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南開商務規字〔2022〕1號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南沙區促進跨境電商、國際集拼分撥業務發展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修訂稿)的通知(已失效)
各鎮(街),開發區(區)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市屬駐區各單位:
《廣州市南沙區促進跨境電商、國際集拼分撥業務發展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修訂稿)》已按程序審批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南沙開發區商務局反映。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局
2022年6月24日
廣州市南沙區促進跨境電商、國際集拼分撥業務發展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修訂稿)
為貫徹實施《廣州市南沙區促進跨境電商、國際集拼分撥業務發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若干措施”),為便于政策實施,明確若干措施的具體內容和操作辦法,切實做好申請受理、政策兌現、組織保障等工作,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申請條件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南沙區范圍內,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企業。包括從事跨境電商業務的企業和從事國際集拼業務的企業。
二、支持跨境電商業務發展
(一)對年度實現跨境電商網購保稅(BBC)進出口增長的,其增長部分按每票0.4元給予獎勵,上年度低于50萬票的,以50萬票作為基數。
1.跨境電商網購保稅(BBC)進出口增量數據以跨境電商平臺的數據進行核算及獎勵。
2.年度實現進出口業務量指經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平臺統計的年度總票數。
3.企業年度實現進出口業務總量低于50萬票的不予獎勵。
(二)對年度實現跨境電商直購(BC)進出口增長的,年均單票貨值100元以上(含100元)、200元以下(不含200元)的,其增長部分按每票0.2元給予獎勵;年均單票貨值200元以上(含200元)的,其增長部分按每票0.4元給予獎勵;上年度低于50萬票的,以50萬票作為基數。
1.跨境電商直購(BC)進出口增量數據以跨境電商企業的數據進行核算及獎勵。
2.年度實現進出口業務量指經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平臺統計的年度總票數。
3.企業年度實現進出口業務總量低于50萬票的不予獎勵。
三、培育國際集拼分撥業務
對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出口集拼分撥業務按集裝箱的貨值進行分檔扶持。具體標準如下:
注:以上箱型為自然箱。
(一)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出口集拼分撥業務,是指企業注冊地在南沙綜合保稅區內,開展出口集拼分撥(貿易方式代碼應為1233、1234、5034),且外貿值納入南沙綜合保稅區統計的業務。
(二)集裝箱的貨值是指集裝箱年度平均貨值,是企業出口集拼分撥出口貨值和年度出口集拼集裝箱總量之比。出口貨值和集裝箱總量指經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平臺統計的年度數據。
(三)對屬于出口集拼分撥業務的集裝箱年度平均貨值,按照具體標準進行分檔扶持。
四、申報材料
(一)符合跨境電商網購保稅(BBC)進出口增量獎勵條件的企業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跨境電商網購保稅(BBC)進出口增量獎勵申請表;
2.承諾書;
3.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4.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平臺年度統計總票數證明材料(含當年和上一年度的);
5.由跨境電商平臺出具的進出口增量數據證明文件;
6.跨境電商網購保稅(BBC)進出口報關單電子版,刻錄光盤或U盤供備查。
(二)符合跨境電商直購(BC)進出口增量獎勵條件的企業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跨境電商直購(BC)進出口增量獎勵申請表;
2.承諾書;
3.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4.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平臺年度統計總票數證明材料(含當年和上一年度的);
5.由跨境電商企業出具的進出口增量數據證明文件;
6.跨境電商直購(BC)進出境清單電子版,刻錄光盤或U盤供備查。
(三)符合出口集拼分撥業務獎勵條件的企業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出口集拼分撥業務獎勵申請表;
2.承諾書;
3.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4.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平臺年度出口統計證明材料,出口集拼分撥業務情況表;
5.出口集拼報關單證電子版,刻錄光盤或U盤供備查。
五、申報評審程序
企業在本實施細則有效期內符合條件的,即可享受獎勵,向政策兌現窗口提供申請材料,具體以公告時間為準。
(一)企業申報。企業向政策兌現窗口申請,并提交申報材料。政策兌現窗口負責形式審查,符合條件且提交的申請資料齊全的,予以受理,并移交商務主管部門;符合條件但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補正材料;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
(二)部門審查。商務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真實性核查,形成獎勵資金安排方案。商務主管部門商統計等單位確定企業統計歸屬權后,并將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征求各執法部門核查企業上一年度是否存在違法違規情況。
(三)審定。由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區發改、政務服務數據管理、財政等主管部門組成評審小組,召開評審會議進行審議。
(四)公示與撥付獎勵資金。評審小組會議紀要印發后,商務主管部門將審核通過的企業名單在南沙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和南沙區企業綜合服務平臺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公示有異議的,由商務主管部門重新核查,異議成立的,提請評審小組審議后,將有關情況反饋給申請企業。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商務主管部門向區財政部門申請撥付扶持獎勵資金,并按《廣州南沙本級部門預算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等規定程序申請辦理。
六、其他
申請獎勵資金的企業如存在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有關紀律的行為,應退回已獲得的扶持資金,并在三年內不得申請該資金獎勵;涉及違法違規違紀的,包括上級部門考核“一票否決”事項、具體行政處罰事項等,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被公安機關立案查處的,尚未結案的暫緩獎勵;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后判定構成犯罪的,不給予獎勵。
符合若干措施獎勵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南沙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里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獎勵,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本實施細則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