要及時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疾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民政部門及有關救助管理機構在發現或接到救助線索后,應及時、主動核查情況,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救助并受理。

  第十三條 申請區臨時救助應當按要求提供材料:

  (一)申請緊急型臨時救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表;

  2.身份證、戶口簿(非本市戶籍人員應提供本市有效的《廣東省居住證》或《港澳臺居民居住證》);

  3.突發重大疾病的,應當提供申請日前1個月內有效的定點醫療機構的疾病診斷書。

  (二)申請支出型臨時救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表;

  2.身份證、戶口簿;

  3.按本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有關規定應當提交的核對材料;

  4.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有效的教育支出繳費憑據(單據)、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支出繳費憑據(單據)或特困人員住院護工費支出憑據(單據)。

第三章 救助標準

  第十四條 臨時救助標準原則上人均不低于本市2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緊急型臨時救助標準原則上人均不超過本市3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因事件產生的后果仍然在延續,并導致申請人家庭經濟支出較大的,可適當提高救助標準,采取“一次審批、按月救助”的方式給予救助,人均最高不超過本市6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支出型臨時救助標準原則上人均不超過本市12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其中特困人員住院護工費臨時救助標準不超過120元/人/日。支出型臨時救助金額不得超過申請人實際支出金額。

  對申請人遭遇重大生活困難的,區民政部門應積極發揮當地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作用,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確定臨時救助金額,加大救助力度。但同一家庭在1個自然年度內臨時救助金額累計最高不得超過50000元。

  第十五條 臨時困難救助資金由區、鎮(街)財政按1∶1的比例分擔(其中珠江街、龍穴街由區財政負擔)。

  區財政負擔資金每年年初預撥給各鎮街,年底進行清算。

  第十六條 臨時救助資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賬戶。情況緊急時,可直接發放現金,發放現金時須有領款人(或代領人)、經辦人、批準人共同簽字。批準人對該審批事項負責。

第四章 受理、審批與管理

  第十七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接到臨時救助申請時,應當根據其申請救助的種類,對其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分類審核。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齊申請材料。

  申請人的實際困難并非緊急且能通過本市其他社會救助制度解決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向有關部門提出其他社會救助申請。

  第十八條 申請緊急型臨時救助,申請人材料齊全、符合申請條件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場受理,同時出具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請人所申請事項相應的審核程序、審核時間。

  第十九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受理緊急型臨時救助申請后,應按以下程序進行審核:

  (一)及時會見申請人,了解緊急事件發生情況、申請人家庭經濟、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救助需求,并形成會見談話記錄。

  (二)組織評議小組對申請人的申請事由、申請材料、支出情況等進行評議,評議程序參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評議有關規定執行,評議小組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牽頭會同相關部門及村(居)黨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成員組成,必要時可協調村民代表參加。

  (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受理緊急型臨時救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根據會見談話、小組評議等情況,提出審核意見。認定符合救助條件的,應當確定救助金額,并在申請人戶籍地、居住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公示3日。人均救助金額不超過本市2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由區民政部門委托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并撥付后,報區民政部門備案。認定不符合救助條件,或符合救助條件但人均救助金額超過本市2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應連同申請材料、審核意見報區民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條 申請人基本生活難以維持或生命受到威脅等緊急情況下,申請時無法提供證明材料、但不影響相應事件真實存在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根據實際情況先行給予實物救助、臨時庇護或資金救助,并及時登記救助對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額等信息,以及補齊批準人、經辦人員簽字、蓋章。批準人對該審批事項負責。

  實物救助是指根據救助對象的基本生活需要,通過發放慈善超市購物券或實物的形式,向救助對象提供食品、衣物和生活日用品等物資。

  臨時庇護是指申請人居住場所嚴重損毀,失去基本居住條件的,通過提供臨時庇護場所、臨時性公共住房或送往救助管理機構等方式,滿足申請人臨時居住需求,并為其提供保障基本生活的食品、衣物、生活用品。

  資金救助是指向救助對象提供一次性資金救助,救助標準人均不超過本市2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二十一條 申請支出型臨時救助的,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救助時簽署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承諾授權書。申請人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低收入困難家庭成員、特困人員的,無需開展家庭經濟狀況核對。

  (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申請人簽署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承諾授權書的2個工作日內根據本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相關規定開展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經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予以受理,并在2個工作日內出具受理通知書;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在2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和核對報告(結果)。

  申請人對核對報告(結果)有異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申請人提出異議的2個工作日內重新進行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

  經核查有兩套及以上房產或有機動車輛的,申請人應按照本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有關規定提交財產評估所需材料,并配合財產評估工作,財產評估價值納入家庭財產計算范圍。僅有一套用于自住的房產不納入評估范圍。

  (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支出型臨時救助申請后,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通過入戶、面談、電話或信函等方式,及時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困難程度以及生活必需支出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視情況組織民主評議。

  入戶調查人員應當不少于2人,并在調查時出示有效證件。調查完畢應當出具調查核實材料,由調查人員和被調查人分別簽字、蓋章或者按指紋。

  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請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在受理當日委托申請人居住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入戶調查核實。受委托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收到委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并將調查核實材料送交受理申請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受理支出型臨時救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根據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報告(結果)、入戶調查、民主評議等情況,提出審核意見。認定符合救助條件的,應當確定救助金額,并將相關內容公示3日。人均救助金額不超過本市2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由區民政部門委托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并撥付后,報區民政部門備案。認定不符合救助條件,或符合救助條件但人均救助金額超過本市2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應連同申請材料、審核意見報區民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二條 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意見及相關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批準給予臨時救助的,應同時確定救助項目和標準,并于批準之日起30日內發放救助金額;不予批準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不予批準通知書,并通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送達申請人或其代理人。

第二十三條 臨時救助結束后,應當在救助對象戶籍所在地、居住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區民政部門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6個月;給予先行救助的,公示期為一年。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予受理其臨時救助申請。

(一)支出證明超出規定期限,不符合救助申請條件的;

(二)申請事項屬于非緊急情況,可申請其他社會救助但未申請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提交申請材料的;

(四)不配合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對的;

(五)申請不符合本辦法“突發性、臨時性”的原則;

(六)超出本辦法規定的申請上限、重復申請的;

(七)申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其緊急型臨時救助申請:

(一)隱瞞家庭收入、財產、支出和家庭人口情況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

(二)不如實申報接受救助、減免、資助、捐贈等情況的;

(三)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其支出型臨時救助申請:

(一)隱瞞家庭收入、財產、支出和家庭人口情況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

(二)不如實申報接受救助、減免、資助、捐贈等情況的;

(三)家庭成員自費出國留學的;

(四)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家庭在救助期間家庭經濟狀況、家庭人口或申請救助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村(居)民委員會報告。

村(居)民委員會發現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救助期間家庭經濟狀況、家庭人口或申請救助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接到情況變更報告后,應當對申請人家庭變更情況進行核實,情況屬實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停止或變更救助金額。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與經辦人員有近親屬或者利害關系的,應如實申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審核意見中進行說明、單獨登記,并提請區民政部門組織入戶調查。

  經辦人員是指涉及臨時救助受理、調查(包括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審核、認定等事項的工作人員。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受理審批臨時救助申請,對符合申請條件的救助申請不予受理,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救助申請不予批準,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救助申請予以批準的;

  (二)在工作中向與救助工作無關的任何組織或個人泄露公民個人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丟失、篡改發放款物、服務記錄等數據的;

  (四)挪用、扣押、拖欠救助金的;

  (五)在工作中虛報瞞報、串通合謀騙取社會救助款物的;

  (六)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

  第三十條 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金的,責令退回非法獲取的臨時救助金,相關信息記入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區民政部門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并公開咨詢、投訴、舉報電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接到投訴、舉報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報所在區民政部門調查處理。

  區民政部門統一負責投訴、舉報的調查處理工作,自受理投訴、舉報之日起60日內核查完畢,作出處理決定,并將處理決定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第三十二條 區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臨時救助資金定期組織專項檢查。區審計部門要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產生擠占、挪用、套取救助資金等違法違紀現象。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家庭財產”等術語,其含義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救助金額”,申請人以家庭名義進行申請的,為家庭人數×本市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救助月數。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涉及的上級法規、文件,如上級有最新規定,按照上級發布的最新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6日。本辦法由廣州市南沙區民政局負責解釋。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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