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荔府辦規〔2019〕2號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荔灣區文化創意產業扶持辦法的通知
區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荔灣區文化創意產業扶持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各相關單位認真貫徹執行。實施過程中若有問題,請徑向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反饋。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5月7日
(聯系人:秦瓊嫻、謝焯華,聯系電話:81831863、81831865)
荔灣區文化創意產業扶持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荔灣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促進文化與商貿、旅游、科技、金融及體育等的創新融合,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打造廣州文化高地,強化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和重要中心城市核心功能區地位,根據《廣東省推進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行動計劃(2015-2020年)》、《廣州市關于加快文化產業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和《廣州市促進商旅文融合發展工作方案》等精神,并結合荔灣區實際,特制定本扶持辦法。
第二條 區財政安排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用于支持文化創意產業發展,重點在文化創意市場主體的培育壯大和集聚、文化創意園區、街區及平臺的建設提升、創新創作研發、業態升級轉型融合、文化交流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文化創意產業以國家統計局頒布的《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作參考,并結合本區實際,重點扶持創意設計、影視動漫、文化藝術服務、工藝美術、專業服務、創意商業等領域,進一步發揮利用荔灣歷史文化資源優勢,推進文商旅融合發展,創新升級文化業態,構建具有荔灣特色的文化創意產業體系。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荔灣區注冊并納稅,符合我區發展要求,從事本辦法規定范圍的文化創意產業相關企事業單位、機構及個人。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五條 鼓勵引入具實力和潛力的文化創意機構,以培育壯大市場主體,包括:
(一)對新注冊、新遷入荔灣區的大型文化創意企業給予落戶獎勵、經營貢獻獎勵和房屋租金補助等支持,具體參照《廣州市荔灣區扶持重點企業發展辦法》執行。
(二)對屬于重點扶持領域而新落戶并具有較好發展潛質或已落戶且形成一定產業規模的文化創意機構,給予30%房租補貼資助,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補助期限不超過3年。租金標準參照市房管部門每年公布的當年、本區域、本地段的房屋租金參考價。
第六條 支持園區建設升級,具體如下:
(一)對獲得國家級、省級、市級文化產業園區(基地)的運營企業,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20萬元的獎勵。
(二)對經區相關主管部門認定的文化創意園區(基地)、街區實施升級改造、改善優化周邊環境、提高智能化和自動化水平等項目,給予不超過結算金額的20%、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支持。
(三)支持園區、街區及孵化器管理機構開展公共服務活動,資助額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30%,每個運營管理機構年度資助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
(四)支持社會力量建設文化創意產業孵化平臺。對運營狀況良好、創新創業活動效果明顯并符合相關規定的文化創意產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可給予不超過實際投入20%、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第七條 支持傳統文化商旅活化提升建設,具體包括:
(一)鼓勵位于活化提升區重點歷史街區內的私有物業和非區屬公有物業依法依規自主升級活化,開發符合該歷史文化街區業態規劃要求、屬于本辦法重點領域的文化創意經營,對符合管理要求的私有物業權利人按房屋租金的10%給予補貼,非區屬公有物業權利人則按房屋租金的5%給予補貼,以上補貼事項每年年審,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若以合作方式將物業授權街區運營管理機構統籌使用的,對私有物業權利人可按房屋租金的15%給予補貼,非區屬公有物業權利人則按房屋租金的10%給予補貼,期限不超過3年。以上租金補貼每戶最高不超過200平方米,租金標準參照市房管部門每年公布的當年、本區域、本地段的房屋租金參考價。
(二)位于活化提升區重點歷史街區內的區屬公有物業,根據《廣州市荔灣區傳統文化商旅活化提升區建設工作方案》精神,應優先引入發展符合區域業態規劃要求的重點領域文化創意產業,并予以租金減免等優惠扶持。對按《廣州市荔灣區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出租用于符合上述要求業態的行政單位及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物業,給予進駐的文創機構60%的房租補助,每戶每年最高不超過30萬元;屬于其他區屬國有資產的,則給予進駐的文創機構30%的房租補助,每戶每年最高不超過10萬元;對部分品牌影響力甚高并具較強公益性的文創機構如民營博物館、美術館或文化大師、專家工作室等,經區政府批準可按區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辦法的特殊情況以協議出租方式,并以更高租金優惠予以支持。以上優惠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三)支持歷史文化街區內的歷史文物建筑(含文物建筑、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等)進行保護活化利用。對依法依規進行歷史文物建筑修繕維護并成功引入符合要求的文化創意經營的項目,按工程結算金額的10%給予補貼資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
(四)支持老字號活化升級。對國家、省、市各級老字號企業,推進活化提升項目的,根據改造活化的效果,給予兩年內不高于項目實際投入資金的20%扶持,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五)支持傳統專業市場和專業街升級轉型。對傳統專業市場或專業街等推進園區化建設管理、導入文化旅游體驗及研發設計、品牌孵化運營等現代創意業態的,根據具體項目成效評審情況,按實際投入資金的2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八條 鼓勵企業聯合打造文化創新平臺,重點支持文化創意公共技術平臺和文化創意公共服務平臺等專業化平臺的發展。對新建的平臺,經認定給予總投資50%以內的補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對于已獲得市級以上財政資金支持的,由平臺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給予10%的配套支持補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對建成正常運營的平臺,每年經考核按平臺年度運營投入給予50%以內的補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九條 支持我區文化創意機構參加或參與舉辦屬于我區重點文創領域的高層次專業交流活動。對于參加國家、省、市、區政府組織的國內外文化創意產業領域高端論壇、市場開拓、推介交流、展覽促銷等活動,經事前備案認定,補助企業參展、參會費用,補助額度每次不超過5萬元;經事前備案及事中事后評估認定,對參與舉辦具有行業引領帶動作用、利于我區文化產業創新發展的高端文化專業交流活動的企業,予以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50%的補助,補助額度每家每次不超過10萬元。
第十條 扶持新業態文化內容原創與傳播(含影視動漫、游戲、網絡視聽及出版作品等數字內容服務),具體標準如下:
(一)對年度產品網絡點擊總量達到1億次以上,或當年版權輸出達到20項以上、實現出口創匯達到50萬元以上的企業,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獎勵;對產品的年度網頁瀏覽量達到5億次以上、注冊用戶數達到500萬以上,且企業年度總收入達到800萬元以上的企業,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獎勵。
(二)對獲得國際級、國家級和省級影視劇獎主要獎項的原創影視產品,分別擇優給予30萬元、20萬元和10萬元的獎勵;對原創漫畫作品獲得國際級、國家級、省級漫畫作品綜合獎(或單項獎),分別擇優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5萬元、3萬元的獎勵。
(三)原創動畫電影在全國院線放映給予5萬元獎勵;原創動漫產品(含電影、電視、漫畫、網絡動漫、游戲、舞臺劇等)獲得市級以上財政經費獎勵的,按所獲財政經費的30%予以配套獎勵,最高不超過20萬元。
(四)促進文化信息傳輸發展。新開發自有平臺推動網絡創作、閱讀、出版,年度平臺訪問量達到1億次以上(或年度電子出版物發行達到1萬張以上),且年度企業研發總支出占企業總收入的比重達到5%以上的,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獎勵。
(五)對能夠體現提升荔灣形象與文化特色、影響較大、在院線放映或在中央電視臺、省級上星頻道播出或年度網絡點擊量3千萬次以上,或在荔灣取景超過1/3并進行后期制作的作品(包括影視作品和動漫作品),給予每項作品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支持。
第十一條 扶持設計服務,具體包括:
(一)支持建筑設計、工業設計、服飾設計、造型設計及各種專業設計等創意設計服務。對作品獲得國際級、國家級、省級、市級創意設計獎項的機構,分別擇優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8萬元、5萬元、2萬元的獎勵。
(二)支持包括互聯網廣告等廣告服務。對獲得國家一級、二級(省一級)、三級(省二級)資質的廣告企業,分別給予獎勵8萬元、6萬元、4萬元;鼓勵廣告企業參加各類公益廣告作品比賽,對獲得國家級一等獎、二等獎(含省級一等級)、三等獎(含省級二等獎)、省級三等獎(含市級一等獎)的公益廣告,分別給予獎勵4萬元、3萬元、2萬元、1萬元。
(三)對彰顯嶺南荔灣文化特色并已取得作品著作權證書或專利、社會及市場反響良好的原創設計作品,給予主創企業或個人每項作品0.5萬元的支持,累計最高不超過5萬元。
第十二條 扶持文藝創作與服務,支持文藝創作、演出、培訓、非遺等工藝美術品制作銷售及藝術品收藏拍賣等集聚發展,標準如下:
(一)區屬公有物業出租等活化利用中對落戶我區的文化名家工作室、重要文化機構等可優先考慮,具體參照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落戶到文化創意園區的參照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執行。
(二)對獲得市級、省級、國家級、國際性一等獎(金獎)的文化藝術作品分別一次性獎勵2萬元、4萬元、6萬元、8萬元。
(三)培育演出市場。原創節目營業性演出,在區內年演出場次達10場而未到30場的部分,按每場1000元給予一次性獎勵;演出場次達30場而未到50場的部分,按每場2000元給予一次性獎勵;演出場次達50場或以上的達50場以上的部分,按每場3000元給予一次性獎勵。在區外市級以上劇場年演出量達30場以上的,給予最高不超過30萬元支持。引進節目營業性演出全年累計超過50場或觀眾累計人數達到2萬人以上的,按年度一次性補助5萬元。
(四)發展藝術品市場。鼓勵畫廊、民營博物館、美術館、藝術館及藝術品銷售、拍賣、代理等經營。對符合法規及管理要求、行業聲譽高的藝術品經營機構可參照本辦法第五條或第七條有關條款予以支持;另按年度成交額的0.5%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
(五)鼓勵具有嶺南特色的文創產品開發和經營。支持引進、挖掘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等開發文化創意產品,按項目的社會、經濟效益和文化價值等評審,評審通過的按照項目投入的30%給予支持,最高不超過30萬元。
(六)支持新型實體書店發展。對創新經營特色、品牌形象好、社會影響力強的新型文創實體書店,參照本辦法第五條或第七條有關條款予以支持;對獲得市財政支持的,給予10%的配套支持補助。
(七)對新創作以荔灣元素為主要題材、具有著作權的優秀文藝作品或學術著作等,按其社會、文化影響與價值等評審,評審通過的根據創作出版及發行傳播與影響價值等實際情況給予1萬—20萬元不等的獎勵。
第十三條 促進知識產權保護,包括:
(一)鼓勵企事業單位進行版權登記。對獲得版權登記的,每項一次性給予不超過其登記費用和代理費用總額且最高不超過2500元的支持,每家機構補助金額不超過1萬元。
(二)版權交易獎勵。對版權單筆交易標的額度不低于300萬元的,按0.5%給予購買版權的區內企業補助,每家企業年度補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
第十四條 鼓勵文化經紀中介和文化貿易代理等服務發展。對新設立的行業協會等文化創意專業服務機構,經事前備案認定,給予最多5萬元啟動資金支持;對開展針對文化中介等專業服務行業發展提供咨詢、專業培訓、信息發布、同業交流、市場開拓等公益性活動,經事前備案及事中事后評估認定,給予經費補助,補助金額不超過相關活動費用的50%,最高不超過10萬元;對優秀的文化中介代理企業,按年交易額0.5%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五條 支持文化與科技融合發展。對如利用VR、AR、AI等最新科技進行文化開發并成功實現市場化應用的項目,根據效果,按項目實際投入的5%給予支持。
第十六條 鼓勵企業開展投融資。對獲得銀行貸款以及通過融資租賃、應收賬款質押等模式獲取金融機構貸款的文化創意企業,給予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貼息補助,每家企業補助不超過20萬元。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七條 成立荔灣區文化創意產業扶持評審委員會,由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科技工業商務和信息化局、發展改革局、財政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等相關部門及專家組成。先由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對申請者遞交的完整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再提交評審委員會者進行審核,后報區政府審定。經審定通過的,按專項資金管理規定向區財政局辦理撥付扶持資金。
第十八條 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當年的獎勵與補助:
(一)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部門行政處罰的;
(二)其他違反誠信經營規則,破壞市場競爭秩序的行為;
(三)重復申請,或以同一事項多次、反復申請的;
(四)騙取申請的,經過處理不滿五年的;
(五)申請事項存在權屬爭議或權利糾紛的。
申報財政獎勵與補助的企業和個人必須對所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作出書面承諾。區政府及相關部門認為必要時,可要求申請者提供申請的全部文件并進行檢索、質詢,申請人應作出書面說明。申請者如有弄虛作假、違法或嚴重違規行為,一經查實,撤銷其財政獎勵與補助,并對已領取的獎勵與補助予以全額追繳和通報。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需事前備案認定的相關事項均報送荔灣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申報財政獎勵與補助的企業和個人必須經過認定。對同一企業和個人、項目或文化產品獲得多項獎勵或補助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進行獎勵或補助,對同時又符合本區其他政策獎勵或補助條件的,按從高不重復原則予以獎勵或補助。
第二十條 符合本政策條款按區其他政策執行的項目,若因相應政策到期,則仍參照該政策方式額度執行;部分項目條件由于行業技術發展等因素變化,將根據實際予以調整。具體項目申報及受理將以通知及操作指引等配套文件向社會發布。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6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