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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統一編號: NS0320220017
  • 文  號: 穗南開科規字〔2022〕1號
  • 實施日期: 2022年12月16日
  • 失效日期: 2027年12月15日
  • 發布機關: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科學技術局
  • 文件狀態: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科學技術局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展和改革局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局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金融工作局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投資促進局關于印發廣州南沙新區科技創新母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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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南開科規字〔2022〕1號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科學技術局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展和改革局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局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金融工作局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投資促進局關于印發廣州南沙新區科技創新母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現將《廣州南沙新區科技創新母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向開發區科學技術局反映。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科學技術局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發展和改革局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財政局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金融工作局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投資促進局

  2022年12月2日


  廣州南沙新區科技創新母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廣州南沙新區科技創新母基金(以下簡稱“科創母基金”)的管理與運作,依據《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政〔2015〕210號)、《廣州市科技創新條例》以及《廣州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穗財規字〔2020〕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轄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科創母基金的申報、審批、投資、退出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 科創母基金是由南沙開發區管委會出資設立,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政策性母基金,發揮市場資源配置作用和財政資金引導放大作用,引導社會資本投向科技創新類項目,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助力南沙打造大灣區國際科創中心重要承載區。

  第三條 科創母基金的對外投資主體是廣州南沙區科工創業投資基金有限公司,行使出資人職責。科創母基金規模為20億元人民幣,所需資金在區財政經費中安排,科創母基金規模視年度預算安排和實際運作情況可予以調整。科創母基金也可接受個人、企業或社會機構無償捐贈的資金及其他各類資金。

  第四條 科創母基金決策委員會(以下簡稱“決策委員會”)為科創母基金的重大事項最終決策機構。

  第五條 科創母基金以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發起新設子基金為主,也可以采取增資方式參投已設立的子基金。子基金可以選擇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形式設立。在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下,科創母基金只能作為有限合伙人(LP)身份出資參股子基金;在采用公司制形式下,科創母基金以股東身份參與子基金。

  第六條 科創母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范風險”的原則運行。子基金的發起設立、投資管理、業績獎勵等按照市場化方式獨立運作,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七條 決策委員會作為科創母基金的最終決策機構,由分管科技的區領導擔任主任,區科技部門、發改部門、工信部門、財政部門、招商部門、金融部門及廣州南沙科金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等有關單位各委派一名領導擔任成員,決策委員會會議的決議,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同意通過。

  決策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審定科創母基金管理辦法等科創母基金運作管理和評估考核的相關制度;

  (二)負責科創母基金投資和退出等重大事項的決策;

  (三)審議科創母基金的年度投資計劃和運營報告;

  (四)審議科創母基金暫未投資資金管理等工作;

  (五)南沙開發區管委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八條 決策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科技部門,主要負責決策委員會日常事務,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組織召開決策委員會會議;

  (二)編制科創母基金年度預算與年度決算;

  (三)擬定科創母基金管理辦法等科創母基金運作管理的相關制度,并報決策委員會審定;

  (四)監督科創母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履行職責情況,并委托專業機構對科創母基金的運作情況進行評估;

  (五)執行決策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科創母基金委托管理協議中應當對受托管理機構的職責進行明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組織對子基金及申報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協議談判,按程序簽訂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等相關法律文本;

  (二)代表科創母基金以出資額為限對子基金行使出資人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有效履行科創母基金投后管理職責,監督子基金投向;

  (三)定期向決策委員會辦公室報告子基金運作情況、股本變化情況及相關重大情況;

  (四)決策委員會授權的相關事項。

  第十條 科創母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應選擇在南沙區內具有分支機構的商業銀行作為托管銀行開設科創母基金專戶,對受托管理的科創母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在科創母基金委托管理協議中應當明確約定科創母基金受托管理機構選定托管銀行的條件及具體要求,原則上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經國家有關部門核準認定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

  (二)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財務狀況,沒有受過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重大處罰的不良記錄;

  (三)與政府部門開展科技金融業務合作情況良好的銀行優先考慮。

  第三章  受托管理機構

  第十一條 科創母基金由區科技部門依法遴選受托管理機構對科創母基金進行管理,并由雙方簽訂委托管理協議。

  第十二條 科創母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南沙開發區管委會有關要求及委托管理協議約定,對科創母基金進行管理。區科技部門根據科創母基金年度資金安排計劃,確定委托管理資金額度,可視年度運行情況,對委托管理資金額度予以調整。科創母基金受托管理機構管理期限原則為10年,根據實際運行情況,區科技部門可做調整。

  第十三條 科創母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收取日常管理費,管理費在科創母基金中提取。管理費采用當年預提、次年清算的方式支付,按考核優秀等次預提當年30%的管理費。區科技部門對科創母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按年度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以該年度未退出的子基金投資額為基數,確定管理費用比例,具體標準如下:

  (一)科創母基金考核結果為優秀等次,年度科創母基金管理費用比例根據科創母基金實際出資額分別核定為:1億元人民幣及以下按1.2%、超過1億元人民幣至低于5億元人民幣(含5億元人民幣)部分按1%、超過5億元人民幣部分按0.8%予以支付。

  (二)科創母基金考核結果為合格等次,年度科創母基金管理費用比例根據科創母基金出資額分別核定為:1億元人民幣及以下按1%、超過1億元人民幣至低于5億元人民幣(含5億元人民幣)部分按0.8%、超過5億元人民幣部分按0.6%予以支付。

  (三)科創母基金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等次,年度科創母基金管理費用按照考核結果合格等次管理費用減半支付。

  第十四條 受托管理機構連續兩年考核結果不合格的,決策委員會辦公室可根據約定解除合同并另行公開遴選符合條件的管理機構。

  第四章  投資管理

  第十五條 科創母基金重點投資于以新一代信息技術、數字經濟、生物醫藥、人工智能、海洋經濟、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先進制造業等南沙區重點支持產業領域為主要投資方向的子基金。子基金投資項目應聚焦子基金申報的產業領域,在該領域投資規模不低于子基金總規模的60%。

  第十六條 子基金應在南沙區注冊。

  第十七條 子基金可以選擇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形式設立,應嚴格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運作。

  第十八條 子基金投資對象僅限于未上市企業(并購基金除外),不得再投資于其他基金。

  第十九條 科創母基金投資天使類子基金和創投類子基金,對天使類子基金的出資比例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50%,對創投類子基金的出資比例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20%,且不作為第一大股東。

  每支子基金募集資金總額原則上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科創母基金最高出資金額原則上不超過1億元人民幣,對于行業排名前10名的機構(具體參考清科集團、投中集團等第三方知名機構或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近三年發布的“中國早期投資機構30強”“中國創業投資機構50強”等相關行業排名)所申報的子基金,可適當放寬科創母基金出資規模上限。

  天使類子基金應100%投資于天使類項目(天使子基金后續追加投資的項目除外)。天使子基金投資的天使類項目原則上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子基金的投資應為其首兩輪外部機構投資或本基金投資決策時企業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生物醫藥領域企業設立時間可放寬至不超過10年);

  (二)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資產總額或年銷售收入不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人民幣;

  (三)主要在國家、省、市重點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內,從事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生產、服務或從事商業模式創新等南沙區扶持和鼓勵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種子期、初創期科技企業。

  第二十條 區級科創母基金支持市、區形成科創母基金(或其他政府引導基金)聯動機制,對市科創母基金(或其他政府引導基金)合作設立的子基金,可優先納入子基金支持范圍。各級引導基金出資比例合計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60%,且區科創母基金出資金額不超過市科創母基金出資金額。

  第二十一條 天使類子基金對單個項目的投資額原則上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10%,投資期內,天使類子基金可對其已投項目進行追加投資(對已經投資的超出天使類項目標準的項目再次投資的行為),用于追加投資的額度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35%,追加投資后單個項目的累計投資額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20%。

  創投類子基金對單個項目的投資額原則上不超過子基金規模的20%。

  第二十二條 子基金投資于南沙區行政區域內企業的比例原則上不低于科創母基金出資額的1.5倍,天使類子基金可放寬至不低于科創母基金出資額的1.2倍。以下情形均可認定為投資南沙區行政區域內企業的資金:

  (一)直接投資注冊地為南沙區的企業;

  (二)在子基金存續期內,廣州市以外的被投企業注冊地遷往南沙區并實際運營(承諾五年內不得搬離南沙區),或被南沙區注冊登記企業收購(限于控股型收購)的情形;

  (三)子基金投資的南沙區以外的被投企業以股權投資方式投資南沙區已有企業的,按其實際投資金額納入返投計算范圍,且以子基金對其投資金額為限;

  (四)子基金投資的南沙區以外的被投企業通過設立子公司形式將主要生產或研發基地落戶南沙區的,按其實際投資金額納入返投計算范圍,且以子基金對其投資金額為限(承諾五年內不得搬離南沙區);

  (五)子基金管理機構或其控股股東(公司制)實際出資管理的其他基金或以自有資金新增投資符合上述情形的,亦可納入返投計算范圍內;

  (六)其他經決策委員會辦公室認定為投資南沙區企業的。

  其中,上述第(二)種情形按子基金對該企業投資金額的1.5倍放大計入子基金投資于南沙區企業的投資總額。

  第二十三條 子基金管理機構可以按子基金合伙協議或相關章程約定從子基金資產中計提一定比例的管理費用。科創母基金出資部分年度管理費用一般不超過科創母基金對該子基金實繳金額的2.5%,具體標準在科創母基金簽署的合伙協議等法律文件中明確。

  第二十四條 科創母基金賬戶中暫未投資的資金只能用于銀行存款、國債、地方政府債、政策性金融債和政府支持債券等安全性和流動性較好的固定收益類資產。暫未投資的資金依據決策委員會授權進行管理。

  第二十五條 科創母基金的資金不得用于貸款,不得用于股票、期貨、房地產、金融衍生品等投資,不得用于贊助、捐贈等支出。

  第五章  退出機制

  第二十六條 子基金的存續期原則上不超過10年。

  第二十七條 子基金所投項目,按照市場化方式退出,包括二級市場交易退出、大股東回購、協議轉讓等,通過契約化方式約定,由子基金管理機構按照合伙協議或章程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子基金完成科創母基金返投要求后,在有受讓人的情況下,科創母基金可適時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資人享有優先受讓科創母基金份額的權利。科創母基金可在合伙協議等法律文件中約定,在科創母基金按照出資份額獲取相應分紅后,可按以下方式退出:

  (一)科創母基金所持有子基金份額在3年以內(含3年)的,轉讓價格參照科創母基金原始投資額確定;

  (二)科創母基金所持有子基金份額在3年以上5年以內(含5年)的,如累計分紅高于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的利息,轉讓價格參照科創母基金原始投資額確定;如累計分紅不足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的利息,則轉讓價格不低于原始投資額加上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的利息與累計分紅的差額之和;

  (三)科創母基金所持有子基金份額超過5年的,轉讓價格按照公共財政原則和科創母基金的運作要求,按照市場化方式退出。

  第二十九條 為更好地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鼓勵天使類子基金投資于在南沙區注冊的企業,在天使類子基金各合伙人收回全部實繳出資后,若滿足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要求,科創母基金對投資于南沙地區項目所得的超額收益予以讓利,但不得承諾子基金管理機構及其他出資人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不得承諾最低收益,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以上所指超額收益系子基金的實際投資收益與基準收益之差,其中,基準收益由科創母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按市場化原則與子基金管理機構在合伙協議等法律文件中予以約定)。

  第三十條 子基金在發生清算(包括解散和破產)時,按照法律程序清償債權人的債權后,剩余財產按照同股同權原則分配。

  第六章  申報條件

  第三十一條 科創母基金子基金申報機構原則上為股權投資機構或創業投資機構,由其依法依規負責募集社會資本。以下機構可作為子基金的申報機構:

  (一)符合以下條件的境內機構:

  1. 企業應已依法完成注冊登記手續。原則上,企業成立時間滿1年,符合證監會頒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國證監會令105號)相關規定,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或備案手續;

  2. 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

  3. 至少3名從事3年以上投資基金相關經歷的從業人員;

  4. 有完善的投資基金管理制度;

  5. 自身或持有30%以上股份的主要股東有作為出資人參與設立并管理3支(含)以上基金的經驗或3個(含)以上項目成功案例;

  6. 最近三年以上保持良好的財務狀況,沒有受過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重大處罰的不良記錄,嚴格按委托管理協議管理出資人資金。

  (二)符合以下條件的境外機構:

  1. 經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批準從事股權投資管理業務,具備當地監管機構頒發的許可證件;

  2. 凈資產不低于2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

  3. 經營管理境外投資基金,持續運營3年以上,有良好的投資業績、健全的治理機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

  4. 最近三年未受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無重大事項正在接受司法部門、監管機構的立案調查;

  5. 至少擁有1名具備5年以上和2名具備3年以上境外基金投資管理經驗和相關專業資質的主要投資人員。

  (三)國內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重點實驗室等技術源頭單位、國際知名技術轉移機構以及經認定的市級以上孵化器等機構,可以其管理或關聯的投資平臺進行申報,或聯合社會股權投資機構(創業投資機構)申報。

  第三十二條 子基金申報機構原則上應新設子基金,但子基金申報機構的已設基金滿足以下條件且滿足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子基金申報機構可不再新設子基金。科創母基金可以該已設基金已實繳數為基礎,依法依規進行配資。

  (一)注冊時間不超過12個月(自子基金注冊登記之日起至科創母基金受理申請之日止);

  (二)投資項目數不多于5個(截至科創母基金受理申請之日止)。

  第三十三條 子基金申報機構可直接作為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境外申報機構以其在境內設立的適格主體作為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也可指定或新設符合條件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作為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應已依法完成注冊登記手續,并取得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相關資質,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

  (二)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早期項目投資經驗或相關行業經驗的專職高級管理人員,管理團隊主要成員未有受過行政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罰的不良記錄;

  (三)管理和運作規范,具有嚴格合理的投資決策程序和風險控制機制;按照國家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有健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四)出資不低于子基金規模的1%。

  第三十四條 子基金管理機構除應符合上述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至少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一)子基金管理機構或其主要股東(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自有資金及管理的基金累計投資項目(不含以發起人、雇員或主要股東親屬身份投資的項目)資金規模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貨幣),或有3個(含)以上項目成功退出的案例(若申報天使類子基金,案例應為早期項目成功退出的案例;若申報創投類子基金,案例可為中后期項目成功退出的案例);

  (二)子基金管理機構或其主要股東(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或3名以上管理團隊主要成員以骨干身份,共同累計管理創業投資基金實繳規模不低于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貨幣),或有3個(含)以上項目成功退出的案例(若申報天使類子基金,案例應為早期項目成功退出的案例;若申報創投類子基金,案例可為中后期項目成功退出的案例);

  (三)子基金管理機構或其主要股東(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為國內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重點實驗室等技術源頭單位或國際知名技術轉移機構的,該單位最近三年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或技術轉移項目融資金額累計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貨幣);

  (四)子基金管理機構或其主要股東(公司制)、普通合伙人(合伙制)為經認定的市級以上孵化器等協助科技成果轉化的機構的,最近三年內與該單位簽訂含有融資服務條款協議的企業在簽訂協議后獲得的投資金額累計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貨幣)。

  第章  申報程序

  第三十五條 科創母基金按照以下程序從申報機構中甄選符合條件的合作機構及組建子基金:

  (一)公開征集。決策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科創母基金受托管理機構研究制訂并面向社會發布申報指南。申報機構根據申報指南及本辦法的規定和要求編制申報材料,報送科創母基金受托管理機構。科創母基金受托管理機構結合申報情況進行預審立項;

  (二)盡職調查。科創母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對子基金及申報機構(子基金管理人)開展盡職調查,并對其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核查,形成盡職調查報告,提出投資建議。如子基金已獲市科創母基金合作設立的,且子基金獲市科創母基金方案審定后未超過一年(以市科創母基金決策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日算起),可直接采納市科創母基金的盡職調查報告,免除重復盡職調查;

  (三)擬定合作機構(子基金管理人)及意向出資限額。科創母基金受托管理機構組織專家對盡職調查結果進行評審,結合專家評審意見提出擬合作機構(子基金管理人)及意向出資限額方案建議,報決策委員會辦公室審核;

  (四)社會公示。經決策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后,將科創母基金擬合作機構(子基金管理人)名單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若發現問題,一經核實,予以終止審議程序;

  (五)審議決策。經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但經調查異議不成立的,決策委員會辦公室將科創母基金擬合作機構(子基金管理人)名單及意向出資方案提交決策委員會審定;

  (六)簽署協議。科創母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根據決策委員會最終審議決策的結果按照內部程序,與擬合作機構(子基金管理人)簽訂合伙協議等相關法律文件;

  (七)資金撥付。科創母基金受托管理機構督促子基金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募資和設立,并根據簽署的合伙協議等有關法律文件完成出資;

  (八)投后管理。科創母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有關要求開展投后管理,確保子基金按要求進行投資;

  (九)退出回收。科創母基金從子基金退出時,科創母基金從子基金收回的投資及其他收益,用于科創母基金的再投入和相關獎勵,滾動發展,不得用于超出科創母基金規定的其他用途。

  第章  風險控制

  第三十六條 科創母基金申報方案由子基金申請機構負責提交。申請新設子基金的,子基金申請機構在提交基金申報方案時,應提供擬出資人的出資承諾函(政府引導基金除外);申請科創母基金增資的子基金需滿足第三十二條規定條件,科創母基金對已參股子基金的增資不受該條款時間限制,但應提供子基金現有全體出資人同意申請科創母基金出資且以平價增資及同意科創母基金享有子基金已投資項目收益(如有)的合伙人會議決議或股東會決議。

  第三十七條 子基金管理機構或其關聯方作為普通合伙人出資比例不低于1%。

  第三十八條 子基金管理機構應向《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所規定的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以合伙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子基金的,子基金管理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并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子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勤勉盡責,核實各出資人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政策法規規定的合格投資者要求。

  第三十九條 科創母基金重點投資于有行業或者產業經驗及背景的投資人所管理的子基金,對于在此領域有出色投資記錄、行業排名在前50名的機構(具體參考清科、投中及中國風險投資研究院等第三方知名機構或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近三年發布的相關行業排名)、國內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點實驗室等技術源頭單位、國際知名的技術轉移機構及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等科技成果轉化機構所管理的子基金優先考慮。

  第四十條 子基金資產應委托一家商業銀行在南沙分支機構進行托管,托管銀行由子基金管理機構選擇。托管銀行接受子基金委托并簽訂資產托管協議,按照托管協議開展資產托管、資金撥付和結算等日常工作,對投資活動進行動態監管,確保子基金按約定方向投資,定期向子基金管理機構提交銀行托管報告。托管銀行需要科創母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出具的合規性審查報告才能劃撥投資款項。

  第四十一條 科創母基金對子基金的出資應在子基金完成注冊手續后,其他非政府引導基金類社會資本出資人完成出資后,予以同比例末位出資到位。政府引導基金類資金按協議約定或各方協商一致出資。若在所簽署的法律文件約定的期限內,社會資本出資人當期總體出資到位率不足80%,則科創母基金有權根據所簽署的法律文件不予出資。

  第四十二條 子基金的閑置資金只能投資于銀行存款、國債、地方政府債、政策性金融債和政府支持債券等安全性和流動性較好的固定收益類資產。

  第四十三條 子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基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業務。

  第四十四條 為保證政策導向,科創母基金在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應當約定,由科創母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派出代表或觀察員列席子基金的投資決策委員會,但不參與子基金經營業務和日常管理,僅在所參與子基金出現違法、違規和偏離政策導向的情況下,可行使一票否決權,經科創母基金受托管理機構行使否決權的項目,子基金不得投資。如因特殊情況無法在協議(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約定前述一票否決權的,可約定其他監督性條款。

  第四十五條 科創母基金應在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約定,子基金投資未按照本辦法、子基金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約定執行的,科創母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有權責成該子基金管理機構限期整改并要求該基金暫停投資。對整改合格的子基金,可恢復其投資;對整改不合格的子基金,科創母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有權要求子基金啟動清算程序,并將相關情況通報決策委員會辦公室。

  第四十六條 科創母基金應在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約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科創母基金可無需其他出資人同意,選擇提前退出,子基金其他出資人應簽署一切必要的文件或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確保科創母基金退出,退出價格按照子基金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約定計算,并不低于投資本金余額及按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的利息之和,因科創母基金退出而產生的風險和損失由子基金管理機構承擔:

  (一)投資基金方案確認后超過一年,未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完成設立手續的;

  (二)政府出資撥付投資基金賬戶一年以上,基金未開展投資業務的;

  (三)基金投資領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標的;

  (四)基金未按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約定投資的;

  (五)其他不符合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約定情形的。

  第四十七條 科創母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有權在合伙協議或相關章程中約定子基金投資于南沙區行政區域內企業的比例未能達到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情形的處罰或其他救濟措施。

  第四十八條 子基金管理機構在子基金運營中存在弄虛作假欺騙科創母基金或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揮霍浪費科創母基金資金等違法違規違約行為的,受托管理機構可視情節嚴重程度采取停止出資、行業譴責、強制退出、啟動清算等措施,并追究其相應責任。子基金管理機構存在被受托管理機構認定為嚴重違法違規的情形,自該等行為或情形發生之日起,子基金管理機構及其申請機構皆不得向科創母基金申請設立新的子基金。對嚴格遵照本辦法和帶來良好回報的子基金管理機構設置加分項,優先通過下一期科創母基金的配資審批工作。

  第四十九條 自子基金設立方案完成科創母基金投資決策后之日起超過一年,子基金管理機構仍未與科創母基金簽署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的,科創母基金相關投資決策文件自行失效,不予延期,子基金申請機構可另行申請。

  第五十條 子基金應在每年7月和次年1月向科創母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提交上半年和上年度子基金業務運作報告;在每年5月前提交上年度經審計的子基金財務報告。科創母基金受托管理機構視工作需要可委托專業機構對子基金進行審計。

  第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 決策委員會辦公室對科創母基金運行情況進行日常監督,對財政支出的績效做好評價,配合區審計部門對財政資金的管理、使用及績效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五十二條 在科創母基金委托管理協議中應當明確約定建立科創母基金定期報告制度,科創母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應在每季度結束后30日內向決策委員會辦公室書面報告科創母基金運營情況。在科創母基金委托管理協議中應當對科創母基金的報告內容予以明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子基金投資運作情況;

  (二)科創母基金的資金撥付、投資退出等情況;

  (三)子基金投資項目及返投情況;

  (四)編制并向決策委員會辦公室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基金項目表等報表;

  (五)其他可能影響子基金運營的重大情況。

  第五十三條 科創母基金委托管理協議應當約定,在子基金運行中發生違法違規時,科創母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應當在發現后5個工作日內,向決策委員會辦公室書面報告。

  第五十四條 決策委員會辦公室定期向南沙開發區管委會報告科創母基金運作情況。對監管中發現科創母基金受托管理機構存在或可能存在失職等問題和隱患的,決策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向科創母基金受托管理機構提出書面整改意見或質詢。相關問題和隱患經認定為違法、失職行為的,科創母基金受托管理機構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科創母基金通過投資子基金的方式引導社會資本投資方向。子基金的日常管理、項目投資、投后管理等工作由子基金管理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科創母基金不干預子基金及其所投項目的具體管理和運作,子基金所投項目的監督管理由子基金管理人按照合伙協議(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約定進行。

  第五十六條 建立科創母基金管理運作容錯機制,對已履行規定程序作出決策的投資,如因不可抗力、政策變動等因素造成投資損失,不追究受托管理機構責任;科創母基金績效評價應按照基金投資規律和市場化原則,從整體效能出發,對科創母基金年度投資計劃執行情況、社會資金放大作用、產業帶動效果等情況進行綜合績效評價,不對單支子基金或單個項目盈虧進行考核。

  第五十七條 子基金清算出現虧損時,科創母基金承擔虧損金額以其出資額為上限。

  第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未規定的有關內容,適用《廣州市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穗財規字〔2020〕2號)有關規定。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南沙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實施方案》(穗南開科工信〔2019〕1號)、《廣州南沙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實施細則(修訂稿)》(穗南開科〔2020〕1號)同時廢止。本辦法實施前已通過的投資方案或已簽署的協議仍按原有的政策文件和協議約定執行。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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