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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統一編號: HP0120220001
  • 文  號: 穗埔府規〔2022〕1號
  • 實施日期: 2022年03月15日
  • 失效日期: 2026年11月15日
  • 發布機關: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 文件狀態: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黃埔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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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埔府規〔2022〕1號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黃埔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黃埔區各街道、鎮,區府屬各單位;廣州開發區管委會直屬各單位:

  現將《黃埔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區教育局反映。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5日

黃埔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組織開展來穗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1〕45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規定的通知》(穗府規〔2021〕7號)、《廣州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關于印發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穗來穗規字〔2021〕1號)的有關規定,結合黃埔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來穗人員”指非廣州市戶籍,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居住的內地居民。

  本細則所稱“來穗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是指將滿足本地戶籍學生入學后的剩余學位,以積分制入學的方式,安排來穗人員適齡隨遷子女入讀小學一年級和初中一年級(當年8月31日前滿6周歲,尚未入學、擬于當年入讀小學一年級;或當年小學畢業、擬升讀初中一年級)。

  第三條 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來穗人員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積分申請、志愿填報、學位分配的流程完成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的組織管理工作。

  凡持有在我市辦理且在有效期內的《廣東省居住證》滿1年(不含按照《廣東省引進人才實行〈廣東省居住證〉暫行辦法》規定領取的《廣東省居住證》),并在“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已核定積分的來穗人員,可為其非廣州市戶籍的適齡隨遷子女申請積分制入學。

  “滿1年”須連續計算,計算居住證年限的截止時間為當年積分制入學受理時間的最后一日。

  第四條 黃埔區招生考試委員會、黃埔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全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本區相關部門開展工作。

  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學位安排;將來穗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列入工作計劃;負責完善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實施細則,制定轄區內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招生計劃、確定實施學位補貼的民辦學校;督促轄區各小學、幼兒園對在本區就讀的來穗人員隨遷子女學籍年限進行審核。

  區來穗人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健全黃埔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服務管理信息系統(簡稱“積分制入學系統”);指導各街鎮受理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申請積分制入學;協調各相關單位積分審核、計算積分、排名公示、公布積分結果等工作,并將積分排名結果轉交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廣州市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相關審核工作。

  區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來穗人員隨遷子女在本區接受義務教育的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區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財政納稅區庫留成前200名的工業企業的來穗人員進行審核加分。按民營及中小企業類別分工,對員工所在企業的性質(民營企業或中小企業)和崗位(中高級管理人員或技術骨干)進行認定加分。

  區投資促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區重點招商引資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或技術骨干進行認定加分。

  區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為來穗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提供經費保障;并提供上一年度在本區財政納稅區庫留成前200名的企業名單給區經濟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區商務行政主管部門。

  區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財政納稅區庫留成前200名的服務業企業的來穗人員進行審核加分。按民營及中小企業類別分工,對員工所在企業的性質(民營企業或中小企業)和崗位(中高級管理人員或技術骨干)進行認定加分。

  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區重點科技企業的中高級管理人員或技術骨干進行認定加分。

  各街鎮負責設置積分制入學受理窗口,負責網上預審、材料受理、資料錄入、資格初審等工作;負責審核來穗人員居住登記、居住證年限等有關信息;接受積分制入學申請人提交的有關積分結果的復核申請,轉交區來穗人員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各學校負責審核在我區就讀幼兒園和小學的來穗人員隨遷子女學籍年限;負責為來穗人員隨遷子女建立學籍檔案,確保其在學歷認可、入隊、入團、評優、選拔學生干部及參與各類活動方面享受與本區戶籍學生同等的待遇;加強與就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家庭的聯系,關注學生身心健康,幫助學生盡快融入廣州社會生活。

  第五條 建立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形成分工負責、互通信息、協作配合、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聯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由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區來穗人員行政主管部門召集并主持,聯席會議成員由在來穗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中承擔相應職責的相關部門和單位組成。

  聯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研究部署來穗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的具體任務,協調解決來穗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推進過程中的具體問題。

  第六條 積分制入學的積分指標體系由《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指標體系及分值表》《黃埔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補充加分指標》構成。積分指標體系根據上級有關政策、法律、法規的變化及本區經濟社會發展、人口服務管理需要適時進行調整。

  來穗人員申請積分制入學的總積分=《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指標體系及分值表》分值(以“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為準)+《黃埔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補充加分指標》分值(以“黃埔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服務管理信息系統”為準)。

  積分排名規則參照《廣州市積分制入戶管理辦法》(穗府辦規〔2020〕11號)排名規則執行:按分值從高到低進行排名。分值相同時按照在本市繳納社會醫療保險時間排名;在本市繳納社會醫療保險時間排名相同的情況下,按照在我市連續辦理廣東省居住證的時間排名。凡經兩輪排名后排序相同,作并列排名處理。凡并列排名者具有同等積分制入學資格。

  第七條 積分制入學申請流程如下:

  (一)來穗人員登錄“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申請積分。

  (二)符合相關條件,在“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已核定積分的來穗人員,登錄“黃埔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服務管理信息系統”提出積分制入學申請、申請補充加分指標積分。

  (三)各積分制入學受理窗口負責網上預審、材料受理、資料錄入、資格初審。

  (四)各職能部門積分審核。

  (五)來穗人員網上查分、有異議可申請積分復核。

  (六)積分排名公示、公布積分排名結果(公示期5天)。

  (七)符合條件的來穗人員為其隨遷子女填報志愿。

  (八)公布學位分配結果(公示期5天)。

  (九)派發《入學通知書》、辦理入學手續。

  積分制入學申請及學位分配時間以區來穗人員行政主管部門、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當年公布的時間安排為準。積分排名結果與學位分配結果在“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官方網站公示和發布,同時通過“廣州黃埔發布”“廣州黃埔教育”等微信公眾號轉載。積分排名結果發布后,名單上的申請人應按時登錄“廣州市黃埔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填報入學志愿,志愿填報、入學錄取操作等相關內容按照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學位分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獲得入讀本區公辦學校或政府補貼民辦學校資格的來穗人員隨遷子女,其在校期間待遇按市、區有關政策執行。通過積分制入學獲得民辦學位的隨遷子女在同一學段原則上不予轉學,若堅持申請轉學,將取消其積分入學學位政府補貼待遇。

  第九條 建立“積分制入學系統”,與“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信息系統”積分數據互聯,實行申請、查詢、審核、匯總、排名“一網式”服務管理。區來穗人員行政主管部門向在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服務管理工作中承擔相應職責的相關部門開放數據端口,實行信息資源的共享和材料審核的協同化、信息化。

  第十條 相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在來穗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服務管理工作中獲取的來穗人員信息,應當予以保密。對非法泄露來穗人員信息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一條 來穗人員為其隨遷子女申請積分制入學,應當保證所提供的申請材料真實有效。一經查實有弄虛作假的行為,參照《廣州市積分制入戶管理辦法》(穗府辦規〔2020〕11號)第十條執行,取消其申請資格5年。

  第十二條 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執行本細則過程中應當依法履職。對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等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民辦學校對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義務教育財政補助資金應專款專用。對騙取、截留、挪用財政補助資金的學校及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通過廣州12345政府服務熱線等途徑接收的涉及積分制入學資格條件、積分申請、積分公示等的信訪、咨詢,由區來穗人員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受理,其他單位協助;涉及學位計劃、學位分配、學費補貼等具體事項的信訪、咨詢,由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受理,其他單位協助。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5日。原《廣州市黃埔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穗埔府規〔2019〕5號)同時廢止。


  附件:1.廣州市來穗人員積分制服務管理指標體系及分值表.doc

  附件:2.黃埔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補充加分指標.doc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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