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開金融規字〔2023〕1號
廣州開發區金融工作局關于印發廣州開發區 廣州市黃埔區建設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和資產管理中心實施辦法細則的通知
廣州開發區管委會直屬各單位;黃埔區各街道、鎮,區府屬各單位:
《廣州開發區 廣州市黃埔區建設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和資產管理中心實施辦法細則》業經管委會、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徑向區金融局反映。
廣州開發區金融工作局
2023年9月21日
廣州開發區 廣州市黃埔區建設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和資產管理中心實施辦法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建設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和資產管理中心實施辦法》(穗埔府規〔2022〕5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結合廣州開發區、廣州市黃埔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廣州開發區、黃埔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范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實行獨立核算的持牌資產管理機構、投資類企業、資產管理功能性機構及其人員。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所適用的資產管理機構包括:
(一)持牌資產管理機構。經國務院或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及銀行理財、證券資產管理、保險資產管理等持牌法人金融機構資產管理類專業子公司,和經省、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核準或授權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
(二)風投機構。指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依法登記或備案的股權投資企業、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企業。
(三)私募證券投資管理企業。指已按相關規定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備案的,且從事以非公開方式募集資金投資股票、債券、期貨等金融產品的證券類投資企業。
(四)大型投資企業。實繳資本10億元以上,落戶后第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營業收入0.5億元以上,經認定的以自有資金(非募集資金)開展投資業務收入占其主營業務收入比例50%以上的企業。
(五)資產管理功能性機構。指經國家或省級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與資產管理相關的各類金融要素平臺、金融基礎設施等。
第二章 落戶補貼
第四條 對本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一)類的持牌資產管理機構,按照“金融10條”措施第一條及實施細則第二章的規定享受落戶補貼。對本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二)類的風投機構,按照“風投10條”辦法第三條及實施細則第二章的規定享受落戶補貼。
第三章 經營貢獻補貼
第五條 對本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一)(三)類的持牌資產管理機構、私募證券投資管理企業,分別按照“金融10條”措施第二條及實施細則第三章、措施第八條及實施細則第九章的規定享受經營貢獻補貼。對本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二)類的風投機構,按照“風投10條”辦法第四條及實施細則第三章的規定享受經營貢獻補貼。
第六條 對新注冊或廣州市外新遷入的本實施細則第三條第(四)類的大型投資企業,具體按以下規定申請經營貢獻補貼:
(一)自落戶后第一個完整會計年度,按照該完整會計年度內其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100%予以補貼。
(二)第二、第三個完整會計年度營業收入同比增長10%以上的,按其對應會計年度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60%給予補貼。
(三)經營貢獻補貼金額每家大型投資企業每年不超過5000萬元。
(四)特殊情形說明如下:
1.實施辦法有效期內,企業自落戶后第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的次年起即可申請經營貢獻補貼,補貼截止計算日期為第三個會計年度結束為止。
2.實施辦法實施前已在本區辦理注冊登記、稅務、統計關系并已實際經營的大型投資企業,與區外大型投資企業合并,通過收購、并購、重大資產重組等形式新成立的大型投資企業,以新成立企業組建首個年度對比此前已實際運營的大型投資企業為我區新增的本地區經濟發展貢獻作為補貼的測算依據。
3.新注冊或廣州市外新遷入的大型投資企業通過與已在本區注冊經營的大型投資企業以轉移投資業務或合并主營業務收入等方式提高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不予補貼。如有上述行為,取消該企業的申請資格;已發放補貼的,追回相應補貼金額。
第四章 場地補貼
第七條 黃埔港魚珠片區資產管理機構集聚區(下稱“資產管理機構集聚區”)是指西至魚珠,東至東二環高速,北至廣園快速,南至珠江范圍內的區域。
第八條 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一)(五)類入駐資產管理機構集聚區內的新注冊設立或新遷入的持牌資產管理機構、符合條件的資產管理功能性機構租用辦公場地且自用的,按照“金融10條”措施第九條及實施細則第十章的規定享受場地補貼。
第九條 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二)類,實施辦法有效期內首次入駐資產管理機構集聚區的新注冊設立或從廣州市外新遷入的風投機構,連續3年按不超過“中國風險投資科學城大廈”租金底價的標準給予補貼。其中:
(一)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企業補貼面積最高1000平方米;
(二)股權投資企業、創業投資企業,實繳注冊資本(或實繳出資額)達到1億元、3億元、5億元、10億元、15億元以上的,補貼面積最高分別是100平方米、300平方米、500平方米、800平方米、1000平方米;
(三)辦公場地補貼不超過實際支出,實際租金未達到“中國風險投資科學城大廈”租金底價的標準,以實際租金給予補貼。
第十條 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三)類,實施辦法有效期內首次入駐資產管理機構集聚區的新注冊設立或從廣州市外新遷入的私募證券投資管理企業,租用辦公場地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標準給予場地補貼,連續補貼3年。其中:
(一)管理資金規模1億元以上、3億元以上、5億元以上、10億元以上的,每家企業最高補貼面積分別為100平方米、300平方米、500平方米、1000平方米。
(二)辦公場地補貼不超過企業實際支出,實際租金未達到每月每平方米50元的,以實際租金給予補貼。
第十一條 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三條第(四)類,實施辦法有效期內首次入駐資產管理機構集聚區的新注冊或從廣州市外新遷入的大型投資企業,連續3年按不超過“中國風險投資科學城大廈”租金底價的90%標準給予補貼。其中:
(一)實繳資本10億元以上、15億元以上的,補貼面積最高分別為800平方米、1000平方米。
(二)辦公場地補貼不超過實際支出,實際租金未達到“中國風險投資科學城大廈”租金底價的90%的標準,以實際租金給予補貼。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第九、十和十一條特殊情形說明如下:
(一)所稱辦公場地是指企業租賃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屬食堂、車庫、倉庫。企業在享受租金補貼期間,辦公場所對外轉租、分租,擅自轉變辦公場地用途的,不予以補貼。已在本區購買土地或購房的企業,不再享受辦公場地補貼。辦公場地補貼面積以租賃合同載明的面積為準。對實地核查中發現租賃合同載明的面積與實際使用面積不符的,以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為準。
(二)區金融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實地核查企業申請的辦公場地情況。
第五章 跨境投融資試點補貼
第十三條 對符合資格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類企業(QFLP)和獲批合格境內有限合伙人試點(QDLP)的基金管理企業,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且在區內依法依規設立基金并辦理產品備案的,按其實際募集資金規模的0.5%給予一次性獎勵,不超過50萬元。
第十四條 基金管理企業應在完成募集資金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跨境投融資試點補貼。完成募集資金之日,以募集資金到達基金賬戶之日為準。實際跨境募集資金完成時間需在實施辦法有效期間內。
第六章 跨境金融資產交易補貼
第十五條 對按規定成功開展跨境金融資產交易的金融資產交易場所,經認定按單筆資產交易額的0.1%給予金融資產交易場所最高10萬元補貼,每家金融資產交易場所每年可獲得最高100萬元。
對按規定成功開展跨境金融資產交易的區內金融機構,經認定按單筆資產交易額的0.01%給予金融機構最高10萬元補貼,每家金融機構每年可獲得最高100萬元。
第十六條 本章所涉的金融機構是指“金融10條”實施細則第三條所列明的相關機構。本章所指的跨境金融資產交易是指:
(一)境內金融機構(含分支機構)作為出讓方,通過注冊地在本區的金融資產交易場所掛牌出讓金融資產,由境外機構受讓的行為;
(二)境外金融機構及境內金融機構在境外的分支機構作為出讓方,通過注冊地在本區的金融資產交易場所掛牌出讓金融資產,由境內機構受讓的行為;
(三)本章所指的金融資產包括但不限于不良資產、貿融資產、租賃資產、保理資產等。
第十七條 金融資產交易場所、金融機構應在完成跨境金融資產交易工作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跨境金融資產交易補貼。完成跨境金融資產交易工作之日以交易雙方簽署的交易協議已經生效,且出讓、受讓工作均已完成之日為準。
第十八條 跨境金融資產交易資產掛牌、出讓、受讓工作均應發生在實施辦法有效期間內。同一金融資產只給予金融資產交易場所、金融機構一次補貼。
第七章 合作與交流活動補貼
第十九條 支持舉辦高端資管品牌論壇,加強金融合作與交流。符合“金融10條”“風投10條”條件的資管高水平活動,可按照“金融10條”措施第六條及實施細則第七章或“風投10條”辦法第九條及實施細則第八章的規定享受補貼。
第八章 資管人才補貼
第二十條 對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一)(五)類獲得落戶、經營貢獻、發展壯大補貼的持牌資產管理機構和符合條件的資產管理功能性機構,按照“金融10條”措施第三條及實施細則第四章的規定享受高管人才補貼。對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二)類的風投機構,獲得經營貢獻補貼、落戶補貼的,按照“風投10條”辦法第五條及實施細則第四章的規定享受風投精英補貼。
第二十一條 對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三條第(四)類獲得經營貢獻補貼的大型投資企業不超過10名人員,按其從該投資企業獲得的工資薪金、股息和紅利應納稅所得額的15%予以補貼,補貼金額不超過個人應納稅額,合計不超過該投資類企業對本區地方經濟貢獻的50%。
具體補貼對象由企業提出申請,享受補貼人員應當是在本企業受薪、在本區納稅的在職工作人員。
符合條件的工作人員補貼,由申請單位統一在獲得的經營貢獻補貼范圍內按現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扣繳稅后,劃撥至個人銀行賬號。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申請本實施細則補貼資金的單位或個人,須按區政務服務中心政策兌現窗口通知的時間,向政務服務中心政策兌現窗口提出申請,具體申請時間在辦事指南中明確。本實施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視同自動放棄。
第二十三條 申請扶持資金所需提交的各項材料以及審批流程在區金融工作主管部門發布的辦事指南中予以明確。注明原件的需提供原件,未注明原件的可提供復印件并加蓋機構公章。必要時,區相關主管部門有權要求核驗原件。
第二十四條 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同一事項或同一項目同時又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里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或重點項目扶持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補貼,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符合本實施細則扶持條件的扶持資金直接劃撥至申請單位基本賬戶,個人獲得扶持資金由申請單位統一提出申請,并由申請單位劃撥至個人銀行賬號。因扶持資金發放引起的稅費,由申請單位或個人按國家法律規定自行全額承擔。嚴禁各類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領補貼資金。機構、單位或企業獲得的補貼資金,應當用于其經營與發展活動,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條 區金融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并具體負責兌現本實施細則。本實施細則所需資金納入區金融工作主管部門年度預算,并由區金融工作主管部門按廣州開發區、黃埔區的有關文件規定負責資金審核發放。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區財政、審計、監察等單位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享受本實施細則資金扶持的對象,承諾對相關補貼政策及約定已知悉,并遵守相關扶持政策的規定。享受本實施細則扶持企業同時滿足以下信用要求:對于黃埔區公共信用評價等級為D級的企業,不得享受政策兌現資金。申請本實施細則扶持的單位或其他對象,須簽訂信用承諾書。
申請單位或個人如弄虛作假騙取本實施細則扶持資金的,存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行為,或違反信用承諾的,申請對象須在區業務主管部門發出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退回領取的相關扶持資金。如未按時退回或拒不退回扶持資金的,區金融工作主管部門將相關情況依法公示并通報區相關部門,并在三年內不予受理該申請單位或個人扶持資金的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中所稱“金融10條”措施指《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促進金融業發展政策措施》(穗埔府規〔2019〕13號),“金融10條”實施細則指《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促進金融業發展政策措施實施細則》(穗開金融規字〔2022〕1號),有效期至2024年7月21日;“風投10條”辦法指《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進一步促進風險投資發展辦法》(穗埔府規〔2020〕13號),“風投10條”實施細則指《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進一步促進風險投資發展辦法實施細則》(穗開金融規字〔2020〕6號),有效期至2025年7月12日。本實施細則所引用的本區行政規范性文件,如因修改或者重新修訂被替代的,應當適用修改或者重新制定后的文件。
第三十條 除注明為其他幣種外,本實施細則提到的貨幣單位,均為人民幣。涉及“達到”、“以上”、“不超過”、“最高”的數額均含本數。在本實施細則執行中,如涉及外幣與人民幣計價的,按照扶持項目所涉交易當天中國人民銀行的外匯牌價計算。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所涉及的實繳資本、實繳出資額、營業收入等數據或事項以申請機構提供的符合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為準。
本實施細則涉及的營業收入、對本區地方經濟貢獻等以萬位計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長率精確至小數點后一位(舍尾法)。
本實施細則中,所有條款最終補貼金額計算精確到元(舍去元位后的尾數)。如合作協議另有約定的,按照協議執行。
第三十二條 對帶動性強、地方經濟貢獻大的重大資產管理機構或項目,經管委會、區政府同意后另行給予重點扶持。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27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