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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統一編號: LW0320220001
  • 文  號: 荔教規〔2022〕1號
  • 實施日期: 2022年03月21日
  • 失效日期: 2024年04月25日
  • 發布機關: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
  • 文件狀態:

廣州市荔灣區教育局 廣州市荔灣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關于印發廣州市荔灣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實施辦法(2022年修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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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教規〔2022〕1號

廣州市荔灣區教育局  廣州市荔灣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關于印發《廣州市荔灣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實施辦法》(2022年修訂)的通知

區各有關單位,各街道辦事處:

   依據《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經區司法局審查同意,現將《廣州市荔灣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實施辦法》(2022年修訂)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教育局或區來穗局反映。

荔灣區教育局         荔灣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  

2022年3月21日   

(聯系人:區教育局、區來穗局,聯系電話:81948211,81376718)


廣州市荔灣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實施辦法

(2022年修訂)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做好在我市就業、創業、生活、就學的來穗人員隨遷子女在我區接受義務教育工作,根據《廣州市教育局關于落實2021學年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就讀公辦學位工作目標的通知》《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規定的通知》(穗府規[2021]7號)、《廣州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關于印發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穗來穗規字[2021)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來穗人員”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廣州市居住、廣州市就業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且持有在廣州市辦理的《廣東省居住證》連續滿1年的非廣州市戶籍人員。來穗人員為其非廣州市戶籍的適齡隨遷子女申請我區義務教育階段起始年級(小學一年級或初中一年級)公辦學校學位或政府實行補貼的民辦學校的學位,適用本辦法。

   凡符合《廣州市義務教育階段政策性照顧學生清單》條件的來穗人員隨遷子女和區政策性照顧學生的來穗人員隨遷子女,按當年市、區中小學招生工作相關規定安排義務教育學位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的實施由區招生考試委員會負責,具體由區教育局牽頭,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區來穗局”)配合,區招生考試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協助。

   第四條  來穗人員為其隨遷子女申請在我區積分制入學時,須持有在廣州市辦理的有效期內《廣東省居住證》連續滿1年(截止時間為當年3月31日),在廣州市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其中一個險種),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1.在我區有合法穩定住所;2.在我區有合法穩定職業。

   其隨遷子女須符合以下條件:申請入讀小學一年級的隨遷子女截至當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年滿6周歲,且尚未入學;申請入讀初中一年級的隨遷子女須為當年應屆小學畢業生。

   第五條   關于合法穩定住所是指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申請人或其配偶或隨遷子女在我區擁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地產證明、購房協議、宅基地證明、集資房證明、拆遷協議等佐證材料之一。

   (二)申請人在我區租賃住房的(房屋產權性質必須為居住用途),提供在有效期內的房屋租賃合同,并且已在市(或區)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房屋所在地街道綜合保障中心及其他授權辦理備案機構辦理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佐證材料。(注:非居住用途租賃住房已經獲得區政府批準并改造完成的“非住宅存量用房改造為租賃住房”的可視為居住用途的合法穩定住所)

   (三)在我市服務單位提供的住所居住的,提供服務單位出具的在我區居住佐證材料,以及單位宿舍用房產權、租賃佐證材料。

親友房、借住房不屬于以上合法穩定住所規定的三種類型,不可作為申請人的合法穩定住所。

   第六條  關于合法穩定職業是指:申請人提供在我區范圍內(含在我區登記注冊的用人單位和住所地在我區的用人單位等)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土地承包合同、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最近一份須在有效期內)等佐證材料之一;或提供在我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領取的營業執照或工商企業登記證(須在有效期內)。

   第七條  申請人必須在“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系統”注冊并按要求填報資料,取得積分分值后,才能參加當年荔灣區積分制入學申請。積分制入學是按照《廣州市荔灣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入學指標及分值體系表》(以下簡稱指標體系表,見附件),對申請積分入學的隨遷子女的同一法定監護人(父或母一方)各項指標進行量化并賦予一定的分值,按指標體系表計算、排序,按積分由高到低順序公示積分結果。

   積分分值相同時按照在我市連續辦理《廣東省居住證》的時間排名;在我市連續辦理《廣東省居住證》的時間也相同時,按照在本市繳納社會醫療保險時間排名。

   第八條  積分制入學申請流程:

   (一)申請報名參加荔灣區積分制入學(小學一年級或初中一年級)的申請人,須在當年3月31日前登陸“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https://djf.lsj.gz.gov.cn/bjfpublic/login)申請積分并獲得核定分值。

    (二)申請人取得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系統積分后,按當年積分入學日程表的安排,在規定時間內登陸“廣州市荔灣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網上申請系統”注冊填報申請資料,上傳資料圖片,并在系統確認提交。系統開放時間和入口將通過“荔灣區政府網”(http://www.lw.gov.cn)的“通知公告”欄目公布。預審通過后,按規定下載打印《廣州市荔灣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申請表》,并持相關材料到居住地所屬街道政務中心受理窗口遞交。

   (三)積分入學審核:區來穗局組織各職能部門和各街道依照各自單位的業務職責對來穗人員申請積分入學的信息資料進行審核,必要時組織區相關單位進行匯審。

   (四)積分公示及申訴。區來穗局將積分計算結果通過“荔灣區政府網”(http://www.lw.gov.cn)的“通知公告”欄目向社會公示,其中分數相同者按指標體系表中的“指標編號”順序依次進行比較排名,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自然日。

對本人的公示積分有異議的申請人,可于公示期間向原受理街道政務中心申請復查。

   (五)公布招生計劃。區來穗局將公示后無異議的積分人名單移交區教育局。區教育局在“荔灣區政府網”(http://www.lw.gov.cn)的“通知公告”公布當年招收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的公辦學校和政府實行補貼的本行政區域民辦學校的招生計劃,并對獲得積分制入學資格名單進行公示。

   第一批:截至當年3月31日前在我區連續穩定居住(即購房或租賃)并在我區辦理《廣東省居住證》滿5年、在我區勞動就業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滿5年的來穗人員(申請初中學位的,其隨遷子女須具有我區小學學籍),其適齡子女優先統籌安排公辦學位。

   第二批:不符合第一批條件的來穗人員,按當年積分入學招生人數、積分高低順序統籌安排公辦學位或政府補貼的民辦學位。

   (六)填報志愿。取得積分制入學資格的申請人于規定時間通過指定網站填報志愿。逾期未上網填報志愿視為放棄積分制入學資格。

   (七)安排學位。區教育局根據招收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的公辦學校和政府實行補貼的民辦學校的招生計劃,按照申請人實際居住地分片(即:以珠江為界分南北兩片,其中:原荔灣地區與大坦沙島為北片,原芳村地區為南片)安排學位,并按照來穗人員積分計算結果以及申請人的入學志愿進行電腦派位。優先招收第一批公示名單的隨遷子女;招收完第一批公示名單的隨遷子女后,根據當年招生人數招收第二批公示名單隨遷子女。

   (八)學位確認。申請人按照積分入學日程表規定的時間內確認錄取結果,逾期不確認視為放棄積分制入學資格。

   (九)報到注冊。隨遷子女須于規定時間內到指定的學校辦理報到注冊手續。逾期不辦理或不服從安排的,視為自動放棄學位,該申請人本年度參與積分申請所獲得的積分自動失效。

   以上各流程時間節點以區教育局當年公布的《廣州市荔灣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日程表》為準。

   第九條  由區教育局和區來穗局負責統籌指導開展本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工作。區有關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明確職責、加強溝通、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切實保障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工作順利推進。

   區教育局:負責荔灣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申報系統開發和維護,申請、使用積分入學所需的工作經費;公布轄區內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接收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的招生學校,制定招生計劃。結合來穗人員的積分、志愿等因素統籌安排學位。

   區來穗局:負責統籌指導各街道開展來穗人員為其隨遷子女申請積分制入學的報名受理工作,對各街道初審結果進行復核,并根據本實施辦法計算和公示積分結果,將公示無異議的積分制入學名單交至區教育局,配合區教育局分配學位。

   區財政局:負責安排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申報系統等工作專項經費。

   區住房建設園林局:負責審核房屋租賃備案證明等證明材料。

   區人力社保局:負責審核來穗人員購買社會保險情況和就業登記憑證等材料。

   區市場監管局:負責審核來穗人員在本區商事登記情況。

   區公安分局:負責審核來穗人員戶籍及身份證材料。

   區規劃資源分局:負責審核房地產證明、購房協議、宅基地證明、集資房證明拆遷協議等合法住所材料。

   各街道辦事處:負責受理來穗人員積分制入學申請并進行預審、初審、復查工作。

   第十條  來穗人員隨遷子女錄取到公辦學校的,直接享受免費義務教育;錄取到政府實行補貼的民辦學校的,按有關規定標準扣減學雜費。

   第十一條  按照本辦法獲得公辦學位的學生,在其小學或初中學段就讀期間,區教育局不再受理該生轉學至區內其他學校的申請。小學升初中需重新申請初中階段學校的積分制入學。

   第十二條  不參加積分制入學、放棄積分制入學資格或因條件限制未達積分制入學資格的來穗人員,可自行選擇到合法開辦的民辦學校為子女申請入學。

   第十三條  來穗人員必須保證其所提供的相關佐證材料及證件、證書、相片真實有效,如有弄虛作假的行為,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其申請資格以及相應補貼,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

   荔灣區教育局監督及舉報電話:81942212

   荔灣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監督及舉報電話:81376169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或者遇到相關政策和規定發生變化,由區教育局、區來穗局根據實施情況評估修訂。《關于印發<廣州市荔灣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實施辦法>的通知》(荔教規〔2020〕1號)同時廢止。

附件:廣州市荔灣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入學指標及分值體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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