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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統一編號: NS0320200014
  • 文  號: 穗南開人發規字〔2020〕2號
  • 實施日期: 2020年05月14日
  • 失效日期: 2022年12月31日
  • 發布機關: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才發展局
  • 文件狀態: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才發展局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科學技術局 廣州市南沙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口岸工作辦公室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金融工作局 廣州市南沙區教育局 廣州市公安局南沙區分局 廣州市南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南沙區衛生健康局關于印發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集聚人才創新發展若干措施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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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南開人發規字〔2020〕2號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才發展局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科學技術局 廣州市南沙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口岸工作辦公室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金融工作局 廣州市南沙區教育局 廣州市公安局南沙區分局 廣州市南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南沙區衛生健康局關于印發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集聚人才創新發展若干措施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鎮(街),開發區(區)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市屬駐區各單位:

《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集聚人才創新發展若干措施實施細則》已按程序審批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相關主管單位反映。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才發展局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科學技術局

廣州市南沙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口岸工作辦公室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金融工作局

廣州市南沙區教育局

廣州市公安局南沙區分局

廣州市南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南沙區衛生健康局

  2020年5月14日

 

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集聚人才創新發展若干措施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集聚人才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除特別規定外,本細則適用于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以下簡稱“本區”或“南沙區”)及其受托管理范圍內,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含視同法人單位的專業服務機構)的企業,以及本區的科研機構、中介服務機構、醫療機構、學校及其他經認定的單位和在上述單位中工作的人才。

其中,統計關系是指根據國家在地統計原則,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法人單位(或可視同法人單位的分公司、分支機構)應當向經營所在地或主要經營所在地(指企業有多個經營地的情況)的縣級統計部門提供有關統計資料并納入當地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后,與當地統計部門建立的統計業務指導、管理關系。

第三條 本細則中的人才包括:

(一)經認定的南沙區高端領軍人才,具體分為杰出人才、優秀人才、青年后備人才(見本細則第二章);

(二)在南沙區內重點發展領域工作的骨干人才及高管人才(見本細則第三章);

(三)首次與南沙區內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應屆畢業生、新調入的在職人員、新引進的歸國留學人員等新引進人才(見本細則第四章);

(四)在南沙區內各專業領域崗位工作,具有較高專業技能的人才,包括高層次教育人才、高層次衛生人才、航運專業人才、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創業投資人才、博士后科研人員(見本細則第五章)。

 第二章  高端領軍人才認定及支持

第一節  人才認定

第四條 南沙開發區人才發展局負責高端領軍人才的申報指引、受理申報、核查確認和上報審定工作,負責協調各單位落實社會服務各項支持政策。

第五條 高端領軍人才分為杰出人才、優秀人才、青年后備人才,認定對象包括符合人才認定標準(詳見附件,由南沙開發區人才發展局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更新)的人才以及經區高層次人才舉薦委員會舉薦或經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特殊人才。

第六條 本細則所扶持的高端領軍人才在本區創新創業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創業條件

1.杰出人才和優秀人才不超過65歲(諾貝爾獎獲得者不限年齡,院士不超過75歲),青年后備人才不超過55歲(以申報當年1月1日為界);

2.引進人才創辦的企業符合本區重點產業發展方向;

3.擁有專利等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先進,有產業化開發潛力,前景廣闊;

4.能夠組建一個由專業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組成的創業團隊,團隊核心成員中至少2人全職在南沙區工作,默認為團隊第一、第二核心成員;其余核心團隊成員可選擇全職或平均每年兼職在南沙區工作3個月以上;

5.項目資金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項目的實繳資本不少于1000萬元;

(2)實繳資本不少于500萬元,且項目A輪融資獲得風險投資人民幣不少于500萬元;

6.企業全職職工不少于5人,或企業場地面積不少于300平方米;

7.本人為企業的實際控制人或在新創辦的企業中擔任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員(副總經理以上職務)、技術負責人(技術總監以上職務),且在企業實際權益性持股30%以上(若企業在上一輪融資中估值超過3億元的,本人持股比例應不低于20% ,若企業在上一輪融資中估值超過5億元的,本人持股比例應不低于15%);

8.國家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創業人才項目入選者需在本區創業。

(二)長期創新條件

1.杰出人才和優秀人才不超過65歲(諾貝爾獎獲得者不限年齡,院士不超過75歲),青年后備人才不超過55歲(以申報當年1月1日為界);

2.與本區引進單位簽訂5年以上的聘用協議且在引進單位全職工作(杰出人才、外籍人才每年在本區工作時間不少于9個月);

3.申請人在本區引進單位連續繳納3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外籍人員、港澳臺人員、已退休人員和從高校、科研院所引進的人才按事業單位管理的在崗專業技術人員連續繳納3個月以上個人所得稅);

與本區引進單位已簽訂5年以上全職意向聘用協議的人員可先行申報高端領軍人才預認定,通過后即可享受部分人才待遇。

(三)短期創新條件

1.屬于本區重點發展領域及戰略性新興發展產業領域的“高精尖缺”人才,能領銜引進單位核心攻關項目,解決核心技術或操作難題;

2.與本區引進單位簽訂3年以上的聘用協議;

3.每年在引進單位工作時間不少于3個月。

第七條 南沙開發區人才發展局受理符合本細則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的人才及其所在企業的認定申請后,適時委托專業機構通過形式審查、專家評審、調查核實等方式提出認定意見。經審定后,發放對應人才類別的認定證書。

第八條 對認定的高端領軍人才發放《高端領軍人才證書》。其中:

(一)同時符合本細則第五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發放A證;

(二)同時符合本細則第五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發放B證;

(三)同時符合本細則第五條、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發放C證。對持C證的人才證書,載明服務或項目年限并以證書所載服務年限作為管理期。

第九條 高端領軍人才認定申報年度集中受理(不含法定節假日),申報時間及申請所需要的具體申報材料,以當年的申報公告為準。

第十條 高端領軍人才達到更高層次認定條件的,可按規定申報相應層次的人才認定。

第十一條 高端領軍人才所在單位對人才進行年度考核,重點考核工作業績、業務能力和創新成果,并向認定部門書面報告考核總體情況。對因工作調整、變動、退休等原因不再符合本細則所列高端領軍人才認定相關條件的,應調整出管理名單,不再享受相關物質待遇和相應服務優惠。

第十二條 符合第五章第一節、第二節所列單位的人才不列入本節認定對象。

第二節   安家補貼

第十三條 南沙開發區人才發展局受理高端領軍人才安家補貼申請,適時委托相關部門、專業機構通過形式審查、專家評審、調查核實等方式提出審查意見,對經認定且符合安家補貼發放條件的高端領軍人才,經區人才獎勵工作小組審定后,予以發放安家補貼。

第十四條 安家補貼標準及發放:

(一)對本區創業或長期創新(持A證、B證)的杰出人才、優秀人才、青年后備人才,符合安家補貼發放條件的,分別給予50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安家補貼。其中,諾貝爾獎獲得者、院士安家補貼標準提高到1000萬元。安家補貼分5年等額發放。

(二)對本區短期創新(持C證)的杰出人才、優秀人才、青年后備人才符合安家補貼發放條件的,在服務期限內,分別按照每天500元、300元、200元的標準發放安家補貼(以實際服務天數為準發放,每年不超過250天),其中諾貝爾獎獲得者、院士安家補貼標準提高到每天1000元,短期創新人才安家補貼按年度集中申報發放。上述人才3年內以家庭為單位在南沙區首次購買區內唯一住房,經認定的,可分別一次性追加30萬元、20萬元、10萬元安家補貼,其中諾貝爾獎獲得者、院士追加50萬元。

安家補貼在扣除個人所得稅后,直接劃入高端領軍人才個人賬戶。安家補貼發放期間應滿足相關申請條件。

第十五條 安家補貼申請年度集中受理(不含法定節假日),申請時間和所需要的具體申報材料以當年申報公告為準。首次申請安家補貼須在發證之日起3年內向南沙開發區人才發展局提出,逾期申報的不予發放。

第十六條 安家補貼申請條件:

(一)本區創業人才申請安家補貼條件

1.持有杰出人才、優秀人才或青年后備人才A證;

2.本人承諾,不以實際控制人(或前5大股東)身份在區外經營其他企業,如因業務發展,確需在區外成立企業的,區外企業應為本區企業的子公司或分公司。

對南沙區有突出經濟貢獻或在行業發揮重要引領示范帶動作用的,可按照“一人一策”原則提請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專題研究確定;

3.本人承諾,所創辦企業10年內不將注冊及辦公地址遷出本區,不改變在本區的納稅義務、不減少實繳出資(含注冊資本和資本公積)。

(二)本區長期創新的人才申請安家補貼條件

1.持有杰出人才、優秀人才或青年后備人才B證;

2.引進單位為杰出人才、優秀人才、青年后備人才每年發放的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分別不少于80萬元、50萬元、30萬元;

3.引進單位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2)本區高端領軍人才創辦企業;

(3)已在主板、科創板、創業板、中小板上市或進入新三板精選層的企業;

(4)具有專利代理資質或知識產權相關服務收入占營業總收入50%以上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

(5)經科技部門認定的科研機構;

(6)區內規模以上或納入廣州市工信局“三個一批”工業企業;

(7)區內規模以上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8)近兩年度獲本區經營貢獻獎的企業;

(9)其他經區行業主管部門研究認定的重點單位。

(三)本區短期創新人才申請安家補貼條件

1.持有杰出人才、優秀人才或青年后備人才C證;

2.在引進單位(企業、項目)擔任高級管理人員或項目主要負責人、首席技術官等相當技術職務;

3.引進單位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2)本區高端領軍人才創辦企業;

(3)已在主板、科創板、創業板、中小板上市或進入新三板精選層的企業;

(4)具有專利代理資質或知識產權相關服務收入占營業總收入50%以上的知識產權中介機構;

(5)經科技部門認定的科研機構;

(6)區內規模以上或納入廣州市工信局“三個一批”工業企業;

(7)區內規模以上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8)近兩年度獲本區經營貢獻獎的企業;

(9)其他經區行業主管部門研究認定的重點單位。

第十七條 持有A證、B證且未享受安家補貼的杰出人才、優秀人才、青年后備人才,可享受每月最高10000元、8000元、5000元的住房補貼,補貼期3年。補貼期自首次提出之日起連續計算。享受免租人才公寓的高端領軍人才,不再享受住房補貼。

第十八條 住房補貼是對人才租房或購房支出的補貼,租房支出是指本細則實施后,在南沙區范圍內租住住宅或公寓的實際支出;購房支出是指在本細則實施后,在南沙區范圍內購買住宅的實際支出。

第十九條 申請人申請住房補貼時,需提供有效租房或購房證明材料,住房補貼額度不超過實際租房、購房支出金額。

第二十條 高端領軍人才達到更高層次認定條件,經重新申報認定的,按照新標準享受補貼,原已發放的安家補貼、住房補貼等相似性質的待遇支持,在新標準中予以減除。

第三節 高端領軍人才創新創業團隊項目資助

第二十一條 高端領軍人才創新創業團隊項目資助由區科技部門負責,采取集中申報的方式執行。

第二十二條 高端領軍人才創新創業團隊分為“高端領軍人才創業團隊”和“高端領軍人才創新團隊”兩類申報評審。

(一)高端領軍人才創業團隊主要依托產業化項目引進;引進后重點圍繞產業發展的核心關鍵技術問題進行研究,具有快速產業化潛力和廣闊市場前景。

(二)高端領軍人才創新團隊主要依托重大研發平臺、重點學科和重大項目引進;引進后重點圍繞產業發展的戰略性、前瞻性、基礎性、原創性問題進行研究。

第二十三條 重點支持新一代信息技術、人工智能、生物醫藥、海洋、新材料及新能源、先進制造等戰略性新興產業。

第二十四條 申請團隊認定的條件:

申請“高端領軍人才創業團隊”認定應當同時符合以下第(一)至(九)項條件,申請“高端領軍人才創新團隊”認定應當同時符合以下第(一)至(八)項和第(十)至(十一)項條件:

(一)團隊成員(含帶頭人和核心成員,下同)年齡不超過65周歲。諾貝爾獎獲得者不限年齡,院士不超過75周歲。

(二)團隊由1名帶頭人和不少于4名核心成員組成,優先支持從國(境)外引進的團隊。申報高端領軍人才創業團隊,帶頭人須為本區認定的持A證的高端領軍人才。申報高端領軍人才創新團隊,帶頭人須為本區認定的持B證的高端領軍人才。

(三)團隊成員引進后需承諾在南沙區連續工作5年以上,其中本區認定的持B證的高端領軍人才需全職在南沙區工作;團隊核心成員中至少2人全職在南沙區工作,默認為團隊第一、二核心成員;其余核心成員可選擇全職或平均每年兼職在南沙區工作3個月以上。優先支持所有成員全職在南沙區工作的團隊。

(四)團隊成員中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或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人數應占80%以上。

(五)團隊成員至少兩兩之間在高校、企業、科研機構或重大項目中有過3年以上穩定合作基礎。

(六)團隊承諾投入項目經費不低于1000萬元。

(七)團隊具有明確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標,研究方向為世界科技前沿領域,或能解決本區產業轉型升級急需緊缺的核心關鍵技術,或符合本區經濟結構調整需要且能對經濟社會發展產生巨大帶動作用。項目應具有良好研究基礎且未獲得國家、省、市等有關科技部門立項資助,預期3年內能實現重大突破、5年內能取得重大成果。

(八)團隊經評審入選后,不得隨意減少或更換團隊成員,不得任意調整投入項目經費、項目內容和項目目標。

(九)高端領軍人才創業團隊須在南沙區注冊企業,承諾所創辦企業10 年內不將注冊及辦公地址遷出本區、不改變在本區的納稅義務、不減少實繳資本(含注冊資本和資本公積)。

(十)高端領軍人才創新團隊須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合同。用人單位須在本區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十一)創新團隊依托單位運行狀況良好,技術創新體系健全,具有較強的創新能力,能為創新團隊提供必要的科研資金和研發設備。

第二十五條 研究內容相同或相近的項目不得由不同申請人或經不同依托單位提出申請;不得將已獲得資助的科技項目向不同類的科技計劃項目重復提出申請。凡以相同項目多頭申報、重復套取政府資金的,一經發現立即取消資助資格。

第二十六條 高端領軍人才創業團隊支持:

對入選的高端領軍人才創業團隊通過后補助形式給予團隊資助。其中,帶頭人為杰出人才,給予團隊最高資助2000萬元;帶頭人為優秀人才,給予團隊最高資助1500萬元;帶頭人為青年后備人才,給予團隊最高資助1000萬元。資助資金包括場地補貼、研發設備購置補貼以及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獎勵。對具有重要帶動作用或功能的團隊項目,資助金額可根據具體情況研究確定,上不封頂。

(一)場地補貼所稱場地是指創業團隊在本區租賃或者購買的用于生產、研發、辦公用房。在本區租賃場地的,給予最高不超過2000平方米為期三年的免租場地(不含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等)。按創業團隊實際發生的租金進行補貼,每年集中兌現一次。自購用房按每平方米8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

(二)研發設備購置補貼所稱的研發設備是指創業團隊在扶持期內,開展研發、中試所必需的專用儀器、設備。對創業團隊購買的科研儀器設備,經第三方機構審計后,按照實際支出金額的40%給予補貼。補貼期為自創業團隊入選當年起5年內。每年集中兌現一次。

(三)在創業團隊入選當年起的5個財務年度內按照企業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95%予以獎勵。每年集中兌現一次。

第二十七條 高端領軍人才創新團隊支持:

對入選的高端領軍人才創新團隊通過前資助按檔次以科技項目申報支持方式給予團隊800萬元、500萬元的資助。其中,帶頭人為杰出人才,給予團隊資助800萬元;帶頭人為優秀人才、青年后備人才,給予團隊資助500萬元。對具有重要帶動作用或功能的團隊項目,資助金額可根據具體情況研究確定,上不封頂。

創新團隊資助資金分兩期給予資助,團隊入選后資助60%,通過中期考核后資助40%。資助資金根據《廣州市南沙區科學技術經費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用于創新團隊的技術研發、運行和創新能力提升。

第二十八條 團隊入選評定:單位申報材料報送區政策兌現窗口,區科技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提出項目評估意見,區科技部門復核后提請區科技項目評審領導小組審定,確認符合條件的給予公示。

第二十九條 資助資金兌現:入選創新團隊名單公示無異議后,區財政部門根據公示名單對創新團隊進行第一期的資金撥付。入選創新團隊申請第二期的資金資助,以及入選創業團隊申請資金資助,需報送材料至區政策兌現窗口,區科技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并提出評估意見,根據經費額度和審批權限提請區科技項目評審領導小組或區政府審定,并予以公示。在公示后,由區財政部門進行資金撥付。

第三十條 高端領軍人才創新團隊和高端領軍人才創業團隊的認定和申請資金兌現所需要的具體申報材料,以當年的申報公告為準。

第三十一條 南沙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可以“跟進投資”形式參與共同投資南沙區高端領軍人才創業團隊項目。對引導基金參股的子基金選定投資的南沙區重點扶持或鼓勵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項目,南沙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可以跟進投資的方式最高給予3000萬元、占股比例不超過20%、年限不超過8年的股權投資支持。引導基金在5年內退出的,按照保本原則退出;5年以上的,按市場化方式退出。

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申報:向南沙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委托機構(廣州南沙區科工創業投資基金有限公司)進行申請,報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決策委員會審定。

第三十二條 對南沙區高端領軍人才創新團隊和高端領軍人才創業團隊獲得國家、省、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立項及科技獎勵,給予資金獎勵。對國家級的給予100%的資金獎勵,最高500萬元;對省級的給予70%的資金獎勵,最高300萬元;對市級的給予50%的資金獎勵,最高200萬元。

廣東省“珠江人才計劃”的創新創業團隊項目、廣州市“羊城創新創業領軍人才支持計劃”的創新創業領軍團隊項目不受此限額限制,但項目獲得上級和本區財政資助總額不超過項目合同書項目新增投入經費的50%。

第四節 院士工作站資助

第三十三條 院士工作站資助由南沙開發區人才發展局負責,采取集中申報的方式執行。

第三十四條 對獲得院士工作站專項立項支持且建站階段性評估優秀的單位,資助經費總額不超過100萬元。經費支持采取后補助方式,分兩期等額撥付。

第三十五條 申報程序:單位申報材料報送區政策兌現窗口,南沙開發區人才發展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并提出項目評估意見,報人才獎勵工作小組審定,確認符合條件的,在公示后,進行獎勵資金撥付。

第三十六條 申報材料以當年的申報公告為準。

第五節 人才引薦獎

第三十七條 區人社部門是高端領軍人才引薦獎勵的主管部門,負責引薦獎勵的受理、審查、發放工作,可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具體實施,南沙開發區人才發展局負責對引薦獎勵申請進行復核。

第三十八條 人才引薦獎的獎勵對象為向本區引薦高端領軍人才及團隊的人才中介機構,具體包括以下類別:

(一)區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二)與本區建立合作關系的區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以及海外(境外)人才工作站(不含政府派駐機構)。

第三十九條 人才引進后被認定為杰出人才、優秀人才并獲得A、B證的,對成功引薦該人才的人才中介機構,經人社部門認定后給予人才引薦獎,獎勵標準如下:

(一)每推薦1名諾貝爾獎獲得者、院士獎勵30萬,其中,符合本細則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的,獎勵標準提高至50萬元獎勵;

(二)每推薦1名杰出人才獎勵20萬,其中,符合本細則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的,獎勵標準提高至30萬元;

(三)每推薦1名優秀人才獎勵10萬,其中,符合本細則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的,獎勵標準提高至20萬元。

第四十條 引薦人才團隊的,原則上按照團隊中符合第三十九條規定的人數累計給予獎勵。向本區引薦杰出人才作為團隊帶頭人的創新創業團隊,貢獻突出、影響較大的,實行一事一議,經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引薦單位可申請最高至300萬元的獎勵。

第四十一條 每個人才和團隊只能由一個引薦單位申報,且只能申報一次。人才同時符合多個認定標準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標準給予引薦獎勵。同一引薦單位獲得的引薦獎勵每年最高300萬元。

第四十二條 引薦獎申請每年實行集中受理,引薦單位應按照通知或公告的要求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視為自動放棄獎勵資格。

第四十三條 申報程序

(一)推薦備案

引薦單位應在首次人才引進時向區人社部門出具推薦函及引薦人才、用人單位以及引薦單位三方簽訂的引薦高層次人才關系證明材料;

(二)單位申報

區人社部門在人才引進后20天內向引薦單位出具備案函;南沙開發區人才發展局對引薦人才進行認定并發放高端領軍人才A、B證后,引薦單位即可向區人社部門申請,并提交申報資料。

(三)審查

區人社部門審查后交南沙開發區人才發展局復核。再由區人社部門將獎勵名單、獎勵資金報區人才獎勵工作小組審議。

(四)獎勵金撥付

引薦獎獎勵金分兩期兌付。第一期在引薦獎申請通過后首期兌付50%,引進的人才在首期兌付一年后仍在原單位創新創業的,經申報單位申請第二期予以兌付剩余50%。

第三章  骨干及高管人才獎勵

第一節 骨干人才獎

第四十四條 區人社部門負責重點發展領域骨干人才專項,負責每年定期發布獎勵申請指引,集中受理獎勵申請,并做好審核發放工作??晌袑I機構具體實施。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申請資格。

第四十五條 除符合本細則第二條規定外,本節還適用于統計關系不在南沙區內的金融機構和在其中工作的人才。本條所述金融機構是指下列機構:

(1)由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核準牌照或備案的金融企業,及銀行、保險、證券、期貨公司、證券期貨交易平臺的專業子公司、分支機構、功能性區域總部和專營機構(含銀行分支行);

(2)我區重點扶持發展的特色金融企業,包括融資租賃、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股權投資基金、商業保理、金融科技、金融投資或控股類、融資擔保以及小額貸款公司。

第四十六條 骨干人才是指就職于本區重點發展領域的以下人才:

(一)本區范圍內經認定的總部型企業(包括經廣州市認定、南沙區認定的總部型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和骨干力量; 

(二)本區范圍內經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和骨干力量; 

(三)區重點發展的航運物流、高端制造、金融商務、科技創新、旅游健康等領域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和骨干力量;

(四)本區范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質的科研機構和科研院所的高層管理人員、學科帶頭人或重大課題負責人和科研骨干力量;

(五)在本區范圍內創新創業發展的港澳及外籍人才;

(六)經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引進的其他重點發展領域人才。

 此外,骨干人才還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年度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額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其中,第四十六條第(四)項人才年度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額在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

(二)每年在本區工作時間不少于6個月。

第四十七條 對符合上述條件的骨干人才,參照其上年度對本區發展的貢獻給予特殊人才獎勵,獎勵金為個人經濟貢獻的40%,上不封頂。

第四十八條 骨干人才中的港澳及外籍人才,可選擇申報特殊人才獎勵或按照稅負差額申報獎勵補貼,由區人社部門委托專業機構核算后按照數額較高的計算方式給予獎勵(已享受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境外人才可申報特殊人才獎勵,但個人經濟貢獻需扣除市級補貼部分)。

港澳及外籍人才具體包括香港、澳門地區永久性居民或具有外國國籍人士(含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海外華僑,或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歸國留學人才)。獎勵補貼標準如下:

(一)對申報并已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與測算納稅額的差額部分,給予獎勵補貼。

1.對香港人才,以其中國個人所得稅法計算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為基礎,按照現行香港薪俸稅或利得稅標準稅率15%測算納稅額;

2.對澳門人才,以其中國個人所得稅法計算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為基礎,按照現行澳門職業稅或利得稅標準稅率12%測算納稅額;

3.對外籍人才,以其中國個人所得稅法計算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為基礎,統一按照15%稅收標準測算納稅額。

同時屬港、澳兩地永久性居民或具有外國國籍的,其身份應以其向南沙稅務機關申報中國個人所得稅時填報的身份為準。同一個人在同一納稅年度不得就不同類別的應稅所得分別以不同身份申請差額獎勵補貼。

(二)申請獎勵補貼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符合中國個人所得稅法、內地與港澳關于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稅漏稅的相關法律規定。測算稅款時個人所得的歸屬期應以中國的納稅年度為依據(即公歷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屬于在南沙區負有納稅義務的所得,不能參加獎勵補貼的計算。

第四十九條 申報程序

(一)企業申報

骨干人才所在用人單位負責提供申報資料,具體申報材料以當年申報公告為準。

(二)部門審查

項目引進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區人社部門,分別對企業申報材料、骨干人才情況進行真實性核查。

(三)復核及審定

經區人才獎勵工作小組審議通過后,形成獎勵名單、獎勵資金安排方案。

(四)獎勵金撥付

骨干人才獎勵金額扣除個人所得稅后一次性劃入廣州南沙人才卡實體卡賬戶。

第二節 高管人才獎

第五十條 申請高管人才獎,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屬于企業高級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監事會主席、總經濟師、總會計師或相當層級職務的人員。其中,相當層級職務的人員指的是企業本部的董事會成員或國資監管部門任命的管理層,包括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總經理助理、總法律顧問等,企業的領導班子中的黨委書記、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等,以及相關行業監管部門認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二)高管年度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額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其中科研機構人才年度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額在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

高管人才所在企業應在當年所獲經營貢獻獎中安排部分資金用于獎勵高管人才,獎勵額最高為其上年度個人對本區經濟貢獻的60%(已享受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境外人才個人經濟貢獻需扣除市級補貼部分),并從企業經營貢獻獎中優先扣除。若企業當年經營貢獻獎勵總額低于高管人才獎勵總額,則按照高管人才獎勵總額與企業經營貢獻獎勵金額的比例進行折算。

第五十一條 申報程序

(一)企業向政策兌現窗口申請,具體申報材料以當年申報公告為準;

(二)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高管人才獎,將高管獎勵名單、高管個人年度經濟貢獻情況以及核定的企業經營貢獻獎勵額度報送區人社部門,由區人社部門審核并按程序撥付高管獎,并將已撥付的高管獎勵數據反饋行業主管部門。

第五十二條 高管人才獎勵金額扣除個人所得稅后一次性劃入廣州南沙人才卡實體卡賬戶。

第四章  新引進人才住房補貼

第五十三條 新引進人才住房補貼由區人社部門負責受理、審核和發放,可委托專業機構具體實施。

第五十四條 本章所稱的新引進人才是指2017年1月1日起,首次與區內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應屆畢業生、新調入的在職人員、新引進的歸國留學人員等。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不列入認定范圍(聘任制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經認定的科研院所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新引進人才所在單位登記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需在南沙區范圍內,且具有健全的財務制度、獨立法人資格(含視同法人單位的專業服務機構),經營范圍中不含人力資源外包、勞務派遣服務等人力資源服務內容。

第五十五條 新引進人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申請住房補貼:

(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學歷和學士及以上學位,或經教育部認證的國(境)外學士及以上學位人員;

(二)具有南沙區戶籍(港澳臺和外籍人才不受此限制);

(三)在南沙區范圍內購房或租房;

(四)未享受過本住房補貼,未享受過南沙區安家補貼、購房優惠等相關政策(不含區內共有產權房政策),未(租)住過南沙區人才公寓;

(五)與本區內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無補繳、代繳情況)或個人所得稅不少于3個月(以申報起始時間往前算起)。

此外,還應當符合下列年齡條件:學士未滿35周歲、碩士未滿40周歲、博士未滿45周歲(年齡條件以首次申請年度的1月1日為計算時點)。

第五十六條 住房補貼標準如下:

(一)具有國內全日制本科學歷及學士學位或經教育部認證的國(境)外學士的人員2萬元/人;

(二)具有國內全日制研究生學歷及碩士學位或經教育部認證的國(境)外碩士的人員4萬元/人;

(三)具有國內全日制研究生學歷及博士學位或經教育部認證的國(境)外博士的人員6萬元/人。

第五十七條 新引進人才住房補貼分兩次等額發放,首次申請在與南沙區用人單位簽訂合同后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滿3個月后提出,獲批后第二次申請在首次申請滿1年時提出,經審核申請人戶籍仍在本區(港澳臺和外籍人才不受此限制),且在本區工作,并連續繳納社會保險(無補繳、代繳情況)或個人所得稅的,發放剩余補貼。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二次申請,視為自動放棄申請資格。

第五十八條 申請人在申報期間需保持在本區就業狀態。

第五十九條 新引進人才住房補貼由區人社部門每年集中受理,申請程序:

(一)申請

申請人所在用人單位負責提供申報資料,具體申報材料以當年申報公告為準。

(二)審核和公示

1.區人社部門負責對申請人是否繳納社會保險進行復核;區公安部門對戶籍情況進行復核;區住房保障部門對申請人是否享受過購房優惠政策、享受人才公寓政策情況進行復核。

2.審核合格的,經區人才獎勵工作小組審議通過后,由區人社部門在相關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三)撥付住房補貼

經審核申請人符合相關條件,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影響發放的,由區人社部門發放補貼至個人賬戶。

第五章 各類人才專項獎勵

第一節  高層次教育人才

第六十條 區教育行政部門是高層次教育人才引進的主管部門,負責高層次教育人才的申報、審核、管理和獎勵。區組織、人社、編制、財政等部門積極配合區教育行政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指導、監督、檢查和經費保障工作。

本細則所指高層次教育人才,是指在幼兒園、中小學、中等職業教育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少年宮、高等院校、教研機構等領域具有豐富教學、教研或管理經驗的南沙區在職在崗教育人才及在南沙區范圍內教育系統各單位(含中央、省、市所屬學校、教科研機構或教學站點駐南沙區相關機構、或鎮街屬公辦幼兒園、民辦學校、幼兒園)工作,能引領本區教育事業科學發展,具有較高知名度的人才。

第六十一條 高層次教育人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愛國家,遵紀守法,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嚴謹的工作作風、杰出的專業技能水平、適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二)原則上要求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

(三)教育類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境外高層次教育人才不受該條件限制;

(四)55周歲以下(教育領軍人才、教育杰出人才放寬到65周歲以下,特別優秀的年齡可適當再放寬);

(五)非廣州戶籍人員應符合廣州市入戶條件;

(六)5年以上教育管理或教育教學、教育研究工作經驗。

第六十二條 高層次教育人才的對象分五類:教育領軍人才、教育杰出人才、教育重點人才、教育優秀人才、教育后備人才。

第六十三條 教育領軍人才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諾貝爾獎獲得者;

(二)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第一層次入選者、國家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入選者、國家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入選者;

(三)近5年,教育部“長江學者和創新團隊發展計劃”特聘教授、講座教授;

(四)近5年,長江學者成就獎獲得者;

(五)國家級名教育家。

第六十四條 教育杰出人才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近10年,在世界知名大學擔任過正式教職的院長或教授職務;

(二)近10年,在世界一流科研機構取得正式科研職位,擔任研究員及相當職務,且連續從事教學研究工作3年以上者;

(三)國家級名校(園)長,且任校(園)長期間學校在課堂教學改革、推進素質教育、優化教師隊伍建設、促進學校個性發展、打造學校品牌等方面有突出業績,在全國或國際同類學校中發揮示范作用,有較大影響力;

(四)在學科、教學、教研等專業領域內處于國際領先水平、在國際上具有較大影響的優秀人才。

第六十五條 教育重點人才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或全國杰出專業技術人才稱號獲得者,或國家級“特支計劃”教學名師,或國家/省(部)級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

(二)近5年,獲得全國優秀教師(優秀教師工作者)、全國模范教師、全國勞動模范、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

(三)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校長或教師;

(四)副省級城市以上杰出專家、優秀專家、青年后備

人才、高層次人才、海外高層次人才等稱號獲得者;

(五)近5年,取得國家級教學成果特等獎、一等獎的成果主持人;

(六)在學科、教學、教研等專業領域內處于國內領先水平、在國內具有較大影響的優秀人才。

第六十六條 教育優秀人才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省級名校(園)長、省級名教師,省級優秀教師、優秀班主任或特級教師,或省級“特支計劃”教學名師,或副省級城市以上學科帶頭人,或廣東省百名南粵杰出人才培養工程培養對象;

(二)副省級以上城市知名學校(幼兒園)的校(園)長,或由地級市以上教育部門認定的名教育家或名校(園)長;

(三)近5年,取得國家級教學成果二等獎的成果主持人,或省級教學成果特等獎、一等獎的成果主持人;

(四)3次及以上指導學生參加教育部舉辦的國家級學科奧林匹克、體育、藝術競賽獲得前三名或一等獎以上者,或者世界技能大賽優勝獎以上獲得者和對應項目的指導專家、教練;

(五)在學科、教學等專業領域內處于省內先進水平、在省內具有較大影響的優秀人才;

(六)近5年,獲得南粵優秀教師(教育工作者)、廣東省勞動模范、廣東省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

第六十七條 教育后備人才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廣州市名校長、名教師及工作室主持人,廣州市名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市級行政部門頒發的教學技術能手;

(二)全國教學基本功大賽二等獎及以上獲得者或省級青年教師教學基本功大賽最高獎項獲得者,或省級中小學班主任專業能力大賽最高獎項獲得者;

(三)獲得省級教育教學成果獎或省教育科學研究成果獎二等獎的成果主持人;

(四)2017年以來獲得廣州市優秀教師(教育工作者)、近5年獲得廣州市勞動模范等榮譽。

第六十八條 經審核認定的高層次教育人才,享受以下待遇:   

(一)安家補貼

1.教育領軍人才:享受每人500萬元安家補貼;

2.教育杰出人才:享受每人300萬元安家補貼;

3.教育重點人才:享受每人150萬元安家補貼;

4.教育優秀人才:享受每人100萬元安家補貼;

5.教育后備人才:享受每人60萬元安家補貼。

安家補貼分5年等額發放,扣稅后發至個人賬戶。

其他事項:

1.已享受廣州市福利分房或經濟適用房政策的,或者已享受由南沙區財政支付的其他安家補貼、購租房補貼和專項科研津貼的,不再重復享受相關待遇;

2.高層次人才層次發生變動的,自變動年度起,按新層次對應的標準調整補貼,并從補貼總額中扣除之前已領取的補貼金額。

(二)薪酬待遇(僅適用于區教育部門下屬各事業單位引進的高層次教育人才)

在績效工資分配時給予傾斜。屬于區人社部門、財政部門確定的績效工資單獨據實核定,不納入單位人均績效工資水平統計。

(三)優先培養

支持教育領軍人才、教育杰出人才、教育重點人才、教育優秀人才設立工作室,并按梯次給予一定工作室經費補助。具體方案另行制訂。

(四)用人單位協助解決人才的入戶和配偶就業、子女入學問題。

第六十九條 如果引進的高層次教育人才不符合廣州市人口準入條件,或者本人選擇不入編,可以柔性引進,人事關系不轉入用人單位。柔性引進的人才的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按有關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動協議,期限一般不低于1年。柔性引進人才不享受安家補貼;可按梯次給予薪酬待遇,參照教育領軍人才、教育杰出人才、教育重點人才、教育優秀人才標準給予工作室經費補助,具體執行方案另行制訂。

第七十條 區教育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引進符合教育領軍人才、教育杰出人才、教育重點人才和教育優秀人才條件的已退休人員為高級教育顧問。高級教育顧問不享受安家補貼;可按梯次給予薪酬待遇,并參照教育領軍人才、教育杰出人才、教育重點人才、教育優秀人才工作室經費標準給予補助,具體執行方案另行制訂。

第七十一條 高層次教育人才獎勵申請每年進行1次,具體時間以《南沙區申請高層次教育人才申報辦事指南》的安排為準。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遞交申報相關材料。

(二)部門審查:

區教育行政部門建立人才認定專家組,對擬認定人才的資格條件及能力組織考核;區教育行政部門對申報材料及高層次教育人才情況進行真實性核查。

(三)申報材料的復核及審定:

區教育行政部門將申請獎勵的高層次教育人才的申報材料報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審議確定為高層次人才人選后報區人才獎勵工作小組審定,由區教育行政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申請獎勵發放。

第七十二條 引進的高層次教育人才(不含通過公開招聘進入本區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柔性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應與引進單位簽訂6年以上(含6年)服務期的聘用(勞動)合同。聘用(勞動)合同應明確規定基本權利義務、工資福利待遇、任務目標、定期考核、違約責任等重大事項。中央、省、市所屬學校、教科研機構或教學站點駐南沙區相關機構、或鎮街屬公辦幼兒園、民辦學校(幼兒園)引進的高層次教育人才須與引進單位簽訂工作服務協議(每年在南沙區工作時間不少于10個月),最短的服務期為6年。

第七十三條 高層次教育人才,由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考核,每年度考核一次,年度考核合格以下的,不享受當年度相關待遇;年度考核不合格,或連續兩年考核基本合格的,終止享受相關政策待遇。

第二節  高層次衛生人才

第七十四條 區衛健部門是高層次衛生人才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醫療系統高層次衛生人才的受理、審核、管理和獎勵。區組織、人社、編制、財政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指導、監督、檢查和經費保障工作。

第七十五條 本細則所稱高層次衛生人才是指在醫療衛生機構從事臨床、醫技、預防、教學、科研工作,具有較豐富的臨床技術工作經驗,能熟練解決較為復雜疑難的醫療技術問題,尤其在常見病、多發癥、疑難病診治中,技術水平較高,得到同行公認,達到國內先進、省內領先,能引領帶動本區醫療學術技術進步和提升本區醫療衛生服務水平的人才。

第七十六條 醫學領軍人才指在南沙區衛健部門下屬醫療衛生事業單位、駐區醫院(包括引進至南沙區范圍內醫療系統各單位,含中央、省、市所屬醫院駐南沙區相關機構,如中山大學附屬第一(南沙)醫院等)或民營醫療機構工作,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之一:

1.諾貝爾獎(限生理或醫學獎);

2.國家科技進步獎(社會公益項目中醫療衛生類)一等獎前三名獲得者;

3.中國科學院院士(限生命科學和醫學學部)、中國工程院院士(限醫藥衛生學部);

4.吳階平醫學獎獲得者、國醫大師。

第七十七條 南沙區衛健部門下屬醫療衛生事業單位高層次衛生人才分四類:醫學杰出人才、醫學重點人才、醫學優秀人才、醫學骨干人才。原則上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醫學杰出人才年齡在60周歲以下,醫學重點人才、醫學優秀人才、醫學骨干人才年齡在55周歲以下;

2.醫學杰出人才具有醫療衛生類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醫學重點人才、醫學優秀人才、醫學骨干人才具有醫療衛生類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應屆博士畢業生不受專業技術資格限制);

3.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和學士及以上學位;

4.近5年無醫療責任事故,無違反黨紀、政務、紀律處分。

(一)醫學杰出人才要求近5年業績顯著,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主持國家、省自然科學基金重點或面上醫學科學部項目,或國家、省部級重點醫學類科研項目課題負責人;

2.擔任國家、省部級醫學重點學科的學科帶頭人、重點實驗室的負責人,或國家、省部級臨床重點專科的學科帶頭人;

3.近5年,獲中華醫學會、中華預防醫學會、中華護理學會、中華口腔醫學會、中華中醫藥學會、中國中西醫結合學會科學技術獎一等獎(主要完成人前2名);

4.國家級名老中醫;

5.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SCI收錄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影響因子超過20分,其中有1篇不低于7分)。

(二)醫學重點人才要求近5年取得較大業績,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副省級及以上科研項目課題(醫學類)負責人;

2.國家、省部級醫學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和臨床重點專科的專業技術骨干;或擔任副省級城市醫學重點學科的學科帶頭人、重點實驗室的負責人,或副省級城市臨床重點專科的學科帶頭人;

3.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

4.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SCI收錄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影響因子超過6分)。

(三)醫學優秀人才要求近5年取得較大業績,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地市級重大科研項目課題(醫學類)負責人;

2.副省級城市醫學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和臨床重點??频膶I技術骨干;或擔任地市級醫學重點學科的學科帶頭人、重點實驗室的負責人,或地市級臨床重點??频膶W科帶頭人和地市級醫學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和臨床重點??频膶I技術骨干;

3.省名中醫稱號獲得者;

4.在美國、英國、德國、法國、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亞、荷蘭、比利時、瑞典、瑞士、丹麥、挪威、奧地利、西班牙、新西蘭取得專科醫師資格的人員;或在上述國家獲執業醫師資格,并有國內三甲綜合醫院或三甲??漆t院2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

5.在境外世界知名大學(限全球綜合排名前150名的海外一流大學,以近兩年度上海交大世界大學學術排名、QS世界大學綜合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學排名前150名為參考)或境外世界一流科研機構(全球科研實力排名前100名或專業排名前30名的學科領域的科研機構,具體排名以提出申請的上一年度《自然》指數科研機構、武漢大學世界一流大學與科研機構排名為參考)獲得博士學位或近10年,在世界知名大學或世界一流科研機構獲得博士學位且在境外世界知名大學、境外世界一流科研機構、境外知名醫療機構連續從事相關專業技術領域工作2年以上者;

6.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SCI收錄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影響因子超過3分)。

(四)醫學骨干人才要求近年取得較大業績,具備以下前3項或第4項:

1.近10年以來參與2項以上科研立項項目(以立項書中姓名、立項時間為準);

2.近10年以來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醫學科技收錄學術刊物上發表發表2篇以上論文;

3.擔任(含曾經擔任)地市級及以上醫學學會或委員會委員、成員;

4.進入南沙區區屬醫療機構工作前已取得醫療衛生類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5年以上。

第七十八條 駐區醫院(包括引進至南沙區范圍內醫療系統各單位,含中央、省、市所屬醫院駐南沙區相關機構,如中山大學附屬第一(南沙)醫院等)及民營醫療機構高層次衛生人才分四類:衛生智才、衛生慧才、衛生英才、衛生優才。原則上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衛生智才年齡在60周歲以下,衛生慧才、衛生英才、衛生優才年齡在55周歲以下;

2.衛生智才具有醫療衛生類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衛生慧才、衛生英才、衛生優才具有醫療衛生系列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應屆博士畢業生不受專業技術資格限制);

3.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和學士及以上學位;

4.近5年無醫療責任事故,無違反黨紀、政務、紀律處分。

(一)衛生智才要求近5年業績顯著,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國家科技重大專項(醫學類)專家組成員,項目(課題)負責人;或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重大項目課題、重點項目(醫學類)主持人;

  2.擔任國家醫學重點學科的學科帶頭人、重點實驗室的負責人,或國家臨床重點??频膶W科帶頭人;

3.近5年,獲中華醫學會、中華預防醫學會、中華護理學會、中華口腔醫學會、中華中醫藥學會、中國中西醫結合學會科學技術獎一等獎(主要完成人前2名);

4.國家級名老中醫;

5.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SCI收錄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影響因子超過20分,其中有1篇不低于7分)。

(二)衛生慧才要求近5年業績顯著,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主持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醫學科學部項目,或國家重點科研項目課題(醫學類)負責人;

2.擔任省醫學重點學科的學科帶頭人、重點實驗室的負責人,或省臨床重點??频膶W科帶頭人;

3.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

4.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SCI收錄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影響因子超過20分,其中有1篇不低于6分)。

(三)衛生英才要求近5年取得較大業績,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主持省自然科學基金重點或面上醫學科學部項目,或省部級重點科研項目課題(醫學類)負責人;

2.擔任副省級醫學重點學科帶頭人、重點實驗室的負責人,或副省級臨床重點??频膶W科帶頭人;

3.省名中醫稱號獲得者;

4.在美國、英國、德國、法國、日本、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亞、荷蘭、比利時、瑞典、瑞士、丹麥、挪威、奧地利、西班牙、新西蘭取得??漆t師資格的人員;或在上述國家獲執業醫師資格,并有國內三甲綜合醫院或三甲專科醫院2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

5.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SCI收錄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影響因子超過10分,其中有1篇不低于3分)。

(四)衛生優才要求具備以下條件:

近5年,在境外世界知名大學(限全球綜合排名前150名的海外一流大學,以近兩年度上海交大世界大學學術排名、QS世界大學綜合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學排名前150名為參考)或境外世界一流科研機構(全球科研實力排名前100名或專業排名前30名的學科領域的科研機構,具體排名以提出申請的上一年度《自然》指數科研機構、武漢大學世界一流大學與科研機構排名為參考)獲得博士學位或近10年,在世界知名大學或世界一流科研機構獲得博士學位且在境外世界知名大學、境外世界一流科研機構、境外知名醫療機構連續從事相關專業技術領域工作2年以上者。

第七十九條 在疑難危重病的診斷治療方面能力突出、同行認可度高,或在疾病預防控制方面作出較大貢獻、有一定知名度,得到社會和群眾廣泛好評的優秀專業技術人才,可適當放寬評選高層次衛生人才時年齡、職稱、學歷和學術業績等方面的要求,經所在單位推薦參加評選。

第八十條 經區人才獎勵工作小組審議通過的高層次衛生人才,享受以下待遇:

(一)安家補貼。醫學領軍人才,每人可享受500萬元安家補貼;醫學杰出人才、衛生智才,每人可享受300萬元安家補貼;醫學重點人才、衛生慧才,每人可享受150萬元安家補貼;醫學優秀人才、衛生英才,每人可享受100萬元安家補貼;醫學骨干人才、衛生優才每人可享受60萬元安家補貼。    (二)科研補助經費。高層次衛生人才,給予最高60萬元的科研經費補助。醫學領軍人才,可享受60萬元科研經費補助;醫學杰出人才、衛生智才,可享受50萬元科研經費補助;醫學重點人才、衛生慧才,可享受40萬元科研經費補助;醫學優秀人才、衛生英才,可享受20萬科研經費補助,醫學骨干人才、衛生優才可享受10萬科研經費補助。

上述安家補貼經費在區衛健部門申請的高層次人才專項中支出。安家補貼分五年等額發放,扣除個人所得稅后直接劃入高層次人才個人賬戶??蒲醒a助經費由高層次衛生人才所在單位提供科研項目目標及任務完成計劃,并提出科研項目經費預算申請,由衛健部門審核,按照省、市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實施意見執行。

(三)工資福利待遇(僅適用于區衛健部門下屬醫療衛生事業單位高層次衛生人才)。高層次衛生人才通過引進渠道進入本區的,原則上年薪不低于所在單位同一專業技術崗位等級人員年薪,在績效工資分配時給予傾斜。高層次衛生人才因政策、個人意愿或其他原因無法入編的,經批準,可實行協議工資制,不納入事業編制。

(四)用人單位(僅適用于區衛健部門下屬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協助解決高層次衛生人才(柔性引進的衛生人才除外)的入戶、配偶就業和未成年子女入學問題。

(五)柔性引進衛生人才不享受安家補貼。

第八十一條 區衛健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柔性引進的符合需求的已退休衛生人才(僅適用于區衛健部門下屬醫療衛生事業單位),按“一人一策”的原則確定其工作內容及工資福利,原則上年薪不低于所在單位同一專業技術崗位等級人員年薪,在績效工資分配時給予傾斜。

第八十二條 高層次衛生人才認定申請每年進行1次,具體時間以公告為準。由用人單位負責提交申報資料,具體程序如下:

(一)遞交申報相關材料。

(二)部門審查:

區衛健部門組織對擬認定的高層次衛生人才的資格條件及能力進行考核,并對申報材料及高層次衛生人才情況進行真實性核查。

(三)復核及審定:

區衛健部門將申請獎勵的高層次衛生人才的申報材料報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審議確定為高層次人才人選后報區人才獎勵工作小組審定,由區衛健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申請獎勵發放。

第八十三條 高層次衛生人才(不含通過公開招聘進入本區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柔性引進的衛生人才)應與用人單位簽訂5年以上服務期的聘用(勞動)合同。聘用(勞動)合同應明確規定基本權利義務、工資福利待遇、任務目標、定期考核、違約責任等重大事項。駐區醫院及民營醫療機構的高層次衛生人才須與用人單位簽訂工作服務協議(每年在南沙區工作時間不少于10個月),最短的服務期為5年。

第八十四條 高層次衛生人才,由區衛健部門負責考核,每年度考核一次,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不享受當年度相關待遇。連續兩次考核為不合格者及承擔國家、省、市醫學項目,或國家、省、市重點科研項目課題(醫學類),到期后未提出驗收申請或驗收不通過者,終止享受高層次衛生人才相應政策待遇。

第三節  航運專業人才

第八十五條 區口岸部門負責航運專業人才落戶、貢獻獎勵專項,會同區人社部門落實航運專業人才入戶申報、貢獻獎勵工作。

第八十六條 航運專業人才入戶。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申請辦理廣州市戶籍:

(一)從事航運經紀、海事法律、航運金融、航運保險等航運物流領域的專業人才:

1.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和學士及以上學位,年齡45周歲以下;

2.在所在申報單位工作1年及以上;

3.在廣州累計繳納社保1年及以上;

4.近兩年度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額在30萬元及以上。

(二)高級海員:

1.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年齡40周歲以下;學歷或職稱等條件符合人才引進類準入人員的人口準入基本條件規定,年齡超出人才引進類準入人員的人口準入基本條件規定5周歲內的人才;

2.在所在申報單位工作1年及以上;

3.在廣州累計繳納社保1年及以上;

4.具有無限航區船長、大副、輪機長、大管輪適任證書之一;

5.近兩年度累計有12個月及以上無限航區海上服務資歷。

第八十七條 申請入戶的航運專業人才由所在單位集中向區政務中心政策兌現窗口提交材料,由區口岸部門會同區人社等部門初審。經區口岸辦統一向區人社部門申報,可優先辦理廣州市總量控制類人才引進申請落戶。

第八十八條 海員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參照其申請年度對南沙新區(自貿區)發展的貢獻給予獎勵,獎勵金為個人經濟貢獻的40%:

(一)具有無限航區船長、大副、二副、三副、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或沿海航區一等船長、大副、二副、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適任證書之一的,以及具有海船電子電氣員適任證書的或擔任海船船舶政委的;

(二)與注冊在南沙區的航運公司或海員服務機構簽訂勞動合同或船員服務協議或上船協議或就業協議;

(三)申請年度累計有6個月及以上的海上服務資歷;

(四)申請年度在南沙區繳納個人所得稅6個月及以上;

(五)海員須屬于申報單位的在崗職工,且海員工資須由申報單位發放。

第八十九條 前條所規定的海員經濟貢獻獎勵由海員所在單位統一向政策兌現窗口進行申報,由區口岸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初審,區口岸部門負責公示獎勵信息與申請撥付獎勵,區財政部門負責獎勵資金的發放。

第九十條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海員,可從海員所在企業當年所獲經營貢獻獎中安排獲得獎勵,獎勵額最高為其申請年度個人經濟貢獻的60%:

(一)在國際郵輪上工作,且具有無限航區船長、大副、輪機長、大管輪適任證書之一;

(二)與注冊在南沙區航運公司或海員服務機構簽訂勞動合同或船員服務協議或上船協議或就業協議;

(三)申請年度累計有6個月及以上的海上服務資歷;

(四)申請年度在南沙區繳納個人所得稅6個月及以上;

(五)海員須屬于申報單位的在崗職工,且海員工資須由申報單位發放。

若企業當年的經營貢獻獎勵低于以上海員的獎勵總額,應按照以上海員的獎勵總額與企業的貢獻獎勵總額的比例折算。

第九十一條 前條所規定的海員經濟貢獻獎勵由海員所在單位統一向政策兌現窗口進行申報,由區口岸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初審,區口岸部門負責公示獎勵信息與申請撥付獎勵,區財政部門負責獎勵資金的發放。

若享受了航運專業人才獎勵,則不能重復享受骨干人才獎勵和高管人才獎勵。

第四節 專業技術人才

第九十二條 區人社部門是南沙區專業技術人才獎勵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南沙專才”、“南沙金牌專才”的評審和獎勵,負責專業技術人才職稱提升獎勵申報、審核、發放等工作。

第九十三條 “南沙專才”是指為南沙區經濟社會建設各項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產生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業績為同行所公認的優秀專業技術人才。

第九十四條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人員,均可參加“南沙專才”、“南沙金牌專才”評審:

(一)在南沙區連續從事專業技術工作1年以上,現仍在南沙區從事專業技術工作;

(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

(三)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四)近5年內,在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農業生產、科技推廣、教育、文化、衛生等專業技術領域取得市級及以上獎項,或在上述專業技術領域作出突出貢獻并在國際或國內或省市產生較大影響;

(五)所在單位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需在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及其受托管理范圍內,且具有健全的財務制度、獨立法人資格(含視同法人單位的專業服務機構),經營范圍內不含人力資源外包、勞務派遣服務等人力資源服務內容。

第九十五條 “南沙專才”、“南沙金牌專才”評審活動每兩年舉辦一次,每次評審“南沙專才”不超過50名,每人獎勵2萬元;根據獲評“南沙專才”人員作出的突出貢獻、產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程度,每次可評審“南沙金牌專才”1名,獎勵100萬元(“南沙金牌專才”不重復享受“南沙專才”獎勵)。

第九十六條 已獲評“南沙金牌專才”的,不能再次參加“南沙金牌專才”、“南沙專才”評審;已獲評“南沙專才”的,不能再次參加“南沙專才”評審,但若符合本細則第九十四條參評條件的,可以直接申請參加下一屆“南沙金牌專才”評審。

第九十七條 “南沙專才”獎勵金于評定后一次性發放;“南沙金牌專才”獎勵金從評定后起分三年按照4:3:3的比例發放,“南沙(金牌)專才”獲評人員每次申領獎勵金時需保持在本區就業狀態。

第九十八條 區人社部門可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具體開展評審工作。

第九十九條 評審活動堅持客觀、公正、公開原則,突出業績和貢獻,側重南沙區重點發展行業。

第一百條 “南沙專才”、“南沙金牌專才”按照以下程序進行評審:

(一)個人申報。申請人填寫《“南沙(金牌)專才獎”申請表》,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二)用人單位推薦。用人單位對申報人材料進行審核并加具推薦意見后,提交至政策兌現窗口;

(三)資格初審。區人社部門對申報人資格條件進行初審,并就評審方案征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

(四)專家評審。評審委員會專家對符合申報資格的人選進行評審,評出“南沙專才”、“南沙金牌專才”候選人;

(五)審批公示。經區人才獎勵工作小組審批通過后再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發放“南沙金牌專才”、“南沙專才”獎金。

第一百零一條 實施專業技術人才職稱提升獎勵,專業技術人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申請南沙區專業技術人才職稱提升獎勵:

(一)目前在南沙區用人單位工作,與該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勞動合同,并在南沙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

(二)自本細則實施之日起,在南沙區用人單位工作期間,通過全國統考取得的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或通過認定、評審取得廣東省高級專業技術資格(須通過南沙區用人單位申報,不含省外來粵人員通過確認換發的廣東省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或通過企事業單位(須具有省級及以上人社部門認可的職稱自主評審權)內部評審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應屬人社部門管理的職稱系列。

(三)現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且所從事專業技術工作與所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一致。

(四)所在用人單位工商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需在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及其受托管理范圍內,且具有健全的財務制度、獨立法人資格(含視同法人單位的專業服務機構),經營范圍中不含人力資源外包、勞務派遣服務等人力資源服務內容。

第一百零二條 取得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人才,給予一次性獎勵3000元/人;取得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人才,給予一次性獎勵5000元/人。申報人申領獎勵金時需保持在本區就業狀態。

第一百零三條 專業技術人才職稱提升獎勵每年集中申報審核一次,符合條件的專業技術人才應在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之日(以證書頒發時間為準)起2年內申請獎勵,逾期未申請則視為自動放棄申請資格。

第一百零四條 專業技術人才職稱提升獎勵審核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個人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用人單位對相關資料進行審核;

(二)用人單位備齊申請材料,提交至政策兌現窗口;

(三)區人社部門負責組織復核;

(四)區人才獎勵工作小組審批通過后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發放獎勵金。

第一百零五條 機關事業單位在編人員(聘任制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不得參評“南沙專才”、“南沙金牌專才”,不得申報專業技術人才職稱提升獎勵。

第五節  高技能人才

第一百零六條 區人社部門是南沙區高技能人才獎勵的主管部門,負責“南沙工匠”、“南沙金牌工匠”的評審和獎勵,負責組織實施高技能人才培訓鑒定補貼申報、審核、發放等工作。

第一百零七條 “南沙工匠”是指南沙區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發展領域、未來產業、現代服務業、優勢傳統產業等領域中,具有工匠精神、技藝精湛的優秀高技能人才。

第一百零八條  申請參加“南沙工匠”“南沙金牌工匠”評審的人員,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時在南沙區單位生產服務一線技能崗位工作(人力資源外包或勞務派遣等用工形式除外);

(二)取得下列業績(業績所屬領域與目前從事工作的技能崗位基本一致)之一:

1.在技能大賽和技能人才評選中成績突出,曾獲世界技能大賽前五名或獲得市級以上一類大賽前三名成績或市級以上技能類榮譽稱號;  

2.享受市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特殊津貼;

3.成立個人技師工作室,具有一定的絕技絕活,并總結出獨特的操作工藝和操作方法;或善于帶領團隊解決生產實踐關鍵技術工藝問題,積極向職工傳授技能技藝,在推動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發揮示范帶動作用;

4.擁有相關專利,并取得知識產權類證書,能在崗位工作上對生產技藝改進、技術革新、質量攻關、發明制造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在企業或行業內推廣應用;

5.在核心期刊發布過相關職業技能領域的論文或文章 2篇以上;

6.被市級以上政府機構、行業協會、行業組織聘任為相關職業技能領域的行業專家;

7.因擁有精湛技能曾接受官方媒體采訪及正面形象宣傳報道,在行業內或社會上有較大影響力和較高知名度;

8.具備技師(二級)以上級別的職業資格,且具有南沙區戶籍或在南沙區生產服務一線技能崗位工作 2 年以上。 

(三) 所在用人單位應符合本細則第二條的認定條件。

第一百零九條 “南沙工匠”、“南沙金牌工匠”評審活動每兩年舉辦一次,每次評審“南沙工匠”不超過50名,每人獎勵2萬元;每次評審“南沙金牌工匠”1名,獎勵100萬元,“南沙金牌工匠”從“南沙工匠”中選出,不重復享受“南沙工匠”獎勵。

已獲評“南沙金牌工匠”的,不能再次參加“南沙金牌工匠”、“南沙工匠”評審。已獲評“南沙工匠”的,不能再次參加“南沙工匠”評審,但若符合本細則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點第1-7項參評條件的“南沙工匠”,可以直接申請參加下一屆“南沙金牌工匠”評審。

機關事業單位編制人員不得參評“南沙工匠”及“南沙金牌工匠”。

第一百一十條 評審活動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按照“個人申報、企業推薦”方式進行。具體的申報時間、申報程序、申報材料由南沙區人社部門發布活動通知時另行公布。

第一百一十一條 南沙區人社部門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具體開展評審工作。

第一百一十二條 “南沙工匠”獎勵金于評定后一次性發放;“南沙金牌工匠”獎勵金從評定后起分三年按照4:3:3的比例發放,獲評人員每次申領獎勵金時需保持在本區內就業狀態。

第一百一十三條 實施高技能人才培訓鑒定補貼。根據相關文件規定,符合申領條件的勞動者可以申領南沙區高技能人才培訓鑒定補貼。

第一百一十四條 高技能人才培訓鑒定補貼的對象為在南沙區用人單位工作的南沙區戶籍勞動力、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滿1年的非戶籍勞動者。

第一百一十五條 高技能人才培訓鑒定補貼的條件。參加南沙區內“一試三證”或“一試雙證”職業技能培訓,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和國際(含港澳地區)認證證書(指由本區引進的港澳官方職業資格、英國倫敦城市行業協會、美國認證協會等國際認證證書,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和國際/港澳地區認證證書核發日期間隔不超過6個月),自證書核發之日起2年內可申請高技能人才培訓鑒定補貼。

第一百一十六條 高技能人才培訓鑒定補貼的標準。按照學員參加國際(港澳地區)認證證書培訓考核實際費用,給予每人不超過5000元的補貼。每人僅限補貼一次。

第一百一十七條 高技能人才培訓鑒定補貼實行每年集中申報審核一次。由本人向南沙區政策兌現窗口提出申請,區人社部門負責組織審核,審核通過后提請區人才獎勵工作小組審定,確認符合條件的給予公示。逾期未申請視為自動放棄申請資格。所需要的具體申報材料,以當年的申報公告為準。

第六節 創業投資人才

第一百一十八條 區金融部門是創業投資人才(股權投資企業人才)獎勵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創業投資人才的認定、引進和獎勵。區人才獎勵工作小組作為引進創業投資人才的最高決策機構,負責審定創業投資人才引進的重大事項。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節所指創業投資人才,僅指股權投資企業人才,即設立在南沙區的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企業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

第一百二十條 創業投資人才的獎勵條件為:

(一)所在的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及其受托管理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的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企業;

(二)所在的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及其受托管理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均需注冊在南沙區;

(三)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等投資性收益收入或“股權轉讓所得”收益收入達到30萬元(含)以上。

上述“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等投資性收益收入指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將其從對外投資項目所獲得的股東分紅、股息等分配給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金額;上述“股權轉讓所得”收益收入指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企業將其對外投資項目退出時所獲得的利潤分配給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金額。

第一百二十一條 對經審核認定的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企業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等投資性收益收入或“股權轉讓所得”收益收入,按照其上年度所繳納的個人地方經濟貢獻的80%給予獎勵補貼。

第一百二十二條 創業投資人才獎勵,由區金融部門負責組織認定、確定初定人選,并提交區人才獎勵工作小組研究審定,審定后兌現相關獎勵。

第一百二十三條 申報程序及提交材料:

(一)企業申報

創業投資企業人才用人單位向政策兌現窗口申請,并提交申報材料。

(二)部門審查

區金融部門負責創業投資企業人才獎勵專項,負責每年定期發布獎勵申請指引,集中受理獎勵申請,并做好審核工作。

(三)復核及審定

經人才獎勵工作小組審議通過后,形成獎勵名單、獎勵資金安排方案。

(四)獎勵金撥付

創業投資企業人才獎勵金額扣除個人所得稅后一次性劃入企業提供的創業投資企業人才個人賬戶。

第七節   博士后站(基地)及博士后科研人員

第一百二十四條 南沙開發區人才發展局是本區博士后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博士后管理和支持工作。

第一百二十五條 區財政設立博士后專項資助經費,由南沙開發區人才發展局編制專項資助經費年度預算。資助范圍如下:

(一)新設站(基地)資助。對本區新設立的流動站、工作站(分站),區財政給予每站30萬元的配套資助;對本區新設立的省、市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區財政給予每基地10萬元的配套資助;基地經批準設立工作站的,按工作站的資助標準補齊差額部分。

(二)日常經費資助。對設站(基地)單位開展博士后工作期間的日常經費給予資助,每招收1名博士后,開題考核通過的,給予5萬元日常經費資助。

(三)科研經費資助。對本區在站(基地)期間完成開題考核的博士后科研人員,區財政一次性資助科研經費10萬元。

(四)生活補助。對本區在站(基地)期間完成開題考核和中期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科研人員,區財政對每人每年發放8萬元的生活補助,補助期限為2年。

(五)安家費。博士后科研人員期滿出站后,留在南沙區企事業單位工作,并簽訂3年以上聘用協議的,區財政資助20萬元安家費,分兩期發放。

博士后科研人員期滿出站后在區內創新創業,認定為高端領軍人才的,按就高不重復原則享受本區相關個人扶持政策。   

第一百二十六條 下列博士后人員,區財政不予資助:

(一)在職人員到設站(基地)單位從事博士后研究的,或已入職設站(基地)單位單位超過一年的博士,脫產或辭職后又進原單位(含集團內部、隸屬單位)從事博士后研究的,不享受生活補助。

(二)進站前已在區屬單位工作超過1年,后進入區屬單位設立的站(基地)從事博士后研究的,或黨政機關、參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專業技術崗位人員除外),不予以安家費資助。

第一百二十七條 上述由區財政提供的新設站(基地)資助、科研經費資助由設站(基地)單位申請、管理和使用,用于科研設備采購、科研會議、聘用科研人員、科研場地及其他科研費用,單獨立賬,??顚S?。設站(基地)單位要加強資金管理,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監督,經費使用手續嚴格按財務管理規定辦理。

科研經費資助用于申請資助的博士后科研項目。項目完成后一個月內,設站(基地)單位應將經費使用情況和項目總結報南沙開發區人才發展局備案。

博士后生活補助、安家費由申請資助的博士后支配使用。

未經本區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門審核備案的流動站、工作站(分站)、基地以及招收的博士后科研人員申請上述區財政資助經費將不予批準。

博士后科研人員退站的,科研經費資助申請單位須作出經費結算,報南沙開發區人才發展局備案,結余資金上繳區財政。已申領生活補助的,按在站時間退回相應資助經費。

第一百二十八條 鼓勵在站博士后科研人員申報廣州市企業博士后國際培養計劃。具體辦法按照《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集聚產業領軍人才的意見》(穗字〔2016〕1號)及《廣州市企業博士后國際培養計劃申報指南》執行。

第一百二十九條 區政策兌現窗口負責公布辦理指南和受理資助申請。南沙開發區人才發展局集中審核,審核結果報請區人才獎勵工作小組審定。

第一百三十條 博士后專項資助申請年度集中受理(不含法定節假日),申報時間以申報公告為準。

第六章  服務保障支持

第一節 人才公寓

第一百三十一條 南沙開發區(自貿區南沙片區)、區人才安居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協調、審議、決策和部署本區人才安居工作有關重大事項。區人才安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住房保障部門,承擔人才安居日常管理工作。

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人才公寓申請的受理、審核、分配及監管。擇優選擇區屬國企作為人才公寓的物業運營管理單位。

第一百三十二條 人才公寓保障對象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等,下同)在本區未擁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且單位不提供住房。

(二)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經南沙區認定或預認定的高端領軍人才;

2.與區內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且自合同履行之日起繳納社會保險費(無代繳情況)或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區未享受過區財政發放的安家補貼、住房補貼、房改房、解困房或其他相似形式的住房優惠政策(經南沙區人才安居工作領導小組審議的特殊情形除外)。其中,經南沙區認定持有高端領軍C證的人才,申請年度未享受安家補貼等住房優惠且符合其他申請條件的,可申請入住人才公寓。

(四)經區人才安居工作領導小組審議的特殊情形,可予以適當放寬申請條件。

第一百三十三條 每個符合條件的人才以家庭(含單身家庭)為單位只能申請一套人才公寓。

第一百三十四條 人才公寓申請條件及申請標準如下:

(一)高端領軍人才

經南沙區認定或預認定的高端領軍人才,未享受安家補貼的,可申請免租入住人才公寓,具體標準如下:

1.杰出人才中的諾貝爾獎獲得者、院士,可申請約200平方米人才公寓,經認定在本區全職工作滿10年,貢獻突出并取得本區戶籍的可申請獲贈所住人才公寓。其他杰出人才可申請約150平方米人才公寓;

2.優秀人才可申請約120平方米人才公寓;

3.青年后備人才可申請約100平方米人才公寓。

(二)骨干人才

骨干人才指經南沙區認定的重點領域骨干及高管人才,或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或研究生學歷,或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或具有技師及以上職業資格或各行業主管部門推薦的人才。骨干人才可申請入住約100平方米人才公寓。

(三)儲備人才

儲備人才指具有全日制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或助理級職稱或高級技工職業資格(符合本區發展需要),且年齡在35周歲以下的人才。儲備人才可申請入住60-80平方米左右人才公寓。

對于實際存量房源與申請人所屬人才類型無法匹配的情形,報經人才安居領導小組同意,可安排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入住更高戶型檔次的人才公寓,待有匹配該申請人所屬人才類型的房源再作調整.

第一百三十五條 租期與租金

(一)持A、B證的高端領軍人才免租期限最長10年。其中,符合申領安家補貼條件的,可在入住公寓3年內提出申請安家補貼,其安家補貼應扣減已享受的人才公寓租金。

(二)持C證的高端領軍人才,視人才公寓房源情況合理安排,免租期不超過服務期。

(三)骨干人才與儲備人才租住人才公寓的租賃合同一年一簽,累計租住期限原則上最長5年,租金價格不高于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場指導租金價格的50%。累計租住期超過5年,如需繼續租住的,由承租人提出申請,視房源情況予以安排,按照市場指導租金價格收取租金。

第一百三十六條 配租原則

人才公寓分配按照高端優先,分層分批逐步解決的原則進行,在同等條件下,人才公寓應當優先配租給國(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各層次人才選房資格及選房順序原則如下:

(一)高端領軍人才均有配租資格,優先安排選房;

(二)骨干人才與儲備人才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區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區發改部門、區商務部門等相關部門,結合南沙區經濟發展、產業導向、申請數量和房源情況等因素制定配租方案,配租方案與房源信息等應在相關網站公布后組織實施,依據申請時間的先后確定選房順序;

(三)申請單位取得配租房源后制定本單位的配租方案,報區住房保障部門備案后,公示實施。

第一百三十七條 申請審核程序

(一)發布房源信息

區住房保障部門根據人才公寓建設和籌集情況,及時發布人才公寓配租信息,包括房源點位置、人才公寓數量、類型、配套設施情況以及相關時間節點要求等。

(二)申請

高端領軍人才以個人為申請主體,骨干人才與儲備人才原則上以所在單位為申請主體。

1.高端領軍人才

高端領軍人才的申請常年受理,符合人才公寓配租范圍及條件的申請人通過相關系統提出申請,并到受理窗口提交相關材料。

2.骨干人才與儲備人才

骨干人才與儲備人才的申請常年受理。符合人才公寓配租范圍及條件的申請人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用人單位統籌本單位入住需求后,整理匯總所有申請人材料后統一通過相關系統提出申請,并到受理窗口提交相關材料。用人單位對本單位員工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三)審核及公示

區住房保障部門牽頭會同各相關部門對申請人申報材料與資格進行審核。審核結果在相關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獲得配租資格;公示期內有異議的,經查異議屬實的,不能獲得配租資格。

(四)配租與公示

區住房保障部門根據審核結果確定各單位可申請人才公寓套數,按照配租方案確定各單位配租公寓套數,并在相關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五)選房和簽約

公示期滿后,依據人才申請時間的先后確定選房順序,人才可直接選定房屋。

承租單位和承租個人選定住房后,不得要求調換。選房結果將在區相關網站公布。公布結果后,在規定期限內,區住房保障部門或受托管理單位與承租單位或承租個人簽訂合同,每套公寓應繳納三個月租金作為租賃保證金,骨干人才與儲備人才的租金與保證金由所在單位統一繳交。

(六)備案

承租單位在獲得住房后,將本單位的公寓分配方案報區住房保障部門備案后在本單位公示,應按方案及時向本單位符合條件的人才分配。受托管理單位在簽約后五個工作日內,將最終入住人員名單等信息在相關系統中進行登記,并報區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第一百三十八條 監督與管理

承租單位與承租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租賃合同,情節嚴重的追究單位及個人的法律責任,不再受理該單位和個人提出的人才公寓申請:

1.因單位注冊地遷出等原因不再符合人才公寓申請條件的;

2.向本單位不符合條件者或者非本單位員工出租、出借人才公寓的;

3.未及時查處本單位員工違反本細則規定行為的;

4.無正當理由連續2個月空置的;

5.累計2個月未繳納租金的;

6.擅自轉租、互換、出借的,擅自進行裝修或者改造的,改變人才公寓使用功能的;

7.承租人因解除勞動合同等原因不再符合申請條件,因購買、繼承、贈與等原因在本區擁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對婚姻家庭、住房和住房保障等情況弄虛作假,以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騙取住房;

8.其他違法或者違約情形。

第一百三十九條 其他事項

人才公寓應以不低于普通商品住宅的要求設計并施工。配建方式建成的人才公寓竣工驗收后,由建設單位無償移交給區政府或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由政府回購。人才公寓與所在房地產項目應按照同等待遇原則,共享小區公共服務和配套設施。

人才公寓的裝修標準不得低于同項目商品住宅的裝修標準,承租人才公寓期間發生的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燃氣費、有線電視費、電話費、網絡費以及據實分攤的其它費用等由承租人自行負擔。

對于在南沙區創業及工作的港澳籍與外籍人才將優先安排入住國際人才公寓,國際人才公寓以國際一流水準進行建設,并按照國際理念、國際慣例規劃提升社區環境與物業服務。

第二節  廣州南沙人才卡

第一百四十條 廣州南沙人才卡項目實施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廣州南沙人才卡的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受理、發放、考核和項目統籌調度工作,區各職能部門在職責范圍內負責提供配套支持措施和服務。

第一百四十一條 對經認定的人才發放廣州南沙人才卡。廣州南沙人才卡含一張電子虛擬卡和一張實體卡,均分為A卡、B卡2個類別。A卡的服務對象包括南沙高端領軍人才中持A證的人員和持B證的人員。B卡的服務對象包括南沙高端領軍人才中持C證的人員、廣州市認定的高層次人才、領取廣州市人才綠卡的人才、持來華工作許可證A證的外國人才、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高管人才、骨干人才、獲得副高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才以及獲得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人才。

第一百四十二條 持卡人憑卡可享受各相關部門提供的便利、高效、優質服務:

(一)人才專員“一對一”專屬服務

成立專門的人才服務小組,同時設立2條人才服務熱線電話,通過建立“人工坐席+機器智能”的服務模式,利用智能語音客服技術,為用戶提供24小時在線和電話服務,快捷解答持卡人才關心的問題。系統根據不同的人才標簽信息,主動為持卡人才提供“一對一”的專屬服務。

(二)政務快捷服務

區政務中心(含廣州銀行大廈辦公點、廣州南沙政務服務中心港澳青創分中心)、各鎮(街)政務服務中心均提供持卡人才專屬導引服務,在導辦臺放置“廣州南沙人才卡綠色通道”臺牌。全區政務服務點均在主要部位放置“廣州南沙人才卡 綠色通道”立牌。

(三)醫療保障服務

持卡人才享受區屬各醫療機構提供的專屬導醫、優先專家預約、優先診療、優先繳費等服務,并享受南沙區內所有公立醫院的就醫綠色通道服務。對在南沙區外、廣州市內三甲醫院有就診需要的持卡人才提供協調、幫助。

持卡人才享受南沙區范圍內“120”救護車免費服務。

持A卡人才每人每年享受10000元標準的醫療體檢服務,持B卡人才每人每年享受1000元標準的醫療體檢服務。

(四)交通便捷服務

持卡人才享受乘坐區內公交、南沙快線免費服務,各服務單位均設立購票綠色通道。

(五)通關快捷服務

南沙邊檢站設立持卡人才通關綠色通道。

持卡人才回國定居或來華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入境攜帶規定范圍內合理數量的科研、教學用品,海關按有關規定予以免稅驗放。

(六)住房保障服務

在南沙區工作且符合條件的持卡人才,由區住房保障部門優先安排人才公寓和按規定購買共有產權房。符合條件的持卡人才在南沙購買商品房,予以協調和幫助。

(七)入戶快捷服務

持卡人才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可優先辦理入戶。

(八)子女教育服務

持A卡人才的未成年子女入學,可通過協商選擇一間區屬公辦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幼兒園,優先安排就讀。

持B卡人才的子女就讀非區屬公辦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幼兒園,區教育部門提供協調和幫助。

(九)養老優先服務

持A卡人才的直系長輩親屬需在南沙養老的,可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申請社區居家養老服務;或按照《廣州市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管理辦法》,優先安排入住轄區公辦養老機構。

(十)文化娛樂服務

區圖書館、區文化館、區體育館以及蕉門河運動中心等公共服務設施均為持卡人才免費開放,同時提供相關配套服務。可優先安排持卡人才免費參與區內公益文化培訓、藝術展覽和體育賽事活動。

(十一)休閑娛樂服務

持卡人才可享受區屬旅游景點、酒店、餐飲等提供的優惠服務。

(十二)居家便利服務

持卡人才可享受有關部門及平臺提供的有線電視、網絡寬帶報裝、車輛年審等方面的便利服務。

(十三)金融服務

持卡人才可享受發卡銀行的個人授信、創業抵押貸款等優惠服務。

(十四)商務服務

持A卡人才可享受發卡銀行提供的機場和高鐵貴賓服務(包括貴賓休息室、快速安檢通道)、免費停車服務、免費接送服務、免費道路救援服務。

第一百四十三條 人才本人的社會保險或納稅關系須每年在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六個月(含六個月)以上。南沙區高端領軍人才中持A證人員不受社會保險或納稅繳納時限限制、南沙區高端領軍人才持C證人員須每年在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繳納社會保險或納稅三個月(含三個月)以上。

第一百四十四條 經廣州南沙人才卡項目實施領導小組批準,廣州南沙人才卡服務內容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變更。

第一百四十五條 高管人才獎、骨干人才獎等政府給持卡人才發放的獎勵須統一撥付到廣州南沙人才卡實體卡。

第一百四十六條 人才卡僅限于持卡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違反者可取消其持卡資格。

第一百四十七條 持卡人才需按照要求驗核身份后方能依照服務指引或流程享受相關的服務內容。

第一百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撤銷其人才卡資格,并注銷其人才卡,終止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相應服務和優惠:

(一)學術、業績上弄虛作假被有關部門查處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持卡期間因違法亂紀被開除黨籍、辭退或受到刑事處罰的;

(四)其他因違法違紀或違反道德規范而造成不良影響等不適宜持有廣州南沙人才卡的。

因本款第(一)、(二)項情形而被注銷人才卡的,廣州南沙人才卡項目實施領導小組辦公室不再受理其人才卡申請。

持卡人才不再繼續在廣州南沙區工作和創業的,或不再符合人才卡發放條件的,注銷其人才卡,終止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相應服務和優惠。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才卡實行定期考核制。考核在每年12月或次年1月進行,持卡人才須按照廣州南沙人才卡虛擬卡(微信小程序)上的信息提示和指引,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提交相關資料。廣州南沙人才卡項目實施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區相關職能部門的協助下于后臺進行考核,對符合本細則及其他相關條件的人才,給予審核通過,繼續保留持卡資格;對于不符合條件或在規定時間內拒絕配合提交考核資料的,通過注銷虛擬卡和實體卡相關人才服務功能的方式,取消其持卡資格。

第一百五十條 人才卡丟失后,持卡人應及時在廣州南沙人才卡電子虛擬卡上掛失,申請補辦。

第一百五十一條 人才卡實行動態化管理,廣州南沙人才卡項目實施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廣州南沙人才卡的制作、發放、掛失、注銷和補辦工作,同時負責廣州南沙人才卡電子虛擬卡的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

第一百五十二條 廣州南沙人才卡相關事項由廣州南沙人才卡項目實施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一百五十三條 廣州南沙人才卡實施方案由區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節  出入境便利化

第一百五十四條 實施廣東自貿區企事業單位人員往來港澳商務簽注便利化政策:

(一)首次辦理商務備案不受納稅額限制。自貿區企事業單位首次辦理港澳商務備案可以不受上年度納稅額的限制,實施按需報備。如在第二年年審時未達到廣東省商務報備最低納稅額標準的,取消其商務報備資格;已達到的,按廣東省目前的港澳商務工作規范標準執行。

(二)縮短社保繳納期限。商務備案人員社保繳納期限,由目前規定的需連續繳滿6個月調整為3個月。

(三)簡化申請材料。自貿區非本市戶籍人員辦理港澳商務簽注,如有廣州市近3個月以上社保繳納記錄或證明,可免交居住證。

(四)科技人才可參照企事業單位人員辦理港澳商務簽注。科研機構進行商務備案不受納稅額限制,其科技人才(國家工作人員除外)可按需辦理港澳多次商務簽注。屬國家工作人員的科技人才,建議其循因公渠道前往省港澳辦辦理多次赴港澳簽注。

第一百五十五條 區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受理商務簽注申請,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定期提供科研機構備案名冊。

第一百五十六條 實施廣東自貿區6項出入境政策措施:

(一)對符合認定標準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經自貿片區管委會推薦,可直接申請在華永久居留資格。

(二)對創新創業團隊的外籍成員和自貿區企業選聘的外籍技術人才,根據自貿區人才積分評估標準進行評分,達到一定分值的,可以申請在華永久居留。

(三)外國人以自然人身份或者通過本人以自然人身份作為控股股東的公司企業,在自貿區境內直接投資、連續3年投資情況穩定、投資數額合計100萬美元(國家頒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產業投資合計50萬美元)以上且納稅記錄良好的,可以申請在華永久居留。

(四)外籍華人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學歷或在自貿區企業連續工作滿4年、每年在中國境內實際居住累計不少于6個月,可直接申請在華永久居留(注:根據國家移民局于2019年8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正式實施的12項移民出入境政策規定,符合本項申請條件的外籍華人,其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隨同申請)。

(五)在自貿區創業的外籍華人(不受60周歲年齡限制)可憑工作許可和雇主擔保函件直接申請5年有效的工作類居留許可(加注“創業”)。

(六)對經廣東省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備案的廣東自貿區企業邀請前來實習的境外高校外國學生,可以在口岸簽證機關申請短期私人事務簽證(加注“實習”)入境進行實習活動;持其他種類簽證入境的,也可在境內申請變更為短期私人事務簽證(加注“實習”)進行實習活動。

第一百五十七條 申報程序。根據《關于實施支持廣東自貿區建設及創新驅動發展有關出入境政策措施的批復》規定實施,廣東省出入境管理等部門定期發布申報公告,具體按照申報公告提交申請資料。 辦理程序如下:  

(一)關于廣東自貿區6項出入境政策措施中的第(一)條、第(二)條措施,申請人可按規定持相關材料到南沙區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簽證。申請材料中自貿片區管委會出具的外籍高層次人才推薦函與廣東省自貿辦出具的積分評估證明函等相關證明材料,由申請人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區人才服務管理辦公室受理申請并對材料進行初審;南沙開發區人才發展局對材料進行復審,報送自貿片區管委會加具推薦意見、出具相關證明函件,申請人憑證明函件到南沙區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簽證。

(二)關于廣東自貿區6項出入境政策措施中的第(三)條、第(四)條措施,外籍投資者和外籍華人可按規定持相關材料直接到南沙區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辦理簽證。

第一百五十八條 關于廣東自貿區6項出入境政策措施中的第(五)條、第(六)條措施,申請人可按規定持相關材料到南沙區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簽證,申請材料中的管委會證明函件由南沙區商務部門代南沙自貿片區管委會出具。

第一百五十九條 各部門職責。出入境管理部門會各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審核或上報以及發放等工作。

第四節  人才綠卡

第一百六十條 每年在廣州市南沙新區(自貿片區)工作或創業超過6個月的,非廣州市戶籍的境內居民,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以及外國人,持中國護照、擁有國外永久(長期)居留權且國內無戶籍的留學人員和其他人員,在廣州市有合法住所,符合《廣州市人才綠卡制度》(穗府辦規〔2016〕5號)和廣州市南沙新區(自貿片區)申領條件的,可申請人才綠卡。

第一百六十一條 南沙區人社部門負責人才綠卡的審核和發放工作。

第一百六十二條 人才綠卡申領全流程在網上完成,不接受紙質材料申報,具體如下:

(一)申請。申請人登錄“廣州市人才綠卡管理系統”(http://www.hrssgz.gov.cn/vsgzhr/login_rclk2.aspx),按相關流程指引填報、上傳相關報表和附件材料。

(二)審核。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于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和認定。申請材料存疑的,申領人須配合查驗或提供相關佐證材料。

(三)制證。經認定符合條件的,由市公安局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制證。

(四)發證。人才綠卡完成制作后,市公安局在3個工作日內送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發放。

第一百六十三條 申領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以南沙區最新申領指南為準。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百六十四條 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里配套或者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夫妻雙方均屬本細則第二章,第五章第一節、第二節所列人才的,以家庭為單位,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享受夫妻一方的安家補貼。

第一百六十五條 除注明為其他幣種外,本細則提到的貨幣單位,均以人民幣計算。本細則中的“以上”、“以下”、“以內”均包含本數。

第一百六十六條 本細則所需資金納入各業務主管部門年度部門預算,并由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資金審核發放。

第一百六十七條 本細則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制度,并接受本區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監督。

第一百六十八條 因相關獎勵或扶持資金引起的稅款由受資助的單位或個人按國家規定自行全額承擔。

第一百六十九條 申請本細則獎勵或扶持資金的單位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資金發放部門有權追回已發放的獎勵或扶持資金,通報本區相關部門并納入黑名單,取消申請獎勵及扶持資金資格。情節嚴重的予以曝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弄虛作假騙取獎勵或扶持資金的;

(二)違反職業道德,學術不端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未遵循獎勵或扶持資金使用規定的;

(四)合同期滿未完成相關承諾的;

(五)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一百七十條 已享受獎勵及扶持資金的人才,如出現工作變動或出現其他不適宜繼續享受獎勵及扶持的,所在單位及個人應立即向各業務主管部門報告停止發放其人才獎勵或扶持資金。若因所在單位及個人瞞報、晚報造成損失的,可向個人及負有責任的用人單位進行追償。

第一百七十一條 本細則各項獎勵和扶持資金的辦事指南由各業務主管部門編制,另行發布。

第一百七十二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集聚人才創新發展若干措施實施細則》(穗南開組發〔2018〕1號)同時廢止。本細則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或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

第一百七十三條 本細則由南沙開發區人才發展局會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附件: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高端領軍人才認定標準(2020年).docx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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