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埔府規〔2021〕18號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黃埔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
黃埔區各街道、鎮,區府屬各單位:
《廣州市黃埔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已經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區農業農村局反映。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廣州市黃埔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背景】為進一步規范農村集體資產交易行為,確保農村集體資產交易過程公開、公平、公正,維護基層社會和諧穩定,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廣州市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易定義及適用范圍】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是指進行承發包、租賃、出讓、轉讓以及折價入股、合作建設等農村集體資產交易行為。
本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獨資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農村集體)的資產交易行為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法律規定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內部家庭承包的方式,或經農村集體民主表決通過,以與他人合作經營為目的而設立且非以農村集體資產出租、發包作為主要營業收入來源的獨資企業的資產交易行為及相關管理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涉及財政資金參與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活動,且屬于公益性質的項目,按政府采購完成交易工作的,農村集體應在區農村集體“三資”平臺進行結果公示,并將交易及合同信息納入區農村集體“三資”平臺管理。
第三條 【交易管理模式】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實行“六統一”管理模式,即統一平臺建設、統一交易制度、統一交易程序、統一文書格式、統一信息發布、統一監督管理。
第四條 【交易原則】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遵循民主決策、平等有償、誠實守信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侵犯農村集體及其成員或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工作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職責】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監管區農村集體“三資”平臺使用情況;
(二)指導、監督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工作;
(三)負責協商談判方式交易的項目的備案工作;
(四)調查、處理交易過程中的相關投訴;
(五)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街鎮職責】街鎮負責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農村集體資產項目的交易意向和交易申請提供指引和意見,商請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對交易意向提供指引和意見;
(二)審核農村集體資產項目交易資料,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將交易資料轉交交易服務機構;
(三)組織和監督農村集體資產進入交易服務機構交易,指導農村集體組織協商談判方式的交易工作;
(四)負責協助、監督農村集體資產交易開展及信息公開工作;
(五)調查、處理交易過程中的相關投訴和糾紛;
(六)指導、監督農村集體經濟合同的草擬、簽訂、變更、履約等工作;
(七)指導、監督農村集體做好資產交易項目檔案管理工作。
第七條 【區級交易服務機構職責】本區建立區級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區級交易服務機構”),設在廣州市黃埔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財務管理服務中心,負責開展全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組織服務工作,其運作經費列入區財政預算,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導農村集體在區農村集體“三資”平臺完善集體資產交易信息工作,跟進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異常情況;
(二)提供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場所;
(三)受農村集體委托組織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活動;
(四)統一發布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信息;
(五)接受競投意向人咨詢和報名,審查競投意向人資質;
(六)指導農村集體交易合同簽訂工作;
(七)負責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文件、交易活動記錄和交易合同等檔案資料管理工作;
(八)記錄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主體的誠信情況。
區級交易服務機構不對進場交易的農村集體資產的質量瑕疵、權屬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違約等風險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條 【經聯社領導小組職責】經聯社成立以經聯社理事長為組長的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具體負責以下工作:
(一)指導、協助、監督農村集體做好資產交易管理工作;
(二)對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意向和交易申請提供指引和意見;
(三)審核農村集體資產交易資料;
(四)處理交易過程中的相關投訴和糾紛。
第九條 【交易工作指導監督】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工作接受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業務主管部門、街鎮和農村集體監督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章 交易方式及保證金
第十條 【交易方式】農村集體資產可采取電子競價、現場舉牌競價、現場書面競價、協商談判等交易方式依法進行交易。
電子競價是指通過電子交易系統進行競價,確定項目競得人的交易方式。
現場舉牌競價是指在交易現場通過舉號牌競價,確定項目競得人的交易方式。
現場書面競價是指通過提交書面報價資料,并在交易現場統一開啟,確定項目競得人的交易方式。
協商談判是指通過交易雙方平等協商,確定項目競得人的交易方式。
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區的實際情況,制定上述各類交易方式的交易規則樣本。
第十一條 【交易組織機構及一般交易方式】鼓勵農村集體對采取協商談判方式交易外的資產項目優先采取電子競價方式交易。
采取協商談判方式交易的項目,由項目所屬經聯社在街鎮指導下組織交易;采取其他方式交易的項目,由區級交易服務機構組織交易。
第十二條 【協商談判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資產項目,可以采取協商談判方式交易:
(一)保障、發展公益事業項目,包括鄉村振興、教育、養老、保潔、環衛、衛健醫療、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等項目;
(二)政府投資并與農村集體發生經濟關系的公共設施建設項目,包括軌道建設、道路建設、管道建設、河道整治、城市綠化、環境保護等項目;
(三)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之外的集體資產折價入股、合作建設的項目;
(四)經連續兩次采取公開競投方式交易都因無人報名而未能成功交易的項目。
采取協商談判方式交易的項目,須由農村集體提出申請,街鎮交易管理機構審核,經街鎮批準后報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并經本農村集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方可交易。
第十三條 【競得原則】采取電子競價、現場舉牌競價或現場書面競價方式交易的農村集體資產項目,確定競得人遵守以下規則:
(一)只有一個競投人的,成交價不得低于底價;
(二)有兩個以上競投人的,按照價高者得的方式成交;
(三)在價格與條件相同的情形下,本農村集體成員、原承租人等依法、依約定享有優先權的競投人優先競得。同時存在兩個以上優先權的,法定優先權在先;不能確定優先權次序的,以抽簽方式確定競得人。
采取協商談判方式交易的項目,按照不低于底價,綜合因素最優者得的方式確定競得人,各競投人的綜合因素由農村集體根據競投人和項目實際情況綜合確定。
第十四條 【交易保證金標準及管理】采取電子競價、現場舉牌競價或現場書面競價方式交易的農村集體資產項目,競投意向人須交納交易保證金,一份保證金只能參加一個項目的交易。交易保證金標準如下:
(一)項目交易意向年限不超過1年的,交易保證金不超過項目總金額的30%;
(二)項目交易意向年限超過1年的,交易保證金為項目總金額的10%以上、不超過項目總金額的30%。
農村集體根據前款標準確定交易保證金的具體金額,并按照農村集體民主決策程序表決通過。項目總金額以交易底價為基礎進行計算。
交易保證金由農村集體委托交易服務機構代收。競投人未能成功競得的,交易保證金在該項目交易結果公示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由交易服務機構按照交易規則處理;競得人的交易保證金在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由交易服務機構按照交易規則處理。
第十五條 【交易保證金收取方式】區級交易服務機構需開設交易保證金銀行賬戶,用于代收各項目的交易保證金。
各競投意向人應以貨幣資金的方式向交易服務機構交納交易保證金。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六條 【交易意向申請、交易時限】農村集體資產公開交易前,農村集體應當書面向街鎮申報項目交易意向和辦理項目交易申請。
為避免農村集體資產閑置,農村集體可在資產租賃(承包)合同到期前或資產可移交前180日內提前申報項目交易意向和辦理項目交易申請。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資產項目,經街鎮核實同意后,提前申報項目交易意向、交易申請的時間不受180日限制,但提前時間不得超過3年,提前時限應綜合考慮項目經營的實際需要、經營及法律風險和項目日常管理等因素:
(一)屬于首次出租或交易時無承租方,且規模較大、需給予競得方適當時間開展招商、引資等工作的;
(二)建筑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需給予原承租方適當時間開展搬遷準備工作的;
(三)由多宗資產合并,其中有一宗以上的資產距離合同到期或資產可移交之日不超過180日且該部分資產面積超過項目總面積的一半的;
(四)擬新建物業,需綜合考慮物業經營業態、方向、規模等因素的。
第十七條 【一般項目申報意向申請】街鎮收到農村集體提出項目交易意向后,應針對擬交易的項目涉及的行業、類別和特點,根據區域產業發展規劃、環保要求等提供指引、意見。
農村集體提出項目交易意向時,應提供包括產權、現狀圖、消防驗收情況資料,并經經聯社加具意見。
街鎮收到項目交易意向后,資料齊全的,應當在收到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項目涉及金額大或情況復雜的,街鎮可延長辦理時限,總辦理時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資料不齊全的,街鎮應當在收到資料后2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農村集體補充資料。
街鎮可制定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審核細則或流程。
第十八條 【建設用地和林地林木項目交易意向辦理】農村集體資產項目涉及建設用地(含經濟發展留用地,下同)合作建設或林地林木流轉的,街鎮審核交易意向申請時,應書面征求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意見。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在收到項目資料后15日內書面回復意見,項目資料不齊全或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認為需要補充資料的,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在收到項目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街鎮補充資料。向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征求意見的時間,不納入街鎮的辦理時限。
街鎮在出具審核意見時,應充分考慮區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的意見,并指導農村集體根據意見開展后續工作。
第十九條 【交易方案編制】經街鎮同意交易意向的項目,農村集體編制交易方案,并按照農村集體民主決策程序對交易方案進行表決。交易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資產詳細信息(包括名稱、地址、產權、手續、消防情況、面積、用途、現狀等情況);
(二)經營開發類型、交易方式、交易規則及競投人資格條
件;
(三)交易底價及遞增幅度;
(四)項目評估情況;
(五)交易保證金數額及履約保證金數額;
(六)合同期限及合同樣本內容;
(七)農村集體法律顧問的意見;
(八)其他應通過民主決策程序表決的事項。
按照本區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相關規定,項目應開展風險評估或價值評估的,應提供前款第(四)項評估資料。
擬采取協商談判方式交易的資產項目,交易方案應明確競得人建議名單。
第二十條 【民主決策流程及管理】農村集體按照民主決策程序對交易方案進行現場表決時,可對表決現場進行拍照和錄音錄像等,以確保現場表決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通過網絡召開成員代表會議、成員大會的,決策全程的電子資料應納入檔案管理。
第二十一條 【民主決策公證】涉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合作建設重大項目的表決,農村集體可對會議前通告、表決現場(實況)及表決結果公布等工作進行全程公證,以確保表決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二條 【土地合作建設項目年限】土地使用權合作建設項目中,土地屬于商業、旅游、娛樂用地性質的,合作年限最高不得超過40年;屬于工業、倉儲及其他非住宅用地的,合作年限最高不得超過50年。
農村集體依法享有合作建設地塊使用權(經營權)的年限少于前款規定年限的,合作年限不得超過農村集體依法可使用的年限。
第二十三條 【交易申請之農村集體流程】農村集體應當自項目交易方案經民主表決通過之日起180日內(含180日)向街鎮提交以下資料,超過180日的,應重新進行民主表決。
(一)項目交易申請表及項目交易意向表;
(二)經民主表決通過的交易方案及民主表決情況,民主表決情況包括民主表決情況表、民主表決現場照片或視頻、民主表決情況公布照片或視頻;
(三)對土地使用權合作建設等重大項目民主決策程序過程進行公證的,提供公證資料;
(四)標的物權屬材料(提供土地證、房產證;無法提供的,項目屬于經聯社或經聯社所屬企業的,由經聯社出具書面產權聲明材料;項目屬于經濟社或經濟社所屬企業的,由經濟社出具書面產權聲明材料,并由經聯社蓋章確認)及四至圖(須注明標的物四周的詳細情況)、現狀圖。
資產項目屬于經濟社或經濟社所屬企業的,申請資料提交街鎮前須經經聯社審核,并提出意見。
除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合作建設、林地林木流轉項目外的其他項目,街鎮認為可以簡化交易意向申報流程的,可將項目交易意向申報和交易申請合并辦理。
第二十四條 【交易申請之街鎮流程】街鎮應當在收到項目交易申請資料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將項目交易資料轉交交易服務機構;項目涉及金額大或情況復雜的,街鎮可延長辦理時限,總辦理時限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
項目資料不齊全的,街鎮應當在收到資料后2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農村集體補充資料。
第二十五條 【交易申請之交易服務機構流程】交易服務機構應在收到交易申請資料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完整性審查:
(一)項目資料齊全的,交易服務機構應在完整性審查后2個工作日內發布交易公告;
(二)項目資料不齊全的,交易服務機構應在完整性審查后1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街鎮和農村集體補充資料,農村集體按要求補充的資料須經街鎮確認。交易服務機構應在收到農村集體完整的項目申請資料后3個工作日內發布交易公告。
項目涉及金額大或情況復雜的,交易服務機構可延長完整性審查或交易公告發布辦理時限,延長的時限不得超過2個工作日。
第二十六條 【交易公告發布場所及內容】農村集體資產項目的交易公告應當在廣州農村集體產權流轉管理服務平臺、區農村集體“三資”平臺和資產所屬農村集體公開欄、標的物所在地等處同時發布。
交易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基本情況;
(二)交易底價及遞增幅度;
(三)競投人資格條件;
(四)報名時間、地點、辦法和交易文件;
(五)交易保證金數額及交納方式;
(六)交易時間、地點、方式;
(七)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 【交易公告期限】農村集體資產項目根據以下標準確定交易公告期限:
(一)項目總金額在1億元以下的項目,交易公告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二)項目總金額在1億元以上、10億元以下的項目,交易公告時間不少于20日;
(三)項目總金額在10億元以上的項目,交易公告時間不少于60日。街鎮提供項目涉及政府(包括相關職能部門、國有企業)產業規劃、項目引進、戰略合作、公益用途等需要的佐證資料,經農村集體民主表決通過,交易公告時間可調整為不少于20日。
交易公告發布當日不計入交易公告發布期限(法定休假日順延)。
采取協商談判方式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二)(三)項項目進行交易的,對外發布交易公告時同步公示競得人名單,公示時間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行;采取協商談判方式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項目進行交易的,交易公告對外發布到該項目成功交易為止。
第二十八條 【交易信息變更】交易公告發布期間,無正當理由,農村集體不得撤銷項目或變更交易信息。
確需撤銷項目或變更信息的,農村集體征求街鎮意見后向交易服務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交易服務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的當日發布撤銷項目或變更交易信息公告,并及時告知已成功報名的競投人項目撤銷或變更交易信息的事項。屬于變更交易信息的,農村集體應當在公告結束3個工作日前提交申請,如提交申請次日離公告結束時間不足3個工作日的,公告時間自然順延,確保變更交易信息的公告時間不少于3個工作日。
第二十九條 【報名受理】農村集體資產項目自發布交易公告次日(法定休假日順延)起接受競投意向人報名,交易公告期限結束時,項目停止接受競投意向人報名。
競投意向人按交易公告報名,并保證報名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交易服務機構對競投意向人的報名資格進行形式審核,符合報名條件的,通過書面信息或電子信息確認其報名資格;不符合報名條件的,應及時告知競投意向人。
交易服務機構應按照規定對競投意向人的信息保密。
采取協商談判方式交易外的項目,交易服務機構應按交易公告受理競投意向人報名。
第三十條 【報名期間異議處理】交易公告發布期間,與項目存在利益關系的第三方對交易項目提出書面異議的,街鎮至少在交易公告結束3個工作日前完成異議問題核實工作,并書面告知交易服務機構是否繼續交易;街鎮未按時書面反饋核實情況的,交易服務機構可暫停項目交易的后續工作,并依據街鎮核實情況開展交易的后續工作。
與項目存在利益關系的第三方對交易項目提出書面異議的時間離交易公告結束不足3個工作日或項目已在交易中的,處理異議的職能部門或街鎮應及時與交易服務機構明確是否暫停項目交易的后續工作后,街鎮對異議問題進行核實。
經街鎮核實,異議屬實的,由農村集體與異議方協商,街鎮給予指導、協助,農村集體與異議方達成一致意見且不影響繼續交易的,農村集體申請、街鎮核實后,交易服務機構繼續開展后續工作;農村集體與異議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交易服務機構應終止交易工作。經街鎮核實,異議不屬實的,交易服務機構收到書面核實情況后繼續開展后續工作。
第三十一條 【交易信息澄清】競投意向人書面要求農村集體就交易信息予以澄清的,農村集體認為需要澄清的,應將澄清信息報街鎮核實后,通過公告方式予以澄清。
澄清公告內容與交易公告內容存在實質性變化的,澄清公告不少于3個工作日,澄清公告結束時間晚于交易公告結束時間的,交易公告時間自然順延。
在交易公告期間,農村集體正在起草交易信息澄清材料的,交易服務機構應在收到處理異議的職能部門或街鎮的暫停交易的意見后暫停受理報名。農村集體澄清交易信息后,不影響項目正常交易的,交易服務機構根據項目暫停時剩余的公告期限繼續接受競投意向人報名。
第三十二條 【組織交易】采取電子競價、現場舉牌競價、現場書面競價方式交易的項目,交易服務機構應在交易公告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組織交易,并公示交易結果。
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采取協商談判方式交易的項目,農村集體確定競得人后2個工作日內向交易服務機構提交辦理交易結果公示資料。
第三十三條 【交易失敗處理方式】無人競投、競投無效或交易失敗的,農村集體可在不變更交易條件的情況下向交易服務機構申請重新發布交易公告,并組織交易;需變更交易條件的,按本辦法規定重新申報交易意向。
第三十四條 【交易結果公示】交易完成后,交易服務機構應當組織農村集體和競得人通過書面或電子信息形式確認交易結果,并將交易結果在交易公告發布的同一場所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交易結果公示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交易項目名稱及概況;
(二)交易時間及成交價格;
(三)競得人及其他競投人名稱;
(四)公示期限;
(五)投訴受理機構和聯系方式。
第三十五條 【合同簽訂】交易結果公示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農村集體和競得人應當到交易服務機構指定的場所簽訂合同,交易服務機構指導合同簽訂工作。
交易結果公示期間收到投訴的,交易雙方按照投訴處理結果確定是否繼續簽訂合同。
因特殊情況,農村集體和競得人未按規定時間簽訂合同的,農村集體和競得人達成一致意見后,可暫緩簽訂合同。未經農村集體同意,競得人因自身原因,未按規定時間與農村集體簽訂合同的,視為放棄競得資格,農村集體不再接受該競得人參與本項目的競投。競得人交納的交易保證金按照交易規則處理。
第三十六條 【標的物面積不符處理】項目標的物實際面積與交易公告載明的面積不相符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項目標的物實際面積與交易公告載明的面積對比,上下浮動比例不超過交易公告載明的面積的5%的,不影響交易結果;
(二)項目標的物實際面積與交易公告載明的面積對比,上下浮動比例超過交易公告載明的面積的5%的,農村集體可與競得人協商,按實際面積計算租金;如在合同簽訂前,發現面積差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無法達成一致的,競得人和農村集體均可申請取消本次交易結果,由農村集體報街鎮核實后,向交易服務機構申請辦理取消交易結果。交易結果取消后,原競得人的交易保證金由交易服務機構按照交易規則處理。
第三十七條 【檔案管理】合同簽訂后,交易服務機構應當對交易相關資料進行整理,歸檔備查,并在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將資料錄入區農村集體“三資”平臺。交易服務機構對紙質交易檔案資料保管期為5年,保管期滿,紙質交易檔案由交易服務機構移交所屬經聯社按照檔案管理規定保管。
第五章 交易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八條 【工作考核】街鎮應當將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工作納入農村集體年度考核內容,作為農村集體理事會成員的績效考核依據之一。
第三十九條 【特殊情形資產的交易要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資產,經依法完善相關手續或具備交易條件后,可進行交易:
(一)處置權限有爭議的;
(二)已實施司法、行政等強制措施的;
(三)農村集體提交資料不齊全或存在信息虛假的;
(四)未經本農村集體民主決策程序表決通過的。
第四十條 【交易監督】農村集體資產進行交易時,農村集體理事會、監事會和農村集體派員見證監督,發現違規交易、交易異常或接到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向交易服務機構反饋。未準時見證監督的,不影響交易,因未履行見證監督所產生的后果由農村集體自行承擔。
第四十一條 【交易異常處理】項目交易過程中,因出現以下特殊情形之一導致無法正常交易的,經農村集體申請,街鎮核實同意后,交易服務機構可延期、中止或終止交易,并于收到農村集體申請資料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公告: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正常交易的;
(二)第三方對本次交易提出異議,且確有證據的;
(三)競投人有弄虛作假、串通競投、行賄、敲詐勒索、威脅他人等嫌疑,且需要調查確認的;
(四)采取電子競價的項目在交易過程中交易系統出現異常的;
(五)其他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的情形。
第四十二條 【競投人誠信管理】各競投人在參與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和合同履約過程中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競投意向人在報名參與項目交易時,須向交易服務機構和農村集體簽署誠信承諾書,如違反相關誠信承諾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三條 【競投人異議反映途徑】競投人對交易過程或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街鎮反映。
第四十四條 【責任追究】農村集體、職能部門、街鎮、交易服務機構有關人員、競投意向人、競投人、競得人等違反本辦法規定,按照《廣州市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四十五條 【合同糾紛處理途徑】在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的,可依據合同約定途徑解決;沒有約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相關說明】本辦法所稱的“以上”“不超過”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超過”不包括本數。
第四十七條 【施行時間】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廣州市黃埔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細則》(穗埔府規〔2019〕20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