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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統一編號: NS0220190025
  • 文  號: 穗南開商務規字〔2019〕6號
  • 實施日期: 2019年11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22年12月31日
  • 發布機關: 南沙開發區商務局
  • 文件狀態:

關于修訂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人工智能產業發展扶持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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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南開商務規字〔2019〕6號

關于修訂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人工智能產業發展扶持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已失效)

 各鎮(街),開發區(區)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修訂后的《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人工智能產業發展扶持辦法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南沙開發區(自貿區南沙片區)商務局反映。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局

2019年11月1日


 

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人工智能產業發展扶持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根據《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人工智能產業發展扶持辦法》(以下簡稱“扶持辦法”),為便于政策實施,明確扶持辦法的具體內容及操作辦法,結合本區實際,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扶持辦法所涉及的經南沙認定的人工智能企業除滿足扶持辦法第一條要求以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2018年1月1日起注冊落戶南沙,經由區商務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及專家召開的專家評審會議通過,并與南沙開發區管委會(含南沙區政府)或商務主管部門簽訂投資協議的人工智能企業(含非企業性質的人工智能產業科研機構,下同);

(二)已納入廣州市或市級以上科技或工信主管部門人工智能企業庫且落戶南沙的企業,并與南沙開發區管委會(含南沙區政府)或商務主管部門簽訂投資協議;

(三)2017年內注冊落戶南沙且與南沙開發區管委會(含南沙區政府)或區商務、科技、信息化主管部門簽訂投資協議的人工智能企業。

第二條  享受扶持辦法獎勵的人工智能企業應與南沙開發區管委會(含南沙區政府)或區商務、科技、信息化主管部門簽訂投資協議,投資協議中須約定擬申請的獎勵類別,并遵照投資協議中約定的獎勵類別申請獎勵,扶持辦法印發之日前注冊落戶的企業不受此條限制。

第二章  開辦獎勵

第三條  扶持辦法所涉及的實繳注冊資本,專指貨幣出資,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資。享受開辦獎勵的企業,其設立或遷入本區的工商登記時間,以及完成實繳注冊資本的時間均應在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內企業設立或遷入的工商登記時間,以營業執照記載的日期為準(非企業性質的人工智能產業科研機構,以其主體登記證書記載的日期為準)。

第四條  開辦獎勵的特殊情形包括:

(一)通過收購、并購、重大資產重組等形式在本區成立的企業,以企業在本區實繳到位的注冊資本凈增量,以及在本區新增納稅總額為基數,按本實施細則的認定流程,參照扶持辦法第二條獎勵條款對應的獎勵金給予獎勵。

(二)從區外遷入本區并進行增資的企業,以企業遷入本區后在本區實繳到位的注冊資本凈增量,以及在本區新增納稅總額為基數,按本實施細則的認定流程,參照扶持辦法第二條獎勵條款對應的獎勵金給予獎勵。

第三章  科研建設補助

第五條  人工智能企業在本區建設運營人工智能實驗室、人工智能產業相關培訓中心、展示體驗中心等人工智能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為本區企業智能化升級改造提供研發、設計、生產、技術交流服務,以及供區內相關機構參觀考察、展示等服務的,應在項目建設前將相關設計方案、成本預算等材料遞交至區商務主管部門進行備案。科研建設補助采取后置補助的形式進行。

    扶持辦法實施后、以及本實施細則發布前已啟動建設的,應及時辦理備案手續;未備案的,不予科研建設補助。

    第六條  扶持辦法所稱的科研建設實際總投入包括科研場地建設、儀器設備購置等費用。科研建設補助以年度為單位進行申報,申報企業需提供由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評估材料。

第四章  研發投入補助

第七條  企業研發經費是指企業在產品、技術、材料、工藝、標準的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
  (一)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二)企業在職研發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人工費用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三)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產的折舊費或租賃費以及相關固定資產的運行維護、維修等費用。
  (四)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五)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設備調整及檢驗費,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等。
  (六)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評估以及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等費用。
  (七)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包括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會議費、差旅費、辦公費、外事費、研發人員培訓費、培養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用等。

第八條  企業研發投入補助采取后置補助的方式進行,以年度為單位進行申報。企業研發經費支出額為企業自身投入的研發經費,不包含來自各級政府部門的科技活動資金或其他資金。由申報企業委托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對企業上一年度研發經費支出額進行審計并出具專項審計報告,且應以經南沙區稅務部門核定的上一年度研發經費支出額作為確定企業研發經費投入補助的依據。

第九條  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區分正常的生產成本費用支出和研發經費支出,真實合法填報研發投入數據。如發現企業通過弄虛作假等手段申報研發經費投入補助的,本區有權取消補助資金并追回已發放的補助資金,取消所涉企業未來5年申請市、區科技項目的資格,未來5年內不推薦該企業申報上級科技部門項目,并且依法追究該企業法律責任。

第五章  租金及辦公房產購置補貼

第十條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予以辦公用房租金補貼,人工智能企業租用的辦公用房是指由其本部租賃且自用的房屋及研發測試生產等專用場地,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食堂、倉庫等)。

對申請辦公用房租金補貼的企業,原則上每次申請補貼期為一年,申請時間為企業實際租賃辦公用房(以出租屋管理中心備案的租賃合同記載的時間為準)的次年。

第十一條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予以辦公用房購置補貼,人工智能企業申請辦公用房購置補貼的,購買時間應當在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內。本條所稱人工智能企業購置的辦公用房是指由其本部購買且自用的房屋及研發測試生產等專用場地,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食堂、倉庫等)。申請補貼時間為實際購買辦公用房(以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時間為準)的次年。

第十二條  人工智能企業同時購置和租賃辦公用房的,應按照以上規定合并計算辦公用房補貼,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補貼期間的辦公用房不得出(轉)租、出售,不得改變用途。企業違反上述規定出(轉)租、出售辦公用房或改變辦公用房用途的,其已經獲得的資助應當退還本區。

第六章  人才獎勵

第十三條  申請人才獎勵(包括骨干人才獎勵、高管人才獎勵)應符合以下條件(港澳及外籍人士按扶持辦法及本章規定申請人才獎勵也應符合本條規定的條件):

(一)申請骨干人才獎勵,符合以下條件:

 1、人才年度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額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其中科研機構人才年度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額在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

 2、每年在本區工作時間不少于6個月。

 3、申報時仍在申請單位工作。

符合以上條件的,參照其上年度對本區發展的經濟貢獻給予特殊人才獎勵,獎勵金為個人經濟貢獻的40%。其中,港澳及外籍人才,如不選擇申報特殊人才獎勵,也可選擇按照稅負差額申請獎勵補貼。

(二)申請高級管理、技術人才獎勵,符合以下條件:

1、屬于企業高級管理人才或高級技術人才,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監事會主席、總經濟師、總會計師或相當層級職務的人員,或首席科學家、首席技術官、首席架構師或相當層級職務的人員(含港澳及外籍人才);或經本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引進的高級管理、核心技術人才。

相當層級職務的高級管理人員指的是企業本部的董事會成員或國資監管部門任命的管理層,包括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總經理助理、總法律顧問等、企業的領導班子中的黨委書記、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等,以及相關行業監管部門認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相當層級職務的高級技術人員指的是在企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技術人員及具有前述執業證書并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包括總工程師、技術總監、總指揮、總設計師等,以及相關行業監管部門認定或公司勞動合同中簽訂的高級技術人員。

2、高級管理、技術人才年度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額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其中科研機構人才年度應納稅工資薪金收入額在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

第十四條  高級管理、技術人才所在企業應在當年所獲經營貢獻獎中安排部分資金用于獎勵高級管理、技術人才,獎勵額最高為其上年度個人經濟貢獻的60%,并從企業經營貢獻獎中優先扣除,獎勵金扣除個人所得稅后一次性直接劃入企業提供的高級管理、技術人才個人賬戶。若企業當年經營貢獻獎勵總額低于高級管理、技術人才獎勵總額,則按照高級管理、技術人才獎勵總額與企業經營貢獻獎勵金額的比例進行折算,獎勵金扣除個人所得稅后一次性直接劃入企業提供的高級管理、技術人才個人賬戶。  

第十五條  對于經認定的人工智能企業的高級管理、技術人才,在南沙區人工智能企業中獲得的非薪金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等投資性或“股權轉讓所得”收益、收入,按照其上年度所繳納的個人經濟貢獻的80%給予獎勵補貼。

第十六條  扶持辦法所涉及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等投資性收益收入”指高級管理、技術人才從所屬人工智能企業獲得的股東分紅;“‘股權轉讓所得’收益、收入”指高級管理、技術人才將其從所屬人工智能企業項目退出時所獲得的利潤分配的金額。

第七章  經濟貢獻獎

第十七條 對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一條規定的企業連續4年按照企業上一年度對本區經濟貢獻的95%予以獎勵(須扣除企業高管人才獎勵,下同)。

第十八條  2017年1月1日起從廣州市內非南沙區內新遷入本區且經認定的人工智能企業,其經濟貢獻獎勵按照廣州市有關規定執行。新落戶南沙或從廣州市外遷入本區且經認定的人工智能企業,其經濟貢獻獎勵按照扶持辦法第七條執行。

第八章  金融支持

第十九條  本區鼓勵區內產業基金投資落戶南沙的人工智能企業,支持區內人工智能企業發展。

第二十條  對符合以下條件的天使投資、風險投資、創業投資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入股本區人工智能企業的,經審核同意,受托管理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基金管理公司”)可獲得相應獎勵。具體條件如下:

1、申請獎勵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及其基金管理公司已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且工商注冊地在本區。

2、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入股該人工智能企業的行為發生在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內,以該人工智能企業提供的營業執照、實收資本驗資報告、銀行流水等證明材料的日期為準。

3、在本區新注冊或新遷入的被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入股的該人工智能企業在本區注冊/遷入本區的日期需在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內,以該人工智能企業的營業執照登記日期為準。

4、該人工智能企業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一條規定的認定條件。

5、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非直接投資,而是間接投資至落戶本區的人工智能企業的,應出具相關投資路徑證明,經區商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可按扶持辦法及上述規定對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予以獎勵。

第二十一條  基金實際投資額以人工智能企業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實際收到的資本金額為準。多次投資的,按照在申報期限內的累計實際投資額進行一次性申報,獎勵申報期限為扶持辦法有效期內。

第二十二條  人工智能企業申請的貸款項目應在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內通過審批,且企業應實際取得貸款資金,具體以企業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銀行貸款發放憑證的日期為準。企業貸款項目滿一個完整年度(即12個月)后申請上一年度的貸款貼息,不滿一年的貸款項目計算貼息時以貸款實際天數作為計算依據。

第九章  技術配套獎勵

第二十三條  對在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內經有關政府部門新認定的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技術中心、科技創新中心等創新平臺,根據其認定級別分別按照國家級、省級、市級給予一次性資金獎勵。

第二十四條  對在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內獲得國家、省、市級科技、工信、發改等人工智能產業項目扶持資金的,按照扶持辦法規定的比例進行配套獎勵。

第二十五條  部分重點國家級平臺項目包括但不僅限于國家產業振興和技術改造項目、“互聯網+”重大工程和人工智能創新發展工程等項目,本區按照1:1的比例進行配套。但項目獲得上級和本區財政資助總額不超過項目承擔單位自籌資金總額。

第十章  應用推廣獎勵

第二十六條  應用推廣獎勵參照區科技主管部門發布的《南沙區人工智能應用示范項目申報指南》進行申報。

第十一章 申領兌現程序

第二十七條  企業在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內符合扶持辦法及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條件的,可申請扶持辦法相關獎勵,享受獎勵的企業在本區注冊/遷入本區的時間應在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內(以企業營業執照記載的日期為準)。申請本扶持辦法獎勵的企業,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逾期不申請視同自動放棄,具體以區商務主管部門公告時間為準。

第二十八條 人工智能企業的認定與獎勵評審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企業申報

企業向政策兌現窗口申請,并提交申報資料(需提供原件和復印件,核驗原件,收取復印件,復印件須加蓋企業印章)。區政務服務中心負責形式審查,符合條件且提交的申請資料齊全的,予以受理,并移交區商務主管部門,區商務主管部門會區科技部門負責資料初審;符合條件但材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補正材料;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

(二)部門審查

區商務主管部門根據核實的企業數據,提出擬撥付的企業獎勵金額。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支持對象的相關信息資料進行審查核實,并提出審核意見。

(三)審定

區商務主管部門提出企業名單、獎勵資金安排方案,提請由分管主管部門工作的區領導牽頭,會同區委組織部、區發展改革局、區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財政局、區統計局、南沙開發區金融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稅務局等部門組成扶持評審小組,審議獎勵資金安排方案。

(四)公示與撥付獎勵資金

1、企業扶持評審小組會議紀要簽批后,區商務主管部門將審核通過的企業名單掛網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2、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區商務主管部門向區財政局申請撥付扶持獎勵資金,并按《廣州南沙本級部門預算支出管理辦法》等規定程序申請辦理。

公示有異議的,由區商務主管部門重新核查,并提請企業扶持評審小組審議后,將有關情況反饋給申請企業。

(五)事后抽查

區商務主管部門應會同統計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分別對企業注冊情況、企業在地統計開展情況進行抽查。企業注冊地已搬離南沙和統計歸屬權不屬于南沙的,應追繳相關獎勵資金。

第二十九條  企業申請開辦獎勵、經濟貢獻獎,應提交以下材料:

1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原件并加蓋單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身份證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2、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承諾書(原件并加蓋單位公章)(承諾對相關獎勵政策及約定已知悉;承諾提交材料真實性,并承諾自獲得獎勵扶持后,10年內注冊及辦公地址不遷離本區,不改變在本區納稅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對本區約定的其他經濟效益承諾);

3、營業執照(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核原件);

4、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證明;

5、南沙區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證明(含扶持年度與企業首次申請獎勵的上一年度)(原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6、經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報告(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核原件);

7、與南沙開發區管委會(含南沙區政府)或區商務、科技、信息化主管部門簽訂的投資協議(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三十條  企業申請科研建設補助,應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原件并加蓋單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身份證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2、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承諾書(原件并加蓋單位公章)(承諾對相關獎勵政策及約定已知悉;承諾提交材料真實性,并承諾自獲得獎勵扶持后,10年內注冊及辦公地址不遷離本區,不改變在本區納稅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對本區約定的其他經濟效益承諾);

3、營業執照(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核原件);

4、科研建設設計方案及資金預算等證明材料(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核原件);

5、項目經區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證明文件(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核原件);

6、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建設資金投入專項審計報告等評估材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科學儀器、裝備、軟件的投入證明、固定場地相關投資證明、科學儀器、裝備、軟件的購置發票等(原件);

7、人工智能實驗室、培訓中心、展示體驗中心等人工智能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場地使用(新建、購置或租賃)證明材料(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8、與南沙開發區管委會(含南沙區政府)或區商務、科技、信息化主管部門簽訂的投資協議(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三十一條  企業申請研發投入補助,應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原件并加蓋單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身份證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2、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承諾書(原件并加蓋單位公章)(承諾對相關獎勵政策及約定已知悉;承諾提交材料真實性,并承諾自獲得獎勵扶持后,10年內注冊及辦公地址不遷離本區,不改變在本區納稅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對本區約定的其他經濟效益承諾);

3、營業執照(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核原件);

4、經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會計年度企業研發經費專項審計報告(原件);

5、與南沙開發區管委會(含南沙區政府)或區商務、科技、信息化主管部門簽訂的投資協議(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三十二條  企業申請租金及辦公房產購置補貼,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原件并加蓋單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身份證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2、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承諾書(原件并加蓋單位公章)(承諾對相關獎勵政策及約定已知悉;承諾提交材料真實性,并承諾自獲得獎勵扶持后,10年內注冊及辦公地址不遷離本區,不改變在本區納稅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對本區約定的其他經濟效益承諾);

3、營業執照(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核原件);

4、場地說明,應包括地點、自用辦公用房面積、辦公用途、使用部門,以及現場照片等(原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

5、房屋租賃或購買合同、租金發票(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核原件);

6、《房地產權證》和房產稅、契稅完稅證明(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核原件);

7、與南沙開發區管委會(含南沙區政府)或區商務、科技、信息化主管部門簽訂的投資協議(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三十三條  企業申請人才獎勵,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骨干人才獎勵、高級管理、技術人才獎勵,應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原件并加蓋單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身份證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2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承諾書(原件并加蓋單位公章)(承諾對相關獎勵政策及約定已知悉;承諾提交材料真實性,并承諾自獲得獎勵扶持后,10年內注冊及辦公地址不遷離本區,不改變在本區納稅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以及對本區約定的其他經濟效益承諾);

3、《廣州南沙重點發展領域骨干人才獎勵申請匯總表》(原件,骨干人才提供);或《廣州南沙高級管理、技術人才獎勵申請匯總表》(原件,高級管理、技術人才提供)

4、營業執照(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核原件);

5、申請人身份證(護照)(復印件)(外籍人員需提供中英文姓名,并備注國籍);

6、申請人的勞動合同(復印件,核原件);

7、區稅務部門出具的記載申報人上一年度年至少6個月工資薪金所得實繳稅額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及納稅清單(原件);

8、所在單位出具的申報人上一年度的工資薪金明細表(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9、申請人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包括在本單位工作時間證明、本人無違法犯罪證明(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10、在企業擔任相應職務的,需提交正式任命文件復印件以及上一年度任職情況的證明文件;在科研機構中擔任高層管理人員或學科帶頭人的需提交有效的證明材料(復印件)和所在單位出具的證明文件(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11、申請人的銀行賬戶(復印件);

12、與南沙開發區管委會(含南沙區政府)或區商務、科技、信息化主管部門簽訂的投資協議(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二)申請高級管理、技術人才投資性收益收入或“股權轉讓所得”收益收入獎勵需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原件并加蓋單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身份證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2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承諾書(原件并加蓋單位公章)(承諾對相關獎勵政策及約定已知悉;承諾提交材料真實性,并承諾自獲得獎勵扶持后,10年內注冊及辦公地址不遷離本區,不改變在本區納稅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對本區約定的其他經濟效益承諾);

3、營業執照(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4 、申請人通過所屬人工智能企業獲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等投資性收益收入或“股權轉讓所得”收益收入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稅收繳款書及納稅清單(完稅證明、稅收繳款書由區地稅局出具)(原件并加蓋公章);

5 、人工智能企業的利潤分配方案及關于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等投資性收益收入或“股權轉讓所得”收益收入相應納稅憑證(原件并加蓋公章);

6 、申請人的銀行賬戶復印件(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7、所屬人工智能企業與南沙開發區管委會(含南沙區政府)或區商務、科技、信息化主管部門簽訂的投資協議(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三十四條  企業申請金融支持,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資入股人工智能企業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申請投資獎勵,應提供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原件并加蓋單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身份證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2、人工智能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承諾書(復印件并加蓋公章)(承諾對相關獎勵政策及約定已知悉;承諾提交材料真實性,并承諾自獲得獎勵扶持后,企業存續期內注冊及辦公地址不遷離本區,不改變在本區納稅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對本區約定的其他經濟效益承諾)

3、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及其基金管理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并加蓋公章,核原件);

4、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及其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協會登記、備案的證明文件(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5、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對區內人工智能企業的投資合同(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6、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區內人工智能企業的匯款憑證(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7、被投資入股的人工智能企業的、由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證明、銀行流水、股權證明(以上原件并加蓋公章);

    8、(間接投資時提供)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對區內人工智能企業投資的項目架構證明、每一層架構法律實體對應該項目的投資決策文件(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9、人工智能企業與南沙開發區管委會(含南沙區政府)或區商務、科技、信息化主管部門簽訂的投資協議(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二)被投資入股的人工智能企業申請獎勵,應提供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原件并加蓋單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身份證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2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承諾書(原件并加蓋單位公章)(承諾對相關獎勵政策及約定已知悉;承諾提交材料真實性,并承諾自獲得獎勵扶持后,10年內注冊及辦公地址不遷離本區,不改變在本區納稅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對本區約定的其他經濟效益承諾);

3、營業執照(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核原件);

4、經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原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5、與南沙開發區管委會(含南沙區政府)或區商務、科技、信息化主管部門簽訂的投資協議(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三)企業申請貸款貼息補助,應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原件并加蓋單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身份證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2 、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承諾書(原件并加蓋單位公章)(承諾對相關獎勵政策及約定已知悉;承諾提交材料真實性,并承諾自獲得獎勵扶持后,10年內注冊及辦公地址不遷離本區,不改變在本區納稅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對本區約定的其他經濟效益承諾);

3、營業執照(復印件并加蓋公章,核原件);

4、經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審計報告(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核原件);

5、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6、經貸款銀行蓋章確認的貸款還本付息明細表(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7、企業貸款用途說明(原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8、以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申請貼息補助的需提交出質的專利權證書,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專利權質押登記通知書,質押合同(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9、與南沙開發區管委會(含南沙區政府)或區商務、科技、信息化主管部門簽訂的投資協議(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三十五條  企業申請技術配套獎勵,應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原件并加蓋單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身份證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2、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承諾書(原件并加蓋單位公章)(承諾對相關獎勵政策及約定已知悉;承諾提交材料真實性,并承諾自獲得獎勵扶持后,10年內注冊及辦公地址不遷離本區,不改變在本區納稅義務,不減少注冊資本;對本區約定的其他經濟效益承諾);

3、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4、南沙區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證明(原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5、獲獎證書(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6、國家、省或市級撥款的到款憑證(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7、申請國家、省、市認定的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技術中心、科技創新中心等創新平臺獎勵,需提供相關認定證明材料(立項合同及認定證書等)(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8、申請國家、省、市級科技計劃項目配套獎勵,需提供國家、省、市級科技計劃項目的相關批復文件及立項合同書或任務書(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9、與南沙開發區管委會(含南沙區政府)或區商務、科技、信息化主管部門簽訂的投資協議(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二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申請獎勵資金的企業如存在弄虛作假騙取、截留、挪用資金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有關紀律的行為,或企業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十年內(天使投資、風險投資、創業投資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及其基金管理公司存續期內)遷離注冊及辦公地址、改變在本區的納稅義務、減少注冊資本、變更統計關系的,一經發現,各資金發放部門應當追回已發放的獎勵資金及相關孳息,予以公示并通報區相關部門,并在三年內不予受理該企業或單位獎勵資金的申請;涉及違法違規違紀的,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對于企業與區內簽訂投資協議,且企業未按投資協議按期完成注冊、驗資、達產等承諾,政策牽頭部門有權終止或調整獎勵金的發放。

第三十七條 符合本實施細則獎勵條件的企業,由相關部門根據企業提供的由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區相關職能部門提供的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數據、經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等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按照扶持辦法將獎勵資金直接劃撥至企業基本賬戶或個人銀行帳號。企業或個人取得獎勵金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個人承擔。

嚴禁各類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領獎勵資金。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擠占、挪用、濫用獎勵資金的本區各企業,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扶持辦法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區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對具有重要帶動作用或功能的企業和項目的有關獎勵,可根據具體情況由管委會、區政府主要領導召開專題會研究確定。對于原落戶南沙并簽訂相關協議的企業,在協議有效期內繼續按照相關協議確定的扶持標準進行獎勵。

第四十條  相關部門職責分工為:

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統一收取企業及個人的認定與獎勵申報資料并會同區科技部門進行資料初審,負責獎勵資金的提請與申請撥付;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應用推廣獎勵中資金預算、申請受理、審批和經費管理等工作;財政局負責獎勵資金的發放;統計局負責核實企業統計關系等情況;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負責確定企業主營行業類別、注冊登記情況;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提供企業房屋情況證明,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負責房屋租賃合同的備案認定;財政局、稅務局等有關部門負責提供企業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相關數據,由財政局按職責對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四十一條  除注明為其他幣種外,本實施細則提到的貨幣單位,均以人民幣計算。涉及“達到”、“以上”、“不少于”、“不超過”、“含”的數額均含本數。在政策執行中,如涉及外幣與人民幣計價的,按獎勵金審核當天中國人民銀行的外匯牌價計算。

第四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涉及的注冊資本按區的有關文件規定由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專項報告,年度凈資產等以企業提供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報告(包括但不限于財務審計報告、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的數據為準。

本實施細則涉及的對本區經濟貢獻以萬位計算(舍尾法)。

第四十三條  各項獎勵從首次滿足扶持條件的年度起算, 原則上每年申請一次。本實施細則的年度為自然年度,企業在本實施細則有效期內達到獎勵條件的,即可享受相關獎勵。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所稱的“新落戶南沙”、“在本區新注冊、新遷入的”人工智能企業,指2017年1月1日起在南沙落戶、在南沙注冊或遷入南沙的人工智能企業。
    第四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關于印發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促進人工智能產業發展扶持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穗南開商務規字〔2019〕2號)同時廢止。本實施細則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本實施細則有效期屆滿,將根據實施情況依法予以評估修訂。本實施細則由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公開屬性: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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