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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統一編號: HP0320230005
  • 文  號: 穗埔科規字〔2023〕1 號
  • 實施日期: 2023年02月21日
  • 失效日期: 2024年09月27日
  • 發布機關: 廣州市黃埔區科學技術局
  • 文件狀態:

廣州市黃埔區科學技術局 中共廣州市黃埔區委統戰部 廣州開發區政策研究室 廣州市黃埔區發展和改革局 廣州市黃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黃埔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廣州開發區知識產權局 廣州開發區金融工作局 共青團廣州市黃埔區委員會關于印發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進一步支持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實施辦法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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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埔科規字〔2023〕1號

廣州市黃埔區科學技術局 中共廣州市黃埔區委統戰部 廣州開發區政策研究室 廣州市黃埔區發展和改革局 廣州市黃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黃埔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廣州開發區知識產權局 廣州開發區金融工作局 共青團廣州市黃埔區委員會關于印發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進一步支持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實施辦法細則的通知

區各有關單位:

  《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進一步支持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實施辦法細則》業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現印發實施。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徑向相關主管部門反映。

廣州市黃埔區科學技術局 中共廣州市黃埔區委統戰部

廣州開發區政策研究室 廣州市黃埔區發展和改革局

廣州市黃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黃埔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廣州開發區知識產權局 廣州開發區金融工作局

共青團廣州市黃埔區委員會

2023年2月17日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進一步支持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實施辦法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支持港澳青年融入國家、參與國家建設,為港澳青年創新創業提供更多機遇和更好條件,讓港澳青年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更加安心創業、深耕事業、安居樂業,促進粵港澳青年廣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增強對國家的向心力,根據《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進一步支持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實施辦法》(穗埔府規〔2022〕8號,以下簡稱本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應于港澳青年在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范圍內實習就業、創新創業以及生活發展提供服務保障的各類扶持資金安排使用。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港澳青年,是指年齡范圍18—45周歲的香港、澳門籍居民,遵紀守法,擁護“一國兩制”,無違法違規等不良行為記錄。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港澳青年創辦企業或機構,是指以港澳青年為主要創辦人的企業或機構,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港澳青年實際權益持股比例25%以上,在本區范圍內,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信用管理相關規定。

  第五條 本細則提到的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孵化載體須為經縣(區)級以上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孵化載體,包括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且上年度經區科技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并被廣東省或廣州市或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確定或授牌為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

第二章 創業資助

  第六條 對本辦法有效期內在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孵化載體新成立并正常運營的港澳青年創辦的首家企業或機構,給予1萬元一次性創業補助。

  (一)同一港澳青年創辦了多家企業或機構的,只補助一家企業或機構。

  (二)申請補貼的企業或機構成立時間應滿6個月,且申請時在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孵化載體正常經營,未被市場監管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第七條 支持獲得香港青年發展基金、香港創新及科技基金企業支援計劃、澳門青年創業援助計劃資助的項目落戶本區。對在本區注冊成立并獲得廣州市給予的“港澳初創企業補助”或“穗港合作研發項目補助”的港澳青年創辦企業或機構,采用后補助的方式給予配套資助。

 ?。ㄒ唬┌凑諒V州市認定的“港澳初創企業補助”和“穗港合作研發項目補助”中我區港澳青年創辦企業或機構名單,給予100%配套資助,單個項目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ǘ┇@得上級補助的實際到賬時間應在本辦法有效期間,單個項目獲得上級和本區財政資助總額如超過項目實際投資額,超過部分不予資助。

第三章 項目引育

  第八條 支持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孵化載體引入并培育優秀港澳青年創辦企業。每新入駐1家港澳青年創辦企業且首次完成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的,給予載體運營單位1萬元扶持,單個載體每年最高50萬元。

  (一)相關港澳青年創辦企業須在本辦法有效期間新注冊或從市外遷入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孵化載體并完成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

  (二)對同一港澳青年創辦的多家企業,均可給予所入駐的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孵化載體扶持。同一家企業曾進駐多家載體的,以申報時該企業注冊地址所在的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孵化載體為準。每家企業只計算一次。

第四章 創新激勵

  第九條 支持港澳青年創新創業項目“做大做優”。由項目方自主申報,經專家評審及區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議定,每年按后補助方式擇優支持不超過5個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優秀項目,單個項目給予3萬元一次性資助。

  (一)申報的項目方應當滿足本細則第三條、第四條所規定的條件。同一項目只能獲得一次本資助。

  (二)主要評審指標如下:

  1.申報項目方資質,占25%比重;

  2.項目競爭力,占30%比重;

  3.項目取得的成果,占25%比重;

  4.項目社會貢獻價值,占20%比重。

  第十條 鼓勵港澳青年在本區設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為本區企業或個人提供知識產權代理、維權、預警分析、交易轉化等相關服務,鼓勵港澳青年在仲裁調解等方面發揮優勢作用,按區關于推進粵港澳知識產權發展相關政策給予扶持。

第五章 金融支持

  第十一條 充分發揮黃埔人才引導基金作用,重點投資各類優質港澳青年創新創業項目,提供天使投資、股權投資、投后增值等覆蓋各階段的多層次服務。按區人才引導基金管理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二條 充分利用區科技信貸風險資金池,鼓勵和引導銀行向港澳青年創辦的科技型民營及中小企業提供信貸支持,按區科技主管部門關于支持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壯大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三條 鼓勵和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向港澳青年創辦企業提供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信貸支持,符合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項目的,按區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池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 對取得商業銀行機構貸款的港澳青年創辦企業或機構,按照實際貸款發生額的1.5%(年利率)給予補貼,補貼期限3年,企業可就多筆貸款項目申請貼息,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100萬元,以自然年作為計算標準。

  (一)企業申請商業銀行機構貸款貼息的貸款項目應由經批準的商業銀行機構發出,企業與商業銀行機構簽訂的貸款合同日期及發放貸款的日期都應在本辦法有效期內。

  (二)企業商業銀行機構貸款主要用于企業開展生產經營、轉型升級、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商業模式創新,不得用于從事對外貸款或股票、期貨、房地產、基金、企業債券、金融衍生品投資以及用于贊助、捐贈等支出。

  (三)企業商業銀行機構貸款項目滿12個月后申請前12個月的貸款貼息,不滿12個月的商業銀行機構貸款項目計算貼息時以貸款實際天數作為計算依據。

第六章 辦公補貼

  第十五條 對入駐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孵化載體的港澳青年創辦企業或機構,給予辦公場地租金補貼。補貼標準為前兩年按實際支付租金(不含物業管理費、水電費、服務費等)的100%最高20萬元/年、第三年50%最高10萬元/年,補貼單價不超過80元/平方米/月,單個企業或機構最高補貼總額50萬元。

  (一)申請單位應是在本辦法有效期間在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孵化載體中新成立的,或在本辦法實施前已入駐但成立時間未滿三年的港澳青年創辦企業或機構。同一港澳青年創辦了多家企業或機構的,只補貼一家企業或機構。

  (二)新注冊企業或機構的租金補貼期從成立日期起計算,成立未滿一年不可申請,滿一年可申請一年,滿兩年可申請兩年,滿三年可一次性申請三年。

  (三)本辦法實施前已入駐并曾獲《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支持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實施辦法》(穗埔府規〔2019〕11號)第六條辦公補貼的,可在成立滿一年、兩年、三年時申請補差。

第七章 實習就業

  第十六條 每年提供不少于1200個政府機關或企事業單位實(見)習崗位,向港澳高校學生提供不超過6個月的實(見)習機會,給予每人每月4000元實(見)習補貼,并對實習人員提供住宿、保險等后勤保障服務。

  (一)申請實習補貼的港澳高校學生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本細則第三條規定的高校在讀學生;

  2.參加由團區委組織開展的“青春黃埔行”4-6周短期實習活動,服從組織安排、工作紀律,按要求提交實習報告;

  3.實習單位出具的實習鑒定等級為合格及以上。

  (二)申請見習補貼的港澳高校學生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本細則第三條規定的應屆畢業生或畢業2年內學生;

  2.參加由團區委組織開展的“青春黃埔行”不超過6個月的見習活動,服從組織安排、工作紀律,按要求提交見習報告;

  3.見習單位出具的見習鑒定等級為合格及以上。

  (三)符合補貼條件的港澳高校學生應在實(見)習結束一個月內提出申請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否則視為自動放棄。

  (四)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的住宿、保險等后勤保障服務將根據實際情況予以安排。

  第十七條 對接收參加政府部門短期實(見)習實踐項目的港澳青年的實(見)習就業基地,每年擇優遴選不超過10個,按每名參加實(見)習的港澳高校學生補貼2000元的標準給予基地補貼,單個基地每年最高補貼2萬元。

  (一)港澳青年實(見)習基地認定標準:

  1.當年提供10個以上實(見)習崗位且配崗成功不少于5個,或連續2年累計提供15個以上實(見)習崗位且配崗成功不少于8個。同時實(見)習生滿意度不低于90%的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擇優認定;

  2.所接收的港澳青年實(見)習生需經過“青春黃埔行”社會實踐活動或見習活動報名認證;

  3.實(見)習基地在本區內,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信用管理相關規定。

  (二)被認定授予“港澳青年實(見)習基地”的單位應在授牌之日起一個月內按要求提交材料進行集中申報,否則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八條 對畢業5年內與本區企業或機構簽訂2年以上勞動合同且穩定就業滿1年的港澳青年博士、碩士、本科、大專(含副學士)畢業生,分別給予10萬元、6萬元、4萬元、2萬元一次性資助。

  (一)申請本補貼的港澳青年畢業生須符合以下條件:

  1.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費時在畢業5年內(續簽勞動合同的,首次簽訂勞動合同時間須在畢業5年內);

  2.與本區企業或機構簽訂2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且申請補貼當月前在該企業或機構依法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一年以上,申請補貼時社會保險關系仍在該企業或機構。

  (二)本區企業或機構是指企業注冊登記地(機構核準登記地)在本區范圍內的各類企業或機構。

  (三)補貼申請應在本辦法實施后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一年且在本辦法有效期內提出。符合條件的港澳青年只能享受1次本資助。

  (四)申請本補貼時,已申領市級基層就業補貼的,應扣除市級補貼部分。

  第十九條 對本區企業或機構(勞務派遣單位除外)每招用一名符合第十八條第(一)項條件的港澳青年畢業生的,給予用人單位5000元補貼,每家用人單位補貼總額不超過10萬元。

  (一)補貼申請應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為港澳青年畢業生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一年且在本辦法有效期內提出。

  (二)同一人員在同一單位就業的不可重復享受。申請本補貼時,已申領市級創業帶動就業補貼、市級吸納就業補貼的,應扣除市級補貼部分。

第八章 合作交流

  第二十條 創新開展港澳青年交流活動,每年安排最高100萬元打造“青春黃埔行”研學交流特色項目,高質量舉辦粵港澳青年人才交流會、青年創新創業分享會、青年職業訓練營、嶺南民俗文化體驗等交流活動,不斷增強港澳青年凝聚力和向心力。

  (一)活動可由團區委主辦或鼓勵企業、機構自主舉辦。由企業或機構自主舉辦的,申請港澳青年活動補助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活動由區內企業或機構主辦且在本區內實施,實施前向團區委報送活動方案,并獲得相關書面支持;

  2.經團區委確認的港澳青年活動,活動舉辦方需每年5月前提交相關材料,集中申報,由團區委進行審核;

  3.活動須為非營利性質,若活動由政府部門參與出資舉辦,則不重復資助。

  (二)團區委采用后補助方式對往返黃埔區的交通及發生在黃埔區的餐飲、住宿、門票、場地費用等進行報銷。報銷標準:餐費每人不超過300元/天;交通采取集中乘車,租用大巴或中巴不超過4000元/天;住宿按照不超過四星級標間標準。每場活動不超過3天,港澳青年人數不少于10人,若活動由粵港澳青年共同參與,僅補貼港澳青年部分費用。每場活動最高補助10萬元。以可提供的票據為依據,據實補助。

  第二十一條 對在本區牽頭成立的港澳青年協會,經認定每年給予最高50萬元經費補貼。

  本細則所稱港澳青年協會是指在本區登記(注冊)成立,在本區開展粵港澳青年交流交融活動,以服務粵港澳大灣區青年事業為主的社會組織。符合條件的協會從獲得成立批準登記滿一年開始,每年集中向政策兌現窗口申報,提出補貼申請,團區委根據協會上一年度工作情況進行認定。

  (一)申請本補貼經費的協會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協會業務內容以促進粵港澳大灣區青少年交流交融為主,經民政部門批準登記(注冊)成立滿一年(以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發證日期為準);

  2.協會的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中至少有半數在本區,且有3名及以上港澳籍人士或港澳人士創辦的企業;

  3.協會的主要活動范圍在本區;

  4.沒有被民政部門納入活動異常名錄或處以行政處罰。

  (二)認定標準:申請本補貼經費的協會按標準進行評定,具體評價標準以公布的辦事指南為準。

  (三)補貼標準:

  1.評定結果分為A類、B類、C類、D類、不合格五類,對A、B、C、D類的協會分別給予50萬、40萬、30萬、20萬元經費補貼,被評為不合格的不予發放補貼。

  2.補貼經費開支范圍應為:協會工作人員經費(人員費用補貼金額不超過資助費用總額的70%)、辦公場地租金(租金補貼金額不超過資助費用總額的20%)、日常辦公經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九章 生活保障

  第二十二條 對在本區創新創業及就業的港澳青年,每月給予1500元生活補貼,補貼期限3年。已享受交通資助未滿三年的,可按該標準補貼至滿三年。

  (一)申請本補貼的港澳青年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在本區創辦企業或機構的港澳青年,其創辦的企業或機構符合本細則第四條規定。

  2.與本區企業或機構簽訂勞動合同,并在該企業或機構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港澳青年,申請補貼時社會保險關系仍在該企業或機構。本區企業或機構符合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二)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按季度受理補貼申請。創業港澳青年的首次補貼申請應在創辦企業或機構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提出。就業港澳青年的首次補貼申請應在與用人單位首次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費3年內提出。

  (三)已享受《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支持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實施辦法》(穗埔府規〔2019〕11號)第九條交通往返資助未滿3年的,可按本標準補貼至滿3年。同一人員累計最長不超過3年,首次補貼申請須在本辦法有效期內提出,最后一次申請須在本辦法有效期屆滿之日起3年內提出。

  第二十三條 營造港澳青年宜居環境,為符合條件的港澳青年提供人才住房,并按不低于實際租賃價格的50%給予租金補貼。

  (一)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港澳青年,可以個人(家庭)方式申請港澳青年人才住房,每戶家庭限一人申請:

  1.在本區創業的港澳青年,其創辦的企業或機構符合本細則第四條規定。

  2.在本區就業的港澳青年,申請時已與區內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且申請時處于合同有效期內,在本區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并處于在保狀態。

  (二)申請港澳青年人才住房相關規定:

  1.符合條件的港澳青年可申請一套自住住房,并給予不超過60平方米、最長2年50%租金補貼。

  2.根據從高不重復原則,港澳青年如符合區人才住房管理相關政策其他人才條件的,按照區人才住房管理相關政策規定的人才住房租金補貼面積標準執行,已申請區內人才住房的不得再申請港澳青年人才住房。

  3.申請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區無自有產權住房,且當前未享受廣州市本級人才公寓、黃埔區人才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優惠政策。

  4.申請人未享受過本區內有關購房補貼、住房補貼等貨幣形式住房補貼。

  (三)每年向港澳青年供應100套港澳青年人才住房,當供應量大于申請量時,可轉為區內人才住房向其他類別的人才進行分配。

  (四)港澳青年人才住房申請分配程序

  1.申請登記。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按規定在人才住房申請管理平臺提交申請,選擇意向房源。

  2.資格審核。申請受理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委托的人才住房實施機構)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確定準入資格;不符合申請條件的,說明原因。

  3.統籌配租。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或委托的人才住房實施機構)根據房源情況及申請人意愿進行統籌配租。

  4.簽約入住。配租結果無異議的,由人才住房實施機構與申請人簽訂租賃合同,辦理有關入住手續。當住房權屬單位與實施機構分離時,由人才住房權屬單位、實施機構與申請人簽訂租賃合同。

  5.繳交租金。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的同時繳交租金及雙倍月租金保證金。

  6.租金補貼。承租滿一年的承租對象(含中途退租的),根據人才住房政策兌現補貼通知及補貼申請指南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前往區政務服務中心政策兌現窗口申請相應比例的租金補貼返還。租金補貼自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連續計算,最高補貼2年。

  (五)港澳青年人才住房申請條件、申請規定和申請程序按照以上(一)(二)(三)(四)項執行,其余參照區人才住房管理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里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獲得扶持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機構、個人承擔。享受本辦法扶持的對象,須簽訂相關承諾書,若扶持對象違反承諾的,應將所獲扶持資金予以退回。

  第二十五條 申請本細則扶持資金的單位或個人,按政策兌現窗口通知的時間,向政策兌現窗口提出申請,具體申請時間以通知公告為準。本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單位或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以辦事指南要求為準,注明原件的需提供原件,未注明原件的可提供復印件并加蓋機構公章。必要時,區相關主管部門有權要求核驗原件。

  第二十六條 符合本細則扶持條件的扶持資金直接劃撥至申請單位基本賬戶或個人銀行賬號。嚴禁各類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領扶持資金,扶持機構的資金,應當用于機構經營與發展活動,不得挪作他用。對違反本細則規定截留、擠占、挪用、濫用扶持資金的申請單位或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區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兌現本細則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區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兌現本細則第九條,區金融主管部門負責兌現本細則第十四條,團黃埔區委負責兌現本細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兌現本細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兌現本細則第二十三條。其中本細則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由團黃埔區委自行受理兌付,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自行受理兌付,其余扶持條款納入政策兌現一門式受理。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第二章、第三章、第六章中港澳青年的年齡、持股比例是否符合要求,均以申請資助時的情況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細則所需資金由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安排,納入區科技主管部門、區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區金融主管部門、團黃埔區委、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年度預算安排,并由各相關職能部門按本區的有關文件規定負責資金審核發放。

  第三十條本細則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區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如發現申請單位或個人弄虛作假騙取本細則扶持資金的,相關職能主管部門應將扶持資金予以追回,并予以公示和通報相關部門。該單位或個人三年內不得申請扶持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除注明為其他幣種外,本細則提到的貨幣單位,均以人民幣計算。涉及“達到”、“以上”、“不少于”、“不超過”的數額均含本數。在本辦法實施期間,如涉及外幣與人民幣計價的,按在扶持資金審核當天中國人民銀行的外匯牌價計算。

  第三十三條在本區發展的臺灣青年參照適用本細則,按本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分工,由各相關職能主管部門負責兌現。

  (一)臺灣青年是指年齡范圍18—45周歲的中國臺灣籍居民,堅持一個中國原則,遵紀守法,無違法違規等不良行為記錄。

  (二)臺灣青年創辦企業或機構,是指以臺灣青年為主要創辦人的企業或機構,同時滿足以下條件:臺灣青年實際權益持股比例25%以上,在本區范圍內,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信用管理相關規定。

  (三)臺灣青年創新創業孵化載體須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獲各級臺辦授予“海峽兩岸青年就業創業基地(示范點)”或由各級統戰部認定的港澳臺青年創新創業基地。

  2.被各級粵港澳大灣區青年創新創業主管部門評選為國家、省、市級港澳臺青年創新創業孵化載體。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21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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