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南人社規字〔2021〕3號
廣州市南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中國廣州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南沙園區發展扶持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鎮(街),開發區(區)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市屬駐區各單位:
《中國廣州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南沙園區發展扶持辦法實施細則》已按程序審批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廣州市南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反映。
廣州市南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5月26日
中國廣州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南沙園區發展扶持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國廣州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南沙園區發展扶持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規定,為便于政策實施,結合南沙區實際,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享受扶持政策單位應同時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經同意入駐中國廣州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南沙園區(以下簡稱“園區”),以人力資源服務業及相關聯的現代服務業為主營業務。
(二)登記注冊地在園區,統計關系在南沙區,主管稅務機關是南沙區稅務部門(申請單位不涉及稅務或統計關系的情況除外),具備健全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
第三條 入駐單位在《辦法》實施期內按照以下標準享受扶持政策:
(一)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期間經申報獲同意入駐的,在《辦法》實施期內按照第一階段對應標準享受扶持政策。
(二)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間經申報獲同意入駐的,在《辦法》實施期內按照第二階段對應標準享受扶持政策。
(三)2023年1月至2025年12月期間經申報獲同意入駐的,在《辦法》實施期內按照第三階段對應標準享受扶持政策。
第四條 入駐單位經核準同意入駐園區后,應及時完成登記注冊地、稅務登記、統計關系辦理等程序。
第二章 扶持項目申報條件
第五條 入駐園區獎勵
申請入駐園區獎勵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扶持政策實施(2020年3月6日,下同)后在南沙區注冊成立并自成立之日起1年內經申報獲批同意入駐園區的單位,或經申報獲批同意入駐園區并完成法人登記設立的籌建團隊。成立日期以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明的核準日期為準。
(二)入駐園區2年內,任一自然年度在南沙區實現年營業收入達到1000萬元。
第六條 經營貢獻獎勵
(一)在扶持政策實施后在南沙區新設立(含從區外遷入南沙)的單位,以入駐園區后的每年度對南沙區經濟貢獻為基數,按規定比例給予獎勵。
(二)對在扶持政策實施前已在南沙區設立的單位,在其入駐園區后,對其在獎勵扶持年度對南沙區經濟貢獻增長部分,按規定比例給予獎勵。
(三)申報單位享受本扶持項目的,獎勵扶持年度的營業收入及納稅總額應較上一年度同比保持不下降。
(四)企業不得通過與已在南沙區注冊經營的企業之間以轉移營業收入等方式提高新增地方經濟貢獻,否則須退回已發放資金。
第七條 辦公用房補貼
申請辦公用房補貼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補貼期內租賃園區所在物業的辦公用房(不含附屬和配套用房,例如食堂、車庫、倉庫等)自用,并已繳納租金(以發票為準)。
(二)辦公用房實際使用率不低于90%。裝修期(含消防驗收階段)不受本條件限制。
計算公式:辦公用房實際使用率=(辦公人數×核準人均面積)/租賃面積
(三)當租賃面積大于園區核準入駐面積的,對超出部分不給予租金補貼。
(四)補貼期內辦公用房不得轉租、轉讓或轉借他人使用,不得改變用途。若補貼期內辦公用房發生轉租、轉讓或轉借他人使用,或出現改變用途情形的,須退回已發放扶持資金。
(五)補貼期從場地租賃合同(須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記備案)的租賃期起始之日起開始計算(在核準入駐園區前已在園區所在物業租賃辦公場地的,補貼期從核準入駐園區當月起計算)。入駐單位應在上述規定起始之日起30天內完成法人登記設立(變更)手續,涉及場地須辦理消防驗收程序的,期限放寬至120天。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有關登記手續的,補貼期從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明的核準設立(變更)當月起計算。
第八條 物管補貼
申請物管補貼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補貼期內租賃園區所在物業的辦公用房(不含附屬和配套用房,例如食堂、車庫、倉庫等)自用,并繳納了物業管理費(以發票為準)。
(二)當租賃面積大于園區核準入駐面積的,對超出部分不給予物管費用補貼。
(三)補貼期內辦公用房不得轉租、轉讓或轉借他人使用,不得改變用途。若補貼期內辦公用房發生轉租、轉讓或轉借他人使用,或出現改變用途情形的,須退回已發放扶持資金。
第九條 公共設施使用補貼
申請公共設施使用補貼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租賃園區所在物業的公共培訓室、測評室、會議室等場地,并繳納租賃費用(以發票為準)。
(二)租賃用途應與經營業務相關。
(三)租賃前經園區運營機構審核同意使用。
第十條 行業交流活動補貼
申請行業交流活動補貼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南沙區內舉行公益性人力資源行業交流活動,參會企業達50家及參會人數達100人。
(二)申請單位是活動主辦方并承擔了活動費用開支(以發票為準)。
(三)活動開展前經園區運營機構審核同意,并納入園區年度活動計劃。
受各級政府委托或通過購買服務形式開展并獲得財政經費支持的活動,不得申領行業交流活動補貼。行業交流活動補貼與公共設施使用補貼不重復享受。
第十一條 品牌活動落戶獎勵
申請品牌活動落戶獎勵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將已取得良好社會效應的人力資源行業峰會、論壇、學術會議等品牌活動的主會場永久性落戶南沙。
(二)具有該品牌活動的所有權或具有品牌活動所有權方的書面授權。
(三)與管委會、區政府或相關職能部門簽訂項目落戶協議。
第十二條 引薦獎勵
申請引薦獎勵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從南沙區外引薦符合園區發展需求的人力資源行業鏈條企業落戶園區并辦理了引薦項目備案登記。
(二)被引薦企業入駐園區滿一年(以工商注冊地登記在園區之日起開始計算)并已將主管稅務機關、統計關系落戶到南沙區,具有健全的財務制度、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
(三)被引薦企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之一:1.世界1000強、中央大型企業、中國企業500強、中國民營500強、商務部認定或備案的跨國公司,或者人力資源行業龍頭企業的集團總部及其直接控股子公司;2.在海外(境外)市場或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3.港澳資本參與(由內地投資者與港澳投資者共同投資或者由港澳投資者單獨投資);4.具有較強發展潛力和創新能力,近三年的營業收入年增速不低于80%或者獲得1000萬元以上投融資;5.經省級以上人社部門評選認定的優質人力資源服務業機構。
第三章 申報及兌現
第十三條 原則上,本細則的第七條、第八條的扶持項目,自入駐單位進駐園區后的當年起按季度兌現。上述兩項扶持項目以外的其他扶持項目獎勵在入駐單位進駐園區后的下一個會計年度進行兌現。
第十四條 入駐單位在扶持項目申報時、扶持資金發放時、以及申報項目的獎勵扶持年度,均須滿足保持在園區內經營辦公狀態,且滿足登記注冊地在園區,統計關系在南沙區,主管稅務機關是南沙區稅務部門等要求。不涉及稅務和統計關系的機構、組織,須至少滿足登記地落在園區。
第十五條 入駐單位(非營利性社會組織除外)享受本細則第六條至第九條扶持項目的,單位所申報項目的獎勵扶持年度當年的企業年度營業收入及納稅總額均須達到其在入駐確認文件中承諾的目標數額。
經核實企業年度營業收入及納稅總額未達到上述第一款的承諾目標數額的,不予發放資金;對當年已按季度發放的辦公用房補貼、物管補貼,須追回當年度已獲得的扶持資金。
第十六條 申報及兌現程序
(一)申報。由區人社部門發布各扶持項目的申報指南,申報單位向政策兌現窗口提交申報材料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負責。申報時間、申報材料以申報指南要求為準。
(二)受理。政策兌現窗口進行形式性審查,符合條件且提交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后轉區人社部門審核;符合條件但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補正材料;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
(三)審核。區人社部門商區內相關職能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核實,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審核,審核結果提請中國廣州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南沙園區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園區工作小組”)審定。
(四)審定。園區工作小組審定擬獎補結果。
(五)公示及資金撥付。區人社部門對擬獎補結果在區政府官方網站、南沙區企業綜合服務平臺等政策兌現公示平臺上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區人社部門向區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資金,區財政部門按程序辦理資金撥付手續。資金直接劃撥至企業賬戶,獎勵資金的涉稅支出由企業自行承擔。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區人社部門商區內相關部門復核并提請園區工作小組審定。經復核及審定,符合條件的,由區人社部門向區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資金,區財政部門按程序辦理資金撥付手續;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獎補。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辦法》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區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八條 區人社部門定期會同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民政、統計等部門,對享受扶持政策單位的登記注冊情況、主管稅務機關歸屬、統計關系歸屬等情況進行抽查。發現單位注冊地已搬離園區、主管稅務機關或統計關系不在南沙的,應追繳相應獎勵資金。抽查工作如有必要的,可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參與。
第十九條 享受扶持政策單位如存在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等違反誠信行為,或享受扶持政策單位存在入駐園區之日起5年內遷離園區或改變辦公地址、改變在南沙區的納稅義務、減少注冊資本、變更統計關系、營收納稅未達到其在入駐確認文件中承諾的目標數額等情況的,一經發現,資金發放部門對審核未發放的資金應取消發放,對已發放的資金應追回,予以公示并通報區相關部門,在三年內不受理該單位的扶持資金申請;涉及違法違規的,包括上級部門考核“一票否決”事項、具體行政處罰事項等,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相關名詞解釋
第二十條 本細則相關名詞解釋
(一)本細則所稱“人力資源服務”,包括職業中介活動、高級人才尋訪、人力資源供求信息收集和發布、就業和創業指導、人力資源管理咨詢、人力資源測評、薪酬管理、人力資源培訓、人力資源服務外包、勞務派遣等人力資源專業服務。
“相關聯的現代服務業”是指為人力資源服務提供人才培訓、信息支撐、交易結算、金融服務、軟件及數據開發等業務的現代服務業。
(二)本細則所稱“統計關系”,是指根據國家在地統計原則,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法人單位(或可視為法人單位的分公司、分支機構)應當向經營所在地或主要經營所在地(指企業有多個經營地的情況)的縣級統計部門提供有關統計資料并納入當地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后,與當地統計部門建立的統計業務指導、管理關系。
(三)本細則所稱“入駐園區”,是指各類人力資源服務業及相關聯的現代服務業企業、組織或機構,經園區遴選程序審批通過后進駐園區開展日常業務,在園區內設有辦公場所、配備辦公人員。
(四)本細則所稱“營業收入”,是指企業及其下屬控股企業、組織和分支機構在一個會計年度匯算清繳完畢后在南沙區形成的營業收入。下屬控股企業是指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下屬各級公司。
(五)本細則所稱“納稅總額”,是指由企業自身產生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車船稅、契稅等全部稅收,代扣代繳稅款、代收代繳稅款、委托代征稅款、海關關稅、個人所得稅除外。
(六)本細則所稱“對南沙區經濟貢獻”,是指企業的區級地方經濟貢獻。
(七)本細則所稱“辦公人數”,是指入駐單位在園區辦公人數。企業享受補貼月份的辦公人員,每月出勤率原則上應不低于15個工作日(當月新入職人員不受本時間限制)。
(八)本細則所稱“核準人均面積”,指園區核準入駐面積與單位承諾進駐辦公人數的比值。
(九)本細則所稱“租賃面積”,指入駐單位與業主方簽訂租賃協議中的面積。當評估辦公用房實際使用率時,租賃面積大于園區核準入駐面積的,以園區核準入駐面積計算。
(十)本細則所稱“活動費用”,是指申報單位為舉辦活動所實際發生的費用(以發票為準),具體包括場地租賃費用、活動現場布置費用、物料制作費用、宣傳費用、勞務費用等。
(十一)本細則所稱“世界1000強”,是指上一年度入選《福布斯》(《Forbes》)雜志公布的全球企業1000強排行榜的企業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或上一年度入選《財富》(《Fortune》)雜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業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十二)本細則所稱“中央大型企業(集團)”,是指上一年度納入國務院國資委等部委管理的企業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十三)本細則所稱“中國企業500強”,是指上一年度入選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向社會公布的中國企業500強排行榜的企業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十四)本細則所稱“中國民營企業500強”,是指上一年度入選全國工商聯向社會公布的上一年度規模民營企業500強排行榜的企業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十五)本細則所稱“跨國公司”,是指商務部認定或備案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或商務部及其授權審批機關批準設立的投資性公司。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與南沙區其他扶持政策、上級部門扶持政策就同一項目或同一事項作出規定的,按以下執行:
(一)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南沙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里配套或者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除外。
(二)申請單位同時符合上級部門扶持政策的,資金來源與本細則不重復的,可疊加享受資金扶持(最高金額合計不超過申請單位總支出金額);資金來源與本細則重復的,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條 相關部門職責分工為:
區人社部門負責組織申報、材料審查、提請召開會議、公示、資金撥付申請等兌現程序。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負責統一收取申報資料并作形式審查;區財政部門負責獎勵資金的發放,按職責對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區統計部門負責做好企業統計關系等情況的核實工作;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民政部門負責確定注冊登記情況;區財政、稅務等有關部門負責提供入駐單位年度地方經濟貢獻的相關數據;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負責房屋租賃合同備案的認定;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等有關部門負責核查申報單位對應獎補期的違法違規情況。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中提及的數字、日期以及所稱“達到”“以上”“不超過”“含”“不低于”等均含本數在內;所涉及補貼、獎勵等金額的幣種均指人民幣。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所涉及的營業收入、納稅額等以企業提供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年度報告(包括但不限于財務審計報告、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報表的數據為準。本細則涉及的營業收入、對南沙區地方經濟貢獻以萬位計算(舍尾法)。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與《中國廣州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南沙園區發展扶持辦法》一致,至2025年12月31日。本細則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本細則有效期屆滿6個月,將根據實施情況依法予以修訂評估。本細則由南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解釋。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