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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統一編號: HZ0320210001
  • 文  號: 海建局規字〔2021〕1號
  • 實施日期: 2021年04月02日
  • 失效日期: 2026年04月02日
  • 發布機關: 廣州市海珠區住房和建設局
  • 文件狀態:

廣州市海珠區住房和建設局關于印發廣州市海珠區舊村莊更新改造項目公開引入合作企業及合作意向企業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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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建局規字〔2021〕1號

廣州市海珠區住房和建設局關于印發廣州市海珠區舊村莊更新改造項目公開引入合作企業及合作意向企業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廣州市海珠區舊村莊更新改造項目公開引入合作企業及合作意向企業工作指引》經海珠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海珠區住房和建設局反映。

  廣州市海珠區住房和建設局

  2021年4月2日


廣州市海珠區舊村莊更新改造項目公開引入合作企業及合作意向企業工作指引

  按照市委十一屆十一次全會深化城市更新工作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工作部署,為加快推進海珠區列入市“三年計劃、五年方案、十年規劃”的舊村莊改造項目實施,進一步規范舊村莊改造過程中公開引入合作企業及合作意向企業的行為,實現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選出具有實力的企業參與舊村改造,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9號)、《廣州市城市更新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城市更新辦法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辦〔2015〕56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實施意見》(穗府規〔2017〕6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深入推進城市更新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穗府辦規〔2019〕5號)、《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舊村合作改造類項目選擇合作企業有關事項的意見〉的通知》(穗建規字〔2020〕16號)、《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城中村改造合作企業引入及退出指引〉的通知》(穗建規字〔2021〕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貫徹落實市委、區委全會深化城市更新工作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工作部署,堅持黨的領導,堅持黨建引領,加強基層黨組織在規范我區舊村更新改造項目公開引入合作企業及合作意向企業工作中的領導、組織、統籌、監督作用,確保舊村改造工作順利推進。

  (二)基本原則

  1.充分尊重村民意愿和決策權的原則。

  2.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3.對開發能力、資金實力、業績經驗、產業導入、城市服務和為本地貢獻稅收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擇優選擇的原則。

  4.舊村改造的基礎數據調查由政府組織進行,邀請一定數量的社員代表參與。引入合作意向企業的舊村,應在合作意向協議中約定合作意向企業不得自行開展基礎數據調查。

  5.區政府公布基礎數據后,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引入合作企業。

  (三)適用范圍

  本行政區域內的舊村莊合作改造類改造項目公開引入合作企業或合作意向企業適用本工作指引。選擇自主改造的舊村,村集體經濟組織原則上不得轉讓股權;轉讓股權的,視為合作改造,按照本工作指引有關規定執行。

  除了按照《關于印發進一步規范城中村改造有關程序的通知》(穗舊改辦〔2011〕51號)印發前已批復改造方案并實質推進的舊村合作改造類項目,2018年1月19日前已按《廣州市舊村莊更新實施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號)第二十五條規定選擇合作企業的,以及本指引印發前已按照《廣州市城市更新局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舊村合作改造類項目選擇合作企業有關事項的意見〉的通知》(穗更新規字〔2018〕1號)或《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舊村合作改造類項目選擇合作企業有關事項的意見〉的通知》(穗建規字〔2020〕16號)引入合作企業或合作意向企業且仍在協議有效期內的以外,本行政區域內的舊村莊進行合作改造的,按本工作指引要求公開引入合作企業或合作意向企業。

  (四)引入路徑

  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引入合作企業之前,可根據需要,引入合作意向企業。引入合作意向企業和合作企業依照本指引規定的流程。

  二、引入條件及招商內容

  (一)合作企業及合作意向企業引入條件

  合作企業及合作意向企業所具備的資質和要求如下:

  1.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5億元(以驗資報告為準)。

  2.具有二級資質及以上房地產開發資質,具備與改造地塊相匹配的開發能力。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3年以上;有職稱的建筑、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不少于10人,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不少于3人;工程技術、財務、統計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3.近三年房屋建筑面積累計竣工15萬平方米以上;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國家一線城市完成或正在推進至少1個城市更新全面改造項目。

  4.資金實力:改造范圍內現狀建筑面積小于60萬平方米的項目,企業總資產不低于200億元;現狀建筑面積大于等于60萬平方米的項目,企業總資產不低于300億元。企業凈資產不低于50億元。

  5.具備與改造地塊相匹配的產業布局和產業導入能力,符合《廣州市城中村改造合作企業引入及退出指引》(穗建規字〔2021〕1號)第八條的規定。

  6.企業誠信信譽好,社會責任感強,銀行信用記錄良好,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中國(廣東、廣州)、人民銀行征信中心等系統查詢以及近5年在金融監管、市場監管、稅務、建設和規劃國土、城管、教育、文廣旅體、衛生健康等部門沒有嚴重違法違規和不講誠信的記錄,不存在工程“爛尾”或其他嚴重違法違規情況。通過查詢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記錄,無被依法暫停或取消投標資格的情形。

  7.企業在海珠區開發的房地產等項目中,如存在未移交公建配套設施及不配合征地拆遷情況的,視為該企業誠信信譽存在問題,不符合前述第6點相關規定。

  8.企業是為承接該舊村改造項目在海珠區設立的公司,其控股股東(持股比例必須≧51%)具備前述第2-7點規定的資質和條件,并承諾對該舊村改造項目承擔共同責任的,視為企業符合相應資質和條件要求。

  9.企業聯合體成員數量原則上不得超過3個,且須由具備上述資格條件的主體企業在聯合體中占有不低于51%份額,其余聯合體成員條件可根據項目實際需要設定其他要求。

  10.對于具備突出產業布局或者產業導入能力(非房地產業),但沒有相應房地產資質、開發能力和經驗的企業,可以與具備前述第5點房地產開發能力和經驗的企業組成聯合體參與舊村改造競投。

  11.企業應在簽訂合作意向協議或合作協議之日起30個自然日內,按以下標準繳納合作意向協議履約金或合作企業競選保證金:

  (1)用地面積小于30公頃的項目,應繳納不少于2億元(現金)履約金或保證金;

  (2)用地面積大于(等于)30公頃的項目,應繳納不少于3億元(現金)履約金或保證金。

  12.引入的合作企業應在簽訂的合作協議中約定,自簽訂合作協議之日起一個月內,在海珠區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項目公司,辦理工商注冊、稅務登記等手續;未經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表決同意的,項目公司不得變更股東、轉讓股權。否則,合作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表決前應通過村集體黨委研究并報請區住建局指導,再做集體表決。情況復雜的,區住建局報區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研究。

  通過合作企業引入的企業(或民辦非企業單位),應于約定的時間內在海珠區設立(或從區外遷入)項目公司(或其他運作實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不含區內遷移企業,不含房地產企業)。

  13.引入的合作企業需承擔項目周邊區內公益項目建設,并按照《廣州市城中村改造合作企業引入及退出指引》(穗建規字〔2021〕1號)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等的要求配建學校和醫院及其配套設施,以提升舊村改造整體效益。

  14.根據舊村莊更新改造項目實際情況需設置的其他條件。

  15.若市將來新出臺引入合作企業的相關文件中必須具備的條件,應增加該部分內容。若本指引與市將來新出臺政策有沖突的,按不低于市新出臺政策的標準執行。

  (二)招商內容

  招商文件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1.改造對象的基本情況以及經區政府審核公布的舊村基礎數據成果。

  2.引入合作企業的資格條件要求。

  3.申請合作企業按照政府公布的基礎數據編制的項目更新改造思路及初步方案。

  4.對合作企業引入產業、教育、醫療等資源的要求。合作企業應該根據區投資促進局的要求簽訂監管協議和承諾書,明確產業導入的內容和要求,明確教育、醫療等公共設施的建設運營要求,保證三年內項目建設有實質性進展和項目建設后產業導入有實質性成效;履約情況納入誠信管理。

  5.公開引入合作企業的方式及程序(包括資格審核小組的成員構成等)。

  6.合作協議等實質性內容以及保證金的額度要求等內容。

  7.評審辦法及標準。

  8.其他應當包含的內容。

   三、引入合作意向企業流程

  (一)發布公告及資格審核

  1.村集體黨委提議是否引入合作意向企業,經村集體“兩委會”研究通過后,組織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2.表決通過后20個自然日內,村集體經濟組織需編制完成公開引入合作意向企業的公告,報送屬地街道,屬地街道應征求區住建局的意見。

  3.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村域范圍發布公開引入合作意向企業的公告信息,接受報名。公告時間5個工作日,接受報名時間3個自然日。

  4.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征求村民意見基礎上并根據區住建局提供范本草擬合作意向協議,經村集體黨委研究同意后提交屬地街道審核,屬地街道應書面征求區住建局的意見,區住建局給予書面答復。

  5.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參選企業的報名資料后,在屬地街道的組織下到參選企業的總部和開展的舊村全面改造項目進行實地考察,對報名資料進行審核,提出候選合作意向企業名單。區住建局會同屬地街道,組織區公安分局、區科工商信局、區農業農村局、區市場監管局、區規劃資源分局、區稅務局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的候選合作意向企業名單及報名資料進行資格審核,10個工作日內由屬地街道將審核意見反饋村集體經濟組織。

  (二)確定合作意向企業

  1.候選合作意向企業資格審核通過后20個自然日內,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由區農業農村局指導屬地街道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對報名參選的企業進行表決,確定1家合作意向企業。

  2.投票表決前,村集體經濟組織可舉行候選企業宣講會。候選企業宣講順序應當場抽簽決定,宣講時間一般不超過20分鐘,候選企業代表應如實介紹企業的基本情況、競爭優勢及對項目的更新改造思路,不得夸大言辭和攻擊其他候選企業,不得宣講具體的補償標準,不得進行違反法規、政策規定的相關宣傳,一經發現取消企業宣講資格。

  3.投票表決時,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召開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進行表決。到會人員須符合《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如候選企業只有1家,則經實到會成員半數以上或者成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的可被確定為合作意向企業;如候選企業大于1家,則選擇得票數最高且表決通過票數達到實到會成員半數以上或者成員代表2/3以上的確定為合作意向企業;若第一輪表決通過票數均未達到實到會成員半數以上或者成員代表2/3以上,則選取第一輪表決票數最高的前2家企業當場進行第二輪表決,表決通過票數達到實到會成員半數以上或者成員代表2/3以上的被確定為合作意向企業;若第一輪出現票數并列最高的情況,則當場對并列最高的企業進行第二輪表決,表決通過票數達到實到會成員半數以上或者成員代表2/3以上的則被確定為合作意向企業。若第二輪表決結果為候選企業的表決通過票數未達到實到會成員半數以上或者成員代表2/3以上的,無法選出合作意向企業的,本次引入合作意向企業工作即宣告終止。15個自然日后,村集體經濟組織可重新開展合作意向企業引入工作。

  4.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將初步確定的表決結果經村集體黨委同意后,報屬地街道、區住建局審核。經審核后,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合作意向企業名單在村域范圍內公示7個自然日以上,并將公示過程、公示結果記錄(拍照)存檔。

  5.公示期滿無異議,并經屬地街道、區住建局審核后,村集體經濟組織5個自然日內與合作意向企業簽訂合作意向協議;合作意向協議簽訂之日起10個自然日內,將合作意向企業名單及合作意向協議按程序抄報區政府,并將合作意向企業名單在村域范圍內公布。

  (三)任務考核

  合作意向協議有效期原則上不超過2年。合作意向協議簽訂后三個月內,區住建局、屬地街道、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意向企業應當簽訂改造項目監管協議。已與村社簽訂合作意向協議的企業應配合政府補充簽訂監管協議。監管協議除必要的條款外還應當約定在合作意向協議有效期內,合作意向企業需按規定時間完成下列節點工作任務:

  對于已啟動基礎數據調查的舊村,18個月內配合村集體經濟組織完成公開招商引入合作企業等工作。對于未啟動基礎數據調查的舊村,24個月內配合村集體經濟組織完成公開招商引入合作企業等工作。

  如未按照上述節點時間完成相關工作任務,區住建局或屬地街道將發出督辦函,并約談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負責人和合作意向企業負責人,如連續兩次督辦仍未完成任務的,按強制退出機制處理。

  (四)履約金的管理

  在合作意向協議中約定企業繳納履約金的,可在協議中同時約定以下內容:

  1.合作意向企業繳納的履約金應存入村集體經濟組織、企業共同監管的賬戶,未經村集體經濟組織、企業一致同意,任何人不得提取、挪用;

  2.經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合作意向企業協商一致并經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或符合合作意向協議約定終止情形的,履約金本息應退還合作意向企業;

  3.合作意向企業報名參加后續合作企業公開招商時,所繳納的履約金可轉為競選保證金;履約金低于招商文件要求的保證金金額的,應補齊差額。

   四、引入合作企業流程

  (一)招商文件的編制及初審、審核、審定

  村集體在屬地街道指導下制定公開引入合作企業的招商文件。經村集體黨委動議,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編制的舊村莊更新改造項目招商文件初稿,經村集體黨委同意后報屬地街道,屬地街道對招商文件初審后征求區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中職能部門的意見,如屬地街道與村集體經濟組織行政主管街道不一致的,還需征求行政主管街道的意見。各單位根據職能從規劃、產業、政策等方面對招商文件初稿提出意見。

  屬地街道指導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反饋意見修改完善招商文件。村集體經濟組織將招商文件修改稿(附反饋意見采納情況)按程序上報區住建局,由區住建局審核、確認后報送區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審定。

  (二)招商文件的表決

  若區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對招商文件提出修改意見,則村集體經濟組織對修改后的招商文件進行表決,若無修改意見,即對已過審的招商文件進行表決。表決前應提前在村務公開欄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村集體經濟組織須自表決之日起3個自然日內在村務公開欄將表決結果和招商文件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接受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監督。同時,由區住建局抄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三)發布公告

  1.村集體經濟組織委托招商代理機構在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布公告信息,引入合作企業的發布招標公告日期距投標截止日期,不得少于30個自然日。

  2.申請合作企業應按招商公告要求提交資格審查材料和繳納競選保證金等。

  (四)資格審核

  1.報名時間截止后,由招商代理機構組織成立資格審核小組。資格審核小組由專家成員、區職能部門、項目屬地街道代表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組成,對報名的申請合作企業進行資格審核、確認。資格審核小組由7人組成,其中,專家成員2人、區住建局代表1人、區規劃資源分局代表1人、屬地街道代表1人、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2人(可由村集體黨委、社委成員或其它成員代表組成,在開展資格審核確認前由村集體經濟組織領導班子會議確定)。專家成員由招商代理機構從廣州市城市更新專家庫中抽取。區住建局代表(需是正科級或以上的干部)擔任資格審核小組組長。資格審核小組須就合作企業及合作意向企業的引入條件開展審查。資格審查前,應將報名材料充分征求市場監管、稅務、國土規劃、城管、教育、衛生健康、文廣旅體等部門意見。

  2.經資格審核合格后,資格審核小組出具資格審核結果,由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確認申請合作企業的候選資格,并通知其參加表決活動。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通過村務公開欄公告候選合作企業名單,公告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3.通過資格審核的企業,只要不少于1家,本次公開引入合作企業活動有效。

  (五)確定合作企業

  1.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召開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對候選合作企業進行表決,確定競得合作企業。

  2.投票表決前,村集體經濟組織可舉行候選企業宣講會,并參照本指引第三條第(二)款第2點有關規定執行。

  3.投票表決程序參照本指引第三條第(二)款第3點有關規定執行。

  4.若兩輪投票表決無法選出合作企業的,本次引入合作企業活動即宣告終止。村集體經濟組織需要在15個自然日后才能重新按本指引程序再次開展引入合作企業工作。

  (六)公示表決結果

  表決結果經村集體研究并報村集體黨委同意后3個自然日內,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將表決結果在村務公開欄、項目所在地、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并將公示過程、公示結果記錄(拍照)存檔。

  (七)簽訂合作協議

  1.公示期滿,競得合作企業應在接到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通知后,按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規定的時間和金額繳納公共資源交易服務費。

  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到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出的《成交確認書》之日起5個自然日內向競得合作企業發出《合作改造通知書》,并抄送區住建局及屬地街道。

  2.村集體經濟組織應自《合作改造通知書》發出之日起,在招商文件規定的時間內與競得合作企業簽訂合作協議,合作協議應明確合作企業的具體權責要求等內容,并將合作協議報送屬地街道及區住建局。

  合作協議簽訂之日起30個自然日,由屬地街道將招商結果報區政府并負責在區政府門戶網站上公布,由區住建局將招商文件及招商結果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八)競選保證金的管理

  1.應當按要求設立競選保證金監管賬戶,使用競選保證金監管賬戶收存保證金。申請參加合作企業競選的企業,應當在通過資格審核前按規定的額度繳納競選保證金。

  2.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招商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退還未競得合作企業的競選保證金及其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競得合作企業的競選保證金在合作協議簽訂后轉為合作協議履約保證金。

  (九)任務考核

  合作協議簽訂后三個月內,區住建局、屬地街道、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企業應當簽訂改造項目監管協議,明確城中村改造中教育、醫療等公共設施的建設和運營要求,明確導入產業企業類型、數量和經濟效益、達產時間、達產標準等具體要求,約定銀行履約保函繳交事宜,并指定相應的部門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確保合作企業履約。監管協議還應當約定在合作協議有效期內,合作企業協助村集體經濟組織加快推進舊村莊更新改造項目,原則要求按規定時間完成以下節點工作任務:自合作協議簽訂之日起,9個月內完成片區策劃方案、詳細規劃修改方案審批;18個月內完成實施方案審批、補償安置方案表決并啟動補償安置協議簽約;24個月內完成首期復建安置地塊上房屋的補償安置協議簽約;30個月內啟動首期復建安置房開工建設;36個月內完成全部復建安置地塊上的房屋動遷交房;40個月內全部復建安置房開工建設;60個月內基本完成復建安置房建設。

  除依照上述時間節點外,應按照《廣州市深化城市更新工作推進高質量發展工作方案》的要求,結合具體項目實際情況,倒排工期,細化任務節點,確保完成以下考核目標:

  列入市“三年實施計劃”的舊村、改造實施方案已批復的舊村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復建安置房建設;列入市“三年實施計劃”、改造實施方案未批復的舊村2023年底前復建安置房開工建設,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復建安置房建設;列入市“五年行動方案”的舊村2025年底前復建安置房開工建設,2030年底前基本完成復建安置房建設。

  如未按照節點時間完成相關工作任務,區住建局和屬地街道將發出督辦函,并約談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負責人和合作企業負責人,如連續兩次督辦仍未完成任務的,按強制退出機制處理。

  五、職能分工

  (一)村集體經濟組織

  村集體經濟組織是舊村莊更新改造項目的實施主體,是舊村莊更新改造項目公開引入合作企業或合作意向企業的實施主體。在公開引入合作企業及合作意向企業工作中,決策的動議、表決結果的公布需村集體研究報村集體黨委同意,并組織黨員大會討論和通報相關情況。村集體黨委要履行領導、組織、統籌、監督的職責,組織做好申報、表決等各項工作,包括委托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發布招商公告及對參選企業進行資格審核,對候選企業組織進行表決,最終與確定的合作企業或合作意向企業簽訂協議等工作。

  (二)屬地街道

  屬地街道負責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交的合作意向企業資料及草擬的合作意向協議進行審核,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編制的招商文件進行初審,對公開引入合作企業及合作意向企業全流程進行監督及日常督辦、維穩等工作。

  (三)區住建局

  區住建局配合街道對合作意向企業資料及合作意向協議進行審核,對引入合作企業的招商文件審核確認,協助屬地街道對公開引入合作企業全流程進行監管和政策指導。制定招商文件、合作框架協議等系列文件的格式文本,供農村集體參照執行。

  (四)招商代理機構

  招商代理機構負責招商文件編制并按照其自身規定的要求組織招商工作,協助村集體經濟組織確定候選合作企業等工作。

  (五)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發布招商公告、提供資格審查活動場地并對表決結果進行公示。

  (六)區投資促進局

  在合作企業確定后,與合作企業明確產業導入的內容和要求,確保三年內項目建設有實質性進展和項目建設后產業導入有實質性成效。

  (七)其他部門

  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能范圍內配合做好指導及相關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監督監管機制

  區住建局和屬地街道應加強對舊村合作改造類項目公開引入合作企業及合作意向企業的監督管理,著重加強招商活動的監督管理;本工作指引中涉及的所有表決均需由區住建局、區農業農村局、屬地街道現場進行見證;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社區監察站應當加強監督,村務監督委員會應當加強村務監督,可對舊村莊改造工作全流程各環節工作進行監督。

  (二)建立違約失信退出機制

  招商文件、合作協議和監管協議應明確合作企業(或合作意向企業)違約責任和退出的情形。

  引入的合作企業及合作意向企業如未盡責履職,未按本指引規定的節點時間完成項目考核任務,或有其他導致舊村改造項目工期遲緩及影響項目實施等行為,或出現《廣州市城中村改造合作企業引入及退出指引》(穗建規字〔2021〕1號)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民主決策程序表決通過后,將該企業勒令退出,并將結果通報區住建局和屬地街道。

  區政府指定區住建局加強對監管協議執行情況的監督,敦促合作企業(合作意向企業)依法履約。對于合作企業(合作意向企業)違反監管協議符合退出條款的,也可以由區住建局按監管協議啟動合作企業(合作意向企業)退出程序。

  被勒令退出的企業,不得再參與海珠區城市更新改造工作。

  合作企業或合作意向企業退出后,改造工作尚未完成的城中村,區政府指導村集體啟動新的合作企業或合作意向企業遴選工作。退出的合作企業或合作意向企業前期投入按照協議約定予以合理補償。

  (三)建立意見反饋機制

  對引入合作企業的過程有異議的,可以在結果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質疑。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收到書面質疑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質疑內容作出答復。

  對答復不滿意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收到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有關規定,向區住建局或屬地街道投訴。區住建局或屬地街道應當在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如受理,應牽頭協調相關單位共同研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答復。

  逾期提出質疑或投訴的,不予受理。

  七、附則

  本工作指引由廣州市海珠區住建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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