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南發改規字〔2022〕2號
廣州市南沙區發展和改革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南沙區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鎮街,開發區(區)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市屬駐區各單位:
現將《廣州市南沙區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發改局反映。
廣州市南沙區發展和改革局
2022年10月21日
廣州市南沙區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機制,推動建立以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行業信用評價結果等為依據的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機制,提高政府監管效能,助力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相關政策文件和《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廣州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有關法規,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行政區內的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工作及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是指依托區信用信息一體化平臺,基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按照統一的評價規則,以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為基礎、結合行業領域特點,對市場主體信用狀況進行分析評價的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對象為在南沙區行政區內依法登記注冊的存續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其中,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第五條 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結果是用于標識受評主體信用等級的信息,作為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差別化監管的參考或依據,不作為政府部門對市場主體信用狀況的保證,不向社會公開,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全面覆蓋、客觀公正、可獲得性的原則。
第七條 區發展和改革局統籌指導、監督管理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工作,制定市場主體公共信用評價的評分細則,明確評價原則、評價指標和評價方法等,并負責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支撐平臺,以及市場主體信用信息記錄、采集、歸集、共享、查詢、使用。
鼓勵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牽頭制定相關行業領域的信用評價評分細則,并及時將評價過程中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數據歸集至區信用評價支撐平臺。
第二章 信用評價方法和內容
第八條 公共信用綜合評價是由區發展和改革局依托區信用信息一體化平臺,充分參考廣州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制定的評價規則,對市場主體作出的信用評價。
行業信用評價是根據行業主管部門自身掌握或共享獲取的信用信息,結合行業領域特點,利用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對市場主體作出的信用評價。
行業信用評價將推動在部分領域試行,并結合需求進行動態調整及優化。
第九條 市場主體信用評價采用千分制,基于誠信經營、遵紀守法、履約踐諾、社會責任、資質榮譽等五個維度展開。
第十條 根據信用評價得分,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結果分為A、B、C、D共4個等級,并分別用綠、黃、橙、紅顏色進行標識、區別,具體等級釋義在市場主體信用評價評分細則中予以明確。
第十一條 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數據來源于依據《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歸集的信用信息。
以下信息不得納入市場主體信用評價范圍:
(一)已被行政決定機關撤銷或經確認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信息;
(二)在時效期以外的信用信息;
(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宜用于信用評價的信息。
第十二條 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結果每日更新,以區信用信息一體化平臺截至前一日歸集的信息為基準。
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結果出現直接判為D級情形的,即時更新。
第三章 評價結果應用
第十三條 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結果,依托區信用信息一體化平臺,依據《廣州市政務信息共享管理規定》,實現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內部共享。
第十四條 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信用評價結果運用到行政管理和社會治理工作中,根據市場主體信用等級高低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并及時將過程中產生的相關信用信息歸集至區信用信息一體化平臺。
第十五條 對信用評價等級為A級的市場主體,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日常監管中,可予以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檢查頻次。
第十六條 對信用評價等級為B級的市場主體,在日常監管中實施常規化管理。
第十七條 對信用評價等級為C級的市場主體,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法定權限范圍內,開展日常檢查、專項檢查時,可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檢查頻次。
第十八條 對信用評價等級為D級的市場主體,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依規加大抽查比例和檢查頻次,實行嚴管和懲戒;依法依規在行政審批、政策扶持、資金補助、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和禁止。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在行政管理和社會治理工作中對不同信用等級的市場主體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和服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對南沙區行政區以外登記注冊而在我區開展經營活動的企業,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可以參考國家、廣東省、廣州市或企業登記注冊所在地的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監管。
第四章 權益保護
第二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安全保護,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與個人隱私,確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條 市場主體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失信信息信用修復后,區信用信息一體化平臺應按程序及時停止公示其失信記錄,及時調整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結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區信用信息一體化平臺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開展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和評價結果應用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或危害信息安全,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3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