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荔府辦規〔2021〕1號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廣州市荔灣區加快推進企業上市工作扶持獎勵辦法的通知
區政府直屬各單位,各街道辦事處:
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廣州市荔灣區加快推進企業上市工作扶持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發改局反映。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2月3日
(聯系人:黃春雪,聯系電話:020—81379543)
廣州市荔灣區加快推進企業上市工作扶持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和引導我區企業規范運作、上市以及融資,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和制度創新,支持企業做優做強,形成優質企業集群,加快構建現代產業體系,進一步加強本區綜合競爭力,貫徹落實《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支持廣州區域金融中心建設若干規定的通知》(穗府規〔2019〕1號)文件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商事主體登記、稅務登記和統計管理在本區的下列企業。
(一)在境內外證券市場新上市的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廣東股權交易中心等市場平臺新掛牌交易的企業。
(二)股權投資類企業。股權投資類企業是指按相關規定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的股權投資企業、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并加入廣州私募基金協會、廣州創業與風險投資協會,接受行業自律管理,接入廣州金融風險監測防控中心,資金募集、開展投資、項目退出情況及投資協議、合同等在廣州金融風險監測防控中心可查。
第三條 對利用資本市場融資發展的按以下標準給予補貼:
對在境內外證券市場新上市的企業、從外地遷入我區的已上市企業,經核定,給予350萬元一次性獎勵。其中,境外證券市場上市的,必須在市級上市扶持資金撥付后方可申請區級上市獎勵(采用VIE架構上市的企業,根據市認定情況獎勵)。
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本區企業、從外地遷入的創新層掛牌企業,給予6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精選層掛牌的本區及外地遷入企業,給予2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若企業之后轉板上市,則領取上市獎勵時需扣除進入精選層時領取的我區獎勵)。
對區內在廣東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交易的股份制企業、從外地遷入并在遷入前已經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掛牌企業,并在申報時已為我區“四上”企業的,給予15萬元的一次性補貼;上年度營業收入3000萬元以上的,給予3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第四條 區內股權投資類企業所投資已上市區外企業或擬上市區外企業(遷入后3年內完成上市)遷入區內,并在企業遷入過程中起關鍵性作用的(由遷入上市企業證明),給予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五條 申請享受本區企業上市掛牌扶持專項資金,應承諾自享受獎勵之日起,于本區連續經營不少于5個完整納稅年度(商事主體登記、稅務登記和統計管理不遷離本區),如有違反則按承諾書退回相應獎勵補貼資金。
第六條 本辦法的獎勵申報由區發改局統一受理,區發改局每年擇期公布年度申報指南。符合條件的申報主體必須按該年度申報指南要求提交申報材料,未按要求申報的,視為放棄申報資格。申報期內企業情況發生變更應及時向區發改局反映,因企業未能及時更新相關信息導致扶持獎勵未能發放的,視為放棄申報。
第七條 申報企業若同時滿足本區不同政策細則的同類型資金申報條件的,自行選擇政策申報,不得重復申報或者多頭申報。
第八條 取消獎勵(補助)的情形。在本辦法扶持資金申報及審核期間退市或摘牌的,不予發放獎勵資金。
第九條 本辦法年度所需的獎勵或補貼的專項資金由區發改局納入年度部門預算的編報,區財政統籌安排。
第十條 區發改局在向符合補貼條件的企業撥付扶持資金后,應向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企業所在街道通報享受扶持的企業名單。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企業所在街道根據企業名單做好監管,發現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五條承諾中的情況,應及時通報區發改局,并協助做好企業扶持獎勵資金退還等工作。
第十一條 對企業弄虛作假騙取獎勵或補貼資金的行為,區政府依程序撤銷獎勵或補貼資格,并予以通報,企業應主動退回取得的獎勵或補貼,情節嚴重的可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7年3月21日印發的《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市荔灣區加快推進企業上市工作扶持獎勵辦法>的通知》(荔府辦〔2017〕11號)同時廢止,本辦法印發前上市掛牌的企業,按原辦法執行。有效期內相關法律、法規或政策依據發生重大變化,或有效期屆滿,則根據實施情況依法進行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