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荔發改規〔2022〕2號
荔灣區發改局 財政局 農發行廣東省分行營業部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市荔灣區本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區本級儲備糧油承儲企業:
《廣州市荔灣區本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荔灣區發展和改革局
廣州市荔灣區財政局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營業部辦公室
2022年4月8日
廣州市荔灣區本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
(2022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荔灣區區級儲備糧油的管理,確保儲備糧油安全和糧食流通市場穩定,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廣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和《廣州市市級重要商品儲備實施辦法》《廣州市本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2020年修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本級儲備糧油是荔灣區政府為有效調控糧油市場、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引起的市場異常波動造成供應緊缺而建立的專項糧油物資儲備。
第三條 區級儲備糧油管理部門包括區發展和改革局(以下簡稱區發改局)、區儲備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區糧管中心)、區財政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營業部(以下簡稱農發行省分行營業部),并根據各自職責參與管理。
第四條 區本級儲備糧油委托符合條件的糧油企業承儲。承儲期間,按標準給予承儲企業儲備糧油費用。承儲企業盈虧自負。
第五條 區本級儲備糧油所有權屬區政府,未經區政府或其授權的區本級儲備糧油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不得以庫存儲備糧油對外進行經濟擔保、抵押和清償債務。
第六條 參與區本級儲備糧油承儲、監管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職責劃分
第七條 區發改局是區本級儲備糧油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區本級儲備糧油總量平衡和宏觀調節,指導、監督糧油儲備工作,統籌相關糧油儲備管理。
第八條 區糧管中心具體負責區本級儲備糧油日常管理,組織、協調和落實儲備糧油工作:擬訂糧油儲備方案,編制和組織實施糧油儲備計劃;提出儲備糧油企業的承儲條件;會同區財政局組織實施儲備糧油承儲招標、競價銷售等工作;組織儲備糧油檢查和輪換工作;監督儲備糧油的計劃執行和儲存安全情況;負責儲備糧油各項統計工作;參與制定儲備費和輪換品質價差補貼標準;負責年度儲備糧油費用清算工作;按規定實施儲備糧油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工作,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撥付儲備費、儲備糧油貸款利息補貼、輪換品質價差補貼等;推廣應用先進儲糧技術,開展儲備糧油管理信息化建設。
第九條 區財政局負責區級糧食風險資金預算管理,會同區發改局、區糧管中心制定儲備費補貼標準和辦法;根據主管部門審核的儲備費、儲備糧油貸款利息補貼、輪換品質價差補貼,復核后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及時按期撥付財政資金。在職責范圍內組織實施財政資金監管和總體績效評價。
第十條 農發行省分行營業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相關貸款管理辦法,發放儲備糧油所需貸款,并對儲備糧油資金進行監管。
第十一條 各街道按照工作職能協同區本級儲備糧油管理部門做好轄區內儲備糧油安全生產等管理工作,履行屬地監管責任。
第十二條 承儲企業按照本辦法規定和承儲合同約定,做好區本級儲備糧油的倉儲保管、輪換經營等工作,對承儲的儲備糧油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負主體責任,確保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
第三章 規模品種
第十三條 區本級儲備糧油是區政府常年儲備重要戰略物資,其儲備規模、布局原則,由區發改局會同區財政局根據市政府下達任務或糧食市場調控需要提出,報區政府批準;儲備品種結構,由區本級儲備糧油管理部門根據糧油流通需求、應急需要和儲存特性確定。區本級儲備糧油的布局要符合儲存安全、調度靈活、便于輪換、節約費用等原則。
第十四條 區本級儲備糧品種以大米、稻谷、小麥等口糧為主,比例不低于總規模70%。區本級成品糧儲備規模應達到常住人口15天以上市場供應量要求。儲備食用油品種以花生油、大豆油、棕櫚油為主。
第四章 承儲管理
第十五條 區本級儲備糧油承儲條件由區糧管中心提出,同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倉庫容量達到規定標準;
(二)倉儲設施具有保管、通風、進出倉、蟲害防治等功能,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技術規范;
(三)具備符合規定的糧食質量檢測能力和對糧食儲存溫度、水分、蟲害狀況等監測條件;
(四)有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糧食保管、質量檢驗、蟲害防治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沒有違法經營記錄,未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第十六條 區本級儲備糧油任務下達方式包括直接委托和招標委托。
(一)直接委托是指區本級儲備糧油管理部門直接委托符合條件的糧油企業和糧庫承擔任務。委托對象一般是具有較大規模糧油儲備設施及能力的區屬國有糧油企業。直接委托承儲的儲備糧油,由區糧管中心通過公開招標采購。
(二)招標委托是指區本級儲備糧油管理部門將承儲服務和儲備糧油采購相結合進行公開招標。招標對象為所有符合承儲條件的糧油企業。
第十七條 承儲委托關系確立后,區發改局與承儲企業簽訂承儲合同,負責將承儲企業出具的信用承諾書推送至信用廣州網公示。承儲合同應當載明儲存品種、數量、儲存地址、承儲期限、費用、質量要求等內容,并明確儲備糧油所有權屬區政府及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承儲期限屆滿前,承儲企業應當提前按承儲合同規定的品種、數量、質量要求,落實儲備糧油庫存。區糧管中心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糧油質量檢驗機構對庫存進行檢驗,認定合格后組織公開競價銷售,并在結清相關費用后終止承儲任務。
第十九條 承儲期限屆滿時,如遇糧油市場大幅波動或出現可能需應急動用儲備糧油的情形,經區政府批準同意后,可適當延長承儲期限,重新訂立承儲合同。承儲的品種、價格和庫點原則上保持不變。
第五章 質量管理
第二十條 區本級儲備糧油質量安全標準由區糧管中心根據國家糧油標準和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求確定,其中儲備糧質量必須達到國家標準中等以上,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儲備花生油、大豆油質量必須達到國家標準一級以上,棕櫚油質量必須達到棕櫚液油國家質量標準,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第二十一條 入庫儲備糧油須經具有資質的第三方糧油質量檢驗機構檢驗認定合格。檢驗費由承儲企業支付。
第二十二條 儲備糧油入庫質量實行“一批一檢一報告”管理制度,即入庫一批,檢驗一批,并出具一份檢驗報告。檢驗報告由區糧管中心、檢驗機構和承儲企業三方建檔備查。
第二十三條 區糧管中心推動建立健全儲備糧油采購、儲存、出庫等環節質量追溯機制,提高儲備糧油質量安全風險預警預報能力。
第二十四條 承儲企業應當在儲備糧油入庫完堆后5個工作日內,通知第三方糧油質量檢驗機構扦樣。第三方糧油質量檢驗機構須在收到扦樣通知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扦樣、檢驗和出具檢驗報告。
第二十五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按照糧油質量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及有關規定,定期對在庫儲備糧油有關質量安全項目進行檢驗,如實填寫質量安全檔案。質量安全檔案保存期限,自糧油銷售出庫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六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儲備糧油輪換出庫質量安全檢驗制度。
(一)正常儲存年限內的儲備糧油輪換出庫,可由承儲企業自行檢驗。
(二)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儲備糧油輪換出庫,須由承儲企業委托第三方糧油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第二十七條 承儲企業應當制定儲備糧油質量安全事故處置方案,落實質量安全風險防范措施,及時消除質量安全事故隱患。發現儲備糧油質量安全問題,按規定和政策要求及時、妥善處理。
第六章 儲存管理
第二十八條 承儲企業是儲備糧油安全儲存和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主體,應當嚴格執行《糧油儲存安全責任暫行規定》《糧油安全儲存守則》《糧庫安全生產守則》《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等行業法規,確保儲備糧油儲藏安全和品質良好。
第二十九條 承儲企業應當對區本級儲備糧油實行專倉(罐)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使用統一的賬、表、卡及倉牌,及時、準確、完整填報相關統計報表;設立儲備糧油保管賬、統計賬、財務賬,每月定期記錄儲備糧油購銷存情況備查,并做到賬賬相符、賬表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儲備糧油儲存庫點一經確定,未經區糧管中心批準,不得隨意變動。
第三十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儲備糧油安全儲存和安全生產制度,完善安全防護設施,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治。發生安全儲存和安全生產問題,應當按規定和政策要求妥善處理,避免損失擴大。
第三十一條 承儲企業應當積極推廣應用儲糧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提高科學儲糧水平;配合區本級儲備糧油管理部門開展儲備糧油管理信息化建 設,配備相應設施設備,按規定管理和使用信息化平臺。
第七章 輪換管理
第三十二條 區本級儲備糧油輪換由承儲企業根據市場需求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 區本級儲備糧油輪換實行計劃管理,區糧管中心負責儲備糧油年度輪換計劃的編制及下達。年度輪換計劃執行期間,承儲企業在保證輪換符合規定的條件下,可申請調整輪換計劃,并報區糧管中心批準。
第三十四條 區本級儲備糧油年度輪換計劃以儲存品質、儲存年限為主要依據。優質稻谷儲存年限不超過1年,普通稻谷不超過2年,小麥不超過3年,成品糧油不超過1年并在保質期屆滿前進行輪換,其他品種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達到儲存年限后,若質量指標仍符合宜存標準,經報區糧管中心同意,可適當延期輪換。
第三十五條 區本級儲備糧油按照批準的品種和數量組織輪換,每批次輪換時間不超過3個月,其余時間按儲備規模保證足額庫存,具體執行由區糧管中心與承儲企業協商并書面確定。
第三十六條 區本級儲備糧油輪換實行逐級審批制度,由承儲企業根據年度輪換計劃分批次提出申請,經區糧管中心審核后,報區發改局批準。審批結果送農發行省分行營業部備案。
第三十七條 在發生災情、疫情、突發性事件等不可抗力情況下,區本級儲備糧油管理部門可暫停輪換并要求承儲企業及時組織補庫,確保可應急供應的糧源充足。
第八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八條 區財政局根據財政資金管理的要求,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規定,及時核撥儲備糧油所需資金。
第三十九條 承儲企業應當在農業發展銀行開立基本賬戶、貨款回籠戶和財政補貼專戶,接受資金監管,執行農業發展銀行儲備糧油貸款管理有關規定。
第四十條 儲備糧油費用包括儲備費、儲備糧油貸款利息補貼及輪換品質價差補貼。
第四十一條 儲備費標準執行市標準或由區財政局會同區發改局、區糧管中心,根據儲備費用實際開支審計結果,綜合考慮物價水平分品種制定,報區政府同意后執行。儲備費標準原則上每3年調整一次。
第四十二條 儲備糧油貸款利息補貼標準根據核定的儲備糧油采購中標入庫價格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儲備糧油貸款利率進行計算。
第四十三條 儲備糧油輪換品質價差補貼標準執行市標準或由區糧管中心會同區財政局,根據國家糧油監測機構有關新舊糧油價差監測數據,區本級儲備糧油輪換進度完成情況審核確定。輪換品質價差補貼標準每年核定一次。標準具體確定方式如下:
對儲備糧油分品種實施價格監測,按儲備糧油相應品種的實際輪換數量為權重,對國家糧油監測機構每月的監測價格進行加權平均,得出儲備糧油各品種全年平均價差標準。計算公式:
輪換品質價差補貼標準=
i:儲備糧油組織輪換月份
Ai:當月新糧油監測價格 Bi:當月舊糧油監測價格
Fi:當月輪入數量權重 Gi:當月輪出數量權重
第四十四條 儲備糧油費用實行平時預撥、年度清算制度。儲備費和儲備糧油貸款利息補貼按季度預撥,輪換品質價差補貼按輪換完成進度預撥,由承儲企業提出申請,經區糧管中心和區財政局審核后,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撥付至承儲企業賬戶。未達輪換期限但納入年度輪換計劃的儲備糧油,輪換當年不給予輪換品質價差補貼。年度清算由區糧管中心組織。
第四十五條 承儲企業根據年度輪換計劃和相關規定要求完成儲備糧油輪換任務的,輪換期間按承儲任務和標準給予儲備糧油費用。不符合相關規定組織輪換或未完成輪換任務的,相應扣減儲備糧油費用。
第四十六條 區本級儲備糧油管理業務須按《糧食企業執行會計準則有關糧油業務會計處理指引》進行會計核算。
第四十七條 承儲期限結束后,區糧管中心根據核定的儲備糧油采購中標入庫價格和競價銷售出庫價格組織清算。發生虧損的,由區本級糧食專項資金撥補;發生盈余的,全額繳入補充區本級糧食專項資金。儲備糧油競價銷售出庫和采購招標入庫期間,以在庫儲備糧油實際數量計算儲備費用。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區級儲備糧油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根據本辦法以及有關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承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可采取例行檢查、定期檢查、專項檢查、抽查和專案調查等方式進行。區糧管中心負責組織全區年度春季和秋季糧油安全普查等工作。
第四十九條 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區級儲備糧油管理部門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儲備糧油儲存安全和生產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儲備糧油收儲、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儲備糧油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第五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和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對檢查過程中發現問題,監督檢查人員應及時依照本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理。
第五十一條 區發改局負責區級儲備糧油管理績效評價工作:發布年度績效評價通知及評價結果通報;根據有關規定及評價結果,督促相關企業整改,并視情況進行處理。區糧管中心負責建立平時考核記錄和組織年度初評價;協調處理績效評價實施過程中相關問題;根據有關規定對區級儲備糧油承儲企業年度自評情況進行復評,督促相關企業整改,并視情況進行處理。
第五十二條 農發行省分行營業部按照資金封閉管理規定對區本級儲備糧油貸款實施監管,定期進行庫存核查。
第十章 動用管理
第五十三條 因救災、搶險等特殊情況需動用區本級儲備糧油時,由區發改局根據《廣州市荔灣區糧食應急預案》有關規定,啟動區本級儲備糧油動用程序。
第五十四條 區政府為平抑市場糧價而需投放市場的區本級儲備糧油,由區發改局牽頭制定實施方案,明確動用儲備糧油品種、數量、價格及庫點等,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五條 按區政府指令拋售區本級儲備糧油發生虧損的,由區本級糧食專項資金撥補;盈利的,用于補充區本級糧食專項資金。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承儲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本級儲備糧油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區本級儲備糧油未實行專倉(罐)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區本級儲備糧油賬賬不符、賬實不符的;
(二)發現區本級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處理,重大問題不及時報告或者隱瞞事實的;
(三)擅自動用、挪用區本級儲備糧油,或未經同意,改變區本級儲備糧油的品種、質量等級,或變更儲存庫點的;
(四)虛報、瞞報、拒報區本級儲備糧油庫存數量和質量的;
(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區本級儲備糧油收儲、銷售、輪換計劃和動用命令的;
(六)利用區本級儲備糧油或者其貸款資金從事與區本級儲備糧油無關的經營活動,或者以區本級儲備糧油對外進行經濟擔保、抵押或者清償債務的;
(七)違反資金封閉管理有關規定,擠占挪用區本級儲備糧油采購資金、套取利息和財政補貼的;
(八)拒絕、阻撓、干涉區本級儲備糧油管理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第五十七條 區本級儲備糧油管理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荔灣區發展和改革局 區財政局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廣東省分行營業部關于印發<荔灣區本級儲備糧油管理辦法>的通知》(荔發改〔2017〕6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