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荔住建園林規〔2022〕2號
關于印發《廣州市荔灣區住房建設和園林局直管房公開招租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區各有關單位、各街道辦事處:
根據《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經區司法局審查同意,現將《廣州市荔灣區住房建設和園林局直管房公開招租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廣州市荔灣區住房建設和園林局 2022年4月15日
(聯系人:高繼建,聯系電話:81935306)
廣州市荔灣區住房建設和園林局直管房公開招租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直管房的租賃管理,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盤活利用好區內直管房物業資源,參照《關于規范我市國有企業物業租賃管理的指導意見》(穗國資監管〔2019〕2號)、《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規范直管房非住宅租賃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穗建房管〔2018〕541號)等相關規定,結合荔灣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荔灣區范圍內的直管房公開招租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直管房,是指廣州市人民政府委托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下放我區直接管理的各類住宅和非住宅。按產別主要分為公產、經租產、代管產和托管產4類。
第四條 廣州市荔灣區住房建設和園林局是本區直管房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管理采用委托管理形式。區直管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建立健全直管房公開招租管理制度。受托管理單位(下稱“管理單位”)負責實施荔灣區直管房公開招租工作。
第五條 管理單位受市、區直管房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按本辦法實施公開招租,完成公開招租程序后與中標承租方完善租賃手續。
第二章 公開招租流程
第六條 管理單位確定出租物業清單前,應對房屋進行實地查勘,確認房屋的消防等級、結構安全符合出租要求。
第七條 出租標的展示為公開招租現場展示。如公開招租現場展示期間競標者沒有查勘房屋,直接參與競標的,視為已知悉房屋情況。
第八條 競標者競價成功后,競標者應按照產權交易機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 競標者中標后,管理單位收取不低于3倍成交月租金價作為租賃保證金、水電費及房屋設備押金。如承租方因自身原因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租賃保證金、水電費及房屋設備押金不予退回。
第三章 直管房非住宅公開招租
第十條 直管房非住宅出租原則上須采取公開招租,合同期滿或提前終止后應重新公開招租,原承租方可選擇登記行使優先權。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公開招租:
1.涉及國計民生、公益性、文物保護等特殊要求的物業出租;
2.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影響公共衛生和社會秩序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物業出租;
3.經區政府批準的特殊物業出租。
第十一條 公開招租確定承租方的直管房非住宅,租金從租賃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實際移交承租人之日起計算。由原承租方承租的,無免租期;新承租方承租的,給予不超過2個月的免租期。
第十二條 直管房非住宅公開招租應當以有資質的社會中介出具的租金評估價格或按市政府最新公布的房屋租金參考價作為公開招租的標底價。
出現流拍的直管房,按原公開招租的標底價下浮10%作為再次公開招租的標底價,如公開招租標底價按第一次公開招租標底價的80%仍無法拍出的,由管理單位委托第二家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房屋重新評估,以重新評估價作為公開招租的標底價。
第十三條 通過公開招租確定承租方的直管房非住宅,租賃期一般不超過5年。如因承租方投入成本較大等特殊原因需要超過5年的,應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專項論證,并報區政府審批。
第十四條 直管房非住宅掛網招標,以下情況應在招標文件中予以說明:
(一)房屋存在破損或水、電等配套設施不足,需要承租方自行維修、配套的;
(二)出租物業屬于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及其線索的;
(三)出租物業所在范圍有業態調整要求的;
(四)出租物業存在公私房共有或打通使用的;
(五)消防、結構安全等級不具備作明火餐飲或冰鮮冷庫儲存的;
(六)出租物業存在其他特殊情況的。
第十五條 出租物業公開招租管理單位應當委托廣州產權交易所或其他經市政府批準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根據物業實際情況,采取網絡競價、現場報價、專家評審、拍賣、招投標等方式進行公開招租,但不得通過拆分物業面積規避進場公開招租。
第十六條 帶租戶公開招租的出租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確定物業出租清單后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原承租人公開招租,并告知需注意事項,并做好簽收記錄保存工作。
第十七條 招租信息應同時在招標平臺及其他兩間不同的媒體同時發布,公告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承租方應在收到合同之后的3個月內,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和其他相關執照,成功辦理相關執照后將復印件送至管理單位歸檔。
第十九條 出租標的為空置狀態的,租賃合同生效后且承租方已按租賃合同的約定支付租金和租賃保證金、水電費及房屋設備押金的,管理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競拍的房屋移交給承租方。
如管理單位未能如期移交出租標的給承租方的,應以管理單位移交出租標的之日作為租賃合同生效之日。
第二十條 出租標的為使用狀態,但非原承租方中標的,新承租方已按公開招租標準支付完租金和租賃保證金、水電費及房屋設備押金的,管理單位應在清退原承租方后5個工作日內將競拍的房屋移交給承租方。
第二十一條 存在下列情形的,管理單位應依法解除租賃關系收回房屋,解除租賃關系之日起至收回房屋前按市政府最新公布的房屋租金參考價或招拍成交價收取房屋占用費:
(一)租賃期到期后原承租方拒絕公開招租并拒絕騰退房屋的;
(二)原承租方因未登記行使優先權并拒絕騰退房屋的;
(三)原承租方通過競拍獲得承租權,但拒絕按成交價繳納租金的;
(四)出租物業出現兩次流拍,但原承租方不同意按最后一次掛牌底價承租的;
(五)承租方獲得承租權,在簽訂租賃合同后拒絕繳納租金的;
(六)承租方在承租期間存在轉租、分租、轉讓、轉借他人、擅自調換使用或擅自改變使用性質的。
第四章 直管房住宅公開招租
第二十二條 管理單位可對不符合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使用條件的直管房住宅進行公開招租。
第二十三條 以下情況管理單位應在招標文件予以說明:
(一)房屋的結構、廚廁、水電情況;
(二)房屋管理費用繳納約定;
(三)其他應當告知事項。
第二十四條 公開招租的直管房住宅原則上應當以有資質的社會中介出具的租金評估價格或按市政府最新公布的房屋租金參考價作為公開招租的標底價。
第二十五條 空置的直管房住宅公開招租首次租賃期一般不超過5年,租賃期到期后,承租人需要繼續租用該直管房的,可按照有資質的社會中介出具的租金評估價格或按市政府最新公布的房屋租金參考價辦理續租手續。
通過公開招租拍得承租權的承租人,不可參照直管房保障性直管房享受租金優惠。
第二十六條 通過公開招租拍得直管房住宅承租權的承租人,應當遵守國家、省、市法律法規和直管房管理規定,不得將直管房住宅轉租、分租、轉讓、轉借他人、擅自調換使用或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不得利用直管房從事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 存在以下情形租賃的,租賃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承租人退租時存在水電費或物業費等費用欠費情況的;
(二)承租人因使用房屋不當,導致房屋損壞的;
(三)承租人利用房屋違法犯罪的;
(四)存在其他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行為,按照合同約定應沒收保證金的。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八條 管理單位應嚴格按照本規定及市、區直管房管理相關政策制定直管房公開招租操作指引,明確工作內容和工作流程。
第二十九條 管理單位發現存在惡意投標等違規行為的競標者,應及時向產權交易部門反饋。
第三十條 管理單位在直管房公開招租過程中遇到特殊問題需要相關部門協助處理的,應及時向相關部門反饋。
第三十一條 管理單位進行公開招租時應評估維穩風險,對承租人做好政策解釋工作,切實做好維穩工作。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公開招租監督工作應當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三十三條 公開招租過程中,相關人員、單位存在以下行為的,依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處置的;
(二)在處置過程中弄虛作假,人為造成資產損失的;
(三)對已獲準公開招租物業不進行公開招租的;
(四)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租金收入的;
(五)其他違法、違規的資產處置行為。
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