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荔府規〔2022〕1號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荔灣區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業高質量發展扶持辦法的通知
區政府直屬各單位,各街道辦事處:
現將《廣州市荔灣區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業高質量發展扶持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文廣旅體局反映。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4日
(聯系人:謝德明;聯系電話:020—81191158)
廣州市荔灣區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業高質量發展扶持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荔灣區非物質文化保護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廣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荔灣區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扶持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加強我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專項資金的年度預算根據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總體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及年度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額度進行核定。
第三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扶持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統一管理、合理安排、專款專用、效益優先的原則。該資金由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審批與監督使用。
第四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扶持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為區屬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基地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經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引進的外地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或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以及區非遺工作部門開展上述保護工作的專項經費,但不包括該非遺工作部門的日常行政事業運行經費。
第五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扶持專項資金分為“獎勵”、“資助”和“補助”三個類別:
(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基地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獎勵經費;
(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基地的資助經費;
(三)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傳承基地的補助經費;
第六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扶持專項資金按照以下規定使用:
(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基地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獎勵經費,主要是對區屬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基地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的一次性獎勵:
1. 成功申報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獎勵50萬元;成功申報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獎勵10萬元;成功申報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獎勵8萬元;成功申報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獎勵5萬元;
2. 被認定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的,獎勵20萬元;被認定為“廣東省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獎勵10萬元;被認定為“廣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的,獎勵10萬元;被認定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的,獎勵8萬元;被認定為“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的,獎勵5萬元;
3. 成功申報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獎勵30萬元;成功申報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獎勵8萬元;成功申報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獎勵5萬元;成功申報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獎勵3萬元;
4. 公開出版非物質文化遺產理論研究或者資料搶救性出版物,且該書籍的實際字數10萬字以上和圖片資料100張以上的,每版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編輯同等質量的非公開出版物的,每版給予一次性獎勵2萬元。在公開發行的市級及以上報刊上發表非物質文化遺產學術文章的,每篇給予一次性獎勵2000元。上述出版物、文章必須體現荔灣區區屬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內容,具有一定的理論深入和研究價值,申請單位或者申請人每年獲得該項獎勵的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
(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基地的資助經費,主要是對處于瀕危狀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進行搶救性保護和支持傳承基地開展傳承授徒等活動。經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同意,申請單位或者申請人可以獲得資助,每次資助年限為2年,每個項目每年度的資助經費不少于5萬元,不高于20萬。如屬區重點扶持的代表性非遺項目,經領導小組同意可適當提高資助標準。
1. 申報單位或者申請人開展傳承活動,在荔灣區租賃傳承場所產生的場地租賃費(含管理費)等,重點扶持在非物質文化遺產街區或者非物質文化遺產集聚區租賃房屋的單位或傳承人,經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可以對每年場地租賃費(含管理費)給予50%的資金扶持。由區文化主管部門與申報單位、申請人簽訂資助協議,每年組織對該單位、人員落實協議情況進行考核,經評估考核通過后,可以再給予實際租賃費(含管理費)10%至50%的資金扶持。
2. 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創造性生產、開發、編創凸顯荔灣區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衍生品和文藝作品的費用。依據批量實際生產制作成本的30%給予專項資金支持。每個申報單位此類資助資金每年度不超過10萬元。
(三)對項目、傳承基地的補助經費。
主要用于補助區屬各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傳承基地(傳習所)、生產性保護基地開展活動的經費支出。包括開展傳承授藝、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公益性展示、培訓、研討、交流、征集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和實物,或整理及出版等活動,經審批同意后可獲補助經費。該補助經費由項目保護單位和傳承基地(傳習所)、生產性保護基地提出申請,每個單位每年度可申報的經費額度5至20萬元。
(四)對代表性傳承人的補助經費。
主要用于補助代表性傳承人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產、創作,積極開展傳習活動,培養新人,并積極參與展覽、演示、教育、研討、交流等活動,補助范圍為荔灣區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以及經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同意引進的外地代表性傳承人。
1. 對荔灣區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及引進的外地代表性傳承人年度考核合格的,給予每人每年0.5 萬元補助,用于開展搶救收集、資料整理、展演展示、帶徒授藝、學術交流等傳承活動。
2. 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每個項目每年非轉載的宣傳次數達到20次以上的代表性傳承人可給予一次性補助2萬元。
3.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校園活動給予經費補助。經區文化主管部門認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特色校園,給予一次性不高于5萬元的建設扶持經費。對于區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部門組織的進入校園擔任傳承、教學任務的代表性傳承人,按照每次不少于500元的標準給予代表性傳承人教學補貼。
第七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扶持專項資金鼓勵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創新,對由區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部門開展的具有創新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宣傳等專項工作進行經費支持。該項經費由區文化主管部門根據年度工作計劃向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專項申請。非物質文化遺產創新性工作范圍包括:
(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采取認定、記錄、建檔等創新性措施;
(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重大搶救項目與重點保護、研究項目等的保護活動;
(三)對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生態保護區開展的創新性宣傳展示傳播等活動;
(四)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傳承開展的各種具有創新性的傳習活動;
(五)征集、收購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資料和實物,或對其整理及出版工作;
(六)對開展大型有影響力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展示展覽等傳播活動。
第八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扶持專項資金由各申報單位或個人向區文化主管部門申報。
第九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扶持專項資金的申報條件。
(一)列入區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傳承基地或傳承人可申請對應的一次性申報獎勵費。
(二)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項目、傳承基地(傳習所)資助經費:
1. 扎根于荔灣區相關地域、世代相傳,具有鮮明地方特色的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含經審批同意引進的外地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2. 處于瀕危狀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3. 能夠繼續從事該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資料整理、演示、傳授和創作等保護與傳承活動;
4. 有必要和可行的保護與傳承活動方案,獲得資助后能有效實施。
(三)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項目、基地(傳習所)、生產性保護基地補助經費:
1. 扎根于荔灣區、世代相傳,具有鮮明地方特色的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含經審批同意引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2.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3. 具有相對固定的傳承教學、排練、演出或加工制作(陳列)的場地;
4. 具有專門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工作人員;
5. 具有科學的工作計劃和合理的資金需求;
6. 以學校培訓或傳統師徒傳授的方式進行項目傳承,有正常的傳承計劃,經常參加各種比賽或演出,組織研討會,進行作品加工等傳承活動,并在區級以上產生一定影響;
7. 民俗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只需滿足條件1和5即可。
(四)荔灣區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含經審批同意引進的代表性傳承人)每年均可申請代表性傳承人補助經費。
第十條 申請項目、傳承基地(傳習所)、生產性保護基地資助和補助經費,需填寫申報表,并提交工作方案、項目任務書;傳承人補助經費需提交當年的工作總結及下一年的工作計劃。
第十一條 區文化主管部門負責申請材料的受理和初審,組織專家對當年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專家評審意見報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第十二條 經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獲得資助和補助的單位和傳承人必須與區文化主管部門簽訂責任承諾書,責任承諾書簽訂后由區財政向項目承擔單位(或個人)劃撥專項資金。
第十三條 獲得扶持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申請時的工作計劃和經費預算執行,專款專用,專賬管理,自覺接受區財政、區審計及區文化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具體情況給予暫停核批新項目、停止撥款、收回扶持經費的處理。
(一)虛報資料獲得扶持經費的;
(二)擅自變更扶持項目內容的;
(三)截留、挪用或擠占專項資金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專項資金損失或浪費的;
(五)不具備項目實施條件的;
(六)績效評價不合格的。
第十五條 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扶持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制度,區文化主管部門根據項目實施情況,組織或委托有關機構進行監督檢查,并于每個預算年度結束后,組織實施項目績效評價。
第十六條 申請項目、傳承基地(傳習所)、生產性保護基地資助和補助經費資金,其使用績效主要體現為以下形式:
(一)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產、創作,提供高質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載體、作品及其他智力成果;提供體現非物質文化遺產核心技藝流程、代表劇(節)目、儀式規程等全面信息的文字、圖片、影像和多媒體等資料;
(二)積極參加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展示、比賽、演出等活動;
(三)認真開展傳承工作,無保留地傳授技藝,培養新人壯大傳承隊伍;
(四)積極配合區文化主管部門做好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歷史淵源、傳承譜系、傳統技藝等記錄、整理、保護和發展、宣傳展演工作;
(五)申請項目、傳承基地(傳習所)資助資金,還需嚴格按照協議的資助項目任務書規定的時限和要求,完成傳承任務,達到規定的目標;提交技藝代表作品1至2件。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和資金使用情況報告作為以后年度專項資金分配及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未按規定進行績效評價的,原則上不再繼續安排資金。
第十八條 項目、傳承基地(傳習所)資助經費的項目完成后,根據協議約定所形成的成果如為實物作品,其所有權人為區政府,由區文化主管部門安排合適的場所予以展示或收藏,在收藏及展示宣傳中按照《著作權法》的要求明確列明有關作品的制作者。
第十九條 項目、傳承基地(傳習所)資助經費的項目完成后所產生的成果如為著作、論文、音像資料等的,其作者享有著作權,有關資料的原件或復本應交區文化主管部門,區文化主管部門可根據委托作品的規定將該作品用于公益性的宣傳、展示及研究工作。
第二十條 獲得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扶持專項資金扶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關的實物、資料;
(三)配合區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
(四)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益性宣傳;
(五)參與其他與本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有關聯的事宜。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是指國家級、省級、市級和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