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荔文廣旅體規〔2022〕1號
廣州市荔灣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關于印發《荔灣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街道文化站、區非遺保護單位:
《荔灣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項目管理辦法》已經區司法局行政規范文件審查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抓好落實。
專此通知。
廣州市荔灣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
2022年8月25日
(聯系人:謝德明,聯系電話: 020-81191158)
荔灣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我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加強對名錄項目及其保護單位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區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列入荔灣區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荔灣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的所有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本辦法所稱“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是指對進入《荔灣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中的項目有保護職能的直接管理單位。
第三條 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實行“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堅持真實性和整體性的保護原則。
第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愿申報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經區文化行政部門組織專家審議、向社會公示,擬訂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報區政府批準公布,并報上一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 區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全面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全區范圍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規劃,保障體制和實施細則。
(二)每年安排相應保護經費對部分重點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給予扶持。
(三)每年組織宣傳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展覽、展示和交流活動。
(四)組織建立荔灣區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數據庫。
(五)每年組織對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情況的檢查。
(六)對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條 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負責組織該項目的具體保護工作,主要包括:
(一)收集該項目的實物、資料,并登記、整理、建檔;
(二)推薦代表性傳承人;
(三)保護該項目相關的文化場所;
(四)開展該項目的展示展演活動;
(五)制定并實施該項目保護計劃,開展該項目的展示展演活動,定期報告項目保護實施情況,并接受監督;
(六)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名稱和保護單位不得擅自變更;未經區級文化行政部門批準,不得對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標牌進行復制或者轉讓。
第七條 利用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進行藝術創作、產品開發、旅游活動等,應當尊重其原真形式和文化內涵,防止歪曲與濫用。
第八條 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含有商業秘密的,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保護。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通過傳統節日活動、展覽、培訓、教育、大眾傳媒等手段,宣傳、普及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促進其傳承和社會共享。
第十條 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贈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或者捐贈資金和實物,用于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