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府規〔2022〕2號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海珠區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的通知
各街道,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海珠區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已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司法局反映。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4日
廣州市海珠區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我區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根據《廣東省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參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政府部門聘請常年法律顧問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22〕1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區政府、區政府部門、街道辦事處開展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應當堅持事實和法律,堅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風險為主,事后法律補救為輔的原則。
第四條 區司法行政部門是區政府的法律顧問機構,主管區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負責處理區政府的法律事務,指導和監督區內各單位的法律顧問工作。
區司法行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對提供政府法律顧問服務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各單位應當完善本單位的法律顧問機制,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為其法律顧問機構,承擔本單位的法律顧問工作。未設置法制工作機構的,應當指定科室承擔本單位的法律顧問工作。
第五條 政府法律顧問以各單位法制工作機構人員為主,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
第六條 涉法事務較多,尤其是具有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權的單位應當聘請專家或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涉法事務較少的單位,不聘請常年法律顧問應當書面向區政府說明,經區政府同意后,可以不聘請。
各單位可根據需要聘請專家和律師提供專項法律服務。
第七條 提供政府法律顧問服務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在近3年內未受過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
第八條 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律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忠于憲法,遵守法律,政治素質高,擁護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一般應當是中國共產黨黨員;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感;
(三)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驗;
(四)沒有受過刑事處罰,沒有受過司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或律師協會的行業處分;
(五)聘用單位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忠于憲法,遵守法律,政治素質高,擁護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一般應當是中國共產黨黨員;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感;
(三)在所從事的法學教學、法學研究等領域成就顯著,具有一定的專業影響力;
(四)沒有受過刑事處罰,沒有受過所在單位處分;
(五)聘用單位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區政府聘請專家和律師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由區政府法律顧問機構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在符合條件的人員中選聘,報區政府批準。
區政府部門、街道辦事處聘請專家和律師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各自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在符合條件的人員中選聘。
第十一條 各單位聘請政府法律顧問所需經費列入本單位預算,由各單位自行支付。
各單位聘請政府法律顧問的,應當遵守政府購買服務的有關規定,需要履行政府采購程序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統一采購。
第十二條 政府法律顧問為下列事務提供法律服務:
(一)為重大行政決策、重要行政行為提供法律意見;
(二)為制定規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見;
(三)代理行政復議、訴訟、仲裁、執行和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
(四)參與重大項目的洽談,協助草擬、修改、審查重要的法律文書;
(五)審查以聘用單位為一方當事人的重大合同;
(六)參與處理涉及法律事務的重大突發性、群體性事件;
(七)需要政府法律顧問參與的其他事務。
第十三條聘請的政府法律顧問在辦理政府法律事務的過程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據事實和法律,獨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見和建議,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二)根據工作需要或者聘用單位授權,查閱相關資料,獲得與履行職責相關的信息資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條件及便利;
(三)獲得約定的工作報酬和待遇;
(四)有合理理由可以申請提前解聘;
(五)與聘用單位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聘請的政府法律顧問及律師事務所在辦理政府法律事務的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在辦理政府法律事務過程中知悉的不予公開信息,不得泄露聘用單位認為不能對外公開的信息、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不得擅自對外透露所承擔的工作內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間獲得的非公開信息或者便利條件,為本人及所在單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顧問名義參與和政府法律顧問職責無關的營利性活動;
(四)不得接受其他當事人委托,辦理與聘用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法律事務,政府法律顧問與所承辦的業務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回避;
(五)不得擅自發布履職過程中知悉的政府性事務的處理意見;
(六)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與聘用單位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聘請的政府法律顧問可以通過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見,并對提供的法律意見負責。
聘用單位要求出具法律意見書的,聘請的政府法律顧問應當出具法律意見書,簽署姓名,律師還應當加蓋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公章。
第十六條 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上報區政府的請示事項,涉及重要改革、重大政府投資、法定規劃制定或者調整、涉法事務以及需要以區政府名義簽訂協議等重要請示事項,要事先經過本單位法律顧問機構合法性審查,在請示事項中應當附上或寫明本單位法律顧問機構的合法性審查意見,進行合法性審查時應當征詢聘請的政府法律顧問意見,并將聘請的政府法律顧問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一并附上;涉及制定規范性文件的,要按照規范性文件的辦理程序辦理。
因工作需要將涉及國家秘密的文件征詢政府法律顧問意見的,應當經過單位負責人批準。
第十七條 各單位辦理行政復議、訴訟、仲裁等法律事務,如委托聘請的政府法律顧問出庭的,還應當有相應的政府工作人員出庭。
辦理委托手續,需明確委托權限、時限、內容,代理事項完成后,委托自動終止。
第十八條 聘請律師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各單位應當與提供政府法律顧問服務的律師事務所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當包括律師的工作范圍、工作方式、聘用期限、合同解除、費用支付、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內容。
第十九條 各單位聘請政府法律顧問前,應當將擬聘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專家等材料書面征求區司法行政部門意見。
第二十條 聘請的政府法律顧問在聘用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應當解除聘用關系: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的;
(二)因身體原因無法勝任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
(三)無正當理由,兩次以上不參加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會議或者不按時提供法律意見的;
(四)受所在單位處分,或者受司法行政部門行政處罰,或者受律師協會行業處分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因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被依法依紀處理的;
(七)聘用單位認為有其他原因,不適合擔任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簽訂政府法律顧問服務合同后,應當于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正式文本抄送至區司法行政部門。
聘用期間,雙方協商同意提前解除政府法律顧問服務合同的,各單位應當于合同解除后7個工作日內將解除聘用的情況書面告知區司法行政部門。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檔案,對聘請政府法律顧問過程中取得的下列材料及時予以編號、登記、歸檔:
(一)選定提供政府法律顧問服務的律師事務所過程的材料;
(二)政府法律顧問服務合同的正式文本;
(三)政府法律顧問簽名確認的提供服務的記錄和有關材料;
(四)其他與政府法律顧問有關的材料。
第二十三條 聘請的政府法律顧問在聘用期間,違反本規定,造成區政府、區政府部門、街道辦事處重大經濟損失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聘用單位有權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各單位有上述處理情況的,應當及時抄送區司法行政部門。
第二十四條 對應當聽取政府法律顧問意見而未聽取,應當請政府法律顧問參加而未落實,應當采納政府法律顧問意見而未采納,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依法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對聘請的政府法律顧問的考核機制,對其工作能力和工作實績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依據。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顧問管理機制,區政府將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開展情況納入法治建設考評的范圍。
第二十七條 在本規定實施前已經聘請政府法律顧問且仍在合同服務期間內的,繼續履行該合同,合同期滿后遵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海珠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綜合一科 2022年7月1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