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荔住建園林規〔2022〕1號
廣州市荔灣區住房建設和園林局關于印發廣州市荔灣區舊村莊全面改造項目復建
安置資金監管及撥付的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廣州市荔灣區舊村莊全面改造項目復建安置資金監管及撥付的工作指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廣州市荔灣區住房建設和園林局
2022年4月11日
廣州市荔灣區舊村莊全面改造項目復建安置資金監管及撥付的工作指引
為進一步規范荔灣區舊村莊全面改造項目復建安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保障參與改造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廣州市城市更新辦法》(市政府令134號)、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廣州市舊村莊全面改造項目復建安置資金監管辦法〉的通知》(穗建規字〔2020〕21號)、《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廣州市舊村莊全面改造成本核算辦法〉的通知》(穗建規字〔2019〕13號)等文件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指引。
第一條 定義
本指引中,下列名詞具有如下明確定義:
各方:資金監管流程中,分別各自承擔使用申請、確認及審核審定作用的單位。
專戶:改造實施主體使用的復建安置資金監管賬戶
復建安置資金:指在荔灣區舊村莊全面改造過程中用于復建物業(住宅或其他物業)及配套設施建設資金,包括復建物業建造費用、臨時安置補助費用、停產停業補助費用、拆卸和搬遷補助費用、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費用和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用等。復建安置資金總額應當在項目實施方案的批復中予以明確,改造過程中,復建安置資金額度發生調整的,按照批準后的復建安置資金額度進行監管。
廣州市荔灣區住房建設和園林局(以下簡稱“區住房建設園林局”):作為區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和督辦舊村莊全面改造項目復建安置資金的相關監管工作,對改造實施主體提交的監管資金的申請及撥付材料的合規性進行審核,為舊村莊全面改造項目監管資金撥付的最終審定人。
屬地街道辦事處:依據資金監管協議的約定,對轄區內舊村莊改造項目的復建安置資金實施具體監管,負責對改造實施主體提交的監管資金的申請及撥付材料進行審核監督,并在資金撥付申請書上出具書面意見。
村集體經濟組織:舊村莊全面改造項目的業主單位,負責對改造實施主體提交的監管資金的申請及撥付材料進行審核確認,并在資金撥付申請書上出具書面意見。
改造實施主體:作為荔灣區舊村莊改造項目的監管資金申請人,一般指負責實施舊村莊全面改造項目拆遷補償、建設、規劃報批等具體工作的項目公司。負責按照規定提交申請監管資金所需材料,包含但不限于項目的建設進度、資金使用明細、資金撥付申請書等材料,并對上述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規性負責。
監管銀行:受委托對復建安置資金進行監管的銀行,依法承擔復建安置資金的監管責任,負責對資金申請人所提交監管資金申請資料、印鑒等進行審查,并按照規定對監管資金進行撥付。
資金繳存人:采用合作改造模式實施全面改造的舊村莊,資金繳存人為合作企業或合作企業在我區注冊的全資子公司,采用自主改造模式實施全面改造的舊村莊,資金繳存人為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指引適用于荔灣區行政區域范圍內采用自主改造、合作改造模式實施全面改造的舊村莊的復建安置資金的監管及撥付。本指引印發前未設立資金監管賬戶及簽訂資金監管協議的舊村莊全面改造項目,應按照本指引執行。本指引印發前已設立資金監管賬戶及簽訂資金監管協議的舊村莊全面改造項目,也應按照本指引執行。
第三條 監管賬戶與監管協議
(一)設立資金監管賬戶
荔灣區舊村莊全面改造項目復建安置資金實行專戶監管,區住房建設園林局與復建安置資金繳存人協商,依法設立一個獨立的銀行賬戶作為復建安置資金監管賬戶,監管賬戶設立后5個工作日內,將監管賬戶信息書面報送區住房建設園林局及所屬街道辦事處。
(二)簽訂資金監管協議
區住房建設園林局、屬地街道辦事處、村集體經濟組織、改造實施主體、監管銀行五方應就復建安置資金的管理簽訂監管協議,監管協議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監管資金的金額、使用范圍、資金使用計劃、具體程序、解除資金監管程序、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四條 監管資金的繳存
資金繳存人應按照以下方式繳存復建安置資金:
(一)改造項目實施不分期的,在房屋拆卸前,復建安置資金繳存人按照復建安置資金總額,采用無條件銀行履約保函加現金方式足額繳存復建安置資金,其中現金繳存不得低于復建安置資金總額的30%;無條件銀行履約保函的有效期不得短于項目實施方案批復中復建安置工程竣工驗收時間。
(二)改造實施分期的,在首期改造房屋拆卸之前,復建安置資金繳存人按照不低于項目復建安置資金總額30%,向區住房建設園林局繳交無條件銀行履約保函或者在監管賬戶繳存履約保證金。無條件銀行履約保函的有效期不得早于項目實施方案批復中全部復建安置區建設竣工驗收時間。該無條件銀行履約保函額度和現金額可以根據分期改造完成情況逐期核減,但不得低于剩余復建安置所需資金的30%,至最后一期當期的復建安置資金已全額繳存后,方可不再提交該無條件銀行履約保函額度和現金額。
按照批復的分期實施方案,由區住房建設園林局核定各期復建安置資金額度。除以上繳交無條件銀行履約保函或者繳存履約保證金外,在當期房屋拆卸前,復建安置資金繳存人還應當按照核定的當期復建安置資金額度,采用無條件銀行履約保函加現金方式足額繳存當期復建安置資金,其中現金不低于當期復建安置資金額度的30%。無條件銀行履約保函的有效期不得短于當期復建安置工程竣工驗收時間。
在當期復建安置工程竣工之前,復建安置資金繳存人應當確保監管賬戶內備有當期復建安置資金總額10%以上的現金用于支付;繳存的現金因支付少于當期復建安置資金總額10%時,復建安置資金繳存人應當及時向監管賬戶補繳現金,當期無條件銀行履約保函額度可以按照補繳的現金金額相應調減。當期現金累計繳存額不低于當期復建安置資金總額。改造過程中,改造時序經批準予以調整的,以上無條件銀行履約保函的有效期也應作相應調整。
(三)當期復建安置資金足額繳存后,區住房建設園林局向復建安置資金繳存人出具當期《復建安置資金存入證明》,復建安置資金繳存人在辦理當期融資地塊建設用地出讓協議或者股權轉讓時應當提交當期《復建安置資金存入證明》。
(四)在監管賬戶設立前已支付的可納入改造成本的已發生費用,可在需繳交的復建安置資金總額中直接核減。復建安置資金總額原則上以項目實施方案批復的需納入監管的資金總額為準。
第五條 資金撥付辦法
(一)提交資金使用計劃
舊村莊全面改造項目復建安置資金存入監管賬戶后,改造實施主體應根據改造項目內容和工程進度編制資金使用計劃。資金使用計劃經村集體經濟組織、屬地街道辦事處審核同意后,報區住房建設園林局審定,作為監管資金撥付的依據之一。
復建安置資金撥付申請需嚴格按照審定后的資金使用計劃執行。
(二)資金撥付申請
由改造實施主體提出書面的資金撥付申請并報送資金撥付申請所需材料,對所提供的上述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合法性負責。各類資金申請具體所需提供材料如下:
1.復建物業建造費用類:復建安置資金撥付申請書、復建安置資金監管協議、關于申請撥付監管資金的請示、資金使用計劃表、復建安置資金支付匯總統計表、工程量計算表、相關工程合同等。
2.臨時安置補助費用、停產停業補助費用、拆卸和搬遷補助費用類:復建安置資金撥付申請書、復建安置資金監管協議、關于申請撥付監管資金的請示、資金使用計劃表、復建安置資金支付匯總統計表、停產停業補助協議及臨時安置拆遷補助協議等。
3.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費用和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用類:復建安置資金撥付申請書、復建安置資金監管協議、關于申請撥付監管資金的請示、資金使用計劃表、復建安置資金支付匯總統計表、工程量計算表、相關合同及協議等。
4.其他類型:復建安置資金撥付申請書、復建安置資金監管協議、關于申請撥付監管資金的請示、資金使用計劃表、復建安置資金支付匯總統計表、相關合同及協議等。
(三)資金撥付申請審核、確認
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改造實施主體提交的資金撥付申請資料后2個工作日內,對改造實施主體提交的監管資金撥付申請材料及資金的用途等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及合法性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在資金撥付申請書上簽字蓋章確認。
經村集體經濟組織審核確認后2個工作日內,所屬街道辦事處對改造實施主體提交的監管資金撥付申請材料及資金的用途等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及合法性進行審核,并對審核結果在監管資金撥付申請書上簽字蓋章確認。
由改造實施主體將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街道辦事處審核確認無誤的監管資金撥付申請材料報送區住房建設園林局,經區住房建設園林局審核,并在監管資金撥付申請書簽字蓋章后,向監管銀行發出審核通過的監管資金撥付申請書及所附相關材料。
(四)資金撥付
監管銀行收到經區住房建設園林局審核通過后的資金撥付申請材料后2個工作日內,須對區住房建設園林局、所屬街道辦事處、村集體經濟組織、改造實施主體在資金撥付申請書中的印鑒進行核實,核實與監管協議中預留印鑒樣式相符后,憑監管賬戶的規范支付結算憑證按集中支付的形式劃撥復建安置資金至改造實施主體預定的收款賬戶(監管銀行因劃撥復建安置資金而依法收取的相關費用,均以該筆復建安置資金賬戶內資金支付)。
(五)監管資金賬戶解除
復建項目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應當在6個月內辦理竣工結算并及時辦理財務決算。完成項目結算、決算后,復建安置資金繳存人應當向區住房建設園林局申請解除復建安置資金監管。經核實同意解除的,由區住房建設園林局向監管銀行發出解除復建安置資金監管的通知,監管銀行向復建安置資金繳存人返還結余的資金及利息。質保金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返還。
第六條 保障措施
(一)未經區住房建設園林局批準,自行中止建設1個月以上或者拖欠臨遷費1個月以上的,區住房建設園林局可以單方決定使用監管賬戶內的復建安置資金或者動用無條件銀行保函擔保資金,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由改造實施主體承擔;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改造實施主體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復建項目改造實施主體不按照批復的項目實施方案組織建設或者違反相關規定組織建設,拒不整改或者在限期內未完成整改的,區住房建設園林局可以單方決定使用監管賬戶內的復建安置資金或者動用無件銀行履約保函擔保資金組織建設;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改造實施主體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區住房建設園林局、屬地街道辦事處、村集體經濟組織、改造實施主體應協力做好荔灣區舊村莊全面改造項目資金監管工作,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挪用復建安置監管資金。
(三)區住房建設園林局可根據實際需要,對監管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財務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區住房建設園林局有權責成改造實施主體或資金使用方等相關單位限時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可決定暫停下一期復建安置資金申請撥付的辦理,由此引發的全部責任由改造實施主體或資金使用方等相關單位承擔。
第七條 附則
(一)資金撥付申請審核審定流程中,若遇需補充材料,改造實施主體需在2個工作日內補充完善,逾期未補齊材料的,作退件處理。改造實施主體在材料齊備時,可重新發起申請流程。若遇上述所列申請材料無法說明的情況,改造實施主體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提供材料、文字或圖表作補充說明。
(二)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依據或有效期屆滿的,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訂。
附件: 1.荔灣區已批舊村莊改造項目監管資金撥付和使用流程圖.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