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南開人發規字〔2021〕1號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才發展局 廣州市南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落實廣州市人才綠卡審核事權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落實廣州市人才綠卡審核事權實施辦法》已按程序審批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南沙開發區人才發展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反映。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才發展局
廣州市南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4月28日
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落實廣州市人才綠卡審核事權實施辦法
根據《中共廣州市委組織部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下放廣州市人才綠卡行政審核事權的通知》(穗組通〔2019〕53號)有關要求,結合南沙新區(自貿片區)重點產業發展需求,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人才綠卡申領條件
每年在南沙新區(自貿片區)工作或創業超過6個月的,非廣州市戶籍的境內居民,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以及外國人,持中國護照、擁有國外永久(長期)居留權且國內無戶籍的留學人員和其他人員,在廣州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可申請人才綠卡。
(一)符合《廣州市人才綠卡制度》第三條規定條件的人才。
(二)經南沙新區(自貿片區)認定或審核確認的人才,包括:
1.根據《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集聚人才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經區有關部門認定的杰出人才、優秀人才、青年后備人才、高層次教育人才、高層次衛生人才、南沙專才、南沙工匠等。
2.已獲得直轄市、副省級城市、省會城市、其他自貿區認定或審核確認的高層次人才。
3.持有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A類)的高端外籍人才。
4.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具有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或具有可聘任為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執業資格的人才。
5.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學歷并有博士學位的人才;或具有雙一流大學(A類和B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學歷并有碩士學位的人才;或具有全球前500名的境外一流大學全日制研究生學歷并有碩士學位的人才。
6.具有全球前200名一流大學全日制本科學歷并有學士學位的港澳臺籍人才。
(三)符合南沙新區(自貿片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在以下區重點產業企業擔任高級管理職務或任職骨干技術崗位人員:
1.已獲得1000萬元及以上創投、風投或融資的人工智能企業,或廣州市工信委人工智能企業庫入庫企業或南沙區認定的人工智能平臺型企業或核心團隊被南沙區認定為人工智能產業高端人才團隊的企業。
2.已獲得2000萬元及以上創投、風投或融資的生物制藥、醫療器械、醫療服務等行業企業。
3.在南沙設有辦公場所的金融(類金融)企業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上一年度在本區納稅10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企業。
(2)當年度廣東自貿試驗區南沙片區金融改革創新優秀案例企業。
(3)經認定符合南沙金融(類金融)企業扶持獎勵政策的企業。
4.港航物流企業(機構)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在廣州注冊通過國家標準評估認定的4A級及以上物流企業設在南沙的子公司。
(2)港口企業駐美國、歐洲等國外辦事處。
(3)擁有船舶登記為“廣東南沙”船籍港的航運企業。
(4)具有海員外派、海員培訓、國際船舶管理、國際船舶檢驗、船舶交易等相關資質,且在南沙注冊的機構。
上述單位人員名單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需要會區科技局、商務局、金融局、口岸辦研究確定。
(四)在本區以下單位擔任高級管理職務或任職骨干技術崗位人員:
1.納入本區年度重點建設項目計劃的項目(住宅地產項目除外)的業主單位及主要承辦單位;
2.經區認定的總部型企業;
3.本區排名前100的重點工業企業(或上一年度完成工業產值在3億元及以上);
4.上一年度完成營業收入5000萬元及以上的軟件和信息服務業企業;
5.區內規模以上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6.上一年度獲本區經營貢獻獎的企業;
7.科技小巨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8.本區省級新型研發機構(經廣東省科技廳認定);
9.本區重點招商引資項目單位。
上述單位人員名單經區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同意后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程序執行。
二、申領及審批程序
人才綠卡申領全流程在網上完成,不接受紙質材料申報,具體如下:
(一)申請。申請人登錄“廣州市人才綠卡管理系統”,按相關流程指引填報、上傳相關報表和附件材料。按上述第(四)項條件申請的,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同意并將名單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后,申請人可登錄系統按流程申請。
(二)審核。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于收到申請人網上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和認定。申請材料存疑的,申請人須配合查驗或提供相關佐證材料。
(三)制證。經認定符合條件的,由市公安局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制證。
(四)發證。人才綠卡完成制作后,市公安局在3個工作日內送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發放。
三、附則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開發區人才發展局會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有效期1年,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或相關法律政策依據發生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