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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統一編號: LW0320210005
  • 文  號: 荔財規〔2021〕2號
  • 實施日期: 2021年06月20日
  • 失效日期: 2026年06月20日
  • 發布機關: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政府
  • 文件狀態:

廣州市荔灣區財政局關于印發荔灣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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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財規〔2021〕2號

廣州市荔灣區財政局關于印發荔灣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辦法的通知

區各有關單位、各街道辦事處:

   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荔灣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財政局反饋。

   附件:《荔灣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辦法》

廣州市荔灣區財政局

2021年6月20日

(聯系人:鐘華,聯系電話:020-81264382)


荔灣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優化資產配置,提高資產使用效益,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2006年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2006年第36號)等有關規定,參照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2019年修訂)》(粵財資〔2019〕40號)和廣州市財政局《廣州市市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辦法》(穗財規字〔2017〕5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以下統稱區屬行政事業單位)處置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適用本辦法。實行企業化管理并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的資產處置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以下簡稱資產處置),是指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產權轉移及產權核銷的行為,包括無償調撥、有償轉讓、對外捐贈、置換、報廢、報損(含貨幣性資產損失、對外投資損失核銷)等。

   第四條 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健全國有資產處置和管理制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條 根據“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履行職能、事業發展需要和資產使用狀況,經集體決策和履行審批程序,依據處置事項批復等相關文件及時處置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要求,資產處置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處置。

   第六條 需處置資產應當產權清晰,權屬關系不明或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需待權屬界定明確后予以處置。

   第七條 單位主管部門或區財政部門出具的資產處置批復文件,是作為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制定資產配置計劃、區財政部門安排預算資金以及辦理政府采購的參考依據。

   第八條 按照“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發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或者部分職能、業務調整等情形,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國有資產劃轉、交接手續。”的規定,單位因機構改革或執行上級部門相關決策而發生的資產處置事項,原則上應在機構改革文件或上級部門決策下達后3個月內按本辦法的規定辦理資產處置審批手續;因特殊情況未能在3個月內完成資產處置審批手續的,應書面向財政部門報告相關原因并申請延長時限。

   第九條 涉密資產處置應當符合安全保密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處置范圍和程序

   第十條 需處置的國有資產范圍包括:

   (一)已停用一年以上,且不能證明確需繼續使用或已被新購置具有同類用途資產替代的資產以及其他閑置資產;

   (二)超標準配置的常用公用設施、房產和公務用車等資產;

   (三)已超過規定可更新年限且不適合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可更新年限按照《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常用固定資產可更新年限表》確定,國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沒有規定可更新年限或未達到規定可更新年限,經科學論證(報廢理由、依據等)或技術鑒定確需報廢的固定資產;

   (五)單位因撤銷、合并、分立、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產權或占有、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六)盤虧、貨幣性資產損失、對外投資損失及其他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七)依照國家和省、市、區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報。區屬各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須提交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門申報,并附相關材料。按規定需要進行評估的資產處置事項,應委托具有相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二)審核及審批。

   1、資產單位價值小于5萬元(不含5萬元)的,由本單位提出,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對單位的申報材料進行合規性、真實性審核,并進行審核批復。無主管部門的一級預算單位,按照“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的規定辦理核準手續。

   2、資產單位價值5萬元至300萬元(不含300萬元)的,由主管部門按照“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的規定審核后報區財政局進行審核批復。

   3、資產單位價值300萬元(含300萬元)以上的,主管部門按照“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的規定審核經區財政局提出意見后,由主管部門報區政府審定,區財政部門按區政府決定批復。

   (三)處置。區屬各行政事業單位憑批復文件對國有資產進行處置,屬于權屬變更的,應及時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并根據處置憑證進行相關資產和會計賬務處理,同步更新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固定資產卡片信息和相關登記信息。資產處置材料應當按照檔案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其中批復文件和處置交易憑證應當作為會計檔案進行管理。

   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是區行政事業單位編制資產配置預算的重要依據。

   對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資產處置,應當符合保密的有關規定,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三章 無償調撥

   第十二條 無償調撥是指在不改變國有資產性質的前提下,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第十三條 無償調撥資產按下列權限審批:

   (一)資產在本部門內區屬行政事業單位之間調撥的,屬于房屋建筑物和土地的,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區財政部門審批,其它資產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批。

   (二)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區財政部門審批:

   1.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因撤銷、合并、分立、改制、改變隸屬關系等原因發生資產產權或占有、使用權轉移;

   2.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在不同部門之間的調撥;

   3.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在不同政府級次之間的調撥;

   4.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調撥給國有非行政事業單位。

   第十四條 區屬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國有資產無償調撥,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無償調撥申請文件(原則上由調出單位提供)、“三重一大”集體決策的文件(會議紀要);

   (二)《國有資產調撥通知書》和《國有資產調撥明細表》(見附件2)一式六份;

   (三)能夠證明調撥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影印件、固定資產卡片等)、對調撥資產如有“依據已簽訂協議書并有收款收入”的行為,還需提供“對原已收取資金全額返還給原支付方”的有效憑證以及產權證明;

   (四)因單位撤銷、合并、分立、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調撥資產的,提供相關批文以及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清查等相關報告;

   (五)由接收單位發起的資產調撥需求,提供接收單位的資產需求函和清單;

   (六)屬于房產、車輛和有配置標準的常用公用設施調撥,還應提供接收單位同類資產存量情況;

   (七)經國家、省、市、區政府批準調撥資產的,須提供有關批準文件;

   (八)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區屬各行政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向區外有關單位調撥資產,確因工作需要無償調撥的,應當符合中央、省、市、區政府或上級財政部門對資產調撥事項的相關要求或規定。

第四章  有償轉讓

   第十六條 有償轉讓是指國有資產以出售方式出讓所有權(產權、股權)或占有、使用權,并相應取得處置收益的行為。

   第十七條 區屬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國有資產有償轉讓,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有償轉讓申請文件、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書面意見(含 “三重一大”集體決策的文件);

   (二)有償轉讓方案,包括資產的基本情況,處置的原因、方式等;

   (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表》(見附件3)一式四份;

   (四)能夠證明轉讓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影印件、固定資產卡片等)及產權證明;

   (五)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六)其他需提交的資料。

   第十八條 資產有償轉讓應當在經批準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公開交易。確實無法通過公開交易轉讓的,經區政府批準可采取協議轉讓方式進行。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值與現實市場交易價格綜合評定,主管部門依據“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后確定的價格作為市場競價的標底價,當意向交易價格低于標底價的90%(不含90%)時,應當暫停交易,由產權單位重新按規定提請審批新一輪市場競價的標底價。

第五章  對外捐贈

   第十九條 對外捐贈是指國有資產以捐獻、贈與方式變更資產的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第二十條 區屬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國有資產對外捐贈,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對外捐贈申請文件、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書面意見(含 “三重一大”集體決策的文件);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表》一式四份;

   (三)能夠證明捐贈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影印件、固定資產卡片等)及產權證明等;

   (四)上級部門、主管部門決定捐贈事項的有關文件;

   (五)其他需提交的資料。

   第二十一條 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對外捐贈的資產應為本單位不適用的實物資產,原則上用于支援公益事業及扶貧、賑災等用途。  

第六章  資產置換

   第二十二條 置換是指國有資產在行政事業單位之間以及區屬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單位之間進行交換的行為,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第二十三條 區屬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國有資產置換,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置換申請文件、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書面意見(含“三重一大”集體決策的文件);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表》一式四份;

   (三)置換雙方草簽的置換協議;

   (四)能夠證明置換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影印件、固定資產卡片等)及產權證明;

   (五)置換雙方擬用于置換資產的基本情況、是否已被設置為擔保物等情況說明;

   (六)對方單位的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七)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八)經國家、省、市、區政府批準置換資產的,須提供批準文件;

   (九)其他需提交的資料。

   第二十四條 涉及房屋征收的資產置換,應當確保單位工作正常開展,征收補償應當達到國家或當地政府規定的補償標準。  

第七章  資產報廢

   第二十五條 資產報廢是指根據有關規定或經技術鑒定,對已不能繼續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核銷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區屬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國有資產報廢,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報廢申請文件、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書面意見(含“三重一大”集體決策的文件);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表》一式四份;

   (三)能夠證明報廢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影印件、固定資產卡片等)及產權證明;

   (四)沒有規定可更新年限或未達到規定可更新年限的資產,單位價值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提交已在主管部門網站(或區政府門戶網站本部門信息欄目)公示擬處置資產清單(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相關證明;

   (五)屬于房屋、電梯、鍋爐等資產的,提交專業技術部門鑒定報告;

   (六)有專業維修機構維修記錄的,提供維修機構出具、并經使用單位確認的維修證明;

   (七)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辦理資產報廢手續的,提交相關職能部門的房屋拆除批復文件、建設項目拆建立項文件、雙方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

   (八)其他需提交的資料。

   第二十七條 車輛、電器電子產品、危險品報廢處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經審批同意報廢的資產,根據資產性質和種類,按照以下不同的方式處理:

   (一)集中處理。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空氣調節器和微型計算機等屬于《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目錄》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為避免處置過程中可能造成的環境污染,無論金額大小一律實行集中處理,交由有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的企業實行集中拆解。

   (二)公開交易。對于殘值較高的報廢資產,鼓勵通過公開交易的方式進行處置。根據資產報廢處置審批權限由主管部門或區財政部門審批后,由單位交由經市政府批準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實行公開交易。

   (三)直接處理。對于殘值不高、或者不適合公開交易的報廢資產,由各單位按照規定交由有資質的回收公司直接回收;對于有社會公益性質的報廢資產,可交由區接收社會捐贈工作站處置。

第八章  資產報損

   第二十九條 報損指對已發生的資產盤虧、貨幣性資產損失、對外投資損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損失等,按有關規定進行產權核銷的行為。  

   第三十條 資產報損前,應當通過公告、訴訟等方式向債務人、擔保人或責任人追索。  

   第三十一條 區屬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國有資產報損,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報損申請文件、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書面意見(含“三重一大”集體決策的文件);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表》一式四份;

   (三)能夠證明盤虧以及非正常損失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影印件、固定資產卡片、盤點表等)及產權證明;

   (四)由于盤虧造成的存貨、固定資產損失,提供資產盤點單、盤虧情況說明、盤虧價值確定依據、賠償責任認定和經濟賠償證明等;

   (五)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資產損失,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事故處理報告(車輛報損證明、房屋拆除證明、受災證明等);

   (六)屬于被盜造成的資產損失,提供公安機關案件受理證明或結案證明、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相關證明);

   (七)貨幣性資產損失中的應收款項呆賬損失核銷,還應提供下列資料:

   1.債務人已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注銷工商登記或者被政府責令關閉等,用債務人清算財產清償后仍不能彌補損失的,提供法院的破產公告、破產清算文件、市場監管部門的撤銷注銷證明、政府有關部門決定關閉的文件;

   2.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的,提供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且沒有繼承人的法律文件;

   3.涉訴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判定、裁定申報單位敗訴的,或者雖勝訴但因無法執行被裁定終止執行的法律文件;

   4.逾期3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具有依法催收磋商記錄,并且能夠確認3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的,或者單筆數額較小、不足以彌補清收成本的,提供專項說明和第三方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債務人在國外及我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經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的,提供境外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終止收款意見書或者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機構出具的債務人逃亡、破產證明。

   (八)對外投資損失核銷,還應提供下列資料:

   1.被投資企業投資期限屆滿、依法宣告破產、被撤銷注銷工商登記或者被政府責令關閉等情況造成難以收回的對外投資,提供法院的破產公告或者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工商部門的撤銷注銷文件、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決定等文件;

   2.涉訴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判定、裁定申報單位敗訴的,或者雖勝訴但因無法執行被裁定終止執行的法律文件;

   3.對事業單位參股投資、金額較小、不具有控制權的對外投資,被投資單位已資不抵債且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的,提供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證證明;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資料。

   第三十二條 各單位應當對報損的資產備查登記,實行“賬銷案存”的方式管理,對已批準核銷的資產損失,單位仍有追償的權利和義務,對“賬銷案存”資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資產,應當及時入賬,貨幣性資產上繳國庫。

第九章  收入管理

   第三十三條 資產處置收入包括有償轉讓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征收補償收入、保險理賠收入以及處置資產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資產產權轉移登記手續完成的3個工作日內,資產處置收入在扣除相關稅金、評估費、交易服務費等有關稅費后,按照非稅收入管理規定上繳區財政,實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屬于股權轉讓等處置收入的,按以下情況處理:

   1.單位利用現金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轉讓等處置收入,扣除本金、稅金、評估費和交易服務費等相關費用后,按照非稅收入管理規定上繳區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2.利用實物資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轉讓等處置收入,收入形式為現金的,扣除稅金、評估費和交易服務費等相關費用后,納入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形式為實物、無形資產的,按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資產處置監督工作應當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三十六條 資產處置過程中,存在以下行為的,依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廣州市關于加強市直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財經責任問責工作的意見》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處置的;

   (二)在處置過程中弄虛作假,人為造成資產損失的;

   (三)對已獲準處置資產不進行處置,繼續留用的;

   (四)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資產處置收入的;

   (五)其他違法、違規的資產處置行為。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社會團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涉及國有資產處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20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時,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附件:

荔灣區行政事業單位常用固定資產可更新年限表(附表1).xlsx

國有資產調撥通知書和國有資產調撥明細表(附表2).XLS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表(附表3).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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