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南交運規字〔2022〕1號
廣州市南沙區交通運輸局 廣州市南沙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廣州市公安局南沙區分局關于印發南沙區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南沙區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實施細則(試行)》已按程序審定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交通運輸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南沙區分局反映。
廣州市南沙區交通運輸局
廣州市南沙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廣州市公安局南沙區分局
2022年1月6日
南沙區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實施細則(試行)
為加快推動智能網聯汽車技術研發及應用,支持智能網聯汽車企業開展相關測試,提升南沙區車聯網產業基礎能力和產業鏈水平,進一步增強南沙區產業影響力和競爭力,根據工信部等三部委聯合印發的《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管理規范(試行)》,結合《關于同意開展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先行試點工作的批復》工作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基本原則
創新驅動,先行先試。依托自貿試驗區創新體制,加快推進智能網聯汽車先行試點區建設,鼓勵和支持國內外企業、科研機構和技術團隊落戶南沙,引導智能駕駛相關技術研發及創新,將南沙區打造成為智能網聯汽車先行區。
有序推進,強化安全。完善南沙區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規范流程,建立健全的管理及監督機制,確保道路公共安全,有序推動南沙區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工作。
統籌引導,加強協同。充分發揮政府的統籌引導作用,優化南沙區內智能網聯汽車行業發展環境,鼓勵企業技術創新發展,提升道路交通智能化水平、推動交通運輸行業轉型升級,形成企業主導、政府監管的協同機制。
二、組織管理
(一)由南沙區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工作小組負責南沙區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的統一實施、監督和管理工作,南沙區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工作小組辦公室(下簡稱“區路測辦”)設在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日常管理工作。
(二)區路測辦根據下放的相關事權適時委托智能網聯汽車測試評審專家委員會,負責對智能網聯汽車測試工作進行評審。
(三)區路測辦可委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機構,所需費用由區路測辦按相關規定納入部門預算。第三方機構負責審核測試主體提出的分級測試申請,并負責相應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的過程監管、結果評估等日常監管等管理工作。
三、測試申請
測試主體、測試車輛、測試駕駛員、測試申請和審核按照《廣州市交通運輸局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廣州市公安局關于印發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有關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穗交運規字〔2020〕4號)相關規定執行。
四、測試管理
(一)區公安機關交通主管部門根據交通狀況的復雜程度及道路限速情況,對智能網聯汽車測試路段實行分級管理,從低到高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三級普通測試路段、三級其它測試路段),南沙區高快速路及所有雙向四車道以下的路段劃為三級其它測試路段。
(二)對取得廣州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通知書的測試主體,測試主體提交其在其他地區的測試數據或測試結果的,經第三方機構審核通過后,南沙區予以認可。
(三)在南沙區開展智能網聯汽車測試應遵守以下規定:
1.測試駕駛人應當對測試車輛的輪胎、轉向系統、制動系統、監控裝置等關鍵部位進行安全檢查,確保測試車輛在自動駕駛系統功能正常、測試道路交通狀況良好等條件適合的情況下進行測試。
2.測試主體、測試駕駛人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在指定路段、指定時段內進行道路測試,并隨車攜帶測試通知書、《測試實施方案》備查。
3.測試車輛必須按照規定在指定位置放置相關測試牌照。
4.首次申請測試的測試主體,僅能在一級路段開展測試工作。累計測試里程超過5000公里,或者累計超過3000公里且近3個月平均脫離間隔里程大于20km的測試主體,未發生責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狀況的,可向第三方機構申請在二級路段開展測試工作。累計測試里程超過30000公里,或者累計超過20000公里且近3個月平均脫離間隔里程大于40km的測試主體,未發生責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狀況的,可向第三方機構申請在三級普通測試路段開展測試工作。累計測試里程超過50000公里,或者累計超過40000公里且近3個月平均脫離間隔里程大于60km的測試主體未發生責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狀況的,可向第三方機構申請在三級其它測試路段開展測試工作。在廣州市已劃定三級測試路段合計完成自動駕駛里程不少于20萬公里測試,且未發生主動責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狀態的,可按照相關規定開展示范運營,優先支持符合混行試點安全技術標準(乘用車)車輛在區內開展自動駕駛出租車示范運營,首次小規模(≤100輛)開展示范運營的車輛可不受新能源出租車相關要求的限制。
5.測試主體在每次測試前,應指派專業人員對測試車輛開展安全檢查,確保測試車輛在測試時保持良好的安全技術條件。
6.測試過程中,除測試通知書載明的測試路段外,不得使用自動駕駛模式行駛;測試車輛從停放點到測試路段的轉場,應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駛。
7.測試車輛在測試期間,不得搭載與測試無關人員和貨物,不得進行車輛制動測試,測試時速不得超過道路限速,測試車輛須遵守本地交通管制規定。
8.測試車輛在“自動駕駛”模式運行時,測試駕駛人應當始終監控車輛運行狀態及周圍環境并做好隨時接管的準備。
9.測試駕駛人發現測試車輛處于不適合“自動駕駛”狀態或者系統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時,應當進行及時干預或者接管。
10.測試車輛應嚴格按照《測試實施方案》開展測試,服從第三方機構的調度和指揮,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道路交通管理要求。
11.測試車輛在進行道路測試過程中發現自動駕駛系統存在故障或隱患,測試主體須立即停止測試,并主動將相關情況報告第三方機構。
12.測試主體應該嚴格按照區路測辦規定的測試時間、測試路段等級和測試項目開展測試工作。
13.每一輛已取得測試資格的測試車輛,均應配備固定的測試駕駛員,測試車輛在進行測試時應當在駕駛員座位上配備測試駕駛員,駕駛員座位設置在遠程的,也應確保在自動駕駛模式下,可由測試駕駛員通過遠程控制設備快速、安全地將測試車輛即時轉換為人工模式進行遠程控制。如發生測試駕駛員改變的情況,應提前在第三方機構數據平臺登記。
14.測試主體應建立科學合理的駕駛員休息制度,承擔駕駛員培訓和合理工作時長安排的責任,測試駕駛員每工作2小時應適當休息,每天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8小時。休息期間,測試車輛應停放在不影響交通安全的允許停放的區域,保障測試安全。
15.已取得測試資格的測試車輛相關測試車牌照到期、自動駕駛系統自動駕駛等級的功能變更、安全性能變化等可能影響道路測試正常進行的情況的,應當主動停止道路測試并向第三方機構報告,經第三方機構評估通過后方可繼續測試。
16.測試主體可根據實際需求,在測試周期結束前15個工作日內,向第三方機構提交道路測試延期申請,延期申請時長每次不超過6個月。
17.測試主體應負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制度和應急預案,開展安全生產培訓和事故處理,特別是在強降水和道路嚴重積水期間要做好測試路段安全評估工作,并指定安全負責人及安全聯絡員各1名,負責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接。
18.區路測辦可以通過在測試車輛與測試區域路側安裝設備,對測試主體的測試過程進行監管。測試主體違反管理規定進行測試的,區路測辦有權終止其測試資格,并公布相關違規測試主體名單。
19.如遇特殊情況,通過審核批準的測試項目需臨時暫停的,測試主體應當服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管理要求,測試項目另行安排。
(四)第三方機構、區路測辦有權結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對相應道路的管理要求、測試車輛的安全狀況和交通違法行為等情況,要求測試主體調整測試時段及路線、暫停或終止測試工作。
五、載客測試
(一)測試主體測試里程累計超過10000公里且無發生責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狀況的,可按相關規定向第三方機構申請開展載客測試工作。首次申請載客測試的測試主體,僅能在一、二級路段開展測試工作。累計載客測試里程超過30000公里,未發生責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狀況的,可向第三方機構申請在三級普通測試路段開展載客測試工作。累計載客測試里程超過50000公里,未發生責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狀況的,可向第三方機構申請在三級其它測試路段開展載客測試工作。
(二)測試主體可通過互聯網、媒體、手機APP等方式招募志愿者,開展無人駕駛車輛載客測試。參與載客測試的志愿者,應年滿18歲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首次申請載客測試車輛最多不超過30輛,測試半年后且無發生責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狀況的,可申請增加新測試車輛,具體數量由區路測辦根據測試路段承載能力統籌安排。
(四)測試主體應開發專用手機APP或利用合作第三方公司開發的手機APP,對接參與測試的志愿者與測試車輛。
(五)測試主體應為參與載客測試的志愿者購買座位險、人身意外險等必要的商業保險,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測試參與者人身安全。
六、遠程測試
(一)遠程測試是指測試車輛設置遠程駕駛員座位,并由測試駕駛員在遠程駕駛員座位監控、操控測試車輛的智能網聯汽車測試。測試車輛應通過安裝遠程控制設備,保證在自動駕駛模式下,可由車內或車外的遠程測試駕駛員通過遠程控制設備快速、安全地將測試車輛即時轉換為人工模式進行遠程控制。
(二)測試主體測試里程累計超過30000公里且未發生責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狀況的,可向第三方機構申請開展遠程測試工作,首次開展遠程測試的僅能在一、二級測試道路及三級普通測試路段開展測試,累計測試里程超過80000公里或累計遠程測試里程超過60000公里,未發生責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狀況的,可向第三方機構申請在三級其它測試路段開展遠程測試。開展遠程測試需要重新提交測試車輛資格及自動駕駛能力證明材料、測試駕駛員資格及測試能力證明材料、測試計劃及測試內容說明材料。首次申請遠程測試車輛最多不超過5輛,測試半年后且無發生責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狀況的,可申請增加新測試車輛,具體數量由區路測辦根據測試路段承載能力統籌安排。
(三)第三方機構對遠程測試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對申請測試路段的移動通訊信號傳輸質量進行檢查,出具初審意見后,每月定期報區路測辦,由區路測辦組織召開評審會議進行論證,并根據評審意見進行審核。
(四)測試車輛遠程控制設備應能夠實時傳輸測試車輛速度、加速度、燈光、信號實時狀態、車輛外部360度視頻監控情況、環境感知與響應狀態、車輛故障等情況。
(五)每次開展遠程測試前,測試主體應對測試路段的移動通訊信號傳輸質量進行檢查,確保遠程控制設備有效運作。
(六)開展遠程測試時,每輛參加測試的測試車輛應配備1名遠程測試駕駛員,測試駕駛員應通過遠程控制設備實時監控測試車輛狀況及周邊環境,發生緊急情況或失控狀況時及時介入操控車輛。1名遠程測試駕駛員不得同時監控多輛測試車輛。
(七)開展遠程測試時,每輛參加測試的測試車輛后應配備尾隨伴行車輛,實地監控測試車輛運行狀況。
(八)累計載客測試里程超過80000公里且累計遠程測試里程超過80000公里,未發生責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狀況的,可向第三方機構申請開展遠程載人測試。
七、編隊行駛測試
(一)編隊行駛測試是指測試車輛通過安裝智能網聯設備,在道路上具備編隊行駛功能的智能網聯汽車測試。編隊行駛車輛可以通過消除前后車輛制動差異時間、縮小汽車間距等方式,達到提升道路使用效率、緩解道路擁堵、減少交通事故和排放等目的。
(二)開展編隊行駛測試工作的由測試主體向第三方機構提出專門的申請,需要提交開展編隊行駛測試的測試車輛資格及自動駕駛能力證明材料、測試駕駛員資格及測試能力證明材料、測試計劃及測試內容說明材料。
(三)編隊行駛測試(含編隊載物測試)僅能在指定路段開展,在指定路段編隊測試累計滿50000公里,可向第三方機構申請編隊載物測試。
(四)測試車輛應保證在自動駕駛模式下,可由車內的測試駕駛員快速、安全地將測試車輛即時轉換為人工模式進行控制。
(五)編隊行駛同時測試車輛最多不超過6輛,大型客車、重型貨車及半掛牽引車測試時速不得超過道路限速。
八、事故處理和責任認定
(一)測試車輛測試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或者交通違法行為,認定測試駕駛員為車輛駕駛員,由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按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并由測試駕駛員承擔車輛駕駛員相應法律責任。測試主體對交通事故或交通違法行為的發生負有責任的,測試主體及相關責任人員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二)測試車輛在進行道路測試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測試駕駛員應立即停止測試,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同時測試主體應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向第三方機構提交道路測試交通事故報告及該次測試的自動駕駛數據,并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要求上報交通事故。事故責任認定后10個自然日內,測試主體應向第三方機構提交事故責任認定結果、原因分析報告等相關材料。
(三)第三方機構收到測試主體發生交通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向區路測辦報告。
(四)測試主體測試車輛在測試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失控狀況時,第三方機構應暫停測試主體測試車輛的測試計劃,收到測試主體提交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者失控狀況自評報告,并經評估合格后方可恢復其測試。測試車輛發生僅造成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提交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為無責任交通事故的,即可恢復該測試車輛測試。
(五)測試主體測試車輛發生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逆行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可以處暫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拘留處罰的,或者發生測試車輛責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車輛損毀等嚴重情形的,由區路測辦撤銷測試主體測試資格,測試主體應交回所有臨時車牌照,并認真進行整改,重新申請評估。
九、附則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三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