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南民〔2017〕210號
關于印發南沙區社會組織發展扶持資金申請指引的通知
各鎮(街),各社會組織:
《南沙區社會組織發展扶持資金申請指引》已經三屆區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南沙區民政局
2017年11月22日
(聯系人:康永平,電話:84986339)
南沙區社會組織發展扶持資金申請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46號)、《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培育發展和規范管理社會組織的方案〉的通知》(粵發〔2012〕7號)、《中共廣州市委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創新社會管理加強社會建設的實施意見》(穗字〔2012〕22號)、《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08號)、《廣州市民政局關于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的意見》(穗民規字〔2016〕5號)及《南沙區加快培育和發展社會組織的實施方案》(穗南辦〔2013〕16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促進我區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設立南沙區社會組織發展扶持資金(以下簡稱“扶持資金”)。為規范資金管理使用,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辦法所需扶持資金,由區民政局根據本區社會組織發展情況編制年度財政預算,區財政局負責撥付。
第三條 扶持資金的使用與管理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守誠實申請、嚴格審批、科學管理、專款專用、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二章 扶持對象
第四條 社會組織。申請扶持資金的社會組織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區民政部門依法注冊登記,登記地址位于南沙區內;
(二)在南沙區內具有固定的辦公或活動場所;
(三)具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1名以上的兼職或專職工作人員;
(四)上一年度的年檢為合格(登記成立未滿一年的社會組織除外),且上一年未受到政府部門行政處罰(含行政
處罰事先告知書)。
第五條 申請扶持資金的社會組織應符合以下范圍(由區民政局根據社會組織章程及社會組織主要從事的業務等情況綜合認定):
(一)直接服務于民生的公益慈善類、社會服務類社會組織;
(二)樞紐型、支持型社會組織;
(三)行業協會(商會);
(四)職業及從業者組織;
(五)文化體育類、議事協調類社區社會組織。
第六條 社會組織培育平臺。區民政局設立的區社會組織培育基地和鎮街設立的社會組織孵化站。
第三章 培育扶持
第七條 房租補貼。
對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社會組織,給予房租補貼,但租賃本機構發起人、負責人或發起機構名下房產的除外:
(一)在區民政局登記的符合第五條前四項的社會組織,在區內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給予房屋租賃費70%的補貼,每年補貼總額不超過2萬元,每個機構補貼不超過3年;
(二)登記住所在南沙的市級以上行業協會商會、珠三角或粵港澳區域行業協會在區內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給予房屋租賃費70%的補貼,每年補貼總額不超過3萬元,每個機構補貼不超過3年。
(三)市級以上行業協會商會、珠三角或粵港澳區域行業協會在南沙設立的分支機構在區內租賃自用辦公用房的,給予房屋租賃費70%的補貼,每年補貼總額不超過2萬元,每個機構補貼不超過3年。
第八條 人員經費補貼。
在區民政局登記的符合第五條前五項的社會組織聘用以下人員為專職工作人員的,可申請人員經費補貼。
(一)專業人才,包括獲得(助理)社會工作師資格證、心理咨詢師資格證、律師資格證、執業醫師資格證或者其他與所在社會組織主營業務相關的國家統一頒發的各類專業資格證書的(不含財務人員)。
(二)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畢業生。
社會組織聘用專業人才和本科以上學歷專職工作人員的,給予每人每年3萬元的補貼,其中聘用港澳籍人員的,每人每年5萬元。社會組織應與專職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在申請前需為該聘用人員繳納社會保險滿一年。每個社會組織補貼不超過3年,每年不超過2人。一人持有多種證書的不重復補貼。
第四章 孵化培育
第九條 區社會組織培育基地孵化補貼。對區社會組織培育基地給予孵化補貼,按每個進駐的社會組織每月200元的標準補貼培育基地。每個社會組織孵化期最長不超過18個月。
第十條 鎮街社會組織孵化站運營補貼。對建立了社會組織孵化站的鎮街,給予每個鎮街孵化站每年5萬元運營經費補貼,用于聘請專職人員或購買服務、設備、水電、物業管理等支出。
第五章 能力建設和發展激勵
第十一條 在本區登記的樞紐型、支持型社會組織在本行業、本領域開展社會組織專業能力培訓,給予支出經費50%的專項補貼,一個社會組織一年補貼最多不超過5千元;邀請港澳、新加坡社會工作機構、高校、研究院人員作為培訓導師的,給予支出經費70%的專項補貼,一年最多不超過8千元。
第十二條 本區登記的社會組織,獲得區級、市級、省級、國家級各類榮譽的,經認定,分別給予0.5萬元、1萬元、2萬元、3萬元的獎勵。
第十三條 本區登記的社會組織的各類研究成果,獲得區級、市級、省級、國家級獎項的,經認定,分別給予0.5萬元、1萬元、2萬元、3萬元的獎勵。
第十四條 本區登記的社會組織獲得上級公益創投項目資助的,給予每個項目5千元的獎勵;獲得區級公益創投項目資助的,給予每個項目3千元的獎勵;同一項目不重復獎勵。
第十五條 本區登記滿兩年,被評為3A以上等級的社會組織,在其等級有效期內給予一次性激勵獎勵,其中被評為3A等級的給予3萬元獎勵;被評為4A等級的給予5萬元獎勵;被評為5A等級的給予10萬元獎勵。
第十六條 本區登記的社會組織,入選廣州市品牌社會組織的,給予一次性10萬元的獎勵。
第六章 資金申請及審批
第十七條 申報受理。
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應于每年3月底或9月底前向區民政局申請扶持資金,區民政局可根據需要委托相關機構代為受理。申請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沙區社會組織發展扶持資金申請審批表》。
(二)法人登記證書(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三)經有資質認證的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評估出具的上一年度財務報表(登記成立未滿一年的社會組織除外);
(四)開戶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五)其他材料:
1.申請房租補貼的,提交《房屋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房地產證》復印件和房屋租金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2.申請人員經費補貼的,提交《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資格證書或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社保繳費記錄。
3.申請社會組織專業能力培訓經費補貼的,提交培訓工作方案、參加人員簽到表原件及復印件、支出經費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4.申請激勵補貼的,提交表彰獎勵證書或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受理人員應檢查申報材料是否齊全無誤。申報材料齊全無誤的,應于收到申報材料當日受理,相關復印件由雙方確認與原件無誤后應即時退回原件;申報材料不齊全或有錯誤的,應一次性告知應提交材料清單及要求。
社會組織應對所提交材料及內容的真實有效性負責。
第十八條 審批公示。
區民政局在4月下旬或10月下旬前完成審批工作,確定給予補貼或獎勵的社會組織名單,在相關網站公示審批結果和相關情況。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資金撥付。
區民政局根據審批和公示結果,在4月底、10月底向區財政局申請劃撥資金。區財政局審核后將資金撥付給受資助社會組織的賬戶。
第二十條 區民政局每年4月、10月向區財政局申請將區社會組織培育基地孵化補貼劃撥給培育基地承辦機構,每年4月向區財政局申請將鎮街社會組織孵化站運營補貼劃撥給各鎮街。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各鎮街要按照規定對社會組織發展扶持資金進行嚴格、規范的管理,??顚S?,及時撥付和使用,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第二十二條 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和區審計局等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地對社會組織發展扶持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涉嫌違規違紀的由區監察局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社會組織應當依法依規開展相關活動,扶持資金必須??顚S?。對違法違規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行政處罰以及弄虛作假,套取、轉移和挪用扶持資金的社會組織,一經發現,予以通報批評,并停止其所享有的補貼、獎勵,追回已撥付的扶持資金,取消其3年內的申請資格。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指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直接服務于民生的公益慈善類、社會服務類社會組織:從事扶弱濟困、助學助醫、服務“三農”、救災救助、社會保障、就業指導、法律幫助、社區服務、異地務工人員服務、慈善捐贈、科普宣傳、心理咨詢、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志愿者服務、為老服務和專業化社會工作服務等事項,或以特定群體為工作對象開展公益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樞紐型社會組織:在同類別、同性質、同領域社會組織的發展、服務、管理工作中,在政治上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在業務上處于引領地位,在管理上經授權、承擔政府職能部門一定的管理和服務職能的聯合性組織。
支持型社會組織:為社會組織提供能力建設和機構孵化的社會組織;提供社區公益項目研發推廣和社區公益項目評估的社會組織。
行業協會商會:由同業或同地區經濟組織以及相關單位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經濟類社團法人。
職業及從業者組織:職業協會、專門行業從事者組織。
社區社會組織:主要在城鄉社區開展業務活動,接受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村)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的社會組織。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南沙區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期限屆滿或者政策法規有變化的,根據實際情況評估修訂。2014年8月14日印發的《南沙區社會組織發展扶持資金申請指引》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